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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关于做好全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赣考院普〔2012〕10号)
赣考院普 (2012)10号 关于做好全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公示工作的通知.doc
[上海] 2012年普通高校在沪招收艺术特长生测试合格名单补充公示
序号 报名号 姓名 毕业中学名称 测试项目 院校名称 1 12310115152003 王乙茜 吉林市吉化第一高级中学 低音提琴 北京理工大学
[安徽] 转发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
皖招考函[2012]106号 转发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 (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主考院校: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 考试计划的通知 考委[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势,解决我国物流管理人才短缺的矛盾,2004年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合作开考了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和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项目。自开考以来,这种学历教育与职业认证相结合的的专业得到了社会认可和考生欢迎,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物流管理方面的人才。 随着国际经贸和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对物流管理人才提出了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针对物流管理专业学科特点和行业背景,同时为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使物流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设置更贴近社会需求,经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协商,并组织全国考委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论证,全国考委决定对现有物流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修订。此次对物流管理专业计划的调整,更明确了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在课程设置上,加大了选考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并注重培养考生掌握物流管理基本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现将修订后的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课程设置标准(见附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 二、修订后的物流管理专业考试计划仍由专科和独立本科段两个层次组成。所有课程均为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课程设置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构成。专业核心课为证书课程,考试时间将按期提前通知。其余课程的考试安排以当年的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为准。 三、修订后的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不变)。请开考本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向社会公布,尽快安排好调整的相关工作。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2011年修订)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在总体上与一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专业的水平一致。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针对物流管理工作特点和行业背景,在专业设置上,突出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注重考核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和规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分为专科和独立本科段两个层次;本专业课程考试采取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凡取得本专业(专科)考试计划所规定的14门课程(公共基础课4门,专业核心课7门,选考课不少于3门)的合格成绩,累计学分不少于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凡取得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所规定的13门课程(公共基础课4门,专业核心课7门,选考课不少于2门),累计学分不少于70学分,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及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思想品德经坚定符合要求者,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部门的各类管理岗位培养获得物流职业认证且符合现代物流业需要的管理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以理论够用为度,突出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内容和考核比重,以满足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对物流管理人才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培养从事物流基层管理的应用型专业人才,要求应考者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基本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的管理技能,能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物流管理的工作实践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培养能够在各个层面上从事物流运作管理、系统优化、运营决策方面的应用型管理人才。要求应考者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和管理技能,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分析和解决实际的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A020228 课程类别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必考课 公 共 基 础 课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0012 英语(一) 7 4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0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2 专 业 核 心 课 5 05363 物流基础 5 初级证书课程 6 05365 物流信息技术 4 05366 物流信息技术(实践) 3 7 05367 物流案例与实践(一) 4 8 05368 库存管理(一) 5 9 05369 采购与供应管理(一) 5 10 05370 运输管理(一) 5 11 05371 仓储管理(一) 5 选 考 课 12 05361 物流数学 6 选考学分不得低于17学分,课程门数不少于3门课程。 13 05362 物流英语 7 14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5 15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4 16 00020 高等数学(一) 6 17 00041 基础会计学 5 18 00089 国际贸易 4 19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5 20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6 21 00182 公共关系学 4 总学分 70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与学分 专业代码B020229 课程类别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必考课 公 共 基 础 课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6 4 00015 英语(二) 14 专 业 核 心 课 5 05373 物流企业管理 5 中/高级证书课程 6 05375 物流案例与实践(二) 4 中级证书课程 7 05376 库存管理(二) 5 8 05377 采购与供应管理(二) 5 9 05378 运输管理(二) 5 10 05379 仓储管理(二) 5 11 05380 供应链管理 4 高级证书课程 选 考 课 12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选考学分不得低于11学分,课程门数不少于2门课程。 13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5 14 01574 物流管理软件操作(实践) 4 15 00055 企业会计学 6 16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5 17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4 18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6 19 00151 企业经营战略 6 20 00152 组织行为学 4 21 02628 管理经济学 5 22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5 23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4 10294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总学分 70 说明: 1、申请免考英语(一)的考生须从物流管理专业(专科)所列选考课中另选择加考课程,学分不低于7分。加考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所设的其它课程重复。 2、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从物流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所列选考课中另选择加考课程,学分不低于14分。加考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所设的其它课程重复。 3、初级证书领取条件不变,继续执行考委[2004]10号文件精神。 五、课程说明略
[上海] 香港中文大学将在沪举行2012年招生说明会
香港中文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内地提前批招生的两所香港高校之一。为让本市考生、家长及时了解2012年在沪招生情况、奖学金计划、专业设置及更多招生信息,做好今年在沪的招生工作,香港中文大学将于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在复旦大学(邯郸路220号)举办招生咨询活动,并于当日9:30在逸夫楼(老)报告厅举行“香港中文大学招生说明会”。详细资讯请查看香港中文大学招生网址:http://www2.cuhk.edu.hk/oafa/prc.php
[上海]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线确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12号)的文件规定,经审定,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可填报统考院校体育类本科及专科专业(含外地认可本市统考成绩的本科及专科院校)志愿的合格线为:四门专业统考成绩总分不低于51.00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将于近期寄给考生。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教考试[1996]3号 (1996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 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应考者按照实验考核大纲进行实验,记录实验内容和心得体会,实验结束时写出实验报告。 接受实验的单位要根据实验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定实验和考核任务。对应考者在实验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者学校根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实验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 (3)设计内容; (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 (5)计算要求; (6)具体实施意见; (7)完成的时间; (8)参考资料; (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订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内容、方法。 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评审,对确定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询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核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海]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问答
一、中招报名 二、报考录取 三、学业考试 四、招生信息
[上海] 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问答之一中招报名
1.符合哪些条件的考生可以在上海参加中招报名?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文件精神,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结)业生(非高中阶段在校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另有6类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也可报考。 2.有哪些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012年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条件可参照沪教委基〔2011〕92号文件“附件2”执行。 3.中招报名采取何种形式?何时进行? 2012年本市中招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月8日至3月3日,考生按照不同类别,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在就读区县报考的在校生可在学校安排下进行信息确认;3月2日至3日回户籍地报考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和返沪生,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4.统一报名结束后,哪些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报名?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沪教委基〔2011〕92号文件规定,在中考统一报名结束后,刚转为本市常住户籍的初中毕业生或办出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以向考生所在学校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县)中招办提出补报名申请。 上述两类补报名对象,最迟应在5月18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学校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于4月6日或5月18日进行补报名。 5.中招往届生报名有什么限制? 下列对象的往届生不能在本市参加中考: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含原上山下乡、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本市常住户籍的往届生; (3)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往届生。 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往届生年龄须在18周岁(1994年9月1日前出生)以下。 6.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有哪些基本资料?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有: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学生须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报名的考生材料交接时须附体育、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单 7. 不符合中招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学生初中毕业考试如何参加? 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毕业生,如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其初中毕业的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局落实,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上海] 2012年澳门高等院校招生讲解会即将在沪举行
经教育部同意,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遊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大学等六所澳门高校2012年继续在内地招生,其中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的院校为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遊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招收研究生的院校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为让广大考生、家长及时了解澳门高等教育概况、澳门各高校在沪招生信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将组织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遊学院、澳门科技大学及澳门城市大学在沪举行招生讲解会。 时间:2012年4月15日(星期日)16:00-18:00 地点:上海华亭宾馆二楼大宴会厅3-4(徐汇区漕溪北路1200号) 有关招生详情,请浏览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网页(www.gaes.gov.mo)或各高校网页。
[上海] 关于印发《2O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2〕2号]
各区(县)、三线单位中招办,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20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O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附件: 2O12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精神,结合本市中招工作的特点,现就2O12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以下简称“中职校提前批”)招生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批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招生的总计划,招生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生源情况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批准后执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应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计划和事先公布的办法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提前批招生计划包含航空服务专业、艺术类及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以下简称“自荐生”)三种类型。列入提前批面试招生的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二、报名条件 1.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并通过本市中招网上报名资格审核、获得7位数考生登记号的考生均可报考。 2.戏曲、舞蹈、体育、马戏、音乐等有幼功表演、演奏特长的专业,可招收13周岁以下的普通中、小学在校生;音乐基础理论、曲艺创作等专业,可招收18周岁以下的普通初中在校生。 三、学校面(考)试 凡报考中职校提前批的考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面试或专业考试。 (一)面(考)试报名 1.凡报考中职校提前批的考生,须带好通过本市中招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的《2012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一寸报名照2张(以报考一所学校计),到招生学校办理专业面(考)试报名手续。 2.中职校提前批的专业面(考)试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收费规定执行。 3.报考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可任选有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面(考)试;自荐生最多只能选择5所学校报名参加面试。 (二)面(考)试安排 中职校提前批面(考)试的科目、时间、要求等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所有面(考)试工作必须在5月13日之前完成。 (三)确定合格名单 航空服务专业和艺术类招生学校应当在全部面(考)试完成后,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确定合格名单,并按要求将合格名单批量导入中职校提前批合格名单上报系统。 自荐生招生学校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成后,当场确定考生是否合格,合格的考生须当场签字确认。同时,学校应当及时将合格名单导入中职校提前批合格名单上报系统。 面(考)试完成后,招生学校必须及时告知考生面试结果或发放专业考试成绩单。 (四)艺术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要求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0年本市中职学校提前批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2号)执行。 (五)其他专业 戏曲、舞蹈、体育、马戏、音乐等专业的报名和考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招生要求及有关事项应在招生简章中向考生公布,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四、填报志愿 面(考)试合格的提前批考生,应在5月19-21日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com.cn或www.shmeea.edu.cn)填报志愿。三类志愿可同时兼报。艺术类和航空服务专业各限报2个专业志愿。自荐生限报3个学校志愿。考生须根据自己的专业成绩以及爱好综合考虑,认真选择学校及专业,考生填报的志愿代码将作为投档录取时的唯一依据。 未通过中职校提前批面(考)试的考生,不得填报志愿;通过中职校提前批面(考)试,而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中职校提前批的录取。 五、现场确认 中职校提前批面(考)试采取网上志愿填报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确认对象:已在网上填报提前批志愿的考生。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5月25日-28日(9:00-11:30,12:30-16:00) (三)现场确认地点 考生报考的中职校提前批志愿中的第一志愿学校为现场确认地点,具体地址可查询该招生学校的招生公示。 (四)现场确认步骤 1.考生到现场确认点递交《2012年上海市中职校提前批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见附表1),《志愿表》上需有考生和考生家长签字。 《志愿表》生成方式: (1)现场确认期间,现场确认点可以当场打印。 (2)考生也可按附表样张自行制作,并在志愿表上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后,带至现场确认点。 2.现场确认点核对考生递交的《志愿表》和网上填报志愿信息,确认无误后,在《志愿表》回执联加盖公章后,交由考生保存,学校留存联由现场确认点留存。 (五)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考生递交的《志愿表》,必须有考生和家长签字,否则视为无效,不能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不得更改志愿或补报志愿。 3.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中职校提前批的录取。 六、文化考试 填报提前批志愿的考生,均须参加2012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科目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戏曲、舞蹈、体育、马戏、音乐等专业的文化考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小学在校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初中在校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七、录取工作 (一)中职校提前批录取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实施。按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自荐生顺序依次录取。 (二)录取成绩 1.提前批航空服务专业和自荐生招生录取总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与加分(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相加而成。 2.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总分为文化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按预先公布的成绩合成办法计算)。文化成绩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业考试成绩与加分(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相加而成。 (三)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学校招生计划和要求,根据考生在网上填报的志愿顺序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投档录取。考生如果被中职校提前批志愿录取,其后面所填报的志愿(即统一录取批次的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中高职贯通志愿和1-15志愿)就自动失效;未录取的考生进入后面批次志愿的招生录取程序。 (四)其他专业 戏曲、舞蹈、体育、马戏、音乐等专业的录取,按学校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录取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在录取前应与考生原就读学校明确试读一年的规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将新生录取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八、工作要求 1.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校长为招生工作负责人。招生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做到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事先公示并严格执行。 2.中职校提前批网上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网上录取工作的要求和流程进行,同时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参加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组织的操作培训。 3.招生学校作为中职校提前批专业面(考)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专业考试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加强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教育,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4.招生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监督检查的规定,认真、负责、热情、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附表:《2012年上海市中职校提前批志愿表》 2012年上海市中职校提前批志愿表(学校留存联) 考生姓名 考生登记号 证件号 性别 航空第1志愿 航空第2志愿 艺术第1志愿 艺术第2志愿 自荐第1志愿 自荐第2志愿 自荐第3志愿 考生签字: 家长签字: 日期: 日期: 注:1.本表所填志愿为2012年中职校提前批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2.本表由现场确认点留存。 2012年上海市中职校提前批志愿表(回执联) 考生姓名 考生登记号 证件号 性别 航空第1志愿 航空第2志愿 艺术第1志愿 艺术第2志愿 自荐第1志愿 自荐第2志愿 自荐第3志愿 现场确认点(盖章): 日期: 注:1.本表所填志愿为2012年中职校提前批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2.本表由考生留存。
[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 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3月18日举行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3月18日在上海体育学院(清源环路650号)举行。 已于3月4日现场确认的考生,请于3月18日持《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准时到上海体育学院参加专业考试(7:00报到,7:30准时开考),迟到15分钟者将被取消本次体育项目的考试资格。
[上海] 香港浸会大学将在沪举行2012年本科招生说明会
香港浸会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院校之一。学校定于2012年3月17日(星期六)上午9:30 – 11:30在复旦新闻学院复宣酒店四楼报告厅(杨浦区国定路400号)举行招生说明会,主要内容有学校及专业简介、招生计划、答问咨询等。详情请查看香港浸会大学招生网址:http://www.hkbu.edu.hk/ar/admissions/mainland。
[上海]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考试现场确认将于3月4日进行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包括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考试现场确认将于3月4日在上海体育学院进行。 已在网上报名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的考生须于3月4日9:00—15:00持14位高考报名号、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艺体加试全市统考现场确认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本人近期1寸报名照片2张(备用)到上海体育学院(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或长海路399号)现场确认个人信息、缴纳报名费,并领取《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考试准考证》。 考生所选的体育专项项目在3月4日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考试。
[上海] 香港科技大学将在沪举行2012年本科招生说明会
香港科技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高校之一。该校定于2012年3月4日(星期日)下午1:30-3:00在上海中学大礼堂(徐汇区百色路989号)举行2012年本科招生说明会。招生说明会上将向上海市的考生和家长详细介绍学校的教学理念、特色以及2012年内地招生程序,详情请查看香港科技大学网址:http://join.ust.hk/mainland。
[上海] 香港理工大学将在沪举行2012年本科招生说明会
香港理工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高校之一。学校将于2012年3月17日(星期六)上午10:00-12:00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浩然高科技大厦102室(广元西路55号,近华山路口)举行“香港理工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说明会”,会上将介绍香港理工大学的教育理念、办学特色及本科招生计划等。详细资讯请查看香港理工大学招生网页:www.polyu.edu.hk/study 。
[上海] 2012年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规定,稳妥做好2012年的联合招生工作,现就上海报考点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 考生须于3月1日至3月15日(周六、日除外)登录联招办网站(http://www.ecogd.edu.cn),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进行预报名。具体要求参阅《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并选择上海报考点。 二、现场确认 预报名成功后,考生须于3月22日至31日(含周六、日照常办理)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上海报考点(钦州南路500号)进行现场确认、缴费和拍照: 1.从报名网站上下载打印经考生本人修改并签字确认的预报名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 3.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注: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录取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 4.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其中,台湾省考生须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地区考生:①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两者不得缺一),②持香港或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两者不得缺一);华侨考生须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5月26日(星期六)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英语 5月27日(星期日)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物理、历史 16:00—18:00 化学、地理 四、注意事项 1. 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报名中若发现证件或递交材料有疑,将移送公安部门或相关签发部门进行认定,对涉嫌伪造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根据联合招生简章规定,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2008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纪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3.根据规定,今年各报考点均不接受通讯报名,考生本人须到报考点办理报考资格的确认,同时进行拍照(须另行付费)。 4. 上海报考点现场确认地址为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徐汇区钦州南路500号),考试地点设在上海市第四中学(徐汇区天钥桥路100号)。 五、友情提示 1.考试地点设在天钥桥路100号上海市第四中学内(近肇嘉浜路,徐家汇),附近宾馆主要有: 天平宾馆:天平路185号,联系电话:021-54569999; 建国宾馆:漕溪北路439号,联系电话:021-64399299; 宛平宾馆:宛平路315号,联系电话:021-54679888。 2.上海报考点咨询电话:021-64513403,64946603。
[上海] 2012年本市中招网上报名工作2月8日开始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92号)文件精神,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于2月8日开始。 从2月13日9:00起至2月23日16:00止,本市在校应届生应根据所在区(县)招生部门和就读学校的安排,登录本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程安排详见附表1,同时在就读学校进行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 从2月25日9:00起至2月29日16:00止,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往届生和返沪生可登录本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应届生以及所有往届生、返沪生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日至3日到报考区(县)中招办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时须带好报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表2,确认地点和时间详见附表3。 符合补报名条件的学生第一次补报名时间为4月6日,第二次补报名时间为5月18日。 附表 1.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3.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各区(县)信息确认安排一览表
[上海]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附表1: 日 期 内 容 对 象 2月8日至2月10日 所有区(县)上传学生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 2月13日至2月15日 黄浦(含原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16日至2月20日 虹口、杨浦、浦东(含原南汇)、金山、松江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21日至2月23日 闵行、宝山、嘉定、青浦、奉贤、崇明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25日至2月29日 往届生、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3月2日至3月3日 回户籍地报考学生,往届生和外省市初中毕业生到报考区(县)确认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学生 4月6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第一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5月18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第二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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