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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关于做好2009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200932

 

关于做好2009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

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考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是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助学组织登记是国家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从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助学的重要性,规范有序地开展助学活动,认真做好2009年度的助学组织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助学许可证。凡经批准进行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信息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登记备案,以便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登记备案的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自学考试助学许可证,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学校(含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三、登记备案的内容

1.如实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按要求上报《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

四、登记方法

1.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各类普通高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助学单位将登记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30日前报省自考办进行登记备案,省自考办于530日前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

2.经省自考办登记备案的助学组织或单位,方可从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今年省自考办受理登记备案的截止时间为2009630日,省自考办于715日前向社会公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名单。本文印发后,全省所有举办自考助学的机构均须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登记,未登记备案的自考助学单位,不得招收自考助学生。联系人: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联系电话:0551-3609523E-mailzhuxue@mail.ahzk.net

 

附件:《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

  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20096191450.xls

??九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处,安徽省教育厅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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