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本科)从2014年下半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考生如继续选择按律师专业(本科)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依然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1的规定参加法律(本科)专业相应顶替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底前达到律师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毕业手续。 三、考生从即日起也可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本科),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本科)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2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由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情况说明,并达到法律专业(本科)的毕业要求,办理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手续。 四、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通知精神告知考生,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1.律师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2.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律师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附件2 律师专业(本科)转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说明: 1.律师专业(本科)通过“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全部4门课程的考生,可分别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同时参加“英语(二)”课程的考试,也可顶替“英语(二)”课程,但不得重复使用。 2.律师专业(本科)已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现代科学技术基础”、“应用写作概论”、“法律基础”的考生可任意顶替法律专业(本科)的“房地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但只能一对一顶替,不得重复顶替。 | |||||||||||||||||||||||||||||||||||||||||||||||||||||||||||||||||||||||||||||||||||||||||||||||||||||||||||||||||||||||||||||||||||||||||||||||||||||||||||||||||||||||||||||||||||||||||||||||||||||||||||||||||||||||||||||||||||||||||||||||||||||||||||||||||||||||||||||||||||||||||||||||||||||||||||||||||||||||||||||||||||||
[河北]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的通知
相关资讯
更多最新资讯
- 2025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 2025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将于9月1日至6日进行
- 2025年河北省成人高考网上报名演示视频
- 2025年夏季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查询公告
- 2025年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高职(专科)批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结果公布通告
- 安徽省2025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将于9月1日至5日进行
- 2025年普通类高职(专科)批物理科目组第二次征求志愿8月15日填报
- 2025年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历史科目组第二次征求志愿8月15日填报
- 2025年体育类高职(专科)批第二次征求志愿8月14日填报
- 2025年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第二次征求志愿8月14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