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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大学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试与授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考试与授予工作的通知 根据《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2009年下半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考试与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根据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9年下半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函〔2009〕9号)、安徽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关于2009年下半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统考〔2009〕3号)文件精神,2009年下半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报名及考试工作由省学位课程统考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报名网址:http://210.45.240.85/xwbm或者http://ahtkb.hfut.edu.cn(“安徽省学位考试网”进入“成人学士学位全省外语统考”) 网络报名时间:2009年9月7日至9月23日 我校确认时间:2009年9月24日 确认地点:各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或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龙河校区行政北楼117室,电话:0551-5106740) 提请注意: 1、完成网络报名的考生,须持签字确认后的《考生登记表》到各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或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查,确认报名信息和缴纳考试费用,否则本次报名无效。 2、学位外语统考准考证由考生自行上网打印 3、考试时间:2009年11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 4、考试语种: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和德语。 5、学位外国语报名考试费:50元/人,收取后统一交省学位课程统考公室; 二、学位专业主干课统一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主干课统一考试报名及考试工作,由我校统一组织,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报考对象:2009年7月毕业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2008年6月、12月和2009年6月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2、网络报名地址:http://jwc.ahu.edu.cn/bm/ 3、网络报名时间:2009年9月7日至9月23日 4、网络报名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交电子照片。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图片尺寸为150*210(宽:高)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可以通过数码相机拍摄或者利用已有相片扫描获得,并打印2份专业课考试报名表,核对无误后签名。 5、院系确认时间:2009年9月24日。完成网络报名的考生,持签字确认后的《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报名表》到所在院系成人教育办公室(自学考生到自考办)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名信息和缴纳报名考试费用。院系管理员应校对《专业课考试报名表》中的照片是否为考生本人,《专业课考试报名表》信息是否与网上一致。考生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院系(自考办)办理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院系(自考办)资格审查后,交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6、准考证领取:考生准考证于2009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 7、考试科目见附表或报名网站查询。 8、报名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考试科目2门,每门50元,共计100元 9、考试时间:2009年11月15日(星期日)8时至12时10分; 10、考试地点:合肥市(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学位申请 考试成绩公布后,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可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填写《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表》,提交有关材料(详见《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政[2005]7号文件),缴纳学位评审费200元/人,并提供二寸彩照一张。待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四日
[安徽] 关于同意2009年度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自考助学备案的通知
皖招考?2009?42号 关于同意2009年度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自考助学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09〕32号),部署全省自考助学单位2009年度进行自考助学备案登记工作,并对全省自考助学情况进行调研。经自考助学单位申报,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经研究,同意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等28所自考助学单位自考助学备案登记,现予公布,具体名单及举办形式见附件。 自考助学是满足考生学习需求,合理分担高考压力的重要途径。经相关自考助学单位的努力,我省近年来自考助学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一些成绩,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隐患。为促进自考助学工作健康发展,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自考助学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 1.建立和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备案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准予备案登记,并通过安徽招生考试网向社会公示。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进行招生和助学活动。 2.严格规范社会助学招生行为 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必须具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资格,并经备案登记具备助学资格。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内容真实,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获取证书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不得含糊其辞、误导求学者。 3.按照办学条件决定办学规模,不得盲目扩大生源,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加强建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1.全面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严密防控措施,确保助学场所卫生、食宿安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2.加强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严禁转移“办学权、招生权、教学权”,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检查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自考助学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工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自考助学办学体系。 三、坚持制度创新,主动适应社会需求 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逐步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符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既为社会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也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2009年安徽省自考社会助学组织备案登记情况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2009年安徽省自考社会助学组织备案登记情况 序号 助学单位名称 办学(助学) 许可证发证机关 办学类型或内容 自考助学登记 备案意见 备 注 1 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省教育厅 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不含全日制脱产助学班 省属本科院校按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脱产班 2 安徽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省教育厅 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3 黄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黄山学院 成人教育 4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省司法厅 高等职业学校 以本校学生继续学习、培养为主,根据自身办学(助学)条件适量招收自考助学生 5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部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函授教育、自考助学 6 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培训开发处 芜湖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自考助学、社会培训 7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部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技能培训 8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省民管办 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9 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省民管办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10 安徽新华学院 省民管办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 11 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省民管办 高等职业学校 12 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 省民管办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13 安徽三联学院 省民管办 普通本科教育 序号 助学单位名称 办学(助学) 许可证发证机关 办学类型或内容 自考助学登记备案意见 备 注 14 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 省民管办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以本校学生继续学习、培养为主,根据自身办学(助学)条件适量招收自考助学生 15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省民管办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16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省民管办 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17 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18 安徽安广科技专修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19 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20 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21 安徽高新电脑专修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22 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 省民管办 非学历高等教育 23 合肥兴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市民管办 非学历教育培训 以短期培训 为主 24 安徽合肥华府自考助学中心 市民管办 非学历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学科辅导) 25 合肥美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市民管办 非学历短期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学科辅导) 26 安徽合肥中澳自学考试培训学校 市民管办 非学历短期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学科辅导) 27 合肥锐羽科技培训学校 市民管办 非学历教育培训 28 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 市民管办 非学历计算机、英语培训
[安徽] 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含省外在皖)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皖招考〔2009〕33号 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初中起点 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含省外在皖) 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秘计〔2009〕66号)、《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中专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的通知》(教计〔2009〕6号)、《关于下达2009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计〔2009〕11号)和《关于2009年省外(含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在皖招生计划的函》(教计函〔2009〕4号)等有关文件分别下达的2009年普通中专指导性计划、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和省外(含部属)院校在皖招生计划,在学校提出的分市生源计划的基础上,我院根据各市生源情况,按照下述原则和办法整理汇总了招生来源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考生报考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省教育厅对各市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师范类和省外学校,公布分市、分专业生源计划;其它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校只公布分市招生总数和各专业招生总数,各专业在各市具体招生数根据各市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招生部门协商确定;三年制普通中专学校只公布分市招生总数和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招生总数以及在各市具体招生数根据各市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招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各校五年制高职招生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教计〔2009〕11号文件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各校五年制高职分市计划因生源情况确需进行跨市调整的,在不突破总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各市之间进行适当调剂,需经调出、调入两市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在本计划公布的学校外,对新增加的学校及新增专业需经省教育厅职成处、计财处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艺术类、美术类、体育类和各校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集中办理录取。 现将整理汇总、综合平衡后编制的2009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含省外在皖)招生来源计划及招生院校、招生专业代码等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在各市编印的报考指南中完整准确地予以公布,既不得扣减隐瞒,也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增列。同时,要千方百计组织生源,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努力完成下达的各项招生任务。 附件:1.2009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来源计划。 2.2009年安徽省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 二○○九年六月八日 2009年安徽省五年制高职及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表.pdf
[上海]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完成在沪招生
随着提前批次招生工作的推进,列入本科提前批次招生的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相继完成了在本市的招生。香港中文大学在沪录取文科3人、理科11人(增录1人),最低录取分数线为文科533分、理科535分。香港城市大学在沪录取文科9人(增录1人)、理科12人,最低录取分数线为文科509分、理科521分;该校创意媒体学院按学校事先公布的专业招生要求,录取了1名在5月底前递交本人作品的理科考生,成绩为480分。两所院校录取分均不含附加分。 考生可于7月9日22:00起登录本网站查询录取信息。
[安徽] 关于做好2009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2009〕3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 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考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是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助学组织登记是国家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从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助学的重要性,规范有序地开展助学活动,认真做好2009年度的助学组织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助学许可证。凡经批准进行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信息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登记备案,以便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登记备案的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自学考试助学许可证,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学校(含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三、登记备案的内容 1.如实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按要求上报《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 四、登记方法 1.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各类普通高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助学单位将登记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自考办进行登记备案,省自考办于5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2.经省自考办登记备案的助学组织或单位,方可从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今年省自考办受理登记备案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省自考办于7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本文印发后,全省所有举办自考助学的机构均须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登记,未登记备案的自考助学单位,不得招收自考助学生。联系人: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联系电话:0551-3609523,E-mail:zhuxue@mail.ahzk.net。 附件:《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 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20096191450.xls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处,安徽省教育厅民管办
[上海] 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即将举行
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将于6月20日、21日(周六、周日)进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相关规定,以顺利完成学业考试。 一、考试时间 6月20日(星期六) 6月21日(星期日) 上午 语文 8:30—10:10 英语 8:30—10:15 (其中8:30—8:35为听力试听) 下午 理化 2:00—3:40 数学 2:00—3:40 思想品德 (开卷)(往届生、返沪考生) 4:00—5:10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须了解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及相关规定。 时间 有关规定 开考前20分钟 考生进入考场 英语听力正式开考后15分钟内 迟到考生转入备用考场 开考15分钟后 (英语听力正式开考15分钟后) 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开考后30分钟内 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2、考生可携带蓝(黑)色墨水钢笔、水笔、圆珠笔、2B铅笔、圆规、直尺、三角尺和橡皮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书包、书籍、簿本、纸张、可擦拭的水笔、计算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如mp3、录音笔等)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思想品德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教材及相关资料。 3、语文、数学、英语和理化科目的非选择题部分因网上评卷,需要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水笔答题,选择题部分需用2B铅笔填涂。 4、今年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网上统一评卷,网上评卷科目答题注意事项,请在本网站查询。 链接: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网上评卷科目答题注意事项
[上海] 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网上评卷科目答题注意事项
一、2009年本市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考生必须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按要求答题。 二、考生领取答题纸后,如发现答题纸上的字迹模糊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三、答题纸上的条形码纸由考生负责粘贴,考生要仔细核对条形码纸上的信息与本人姓名、座位号及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信息不一致,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监考员负责指导和检查考生准确粘贴条形码纸。条形码纸应平整地粘贴在“条形码纸粘帖区域”内。 考生应在规定地方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考生登记号(7位)和座位号(9位)。 四、在答题纸上答题时,非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水笔答题,不得使用铅笔(数学画图除外)、圆珠笔书写;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更改答案时,用橡皮擦去,重新选择。 五、考生答题时应注意试题顺序,答题纸上的题号应与试卷题号一一对应。 六、答题纸上与题号相对应的黑色矩形边框内的区域为该题的答题区,考生应在黑色边框内答题,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 七、考生如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将该书写答案划去,然后紧挨其上、下方并在黑色边框内答题。禁止使用涂改液或用透明胶带纸粘贴欲修改的内容。 八、保持答题纸清洁。答题纸不得折叠,破损。严禁在条形码纸上或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填涂书写。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无法评卷者,后果自负。
[上海] 2009年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统一文化考试即将举行
2009年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统一文化考试将于6月19日—21日进行,考试日程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19日 (星期五) 9:00 — 11:30 中 文 13:30 — 15:30 物理 历史 6月20日 (星期六) 9:00 — 11:00 英 语 13:30 — 15:30 化学 地理 6月21日 (星期日) 9:00 — 11:00 数 学 上海考区报考人数为552人,考区设在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100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注意: 1. 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钟进入试室,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有效证件(港澳考生持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考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2. 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试室;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室。 3. 答题前应将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写在答卷规定的位置。 4. 考试时除可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直尺、圆规、三角尺, 其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电子辞典、计算器、移动电话等均不准带入试室。 5. 除答题卡用铅笔填涂外,其它一律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作答。考生须在规定位置答题,否则答案一律无效。 6. 如对试题内容有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如遇试题分发错漏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7. 每科考试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试卷、草稿纸不准带出试室。 8. 考试时不准旁窥、交谈、传递、吸烟、吃零食。 9. 违犯上述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当科成绩或取消考试资格。 10. 妥善保存准考证,录取后凭入学通知书及准考证到学校报到。
[安徽]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函〔2009〕128号 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点: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现将我省2009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以下简称NCRE)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 2009年下半年NCRE笔试日期为9月19日,上机考试从笔试当天下午开始(一级从上午开始),上机考试期限定为5天(至9月23日止)。笔试全国统一开考时间为9月19日上午。 二、开考科目及报名 2009年下半年开考科目见附件一,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科目只在合肥工业大学一个考点开考,其他考点暂不接受考生报名。 各考点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要求操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各项信息(特别是照片采集要符合相关要求,出生日期要符合规范。有保留成绩的考生,保留成绩种类和保留成绩准考证都要准确),打印《考生信息确认单》经考生本人签名后存档。 报名的具体时间由各考点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全省统一报名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26日。 三、考试系统和上机考试软件 报名系统、上机考试软件和应用软件与上半年一样,保持不变。 四、试卷订单及报名数据上报 各考点报名结束后,从NCRE考务管理系统中打印试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于7月27日前上报市自考办,同时将报名库等数据上报至cg@mail.ahzk.net。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考生个人身份信息有少量变动的必须在考前7天上报。 各市考办一定要将辖区内所属考点的试卷申请表(系统打印盖章的)认真审核汇总,填写《2009年(下)NCRE考试试卷申报表》(附件二)不得缺项,加盖公章后于7月28日前传真至省考试院非学历教育考试处(传真:0551-3609536),同时将原件寄送。若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征订错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考点在9月9日前将《2009年(下)NCRE考试应急通讯录》(附件四)有关内容报市考办。市考办将辖区内所属考点的信息汇总后,于9月10日传真至省考试院非学历教育考试处。 五、试卷接送 各市考办于2009年9月16日领取试卷,地点另行通知。 试卷由中心考点组织评阅。各市考办将考点的数据光盘和答题卡等材料收齐后于2009年9月24日前送安徽大学自考办(联系电话:0551-5106804、5106740)。 六、收费 我省NCRE考试报名执行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收费标准。即按80元/生/次收取,补报二级、三级单科(笔试或机试)的考生按40元/科,报一级和四级按80元/生/次执行。具体费用结算见附件三。 附件:1.2009年(下)NCRE考试开考科目表 2.2009年(下)NCRE考试试卷申报表 3.NCRE考试费用结算对照表 4.2009年(下)NCRE考试应急通讯录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一: 2009年(下)NCRE考试开考科目表 科 目 代 码 笔试 时间 (分钟) 上机时间(分钟) 备 注 计算机职业英语一级 91 90 无 仅合肥工业大学考点开考 一级 一级WPS Office 14 无 90 WPS Office2007教育部考试专用版 一级MS Office 15 无 90 上机采用MS Office2003 二级 二级C 24 90 90 上机采用VC++6.0 二级VB 26 90 90 二级VFP 27 90 90 二级JAVA 28 90 90 JDK 1.4.2和NetBeans中国教育考试版2007 二级ACCESS 29 90 90 上机采用Access2003 二级C++ 61 90 90 上机采用VC++6.0 二级Delphi 62 90 90 上机采用Delphi7.0企业版 三级 三级PC技术 33 120 60 三级信息管理技术 34 120 60 上机采用VC++6.0 三级网络技术 35 120 60 上机采用VC++6.0 三级数据库技术 36 120 60 上机采用VC++6.0 四级 四级网络工程师 41 120 无 四级数据库工程师 42 120 无 四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43 120 无 注:(1)考试系统采用:服务器(windows2000 server、SQL Server2000标准版)+学生机(windows xp),监控系统在服务器上 (2)四级三个科目考试仍只有笔试,上机考核要求在笔试中体现。
[上海] 本市首批44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评估合格单位名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08]17号),自2008年10月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会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主考高校,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评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依据“检查评估结果”,公布“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等首批44家本市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评估合格单位”,名单如下: 本市首批44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评估合格单位名单 序号 所辖区县 或所属高校 办学单位 自考助学办学地点 备注 1 黄浦区 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 四川南路37号 全业余办学 2 上海市南声进修学院 重庆北路270号 全业余办学 3 上海自力进修学院 云南南路180号 全业余办学 4 卢湾区 上海市震旦进修学院 复兴中路369号18楼 全业余办学 青浦外青松公路7718号 不限 宝山月罗路2106号 不限 5 上海卢湾行知进修学院 淮海中路622弄8号 全业余办学 6 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科技进修学院 南丹东路60号 全业余办学 7 上海市昂立进修学院 番禺路868号 不限 8 上海市申洋国际交流进修学院 奉浦大道123号 不限 9 上海房地产专修学院 虹漕南路杨家桥31号 不限 10 上海中成协培训中心 蒲汇塘路18号 全业余办学 11 上海市民进自强进修学院 漕宝路300号 全业余办学 12 上海市新知进修学院 万源路55号 不限 13 静安区 上海市春申旅游进修学院 海防路429弄100号 全业余办学 14 虹口区 上海财务管理进修学院 西体育会路369号 不限 15 普陀区 上海国际交流进修学院 新凤北路565号 不限 16 杨浦区 上海市复旦求是进修学院 国权路579号 非寄宿办学 17 上海市求索进修学院 国权路75号 不限 18 上海金领进修学院 民星路435号 全业余办学 19 上海远驰专修学院 杨树浦路622号 全业余办学 20 上海市英才进修学院 国顺路288号 (上海远大学习广场) 全业余办学 21 浦东新区 上海市三达进修学院 乳山路139号 全业余办学 22 上海达尔进修学院 新川路293号3号楼 全业余办学 23 上海市市中教育专修学院 浦电路313号 全业余办学 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进修学院 高泾路588号 不限 25 闵行区 上海市国际经济技术进修学院 水清路769号 全业余办学 26 上海燎原进修学院 平阳路150号 全业余办学 27 嘉定区 上海天华进修学院 胜辛北路1661号 不限 28 南汇区 上海远东科技进修学院 惠南镇城南路1288号 不限 29 金山区 上海市中博专修学院 学府路1300号 不限 30 其他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西江湾路574号 全业余办学 31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4 上海大学 上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5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6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自考助学部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7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8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39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40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41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42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4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44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 全业余办学
[上海] 2009年本市中招“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网上填报志愿即将开始
2009年本市中招“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即将开始,经考生自荐或推荐、初中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将于5月14日至16日进行志愿填报。现将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公布如下: 一、初中学校根据本校公示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办法,进行推荐或自荐。具有“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应在校内张榜公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4月30日前由区县中招办将本区县“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后进入填报志愿数据库。参加自荐的返沪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单也由区县中招办统一上报。未进入数据库的考生不具备网上填报志愿资格。 二、各区县中招办在5月14日前发放“推荐生”网上填报志愿登录密码卡,由“推荐生”自行保管。“推荐生”可依据密码卡上的密码进入系统进行志愿填报;“自荐生” 可依据网上报名的密码或本人身份号码进入系统进行志愿填报,进入系统后,首先必须修改个人密码,并将密码保存到录取结束。 三、具有“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在规定的填报志愿时间段内(5月14日9:00至5月16日16:00),登陆本网站填报志愿。 进入2009年上海市中招“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主页面后,应按“推荐生”与“自荐生”提示分别进入填报界面,并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和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录取办法,在正确操作完成志愿填报后,页面上出现“……志愿填报成功”等字样,说明志愿填报成功。 四、志愿填报成功后,可以在填报志愿时间段内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修改所填报的志愿。如未修改,则系统默认所填志愿;如在规定期限内修改,以最后一次修改的志愿为准。5月16日16:00以后,任何人、任何原因不得更改志愿或补报志愿。 五、“推荐生”可选择填报两个志愿,预录取工作按第一、第二志愿的先后顺序进行投档操作。“推荐生”可于6月5日9:00至6月6日16:00,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上查询第一、第二志愿的预录取结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于6月7日9:00至6月8日16:00上网填报征求志愿(要求同上),如果考生在规定时间内(6月8日16:00前)不填报征求志愿,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自荐生”可同时选择填报两所学校的志愿,志愿不分先后,由学校根据填报志愿情况自主确定面试及预录取名单。预录取考生必须在6月2日至5日与一所招生学校签订正式承诺书,考生若与两所学校重复签约,则取消该生在这两所学校的预录取资格。 七、6月17日我院将公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考生名单。 八、所有“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预录取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并须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安徽] 关于下达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
教秘计〔2009〕113号 关于下达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 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中等卫生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等卫生学校生源质量,不断提升我省卫生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类普通中专教育现状,在各中等卫生学校上报的计划建议数基础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编制了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总数为4300人,各中等卫生学校应严格执行已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确保完成当年初中专任务。有关教学组织和管理以及招生录取办法,请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中专学校招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秘〔2008〕291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下达2009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计划附件.xls
[安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2006年7月11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部内发送: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人事司、高教司、学生司、监察局 教育部办公厅 2006年7月17日印发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部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五条 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和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籍档案 第七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八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九条 考籍档案管理 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三、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或者地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地级考办或者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章 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试成绩管理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十一条 地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发放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和《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地、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级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考生应当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若有遗失,可向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课程合格证明》。《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在毕业审核时随毕业材料一起上交审核。 第五章 转考 第十四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五条 考生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第十六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经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 二、省级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考籍档案转出时省级考办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原报考所在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已经失效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五、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省级考办保留存根备查。未通过省级考办批准的转出手续,不予承认。 六、考生跨省转考后,考籍档案应当以转出地的省级考办转出的考籍档案为准。 第十七条 转入手续 一、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应当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二、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符合第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转入地省级或者地级考办要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三、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四、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五、如果转出地的省级考办未保存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转入地的省级考办不得以无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为由拒绝考生转入。 第十八条 省内转考 在省内跨地(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毕业审定、电子注册及查询认证 第十九条 空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当按秘密级材料保管。 第二十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三、经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考办打印毕业生名册,组织地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考办、地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考办每次办理完毕业审核后,应当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考办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考委[2006]0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表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抄:全国考委 附件1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四、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下同)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合上机考核两部分)。 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3301)课程的成绩。 五、其他? 1)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大约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数18学时。 2)各类高校不做考试课要求的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等课程均不在免考申请范围。 3)符合免考条件,办理了免考手续的课程,相应的被免考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同时免考(有特别要求的,另行规定)。 六、办理免考手续: 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需由考生本人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 。考生最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半年前把免考手续办妥(考生不得在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考办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市考办集中报省自考办批准。经批准的免考课程,作为合格成绩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2 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 符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免考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① 准考证、 身份证。 ② 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或规定可以免考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 按学历课程免考的应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或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要求: ① 字迹要清晰、整洁; ② 专业及学历层次必须填写,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科; ③ 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要填写准确; ④ 免考课程名称及代码必须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及代码相同。 二、审核批准 1、初审 ① 审核申请免考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等级证书原件、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 ② 审核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文件要求: A. 原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 B. 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是否含有所申请免考的课程; C. 免考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D. 是否属于跨专业加考课程; E. 免考课程是否有学时或学分证明。或持有符合免考条件的等级证书。 经办人在符合要求的《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组档 ① 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应包括: A.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B.经办人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的《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 C.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或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 对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排放,每30人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填写《安徽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正面。 3、审批 省自考办每年两次在毕业审档时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会审。 附件 3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下载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档案编号: 填表日期: 姓 名 申报专业 准考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原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原所学专业 学历层次 申 请 免 考 课 程 情 况 原所学课程 或证书种类 成 绩 学 时 免考课程代码 免考课程名称 初审意见 终审意见 说明:1、此表在申请免考考生经材料初审后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四份,不得涂改。
[安徽]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要求,从2008年10月起,我省自考公共政治课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政治课统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3707,4学分)。“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考试分数比重约占5%,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2门课程,共6学分,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3709,4学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的考生,凡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以上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只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考生,须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的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经济管理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与其他类专业一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代码0009,6学分)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根据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情况设置。其中经济管理类本科段部分专业,针对原公共政治课只设置有一门“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则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的,不再参加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未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的考生,按调整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参加考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
[安徽] 关于调整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的通知
各市、县考办、各主考院校: 经组织安徽师范大学专家论证,决定对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选考课英语(二)替代课程作如下调整:原考试计划中规定英语(二)为选考课,未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需加考教育社会心理学(97099)、人际关系心理学(97100)和学校管理心理学(6180)三门课程,现调整为未选考英语(二)的考生需加考教育心理学(2111)、人际关系心理学(97100)和学校管理心理学(6180),此项调整自2009年4月考试起开始执行,原通过教育社会心理学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仍然有效,可以按原计划申请毕业。 特此通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官方网站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官方网站
[安徽]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公告
公 告 近年来,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为严格规范考务管理,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2007年 上半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诚信考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考生应该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在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二、 莫存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利用网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手段兜售所谓“试题”、“答案”等,非法牟利。省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要正确对待考试,诚信备考,不要购买所谓“试题”、“答案”,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遇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考试机构,以免上当受骗。 三、 违规必究,作弊必罚。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考生不要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等。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凡组织、参与作弊的考生,如是在校学生,将由其所在学校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如是在职人员,由考试机构将其作弊行为记录并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与严肃处理。对于团伙作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建立考生诚信档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的要求,省考试院将就考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纳入全国联网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五、 请广大考生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允许提前离场。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因迟到错过参加考试的机会。 祝广大考生考出真实的好成绩。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申请表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申请表 申请考点单位名称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主考姓名: (由高校校长或者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考试领导小组成员 姓 名 所在部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EMAIL 考点主要考务管理人员情况(如需要另加附件)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兼职 所在部门 考试场地 可以提供考试用场地的情况 数量 数量 保密室 考务办公室 (带长途电话) 考务室 考场数 卫生室 申报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意见及考点编号: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安徽]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申请程序及表格下载
关于加强NCRE考点管理并接受新考点申报的通知 教试中心函[2008] 92 号 各NCRE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为适应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在新时期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加强考点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承办机构对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设置、撤消基本原则》(附件一)要求,梳理所属考点,并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二)的要求做好2008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备案登记工作。 此外,我中心从今年5月开始新考点的申报工作,6月份进行新考点的审批工作,请各省级承办机构按照审批程序及考点基本条件的要求做好审核和上报工作。 附件: 一、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设置、撤消基本原则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备案登记表 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新考点审批程序 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基本条件 五、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设置、撤消基本原则 一、考点的设置原则 1、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止跨省设立考点。任何考点禁止设立分考点。总参系统考点的设立应考虑到地方已有考点的分布情况,凡新设立的考点必须取得当地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2、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当着重对考点办考条件、管理力量、生源状况、设备和软件是否达标、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评审,对曾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考点,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先进行评审,如认为其可以继续承担考点职责,我中心在赋予考点代码时将予以标注,以区别其他考点。 3、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合理规划考点布局。直辖市、省会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考点规模必须达到1000人以上。其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考点;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区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确保NCRE质量和考试安全;方便考生报考;保证考试规模。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 4、每个考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分配一个考点代码,该代码只限该考点使用。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建立考点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要本着确保NCRE质量的原则,由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对考点的日常管理、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进行量化,每年最少要对现有考点进行一次认证和动态评估,择优保留,对不合格的考点进行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注销或取消设考资格,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并及时备案。 三、考点的撤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点,省级承办机构(必要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暂停、注销或取消考点资格: 1、出现泄密; 2、出现大规模舞弊 3、使用盗版软件; 4、发生严重考场事故; 5、考场秩序混乱的; 6、考后评估未达标的; 7、相关工作人员不能到位,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未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8、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造成后果严重的; 9、对考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连续两次考试不开考的考点; 11、不根据省级机构确定的报名费标准擅自打折降价的; 12、对于连续两次报考人数低于200人的考点,在综合地域等因素后,需考虑作停考或撤消处理。(各省级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报考规模做进一步规定,但不低于200人。) 附件二: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备案登记表 (2008.5) 省级机构名称: 序号 考点代码 考点名称 所在城市或地区 2008年4月考试 是否开考 报考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此表请于5月30日之前盖章后传真至:010-82520200)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新考点审批程序 一、考点管理、监督机构的职责 1、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省内的考点分布和规划、初步审核、材料上报,对批准设立的考点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各项管理工作。 2、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设立,根据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上报有关材料,最终审核、备案并赋予考点代码。 二、新考点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和相关书面报告,报送省级承办机构;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总体规划和考点布局、数量等因素,严格按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基本条件》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包括:实地考察、报告分析、初步结论; 3、各省级承办机构对通过初步审核的单位进行登记,并安排申请单位至少各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培训,省级承办机构组织考核,并填写《考点信息表》记录合格者信息,并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 4、省级承办机构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连同数据库(从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依据全国整体部署、安排以及各省考点规模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最终审核、备案,赋予考点手册》)制作、下发考点标牌,向社会公布,并部署该考点下一次组织开展考试的各项工作。 三、教育部考试中心于每年6月接收一次新考点申请。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于每年5月上报完整的考点申请材料。 附件四: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 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 能够执行“教考分离”; 3. 成立NCRE考试领导小组,现职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的主考; 4. 具有符合规定的保密室及相关设备设施,且通过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审批,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5. 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培训、考核、备案,持证上岗; 6. 有能够保证考试顺利实施的必要的场地,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包括:符合摄像要求的摄像室一间;能容纳一场上机考试考生候考室一间;能容纳一场上机考试考生休息室一间。候考室与休息室相隔离。严禁租借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地点作为考试场所; 7. 考试期间应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8. 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标准等各项要求; 9. 具有符合规定的考生规模; 10、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考试; 11 、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能够随时上网; 12、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管理、收取工作并及时上缴考试费用。 二、人员要求 1、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主考、副主考、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笔试监考人员、上机监考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保密员等。单位的现职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的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主考对省级或地市级考试承办机构负责。可设立若干名副主考,协助主考完成工作。主考、副主考组成考试领导小组;考点至少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至少设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有关技术工作。 2、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如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不得担任考试工作人员。 3、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参加培训和考核。其中,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设备及软件要求 (一)考务工作所需设备及软件标准 1、计算机硬件要求:CPU应至少采用PentiumIII 1G或相当,内存512M或以上;硬盘剩余空间10G或以上; 2、软件要求:操作系统为Windows2000,SQL server2000,MS Office 2000,Visual Foxpro6.0,考务管理软件; 3、黑白激光打印机,分辨率最少是600dpi,即每英寸600点; 4、USB摄像头或视频采集卡设备(支持文件交换); 5、光盘刻录机一台。 以上设备数量应保证工作所需,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二)上机考试所需设备及软件标准 1、服务器 服务器操作系统为中文版 Windows2000 Server,CPU应至少采用PentiumIII 1G相当或以上,内存512M或以上,硬盘剩余空间10G或以上(双硬盘备份),网卡。 2、考试机及管理机 每一考点应至少配备40台以上可集中使用安排上机考试的PC兼容微机,采用交换机网络连接; 硬件要求:CPU至少采用PentiumIII 1G相当或以上,内存128M或以上,硬盘剩余空间500M或以上,10M网卡或以上; 软件要求:中文版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其他考试所需的应用软件:WPS Office2007教育部考试专用版、中文版IE 6.0、中文OE 6.0、Visual studio 6.0、MSDN帮助文件、Office 2000中文专业版(或企业版)、JAVA SDK1.4.2、NetBeans IDE中国教育考试版2007、汇编MASM 4.0/LINK、Delphi 7.0企业版。 3、考试期间每个考场至少要设置2台或以上的备用考试机,备用考试机的软硬件要求与正式考试机相同。 以上设备数量应保证能够在规定的全部考试时间内,完成本考点报名考生考试所需,且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附件五: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共3页 第1页) 申请考点单位名称: 办学许可证名称: 办学许可证编号: 单位通讯地址: 邮编: 主考姓名: (由申请单位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系统管理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系统管理员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共3页 第2页) 考务管理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考点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如需要可另附)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职务 专兼职 所在部门 教学考试场地 笔试教室可容纳考生数量: 个数 个数 保密室 考试用办公室 (考试期间专用带长途电话) 考务室 上机考试考生休息室 卫生室 上机考试考生候考室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信息表(共3页 第3页) 考点计算机硬件环境 服务器型号、数量和配置: 考试机数量和配置:服务器操作系统: 考点计算机软件环境 服务器软件和版本: 考试机软件和版本: 招生范围、方式和预计每次考试人数 宣传方式、计划 申报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承办机构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ncre考点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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