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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的通知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本科)从2014年下半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考生如继续选择按律师专业(本科)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依然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1的规定参加法律(本科)专业相应顶替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底前达到律师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毕业手续。 三、考生从即日起也可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本科),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本科)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2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由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情况说明,并达到法律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手续。 四、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通知精神告知考生,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律师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2.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律师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律师专业(本科) 法律专业(本科)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00015 英语(二) 14 00016 日语(二) 14 00016 日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4 06999 毕业论文 06999 毕业论文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6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7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8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9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0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11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12 13 14 00229 证据法学 6 00257 票据法 3 七选三(含律师专业课程)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15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三选一(含律师专业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附件2 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律师专业(本科) 法律专业(本科)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00015 英语(二) 14 00016 日语(二) 14 00016 日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4 06999 毕业论文 06999 毕业论文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6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7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8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9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0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11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12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三选一(含律师专业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13 00229 证据法学 6 00169 房地产法 3 律师专业一门课程可任意顶替法律专业一门课程,但不得重复顶替 14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00257 票据法 3 15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00258 保险法 3 16 03130 现代科学技术基础 5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17 04024 应用写作概论 5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8 08118 法律基础 5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说明: 1.律师专业(本科)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分别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但不得重复使用。 2.律师专业(本科)已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现代科学技术基础”、“应用写作概论”、“法律基础”的考生可任意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的“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但只能一对一顶替,不得重复顶替。
[河北] 关于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停考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考委自[2013]4号)精神,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专业已于2013年6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2014下半年—2016年底)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省自考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停考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按照“课程相近、难度适当、服务考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4年下半年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 2.过渡期(2014下半年—2016年底)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 3.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所属现开考专业详见附件1);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顶替课程考试。 4.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 5.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6年底。 附件 1.停考专业与现开考专业相同课程一览表 2.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河北] 调整自学考试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计划和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和相关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和全国考委2013年1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停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和调整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部分课程的通知》(考委[2013]2号)及2014年1月6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相关课程考试时间的通知》(考委办函[2014]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考试计划和相关课程考试安排作如下调整: 一、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从2014年起,取消《劳动教养学》(课程代码:00929)课程考试。 二、从2014年起将“劳动教养学”(课程代码:00929)课程调整为“矫正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12561,5学分),调整后的新课程继续享有原计划课程的相应政策,2014年10月18日上午开考《矫正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12561)。 三、《矫正原理与实务》(2014年版)的大纲与教材由高莹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预计于2014年4月公开出版发行。 四、从2014年起,《狱内侦查学》(课程代码:00932)的考试时间由10月调整至4月,2014年4月19日上午增加该门课程考试安排,2014年下半年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因该课程是国家统一命题考试,我省无权调整)。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通知精神告知考生,确保考生权益,做好调整工作。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河北] 关于金融(专科)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金融(专科)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有关委托部门: 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停考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考委自[2011]18号)精神,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已于2011年12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2013—2015年)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省自考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停考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按照“课程相近、难度适当、服务考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3年上半年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 2.过渡期(2013—2015年)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 3.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所属现开考专业详见附件1);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顶替课程考试。 4.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 5.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5年底。 附件 1.停考专业与现开考专业相同课程一览表 2.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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