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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澳门理工学院将在广州、福州设立2012年设计、视觉艺术、音乐学士学位课程报名及考试点
为方便报考澳门理工学院2012年设计、视觉艺术(美术/美术教育专业)、音乐(教育/表演专业)艺术类学士学位课程的考生,澳门理工学院将在广州和福州设立报名及考试点。详细资讯请查看学校网站:http://www.ipm.edu.mo。
[上海] 香港科技大学将举行内地本科招生开放日活动
香港科技大学定于2012年1月28日(农历年初六)在香港九龙清水湾校园举行“香港科技大学内地本科招生开放日”活动。欢迎有意赴港求学的同学并同家长莅临学校,与各学院的教授和在校学习的同学沟通交流,实地考察学校教学研究和各本科专业学习的详细情况。详情请查看:http://join.ust.hk/mainland。
[福建] 盘点:2011年研究生教育改革突显7大亮点
2011年,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逐步深化,突显7大亮点。这一年,研招院校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新编制的学科目录开始启用。这一年,在大力发展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大背景下,新增了审计硕士,7类专硕初试科目调整。这一年,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呼声中,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招资格。这一年,为了贯彻终身学习理念,更有利于在职人员提升知识和能力,同等学力申硕不再统一设置学习年限。通过这一系列改革,中国研究生教育必然会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复试分数线三区变两区 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区域进行调整,原来的全国复试分数线一、二、三区调整为两个区,原一、二区合并为一区,三区变为二区。从2012年起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新的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21省(直辖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 以往对于报考原二区、三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生,国家会在政策上有所倾斜,一般二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国家统一复试线要比一区低5分左右,三区则更低。新的政策出台将会影响考生的报考目标,从而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清华大学(招生办)副教授袁朝龙认为,新政策的出台,对于想要报考原一区高校的考生较为有利,因为区域调整可能会使新的一区分数线适当下调,即介于原一区和原二区分数线之间。原二区的10个省份调至一区,意味着报考相关省份高校的复试要求较往年将有所提高。对于原三区高校来说,每年考生报考热情并非很高。从调剂角度来讲,考生第一选择也是调剂到原二区高校,最后才会选择原三区高校。招生区域调整后,一区热门高校越来越热,竞争更激烈,势必有部分考生要参加调剂,这时候考生的调剂选择只能选择原三区(现在的二区)高校。 新学科目录增加艺术学门类 全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按新目录进行。新目录中,一级学科由89个增加到110个,学科门类增设了“艺术学”,使得原先的12个增加到13个。艺术学首次从文学门类中独立出来,单列为一个学科门类,相应地,原先招生的部分专业方向也转变为独立的专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老师王二院认为,新学科目录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社会需求和就业状况,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需求为导向培养国家急需人才,探讨科教结合、产教结合新模式。 招生单位可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从2011年3月开始,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这一政策的出台,是最新一次学科目录修订的重要变化,也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 过去高校如果要调整、设置二级学科,必须由国家审批,审批是两年一次,整个程序还需经过一系列论证,对于新兴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有很大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二级学科设置权力下放后,高校调整二级学科设置将成为常态,这样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能更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当然,高校有了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权力,也意味着对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有了更大的责任。 近十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也是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快速发展的时期。学科目录是学科设置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说以前我国学科目录的设置体现刚性特点,那么现在就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国家计划与学校自主结合了。 专硕新增审计硕士 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批准32家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的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纳入2012年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 北京地区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微博)、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关专家指出,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在全面提高审计事务从业人员的学历学位水平和职业素养,完善审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审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审计人才培养质量,以及继续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审计事物活动等方面,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7类专硕思政考试调至复试 根据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章规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不再考查思想政治理论,思政考查将由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有关专家认为,7类专业学位硕士的思政考试调整到复试,对报考这些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来说,减少了初试的压力。报考上述7类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适当调整复习计划,前期复习可以减少一些用在政治学科上的时间,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准备外语和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 民办高校首获研招资格 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名单,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等5所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招资格。 北京城市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微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和陕西西京学院5所民办高校获得批准招收研究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招生培养资格,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民办高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北京城市学院是本市唯一一所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的民办高校,2012年计划招收30名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拥有600小时社会工作经验或是已在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的考生可报考。 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认为,有了硕士点,民办高校关键要在形成个性、特色上真正做好准备。专业硕士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民办高校容易出彩的地方。 同等学力申硕不再统一学习年限 9月,国务院学位办下发通知,放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课程考试及国家统考的年限,进一步明确申硕人员的资格范围。 政策调整后,申请学位人员通过相关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更加适应大部分人在职学习提高的特点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要求,减少在职人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人员提供了更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 此次政策调整还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原来“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了“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要经教育部留学 (微博) 服务中心认证。因此,此项调整为更多的有深造需求的人员提供了机会。 我国目前经批准开展同等学力申硕工作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453个。每年约有3万人通过此渠道获得硕士学位,约占硕士学位获得者总数的7.5%。
[福建] 教育部卫生部:全科医生硕士开启医学教育改革
12月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医学教育改革工作会议,宣布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将着手进行全科医生的培养,从明年开始招收全科医生硕士研究生。 国家建立了全科医生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要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步伐,这是当前医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教育部有关人员指出,一方面是加快培养高层次全科医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增设全科医学领域,从明年起,将开展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工作,培养高水平的全科医师。
[福建] 2012年自考商务管理专业和金融管理专业(专科)全国统考时间
时 间 专 业 一 月 星期五(1月6日) 星期六(1月7日) 星期日(1月8日)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商务管理 (020214) 经济学 (00800) 会计学 (00801) 财务管理 (00803) 数量方法 (00799) 人力资源管理(二)(00810) 国际贸易实务(二)(00811) 金融管理 (020116) 经济学 (00800) 会计学 (00801) 财务管理 (00803) 数量方法 (00799) 财务报表分析(二)(00806) 金融概论 (00807) 时 间 专 业 七 月 星期五(7月6日) 星期六(7月7日) 星期日(7月8日)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5:20)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商务管理 (020214) 商务交流 (00798) 企业组织与环境 (00797) 管理信息技术 (00802) 商务英语 (00796) 商法 (00808) 市场营销(二) (00809) 金融管理 (020116) 商务交流 (00798) 企业组织与环境 (00797) 管理信息技术 (00802) 商务英语 (00796) 金融法(二) (00804) 管理会计(二) (00805) 备注: 1)从2012年开始,统考的考试时间调整为:上午9:00开始考试,下午14:30开始考试。 2)自2011年7月考试开始,《商务英语》课程考试时间调整为50分钟。其他课程考试时间不变。
[福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纪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福建] 2011成考专升本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哲学 010102逻辑学 010103宗教学 010104伦理学 050101汉语言文学 050102汉语言 050103对外汉语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古典文献 050106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 050202俄语 050203德语 050204法语 050205西班牙语 050206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 050208波斯语 050209朝鲜语 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 050212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印地语 050214柬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 050216缅甸语 050217马来语 050218蒙古语 050219僧加罗语 050220泰语 050221乌尔都语 050222希伯莱语 050223越南语 050225斯瓦希里语 050226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保加利亚语 050228波兰语 050229捷克语 050230罗马尼亚语 050231葡萄牙语 050232瑞典语 050233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土耳其语 050235希腊语 050236匈牙利语 050237意大利语 050238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泰米尔语 050240普什图语 050241世界语 050242孟加拉语 050243尼泊尔语 050244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荷兰语 050246芬兰语 050247乌克兰语 050248韩国语 050250塞尔维亚语 050251克罗地亚语 050252挪威语 050253丹麦语 050254冰岛语 050255翻译 050301新闻学 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编辑出版学 050305传播学 060101历史学 060102世界历史 060103考古学 060104博物馆学 060105民族学 060106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中医学 100502针灸推拿学 100503蒙医学 100504藏医学 100506维医学 100802中药学 100804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5藏药学 100806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11蒙药学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福建] 2011年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及答卷方式一览表
层次 汉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朝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高 中 起 点 本 、 专 科 语文 有 有 朝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英语(专科)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日语(专科) 有 地 日语 有 无 朝文科数学 有 有 俄语 有 无 朝理科数学 有 有 文科数学 有 有 朝史地综合 有 有 理科数学 有 有 朝理化综合 有 有 史地综合 有 有 理化综合 有 有 专 升 本 科 政治 有 有 朝文政治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朝文英语 有 有 日语 有 无 朝文日语 有 无 教育理论 有 无 现代朝鲜语 有 无 艺术概论 有 无 高等数学(一) 有 无 高等数学(二) 有 无 大学语文 有 无 民法 有 有 生态学基础 有 有 医学综合 有 有 蒙文政治 有 无 大学蒙古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现代汉语 有 无
[福建] 全国各地成人高考报名费收费标准汇总
说明:由于各地成考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以下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当地考试院最新信息为准。 最后更新:2011年9月2日 地区 考试费用 北 京 考生交报名考务费:交费方式为网上交费。根据北京市(京价[收字(2003)]第88号)和(京财综[2004]1729号)文件的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8元,专升本代收试卷费标准每人每科1.50元。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4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报名考务费112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8.50元。 上 海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104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3〕069号)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报考高起本的考生,统考4科;报考高起专的考生,统考3科;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统考3科。 广东 每科37元 河 南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规定,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应支付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27元。参加文化课统考的考生还需交纳考务费,报考高起专应缴36元,报考高起本应缴48元,报考专升本应缴75元。在网上预报名后,未进行信息确认的考生和不符合专升本报考资格的考生只退考务费,不退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 江 苏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文件,成人高考报名费为20元,考试费:高起专、高起本每门20元,专升本每门24元。高起专(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80元;高起本(考四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专升本(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92元。 安 徽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广 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 [2009]212 号)文件规定,考生须交纳报名费每人 40 元,考试费每人每科 20 元。高起本共计交费 120 元,高起专、专升本共计交费 100 元 辽 宁 云 南 报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 重 庆 每位应试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每位免试生缴纳报名费50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 福 建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06〕539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应交纳报名考务费每生110元。 陕 西 四 川 天 津 江 西 报名考试费95元 浙 江 考生在报名现场信息确认时,缴纳成人高校报考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2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考生报考费110元 福 建 黑龙江 报名考务费150元。 吉 林 考生报名及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报考专升本的考生180元,报考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130元。专升本免试生报名费180元 湖 北 宁 夏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10]42号)文件规定,考生每人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45元 西 藏 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费45元,考务费每科20元。
[福建] 全国调整自考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试卷结构通知
为进一步实现全国统考课程《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4754)的考核目标,结合近年来各地对该课程考试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考试起,对《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试卷结构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试卷结构如下: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代码:04745)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 题型 题量 每小题分值 大题总分值 一 单项选择题 20 1 20 二 多项选择题 5 2 10 三 名词解释 5 4 20 四 简答题 5 6 30 五 论述题 2 10 20 合计 37 100
[福建] 成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分为四类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第一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第二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一年。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第三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第四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招生办公室)分别按第二、三、四类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可将第三类、第四类合并为第二类进行认定和处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处理的考生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安徽]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样表)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身份证号码为 。在安徽省 市参加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考试( 科),准考证号码为 ,于 年 月全部课程合格并毕业,获得了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 主考院校联合审验的毕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 单 科 考 试 成 绩 科 目 成 绩 科 目 成 绩 地市 安 徽 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样表).doc
[福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 关于原巢湖市自学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皖招考函〔2011〕190号 关于原巢湖市自学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自学考试机构: 为做好巢湖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自学考试工作,保障考生利益,确保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经研究,就近期原巢湖市自学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10月和2012年元月的自学考试,原巢湖市的考务工作全部移交合肥市教育考试院,由合肥市教育考试院在现巢湖市设分考区,原巢湖市自考考生在分考区参加考试; 二、原巢湖市考生的考试通知单和课程合格证由合肥市教育考试院统一打印,由原巢湖市所辖各县(区)自考办负责发放。 三、合肥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现巢湖市、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等考点的管理,加强与无为县、和县、含山县各县自考办的联系、指导。马鞍山市、芜湖市自考机构要加强与合肥市教育考试院的配合,确保自学考试的相关工作安全、顺利过渡。 四、从2012年4月份自学考试开始,原巢湖市自学考试考生按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所属地报名参加考试。 五、2011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核工作,原巢湖市自考生按原有方案申请毕业,由合肥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原巢湖市所辖各县(区)自考办受理自考生毕业申请,并发放毕业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福建]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1、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2、对考生身份和报考条件的审查更加严格,对各招生环节监控更加严厉: (1)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3)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若对其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3、2012年经管类硕士初试科目有变化: 管理类六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和审计硕士设外语和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校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联考。
[安徽] 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通知
皖考委〔2011〕1号 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通知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徽财经大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正成为国际贸易采购与供应的重要市场。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缓解采购与供应领域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复合型人才,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上半年起,面向社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部分课程为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凡通过证书课程考试的考生,可获得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安徽财经大学为上述两专业的主考学校。安徽财经大学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四、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上述专业文化理论课考试的考点设在合肥市。考务工作统一由合肥市考办负责。 五、考生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者专业水平如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并符合有关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践课程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要求进行报名和考试。 六、上述两专业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标准 1、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 专业代码A020265 序号 课程 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资格证书等级 中国证书 英国证书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5361 物流数学 6 4 05362 物流英语 7 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2 00019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2 6 05364 物流企业会计 5 7 05727 采购原理与战略 5 初级证书课程 CIPS三级证书课程 8 05728 采购谈判与供应商选择 4 9 05729 国际物流 5 初级证书课程 CIPS三级证书课程 10 05730 采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 6 初级证书课程 CIPS三级证书课程 11 05731 采购绩效测量与商业分析 6 初级证书课程 CIPS三级证书课程 12 05732 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 6 初级证书课程 CIPS三级证书课程 13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6 14 05734 商业组织与过程 5 总学分 71 —3— 2、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 专业代码B020282 序号 课程 代码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资格证书等级 备注 中国证书 英国证书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6 4 00015 英语(二) 14 5 05374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5 6 03611 采购与供应谈判 5 中级证书课程 CIPS四级证书课程 7 03612 采购环境 5 中级证书课程 CIPS四级证书课程 8 03613 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 6 中级证书课程 CIPS四级证书课程 9 03614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6 中级证书课程 CIPS四级证书课程 10 03615 采购绩效管理 5 中级证书课程 CIPS四级证书课程 11 03616 采购战术与运营 5 12 03617 采购与供应链案例 5 高级证书课程 13 03618 采购项目管理 6 高级证书课程 CIPS六级证书课程 二选 一 03619 运作管理 6 高级证书课程 CIPS五级证书课程 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总学分 74
[安徽] 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和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通知
皖考委〔2010〕2号 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和嵌入式技术 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的通知 各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安徽三联学院: 为适应我省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我省信息技术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准、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我省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上半年起,面向社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和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和嵌入式技术专业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 二、安徽三联学院为上述两专业的主考学校。安徽三联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三、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上述专业文化理论课考试的考点设在合肥市。考务工作统一由合肥市考办负责。 四、考生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学习,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者专业水平如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并符合有关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践课程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要求进行报名和考试。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和嵌入式技术专业是国家教育考试,合肥市考办要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确保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上述两专业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和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标准 1、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 专业代码:A080786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0012 英语(一) 7 4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7 5 00181 广告学(一) 4 6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5 7 00177 消费心理学 5 8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6 9 00089 国际贸易 4 10 11613 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 4 初级证书 11614 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实践) 1 11 11615 移动商务概论 5 12 11616 移动商务应用技术 5 11617 移动商务应用技术(实践) 1 13 11618 跨平台开发语言——JAVA 4 11619 跨平台开发语言——JAVA(实践) 1 14 11620 Internet应用基础 5 15 11621 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网络技术入门 6 总学分 76 移动商务技术专业(独立本科段) 专业代码:B080787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10 5 00184 市场营销策划 5 6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4 7 11622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开发——JavaEE 4 中级证书 11623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开发——JavaEE(实践) 2 8 11624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开发——.NET 4 11625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开发——.NET(实践) 2 9 11626 移动商务数据库应用技术 4 高级证书 11627 移动商务数据库应用技术(实践) 2 10 11628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系统架构 4 11629 移动商务应用软件系统架构(实践) 4 11 11630 移动商务应用(移动媒体) 4 11631 移动商务应用(移动媒体)(实践) 2 12 11632 通信网路与协议 4 11633 通信网路与协议(实践) 2 11634 移动商务毕业论文 总学分 75 1 11613 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 4 加考课 11614 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实践) 1 2 11615 移动商务概论 5 3 11620 Internet应用基础 5 说明: 凡弱电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电类其他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须加考“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含实践),“移动商务概论”两门课程,其他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须加考“移动商务技术基础(C、C++语言程序设计)”(含实践)、“移动商务概论”和“Internet应用基础”三门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嵌入式技术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标准 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 专业代码:A080788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2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 3 00012 英语(一) 7 4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7 5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2 02317 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3 6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4 7 02236 可编程控制器原理与应用 3 8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 9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4 10 11635 嵌入式电工技术基础 3 初级证书 11636 嵌入式电工技术(实践) 2 11 11637 嵌入式LINUX系统及应用(高级) 4 11638 嵌入式LINUX系统及应用(高级)(实践) 2 12 11639 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统开发(初级) 4 11640 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统开发(初级)(实践) 2 13 11641 基于x86结构的嵌入式系统(初级) 4 11642 基于x86结构的嵌入式系统(初级)(实践) 2 14 11643 嵌入式Symbian操作系统(初级) 4 11644 嵌入式Symbian操作系统(初级)(实践) 2 15 11645 嵌入式Win Mobile操作系统(初级) 4 11646 嵌入式Win Mobile操作系统(初级)(实践) 2 总学分 75 嵌入式技术专业(独立本科段) 专业代码:B080789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3708 中国近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10 5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4 6 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4 02203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实践) 1 7 11647 嵌入式系统程序设计(高级) 3 中级证书 11648 嵌入式系统程序设计(高级)(实践) 2 8 11649 基于RISC嵌入式系统及FPGA应用(高级) 3 11650 基于RISC嵌入式系统及FPGA应用(高级) (实践) 2 9 11651 JavaME应用开发 3 11652 JavaME应用开发(实践) 2 10 11653 嵌入式系统ANDROID操作系统 3 高级证书 11654 嵌入式系统ANDROID操作系统(实践) 2 11 11655 嵌入式SYMBIAN系统高级应用开发 3 11656 嵌入式SYMBIAN系统高级应用开发(实践) 2 12 11657 嵌入式CISC(X86)高级应用开发技术 4 11658 嵌入式CISC(X86)高级应用开发技术(实践) 3 11659 嵌入式技术毕业论文 总学分 71 1 11635 嵌入式电工技术基础 3 加考课程 11636 嵌入式电工技术(实践) 2 2 11637 嵌入式LINUX系统及应用(高级) 4 11638 嵌入式LINUX系统及应用(高级)(实践) 2 3 11639 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统开发(初级) 4 11640 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统开发(初级)(实践) 2 说明: 凡弱电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电类其它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须加考“嵌入式LINUX系统及应用(高级)”(含实践)、“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统开发(初级)”(含实践)两门课程;其它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须加考“嵌入式电工技术基础”(含实践)、“嵌入式LINUX系统及其应用高级”(含实践)和“单片机及ARM嵌入式系开发(初级)”(含实践)三门课。
[福建] 考生须知:成人高考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同时,有三大类考生可以加分投档,对于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 第一类,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7)年满25岁以上人员(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 第三类,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安徽] 关于第四届全国优秀自考生评选情况的公示
关于第四届全国优秀自考生评选情况的公示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活动的通知”(考委办函〔2010〕70号)要求,我省积极响应,认真组织,上报了我省全国优秀自考生名单。现根据“关于第四届全国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优秀自考生评选情况的通报”(考委办函〔2011〕65号)文件精神,将全国考办评选出的安徽省“全国单项优秀自考生”(2名)、“全国优秀自考生”(3名)名单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全国单项优秀自考生: 学以致用单项奖:聂殿昌; 自强不息单项奖:郭翠玲 全国优秀自考生:金德庆、孙时送、邢思允 公示时间为2011年8月19日至8月2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时间内向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联系电话:0551-3609521,邮箱地址:ldy@mail.ahzk.net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1.8.19
[福建]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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