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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科目和分值 声乐演唱、乐器演奏、乐理、视唱练耳。 若考生四门成绩合格,可报考音乐教育或音乐表演专业;若考生三门[声乐演唱或乐器演奏(任选一门)、乐理、视唱练耳]成绩合格,只可报考音乐表演专业。 各科成绩满分各为100分。三门总分300分、四门总分400分。 二、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 考生不能自带伴奏。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如需伴奏,考生需提供伴奏谱(五线谱)。 2.乐器演奏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乐器演奏,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 ① 键盘乐器(钢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② 管弦乐器——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西洋打击乐:自备小军鼓练习曲一首;自选马林巴(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或定音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③ 民族乐器——自备乐曲三首,抽考其中两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音乐风格把握及乐曲的完整性(60%),技术把握的准确性(4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乐器演奏采用无伴奏形式(考生不得自带伴奏,考场也不提供伴奏)。 3.乐理 (1)考试目的:通过考试,检测考生对音乐中各种要素的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2)内容与要求: ① 音符休止符(高音、低音谱号谱表、各种音符休止符、音的分组、半全音的分类、等音、十二平均律)。 ② 常用符号(速度力度记号、演奏法记号、省略记号、装饰音、常用术语)。 ③ 节奏节拍(拍号、音值组合)。 ④ 音程和弦(各类音程和弦的原转位、调内音程和弦的构成和解决)。 ⑤ 调性(大小调式、民族调式、调号、辨别调式)。 (3)参考书目:《音乐理论基础》,李重光编,人民音乐出版社。 4.视唱练耳 (1)考试目的:通过音乐听觉能力、视唱能力和音乐记忆力的测试来检验考生的音乐素质,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学习音乐的必备听觉条件。 (2)内容与要求: ①练耳笔试 a、听辨和声音程:八度以内单音程,仅要求写出性质; b、听辨柱式和弦:大3、小3原位、转位,减3增3原位,仅要求写出性质; c、听写节奏:2/4拍、3/4拍,包含常用节奏及若干较复杂节奏,用无音高的五线谱音符记写; d、听写旋律:一个升或一个降调号的大调或小调,2/4拍、3/4拍,8小节,包含常用节奏及若干较复杂节奏,用五线谱记写。 ②视唱口试 一个升或一个降调号的大调或小调,2/4拍、3/4拍,8~12小节,两条均为五线谱。 (3)参考书目:《单声部视唱教程》,上海音乐出版社。
[上海]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日期确定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日程安排确定如下: 类别 专业统考日期 编导类 2013年12月21日 美术与设计学类(原美术类) 2013年12月22日 音乐学类 (原音乐类) 2013年12月28日-29日 表演类 2014年1月4日-5日 各项专业统一考试考纲及考试实施办法将陆续通过本网站和我院官方微博“上海国子监”(weibo.com/shmeea)公布,请考生关注。
[上海]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科目及内容 1.素描:人物头像、石膏头像 2.色彩:静物 3.速写:人物速写 二、科目分值 各科目满分150分,三科总分满分450分。 三、各科目考试要求 1.素描: (1)构图完整,透视比例准确 (2)结构严谨,明暗层次合理 (3)塑造充分,体积感强 (4)形象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2.色彩: (1)构图完整,造型准确 (2)色调明确,注重色彩关系的对比与统一 (3)强调色彩塑造能力 (4)用笔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3.速写: (1)构图完整,组合合理 (2)结构、比例准确 (3)形体、动态协调 (4)用笔生动,富有艺术表现力
[上海]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科目 统考科目为艺术常识、故事创作、影视剧评论写作三门。 二、科目分值艺术常识100分、故事创作100分、影视剧评论写作100分,三门总分满分300分。 三、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一)艺术常识 1.美术部分 通过欣赏以下美术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材质品种(青铜、画种、雕塑)、作者、主题内容、所属流派(画派、思潮、主义、团体等)、以及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中国部分: (1)司母戊鼎(商、青铜、佚名) (2)秦兵马俑(秦、泥塑、彩绘、佚名) (3)《洛神赋图》(东晋、绢本设色、顾恺之) (4)《九色鹿本生》(北魏、敦煌壁画、佚名) (5)《兰亭集序》(东晋、书法、王羲之) (6)《天王送子图》(又名《释迦降生图》唐、纸本墨笔、吴道子) (7)乐山大佛(唐、石雕、佚名) (8)《韩熙载夜宴图》(五代南唐、绢本重彩、顾闳中) (9)《清明上河图》(北宋、绢本设色、张择端) (10)《富春山居图》(元、纸本水墨、黄公望) (11)拙政园(明、山水园林、佚名) (12)《悬崖兰竹图》(清、纸本水墨、郑燮) (13)《愚公移山图》(1940年、国画、徐悲鸿) (14)《虾趣》(1951年、纸本设色、齐白石) (15)《青城坐雨图轴》(1933年、水墨山水、黄宾虹) (16)《三毛》(1935年、系列漫画、张乐平) (17)《开国大典》(1953年、油画、董希文) (18)《一九七四年•长江》(1974年、油画、吴冠中) (19)《踱步》(1979年、油画、陈逸飞) (20)《父亲》(1980年、油画、罗中立) 外国部分: (1)《掷铁饼者》(大理石雕塑、公元前5-4世纪、米隆) (2)巴黎圣母院(教堂建筑、始建于1163年、早期哥特式风格的代表) (3)吴哥窟(庙宇建筑、始建于12世纪、柬埔寨高棉古典建筑) (4)《最后的晚餐》(壁画、文艺复兴盛期约1495-1498年、达芬奇、古典主义) (5)《大卫》(雕塑、文艺复兴盛期1501-1504、米开朗基罗、古典主义) (6)《雅典学院》(壁画、文艺复兴盛期1509-1511年、拉斐尔、古典主义) (7)浮世绘(版画、江户时代约1603-1867年间、花街柳巷艺术) (8)《强劫留西帕斯的女儿》(油画、约1618年、鲁本斯、巴洛克风格) (9)《自由引导人民》(油画、1830年、欧仁•德拉克罗瓦、浪漫主义) (10)《日出•印象》(油画、1872年、莫奈、印象主义) (11)《大碗岛星期天的下午》(油画、1886年、修拉、新印象主义,又称点彩派) (12)《向日葵》(油画、19世纪、凡高、后印象主义) (13)《思想者》(雕塑、1880-1900年间、罗丹) (14)《舞蹈》(油画、1910年、马蒂斯、野兽主义) (15)《链子上一条狗的动态》(油画、1912年、巴拉、未来主义) (16)《自行车轮》(现成品、1913年、杜桑、达达主义) (17)《在光之中,第559号》(油画、1931年、康定斯基、抽象表现主义) (18)《记忆的永恒》(油画、1931年、达利、超现实主义) (19)《格尔尼卡》(油画、1937年、毕加索、立体主义) (20)《玛丽莲•梦露》(双联画 、1967年、安迪•沃霍尔、波普艺术) 2.音乐部分 通过欣赏以下音乐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曲作者、乐曲种类、作品所传达的意境以及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1)《十面埋伏》(琵琶曲,王君锡传谱) (2)《梁祝》(小提琴协奏曲,陈钢、何占豪) (3)《黄河大合唱》(钢琴协奏曲,冼星海) (4)《二泉映月》(二胡曲,华彦钧) (5)《茉莉花》(江南民歌,何仿加工创作) (6)《命运交响曲》(交响乐,贝多芬) (7)《月光》(钢琴曲,德彪西) (8)《乡村骑士》(歌剧,马斯卡尼) (9)《自新大陆》(交响曲,德沃•夏克) (10)《天鹅湖》(芭蕾舞曲,柴科夫斯基) 3.戏剧文学部分 通过阅读以下戏剧和文学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发表的时代及背景、作品的国别、作者名、主题内容及人物关系。 戏剧篇目: (1)《玩偶之家》(挪威,易卜生) (2)《哈姆雷特》(英国,莎士比亚) (3)《雷雨》(中国,曹禺) (4)《茶馆》(中国,老舍) (5)《暗恋•桃花源》(中国台湾,赖声川) 文学篇目: (1)《变形记》(奥地利,卡夫卡) (2)《一封陌生女人的来信》(奥地利,茨威格) (3)《老人与海》(美国,海明威) (4)《伤逝》(中国,鲁迅) (5)《金锁记》(中国,张爱玲) (6)《围城》(中国,钱钟书) (7)《边城》(中国,沈从文) (8)《活着》(中国,余华) (9)《蛙》(中国,莫言) (10)《挪威的森林》(日本,村上春树) 4.电影部分 通过观摩以下电影作品,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作品的国别、导演名、主要剧情及人物关系。 中国部分: (1)《一江春水向东流》(蔡楚生) (2)《小兵张嘎》(崔嵬、欧阳红樱) (3)《黄土地》(陈凯歌) (4)《芙蓉镇》(谢晋) (5)《本命年》(谢飞) (6)《秋菊打官司》(张艺谋) (7)《阳光灿烂的日子》(姜文) (8)《花样年华》(王家卫) (9)《一一》(杨德昌) (10)《十七岁的单车》(王小帅) (11)《卧虎藏龙》(李安) (12)《三峡好人》(贾樟柯) (13)《人再囧途之泰囧》(徐峥) (14)《一九四二》(冯小刚) (15)《天水围的日与夜》(许鞍华) 外国部分: (1)《摩登时代》(英国,查理•卓別林) (2)《精神病患者》(英国,阿尔弗莱德•希区柯克) (3)《天堂影院》(意大利,朱赛佩•托纳托雷) (4)《死亡诗社》(澳大利亚,彼德•威尔) (5)《西伯利亚的理发师》(俄罗斯,尼基塔•米哈尔科夫) (6)《辛德勒的名单》(美国,斯蒂芬•斯皮尔伯格) (7)《阿甘正传》(美国,罗伯特•泽米基斯) (8)《这个杀手不太冷》(法国,吕克•贝松) (9)《肖申克的救赎》(美国,弗兰克•达拉邦特) (10)《罗拉快跑》(德国,汤姆•提克威) (11)《玩具总动员Ⅰ》(美国,皮克斯动画工作室) (12)《千与千寻》(日本,宫崎骏) (13)《天使艾米莉》(法国,让-皮埃尔•热内) (14)《阿凡达》(美国,詹姆斯•卡梅隆) (15)《艺术家》(法国,迈克尔•哈扎纳维希乌斯) 5.电视部分 通过观摩以下具体电视节目或栏目,了解并掌握其中所包含的相关信息:生产、制作、成立年代、节目类别、节目形式、表现特色、作品主创人员、主要情节及人物形象。 电视剧: (1)《武林外传》(尚敬导演) (2)《士兵突击》(康洪雷导演) (3)《潜伏》(姜伟导演) (4)《奋斗》(赵宝刚导演) (5)《到爱的距离》(简川訸导演) 电视栏目及频道: (1)《艺术人生》(中央电视台) (2)《中国梦之声》(东方卫视) (3)Discovery(美国探索频道) (4)《第十放映室》(中央电视台) (5)《大师》(上海广播电视台纪实频道) 影视纪录片: (1)《故宫》(周兵导演) (2)《幼儿园》(张以庆导演) 6.考试方式: 通过填空、选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题等方式,考查学生的文化与艺术常识。 本科目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故事创作 1.创作内容 (1)事件:故事应由一个或多个具体事件构成。 (2)人物:构成事件发展的主要角色与次要角色。 注意以下方面: a.外貌特征与心理特征的描述。 b.人物之间的关系。 c.性格的发展。 (3)场面 构成事件发展的环境。 注意以下方面: a.适当介绍时间、地点。 b.环境的特征。 c.人物与环境的关系。 (4) 主题 通过事件表达的中心思想。 注意以下方面: a. 主题健康。 b. 不要将主题直白地讲出来,而要通过故事传达出来。 2.创作要求 (1)立意明确清晰; (2)情节合理独创; (3)角色鲜明生动; (4)结构合理巧妙; (5)语言自然流畅。 3.考试形式 (1)根据提供的文字、图片等资料,编写相关的故事。故事内容必须用到图片等资料所提供的时间和空间、人物形象以及物件。 (2)考试时间120分钟。 (3)1500—2000字。 (三)影视剧评论写作 1.影评内容 (1) 对主题的揭示 要求考生通过对作品的读解,准确把握影片内容和主题。 (2)对情节结构的把握 能用简洁的语言介绍银幕故事;能把握情节的发展,对情节的设置与人物塑造和主题呈现之间的关系有准确认识。 (3) 对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的分析 分析作品中人物形象塑造及人物关系,分析主要人物形象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对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的发展有所分析。 (4)对画面和声音的初步读解 要求抓住印象最深刻的画面和声音进行分析。 以上为影评写作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一一列出并不意味着考试必须面面俱到,影评写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倡在相对完整(思想与艺术)的分析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2.影评要求 影视剧评论要求紧扣影片进行分析评论。鼓励视角新颖、观点独特、言之有理、个性鲜明的文章。 3.考试形式 考场内当场观看影视剧短片两遍(观摩时间为30分钟);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观摩时间不计在内);评论文章字数为1500字以上。
[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办理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2013〕46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办理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中专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2013年全省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分市录取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全省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录取审核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组织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录取审核工作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 10月22日至10月24日,10月29至11月1日。为避免人员过于集中,保证审核工作分批有序进行,各校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请各校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审核手续。 2.地点:省招生考试院东区(合肥市金寨路188号省人大院内)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电话:0551-63609516。 二、办理录取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1.根据《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招考〔2013〕40号)要求,已在各市办理过录取手续的普通中专和高职院校根据各市打印的录取信息确认表和新生实际报到情况,进行网上核对并注销未报到考生后到省考试院办理审核手续。 各校办理网上核对和注销的时间为:10月8日—10月16日,中职核对和注销网即为中职计划分解网(网址:http://210.45.240.111/),请各校在此时间段内登陆该网并按网上的说明进行核对和注销工作,登陆所用的用户名和密码为计划分解时的用户名和密码,联系电话:0551-62902235、63609516,网上技术支持为中职招生QQ群(群号:15261481),凡未加入群的学校请按照附件5的要求申请加入招生群。 2.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省里统一确定的最低控制线和招生计划执行。凡成绩低于规定的分数线和超计划录取的考生,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录取审核手续。 3.为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普通中专学校自主招收的学生(含高中免试生)在办理录取审核时,必须按照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仔细核对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生源所在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上报信息及录取审核时要携带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供审查。毕业证书遗失的,初中毕业生须由学生原毕业学校或学校所在的县(区)教育局出具证明;高中毕业生须由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因新生未报到或前期未完成招生任务而产生的五年制高职和三年制中专缺额计划,在各市录取结束后,各校可在缺额计划内按规定进行补录。录取审核时,为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各校必须按照附件3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为便于学校准确掌握考生的中考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今年继续在中职核对和注销网上开通考生信息查询功能,各校须使用此功能认真核对缺额补录考生的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 5.有关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招收2013年未升学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各校应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招考〔2013〕40号)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数据格式要求见附件4,为便于和高考数据库相比对,请各校于10月16日前将数据上报至E_mail:zhuzhiquan@ahedu.gov.cn。录取审核时要携带考生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供审查。 6.有关普通中专艺术、体育类的二次补录工作,各校应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艺体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3〕13号)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艺体类自主招生的数据格式见附件2,艺体类招收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数据格式见附件3。 7.有关宿州逸夫师范学校招收2013年未升学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宿州逸夫师范学校应按《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宿州逸夫师范学校学期教育专业2013年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的批复》(皖教秘发〔2013〕133号)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数据格式要求见附件4,学校代码为911,专业代码为51。为便于和高考数据库相比对,请宿州逸夫师范学校于10月16日前将数据上报至E_mail:zhuzhiquan@ahedu.gov.cn。录取审核时要携带考生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供审查。 8.招生学校和专业必须属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皖招考〔2013〕34号)公布的范围。未列入文件公布的学校、专业或招生计划,均需先行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成处核准后方可招生。 9.各招生学校和有关市招生部门要严格审查手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和相关市招生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三、录取新生名册的打印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录取新生名册的管理,确保录取新生名册的准确和完整,录取审核现场不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只打印新生投档单和录取通知书,待全年的普通中专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各校于12月9日后凭缴费凭证来我院领取录取新生名册。领取地点:省考试院东区(合肥市金寨路188号省人大院内)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电话:0551-63609588。 根据《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招考〔2013〕40号)要求,省外中专学校(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须按照我省的招生政策执行。与省内中专学校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录取,录取结果须上报省考试院审核并由省考试院统一打印新生录取名册。考虑到省外院校路途较远,在录取审核期间,随来随办,现场打印录取新生名册。 四、录取费的缴纳 根据省物价局皖价字〔1992〕195号文件规定,普通中专新生录取费缴纳标准均为40元/生。请各校在领取录取新生名册前按实际录取到校人数足额将录取费汇入省考试院账户,凭缴费发票审核盖章。 收款单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8994540049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执收代码:0620301。 转账时请务必在转账凭证用途栏内注明“省考试院:2013年中专录取费”,本单位不接纳“银行汇票”。 附件:1.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2.2013年普通中专自主招生上报数据格式及说明 3.2013年缺额补录上报数据格式及说明 4.2013年中等卫生类学校招收当年未升学普通 高中毕业生上报数据格式、说明及代码表 5.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中招工作即时联系群加入申请表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3年9月26日 抄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成处 附件下载.doc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考对象: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三条 转考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省内转考和省际转考。 第二章 省内转考 第四条 省内转考采用网络转考方式。考生在省内跨市或跨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取得转入地准考证号半年后,可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自学考试→网上转考”申请办理网络转考。网络转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网络转考考生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第五条 考生在办理网络转考时,因转出与转入准考证信息不符无法办理的,必须到准考证号所属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信息后,再重新办理网上转考手续。 第六条 考生通过网络转考申请成功后,即时打印“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省际转考 第七条 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未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的转考手续(如:考生自带考籍档案)不予承认。 第八条 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核,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第九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1门以上(含1门)课程合格成绩,因工作需要或调动须转往省外的,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二、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步骤 1.接受考生申请考籍转出,查验考生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外”模块。根据考生准考证号提取考籍信息,认真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籍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到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五、因未能及时送交《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条 转入手续 一、 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根据考生提供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毕业申请 第二条 毕业申请条件 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还应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的4、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双休日)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考生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 3.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毕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转考凭证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大厅→自学考试”下载,《毕业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下载,并按表格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 本科毕业生除了提供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前置学历证书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与现身份证信息不符的,还应到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 受理毕业申请 第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毕业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本科专业要求查验专科原学历证书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四章 毕业注册 第六条 各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在受理毕业申请的同时进行毕业注册。毕业注册时,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须与考生信息总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审核”系统内“毕业注册”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经考生当场校对有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 如果考生姓名中含生僻字而电脑无法显示的或确须更正姓名的,受理自考办应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如果考生身份证号从15位升至18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并通过“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修改后,导出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如果考生为军人,应取军人证数字前6位加8位出生年月日再加4个“0”(如:******198205010000)。 第五章 毕业审核 第十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 各审核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 1.审核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必考课程是否合格、完整。 2.审核选考课程的门数及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3.审核顶替英语课程的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及笔迹是否一致。 5.审核考生是否存在违纪记录,是否须推迟毕业。 6.查验本科毕业生的原专科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4款对每一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录入预毕业生数据。根据系统内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添加或删除,确保预毕业生课程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要求在系统“免公证录入”模块中录入原专科学历系我省自考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材料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毕业材料包括:“毕业审核”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和《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本科专业毕业生原专科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1-5款要求,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复审其所属毕业生。复审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毕业审核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有条款要求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终审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由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安徽]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皖考委〔2013〕4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和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考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是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的有力保障。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是国家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促进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2010〕1号)精神,积极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的条件 根据教育部规定,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未经登记注册的或者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凡经批准进行自考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要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所设专业、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信息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登记备案,以便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登记注册的内容 1.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2. 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3. 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 4. 学习时限; 5. 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6. 助学组织管理人员; 7. 经费来源等情况。 各助学单位应如实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按时上报。 三、登记注册的方法 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各类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助学单位将登记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审核通过,由各市自考办汇总于10月10日前报省考试院进行登记注册(联系人: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刘丹玉,电话:0551-63609521),省考试院将对申请登记注册的助学单位进行抽查。 根据我省深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的相关措施,经登记注册的助学机构可申请由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组织的评估,评估达到合格等次的助学机构可申请成立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其招收的助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与统考成绩分别按30%与70%的比例合成最终成绩。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助学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对社会负责,对考生负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助学活动,认真做好2013年度的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 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表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3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表 ( 年度) 助学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务必填写真实情况。不可手填,必须打印; 二、本表第1-2页内容由助学组织填写; 三、日期按照年月日的格式填写,如2010年6月2日; 四、助学组织类型栏目: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部门委托办学、其他分类填写; 五、招生情况栏目:当年招生数类别按当年招收自考生总人数填写;学员总数类别按在校自考生总人数填写;业余学员数类别按业余形式学习的自考生总数填写;全日制学员数类别按全日制形式学习的自考生总数填写; 六、专业设置及在校学生情况栏目: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类别均按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的专业规范要求填写;专业类型类别按按本科、专科、独立本科段分类填写;专业层次类别按本科、专科分类填写;助学方式类别按按全日制、业余、二者兼有分类填写;学员人数类别按当年该专业招收自考生人数填写; 七、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留存;一份市自考办留存。 助学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助学组织网址 Email QQ 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固定电话 负责人姓名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主管部门 审批部门 助学组织类型 办学许可证编号 发放单位 批准日期 助学许可证编号 发放单位 批准日期 办学经费来源 招生范围 教学设施 校舍面积(M2) 自有部分 租用部分 其 他 助书资料(册) 教学设备(万元) 实验设备(万元) 招生情况 当年招生数 业余形式学习自考生数 在校自考生总数 全日制学习自考生数 师资情况 专职教学人数 兼职教学人数 管理人员总数 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务 担负工作 教学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所任课程 兼职教师工作单位 专业设置及在校学生情况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类型 专业 层次 助学 形式 学员 人数 学时数 学费 (元/年) 住宿费 (元/年) 近期招生意向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自考办意见(盖章) 市教育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自考办意见(盖章) 省教育厅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编号 备 注 工 作 报 告 (请填写本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举办过面向社会的研讨会、论坛的还应填写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情况) 附件2: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试行)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 评分办法 赋分 A1 组 织 管 理 (20分) B1组织机构 (5分) 1.领导班子健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能全职从事助学机构的管理工作。(2分) 2.建立了教务、学生管理、保卫、后勤等常设机构,足额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宿管员以及专职或兼职的教学督导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格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历。(3分) 1.查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资格。 2.查学校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名册、工作岗位。 B2登记注册 (5分) 1.助学机构办学单位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考办登记注册;助学专业、层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3分) 2.积极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1分) 3.及时按要求上报自评报告、提交年审和评估的有关材料。(1分) 1.查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证明。 2.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记录。 (如发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助学资格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B3安全稳定 (5分) 1.建立安全稳定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分) 2.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当地综治部门联系,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3分) 1.查相关制度文件、记录。 2.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 (如发生考生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B3项记0分,情节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B4财务管理 (5分) 1.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办学经费流失。(2分) 2.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备案且公示。(1分) 3.收费行为规范,开具正式发票。(2分) 1.查近年财务管理资料。 2.查向物价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材料、收费公示表、收费发票存根。 (如发现不按规定收费、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A2 办 学 条 件 (30分) B5场地设施 (15分) 1.具备相对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若租赁场地开展助学活动的,租赁手续完备、齐全、规范。(5分) 2.具有与助学规模、专业相适应的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5分) 3.后勤保障设施健全,符合消防、卫生要求,办学条件安全、达标。(5分) 1.查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学查租赁合同和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许可证书。 2.查相关仪器设备、教室、学生食宿场所。 3.查校舍安全和达标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材料。 B6师资队伍 (15分) 1.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5分) 2.教师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其中50%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5分) 3.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5分) 1.查教师名单、聘用合同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A3 办 学 行 为 (30分) B7招生工作 (15分) 1.履行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备案手续和程序;宣传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对助学机构的性质、学历层次、办学地点、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式均须逐一明确,无虚假和误导信息。(5分) 2.助学机构派专人或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生源组织工作,并且制定了周密的招生工作方案。(5分) 3.无违规招生行为。(5分) 1.查审批记录,2010年和2011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学校自建网站、社会专业网络机构发布的宣传。 2.查招生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资料、招生方案。 3.查相关记录。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B8教学管理 (15分) 1.根据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安排编制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合理,严格按照进度授课。(5分) 2.具有比较完整的教学、考籍等档案。(2分) 3.严格按照专业开考计划和教材大纲的要求,足时开课。(5分) 4.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教材。(3分) 1.查课程教学计划。 2.查教师笔记、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和考勤记录等。 3.查购买教材的票据。 A4 办 学 效 益 (30分) B9社会效益 (15分) 1.考风考纪良好,无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7分) 2.具有稳定的教学质量,自考报考率、实考率以及考试合格率较高。(8分) 1.查省自考委的相关记录。 2.比较各项指标与全省的平均水平的差异。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B10满意度 (15分) 满意度达95%及以上(15分) 满意度在90%—94%(13分) 满意度在85%—89%(11分) 满意度在80%—84%(9分) 满意度在75%—79%(7分) 满意度在70%—74%(5分) 满意度在65%—69%(3分) 满意度低于65%(0分) 1.随机抽取学生30人,现场组织满意度调查。按实际满意度调查问卷统计数字分层赋分,统计数字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位。 说明:1.本评估指标体系设4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量化指标的满分为100分; 2.评估按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总分≥90分为优秀,总分≥75分且<9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且<75分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评为“基本合格”的助学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评估结论有效期三年。
[安徽]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动画设计等八个专业的通知
皖教考委〔2013〕3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动画设计等八个专业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上半年起,面向社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动画设计(独立本科段)、环境艺术设计(独立本科段)、汽车维修与检测(专科)、汽车服务工程(独立本科段)、工程造价管理(专科)、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本科段)、城镇规划与建设(独立本科段)、建筑经济管理(独立本科段)等八个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八专业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 二、动画设计(独立本科段)、环境艺术设计(独立本科段)两专业的主考学校为安徽工程大学;汽车维修与检测(专科)、汽车服务工程(独立本科段)、工程造价管理(专科)、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本科段)四专业的主考学校为合肥工业大学;城镇规划与建设(独立本科段)、建筑经济管理(独立本科段)两专业的主考学校为安徽建筑大学。各主考学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三、考生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者专业水平如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并符合有关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上述八专业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动画设计(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2.环境艺术设计(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3.汽车维修与检测(专科)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4.汽车服务工程(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5.工程造价管理(专科)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6.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7.城镇规划与建设(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8.建筑经济管理(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 附件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动画设计专业(独立本科段)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50438 主考学校:安徽工程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11733 动画视听语言 4 5 03512 剧本写作 4 6 01160 动画运动规律(实践) 4 7 04856 计算机辅助设计(实践) 5 8 03513 影视编导 4 9 11734 互动媒体设计(一)(实践) 5 10 04509 二维动画 2 11 04510 二维动画(实践) 2 12 04511 三维动画 4 13 04512 三维动画(实践) 6 14 07887 平面设计 3 15 01129 动画分镜头设计(实践) 5 16 01940 影片后期制作(实践) 4 17 06999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合计 72 说明: 1、非本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需要加考色彩(实践)、速写(实践)两门课程; 2、考生可免考英语(二),但需加试构成基础、素描、灯光及材质贴图制作(实践)三门课程。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50412 主考学校:安徽工程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5 5 06216 中外建筑史 5 6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4 7 01466 计算机辅助设计基础 4 8 03820 室内环境设计初步(实践) 7 9 06220 形态与空间造型(实践) 5 10 06222 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实践) 5 11 06223 公共环境艺术设计(实践) 6 12 06224 园林艺术学(实践) 5 13 06225 规划设计基础 4 14 06918 工程图学基础 7 15 09429 环境艺术设计毕业设计 合计 77 说明: 1、非本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需要加考色彩(实践)、速写(实践)两门课程 2、考生可免考英语(二),但需加试人机工程学、构成基础、素描三门课程 附件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汽车维修与检测专业(专科)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81725 主考学校:合肥工业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0012 英语(一) 7 4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7 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6 0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2 7 02185 机械设计基础 5 8 02186 机械设计基础(实践) 2 9 02577 发动机原理 3.5 10 02578 发动机原理(实践) 0.5 11 06893 汽车构造 6 12 06894 汽车构造(实践) 2 13 06896 汽车常见故障诊断分析 5 14 06897 汽车常见故障诊断分析(实践) 2 15 06898 汽车运用工程 5 16 06903 汽车车身电控技术 5 17 06904 汽车保险与理赔 5 18 06906 汽车运行材料 3 19 06918 工程图学基础 7 合计 75 附件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82232 主考学校:合肥工业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4438 汽车电控新技术 5 5 04439 汽车电控新技术(实践) 2 6 06899 汽车智能化检测技术 5 7 06900 汽车智能化检测技术(实践) 2 8 06904 汽车保险与理赔 5 9 04440 汽车服务信息系统 5 10 04441 汽车服务信息系统(实践) 2 11 04442 汽车概论 5 12 04443 汽车概论(实践) 2 13 04444 汽车鉴定与评估 4 14 04445 汽车安全技术 4 15 04446 汽车营销与贸易 4 16 06895 汽车节能技术 5 17 04447 汽车维修工程 5 18 0448 汽车维修工程(实践) 2 19 06999 毕业论文 合计 77 说明:非汽车类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需加试汽车运用工程(06898,5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4学分)两门课程。 附件5: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专科)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82214 主考学校:合肥工业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7 4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0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2 5 06958 建筑工程识图与构造 5 6 06966 土建工程施工与计划 3 06967 土建工程施工与计划(实践) 3 7 06959 工程经济概论 4 8 09415 工程计量与计价 5 09416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践) 2 9 02400 建筑施工(一) 6 02401 建筑施工(一)(实践) 1 10 06960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 3 11 00708 装饰材料与构造 5 12 04495 装修工程预算 5 13 06968 安装工程技术与计量 5 14 06969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6 15 06970 工程造价使用软件 2 合 计 72 附件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82231 主考学校:合肥工业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 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4 6 04624 工程经济学 4 7 02386 土木程制图 5 8 08984 房屋建筑工程概论 4 9 0422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 5 10 06087 工程项目管理 5 11 06962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8 12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4 13 04231 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 6 14 04232 综合课程设计 8 15 毕业论文(设计) 合 计 78 说明: 1、土木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工程造价专业(独立本科段);非土木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建筑材料(02389,3学分含实践)、工程测量(02387,5学分含实践)两门课程。 2、考生可免考试英语(二),但需加试工程建设法规(03893,2学分)、装饰工程定额与预算(08985,6学分)、安装工程定额与预算三门课程(08986,6学分)。 附件7: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城镇规划与建设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80811 主考学校:安徽建筑大学 序 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 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119 土地利用规划 5 5 10437 土木工程辅助图形设计 4 6 02400 建筑施工(一) 6 7 02401 建筑施工(一)(实践) 1 8 02468 环境系统工程 3 9 03302 建筑经济学 3 10 03303 建筑力学与结构 4 11 03305 城市规划原理 6 12 03306 城市规划原理(实践) 2 13 03307 建筑设计原理 5 14 03308 建筑设计原理(实践) 2 15 03309 规划规范与法规 4 16 02433 城镇给水与排水 3 17 06563 建筑构造 3 18 06998 毕业实习 合计 71 说明:考生可免考英语(二),但需加试现代科学技术基础(03130,5学分)、应用写作概论(04024,5学分)、法律基础(08118,5学分) 附件8: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020221 主考学校:安徽建筑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3 5 02198 线性代数 3 6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4 7 02383 管理信息系统(实践) 1 8 00139 西方经济学 6 9 02447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4 10 06087 工程项目管理 5 11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4 12 06289 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5 13 06393 土木工程概论 4 14 06394 建筑投资经济学 6 15 06395 建筑企业统计 4 16 06397 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 5 17 06398 工程造价管理与案例分析(实践) 1 18 06999 毕业论文 0 合计 75
[安徽]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 2013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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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招考〔2013〕40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13〕5号)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皖招考〔2013〕34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录取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2013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仍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负责组织进行。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的信息化建设,实施“一次报名、一张志愿卡、一次考试、一条龙录取、一份通知书”的工作流程。具体办法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制定。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于7月15日前将考生原始成绩库上报省考试院(报送方式E_mail:zhuzhiquan@ahedu.gov.cn)。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应实行统一时间、分段录取的工作办法,在8月中旬前完成录取工作。在录取结束后,要适时进行生源调剂和组织二次补录,凡没有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动员,组织他们填报并补录到中专学校。为便于录取情况的统计上报和国家资助中职学生的数据统计,二次补录应在9月上旬前结束。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在录取前要及时将录取工作安排、录取地点、通信联络方式,以及考生报考的情况通知学校,以便学校安排录取工作,并同时上报省考试院(上报格式见附件1)。对个别学校报考人数较少、未能按时进行录取的,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主动与学校联系,征得学校同意后可先行代为录取。 为加强对普通中专(含五年制高职)录取新生名册的管理,确保新生名册的清晰与完整,便于存档,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在录取时仍只打印通知书和录取信息确认表(即系统中的“新生简表”),不打印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录取信息确认表和新生实际报到情况,进行网上核对和注销后统一到省考试院办理审核手续,集中打印录取新生名册。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2013年全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为:师范类330分,卫生类280分,普通类230分,艺体类138分(230*60%)。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科目原始分和政策照顾分,不含理化实验和体育加试成绩。 今年师范艺体类录取仍与普(幼)师同一批次,在普(幼)师录取结束后录取。师范艺体类文化课最低分数线,按照招生学校在当地普(幼)师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科目原始分,不含政策照顾分、理化实验和体育加试成绩。专业课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即60分以上。招生学校在面试合格并达到文化课最低分数线的建档考生中,根据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严格按省里统一确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根据考生的志愿和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凡考生成绩低于规定的分数线和超计划录取的考生,省考试院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录取审批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和有关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有关师范艺体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中师艺体专业班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秘〔2002〕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在五年制高职录取的过程中,如遇生源不足,应允许学校将计划余额调剂到生源好、考生成绩高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应予支持。生源计划的调整,由学校报告,经调入、调出两市(省直管试点县)同意,可先行办理录取手续。学校到省考试院审批时,凭两市(省直管试点县)同意后的计划调整意见办理新生录取审批手续。各校五年制高职的缺额应在总计划内和公布的专业目录内进行补录。缺额补录时各类五年制高职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不变。 五年制高职对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起着拉动性作用,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充分考虑原报考普通高中未能录取或兼报普通高中分流调剂过来的考生,统筹兼顾二次补录等因素,促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三、各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来源计划的安排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了便于考生报考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省教育厅对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师范类学校公布分市(省直管试点县)、分专业生源计划;其它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校只公布分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总数和各专业招生总数,各专业在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具体招生数根据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部门协商确定;三年制普通中专学校只公布分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总数和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及在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具体招生数根据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部门协商确定。 三年制普通中专师范类专业和卫生类护理、助产专业的招生对象必须为今年参加中考的考生。为保证这部分生源质量,允许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生源情况设定最低分数线。2013年省内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除师范类、卫生类外,各校在招生录取时,可在确保基本办学条件的情况下,自主增加招生规模。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和各招生学校要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皖招考〔2013〕34号)要求,积极组织宣传,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四、省外中专来皖招生工作要求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中专学校来皖招生计划审核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省外中专学校来我省招生计划(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由生源所在设区市审核并公布。为便于考生报考和省教育厅对各市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招生工作公平、规范、有序,中招数据的完整统一,防止一生多录。现要求如下: 1. 省外中专学校(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须按照我省的招生政策执行。与省内中专学校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录取,录取结果须上报省考试院审核并由省考试院统一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具体上报要求省考试院将另文下达。 2.各市应将审核同意后的省外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与省内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公布。省外中专学校代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五年制高职代码在401~499范围内自行编排,三年制中专代码在801~899范围内自行编排,不能重复。省外中专学校专业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往后编排,不能断号。 五、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 有关中等卫生学校招收2013年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学校、计划、专业和学制,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中专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的通知》(皖教发〔2013〕9号)执行。考生凭2013年高考准考证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到各招生学校报名(录取时,需凭以上材料进行办理),学校按照《中等卫生类学校招收当年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上报数据库结构标准》(见附件2)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由省考试院集中办理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另文下达。 对已被高校录取但确定不报到的考生,如选择到中等卫生类学校就读,必须由考生本人向中等卫生类学校递交经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并向中等卫生类学校上交高校录取通知书后,方可录取。 六、普通中专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各校自主招收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由省考试院集中办理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另文下达。省考试院按生源所在地,分初、高中进行审核、录取。在录取结束后,省考试院负责将录取后的考生信息及时反馈给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作为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完成中职招生的任务指标。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支持和鼓励招生学校(除师范类专业和卫生类护理、助产专业外)积极开展招收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自主招生,学生可凭初、高中毕业证书直接到各学校报名,学校按照省考试院规定的格式分别录入学生信息,到省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附件:1.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录取工作安排上报表 2.中等卫生类学校招收当年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上报数据库结构标准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3年7月4日 附件1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录取工作安排上报表 市(省直管试点县)名称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五年制高职录取时间 三年制中专录取时间 录取现场地址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注:此表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于7月16日之前传真上报省考试院中招处(传真电话:0551-63609536)。 (盖章) 2013年7月 日 附件2 中等卫生类学校招收当年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上报数据库结构标准 文件名:招生学校名称.xls 列号 列名 类型 字 段 名 含 义 说 明 1 XH 文本 序号 顺序号,从1开始 2 KSH 文本 考生号 即2013年的高考考生号 3 XM 文本 姓名 考生姓名 4 Zydm 文本 专业代码 见代码表1 说明:1、上报数据采用EXCEL文件方式保存在U盘中。 2、本数据格式中各列名、类型以及列顺序未经允许不得更改。 3、数据中涉及到的字母和数据均采用半角表示,字段中涉及到的“前导0”不得省却,如“01”不得省却为“1”。 代码表1: 2013年中等卫生学校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学校及专业代码表 学校及 专业代码 学校及 专业名称 学 制 招生 对象 计划数 备 注 901 阜阳卫生学校 10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100 902 安徽省宿州卫生学校 30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200 52 药剂 2 普通高中毕业生 100 53 医学检验技术 2 普通高中毕业生 903 安徽省淮南卫生学校 12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120 905 安徽省淮北卫生学校 20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200 907 庐州卫生科技学校 3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30 908 亳州中药科技学校 12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60 52 药剂 2 普通高中毕业生 60 912 安徽红十字会卫生学校 100 51 护理 3 普通高中毕业生 100
[安徽] 关于调整旅游管理(专科)专业实践考核课程的通知
皖招考[2013]39号 关于调整旅游管理(专科)专业实践考核课程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徽师范大学: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旅游管理(专科)专业,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中有五门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其中,旅游统计学(实践)(课程代码10924)和旅游心理学(实践)(课程代码10927)两门课程,理论性较强,很难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目前的考核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根据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从2013开始,取消上述两门课程的实践考核,原理论(笔试)课程考试正常进行。 请将以上情况及时向考生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3/7/3
[江西] 2013年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公示
2013年全省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已按相关规定,经县(市、区)市两级民族、教育和公安部门逐级审核把关由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上报我院。截至5月20日,全省共上报少数民族考生673名,其中申请加分考生183名符合加分条件,现公示。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拨打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举报电话0791-86386075,13576087228李老师。 少数民族资格考生.xls
[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皖招考〔2013〕34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的2013年普通中专指导性计划、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在学校提出的分市生源计划的基础上,我院根据各市生源情况,按照下述原则和办法整理汇总了招生来源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报考和招生计划落实以及省教育厅对各市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的师范类公布分市、分专业生源计划;其它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校只公布分市招生总数和各专业招生总数,各专业在各市的具体招生数将根据各市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招生部门协商确定;三年制普通中专学校只公布分市招生总数和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招生总数以及在各市具体招生数根据各市考生报考情况由学校和各市招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各校五年制高职招生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3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皖教发〔2013〕14号)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各校五年制高职分市计划因生源情况确需进行跨市调整的,在不突破总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各市之间进行适当调剂,需经调出、调入两市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2013年省内普通中专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除师范类、卫生类外,各校在招生录取时,可在确保基本办学条件的情况下,自主增加招生规模。 四、在本计划公布的学校外,对新增加的学校及新增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成处批准后方可招生。 五、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中专学校来皖招生计划审核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省外中专学校来我省招生计划(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由生源所在设区市审核并公布。为便于考生报考和省教育厅对各市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招生工作公平、规范、有序,中招数据的完整统一,防止一生多录。现要求如下: 1. 省外中专学校(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须按照我省的招生政策执行。与省内中专学校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录取,录取结果须上报省考试院审核并由省考试院统一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具体上报要求省考试院将另文下达。 2.各市应将审核同意后的省外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与省内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公布。省外中专学校代码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五年制高职代码在401~499范围内自行编排,三年制中专代码在801~899范围内自行编排,不能重复。省外中专学校专业代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往后编排,不能断号。 六、师范类专业的面试以及师范艺体类专业的专业加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进行,考生报考前请务必咨询各招生学校。 七、艺术类、体育类和各校自主招收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集中办理录取。 现将整理汇总、综合平衡后编制的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及招生院校、招生专业代码等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在各市编印的报考指南中完整准确地予以公布,既不得扣减隐瞒,也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增列。同时,要千方百计组织生源,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努力完成下达的各项招生任务。 附件:1.2013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来源计划。 2.2013年安徽省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3年6月19日 附件:2013年招生计划表.pdf
[上海] 澳门城市大学新增应用经济学学士学位课程面向内地招生
2013年起,澳门城市大学应用经济学学士学位课程(中文学制)首次面向内地招生。同时,商学士(中文学制)、国际款待与旅游业管理学士(中/英文学制)、设计艺术学士(中文学制)、大学先修班(预科)继续面向内地招生。 报名截止时间: 2013年6月30日。详细资讯请登录网站:www.cityu.edu.mo。
[上海] 上海市2013年新增5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合格单位
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2011年4月1日颁发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沪自考委〔2011〕1号)文件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终身教育处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2013年本市新申办高教自考社会助学项目的办学机构进行了审核。现将新增的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评估合格单位(共5所)公告如下: 序号 助学机构 办学地点 办学形式 1 上海裕德进修学院 裕德路45弄2号 业余制 2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 达尔文路188号(校内) 业余制 3 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 宜昌路575号(校内) 金海路2360号(校内) 业余制 4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南亭公路2080号(校内) 业余制 5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观海路505号(校内) 业余制
[安徽] 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函〔2013〕117号 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 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考点: 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以下简称NCRE)将于2013年9月21日至9月25日举行。本次考试中,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NCRE2013版考试大纲和新的证书认证体系,并首次实施包括三、四级在内的NCRE全部级别和科目的无纸化考试工作(三级补考考生除外)。为确保考试安全平稳,现将我省2013年下半年NCRE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考及补考级别与科目 2013年下半年NCRE开考及补考级别、科目与考试形式见附件1。有关NCRE新体系下的证书、科目、课程和教材大纲的具体内容要求根据《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系调整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 29 号)文件内容执行(见附件2)。 二、报名时间 报名的具体时间由各考点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全省统一报名截止日期为7月3日。 三、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为NCRE各考点,考生报名前务必联系各考点咨询详细的开考级别与科目,考点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获证条件 无纸化考试中,传统考试的笔试部分被移植到计算机上完成,考核内容和要求不变。各科目成绩合格条件和获证条件按照《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系调整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 29 号)文件要求执行(见附件2),请各考点做好对考生的宣传和告之工作,正确指导考生报考。 五、收费 我省NCRE考试报名执行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收费标准。具体费用按《NCRE费用结算对照表》结算(见附件4)。 六、工作要求 1.由于今年下半年是首次实施NCRE的三、四级全部科目的无纸化考试工作。为保证三、四级的考试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我院遴选一批技术力量较强的考点举办三、四级考试工作和三级补考工作(见附件3),未经批准的考点不得举办三、四级考试工作及三级补考工作。经批准举办三、四级考试工作的各考点要将三、四级科目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安排在9月21日上午9时同时开考,并在第一天内全部完成,共四批次,上午和下午各安排两批次。一、二级考试和三级补考考生的机试统一安排在三、四级考试结束后进行。 2. 各考点应按照我院指定的开考级别规定(见附件3)组织相应级别考试,并接纳除本校学生以外的社会考生报考。对参加补考考生,只能在附件3中指定的考点报考。 3. 由于NCRE考试正处于调整过渡期,本次考试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级别中的一个科目考试。 4.报名参加2013年下半年NCRE的新考生要求全部参加新体系下的无纸化考试;参加三级4个科目(三级PC技术科目、三级信息管理技术科目、三级网络技术、三级数据库技术)补考的老考生,仍按照传统模式报名参加补考。若存在新考生报名参加了补考考试的情况,将取消考生的该项成绩。 5.报名一律使用原有的报名软件进行报名,为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应将新考生数据与补考考生数据分开管理和使用,报名号和准考证号不得重复。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了本次新体系新科目的开考计划和补考考试计划(见QQ群和OA系统),请各考点下载后根据附件3规定的开考级别进行整理使用。 6.各考点应指导考生正确填报信息,确保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考点不得按考生出生日期自行编排身份证号)、照片采集(按考务手册附十要求)、级别(含语言或类别)及保留成绩种类等信息准确无误,并打印出带有相片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即“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交考点保存备查。不得接受其他机构组织的集体报名。 7.各考点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系调整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 29 号)(见附件2)和《关于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使用正版应用软件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 86号)(见附件5)要求配备考试软硬件,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附件:1. 2013年下半年开考及补考级别、科目与考试形式 2.《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系调整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3]29号) 3. 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名单及考试级别 4. NCRE费用结算对照表 5. 关于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使用正版应用软件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3年6月8日 附件1:2013年下半年开考及补考级别、科目与考试形式.doc 附件2: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体系调整的通知.pdf 附件3: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名单及考试级别.doc 附件4:ncre费用结算对照表.doc 附件5:关于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使用正版应用软件的通知.pdf
[安徽] 2013年香港城市大学招生说明会
香港城市大学招生说明会 日期: 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时间: 下午14:00 ? 15:00 地点: 合肥市第一中学 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2356号 查询电话: 内地及对外事务处 (852) 3442 7373 上海联络处 86 21 5230 2236 电邮: aifeibao@cityu.edu.hk 传真: (21) 3460 0802 分机 11 城大内地招生网址:www.cityu.edu.hk/mainland 联系人: 包艾菲女士
[上海] 香港教育学院将在沪举行2013年招生咨询会
香港教育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院校之一。学校定于2013年6月10日(星期一)、11日(星期二)13:00 – 18:00在上海教育国际交流中心(地址:徐汇区桂林路55号)举行招生咨询会,详情请查看香港教育学院招生网址:http://www.ied.edu.hk/g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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