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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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关于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 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停考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考委自[2013]4号)精神,英语教育(专科)等13个专业已于2013年6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2014下半年—2016年底)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省自考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停考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按照“课程相近、难度适当、服务考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4年下半年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 2.过渡期(2014下半年—2016年底)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 3.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所属现开考专业详见附件1);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顶替课程考试。 4.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 5.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6年底。 附件 1.停考专业与现开考专业相同课程一览表 2.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
[河北] 调整自学考试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计划和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和相关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考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和全国考委2013年1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停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和调整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部分课程的通知》(考委[2013]2号)及2014年1月6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相关课程考试时间的通知》(考委办函[2014]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考试计划和相关课程考试安排作如下调整: 一、监所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从2014年起,取消《劳动教养学》(课程代码:00929)课程考试。 二、从2014年起将“劳动教养学”(课程代码:00929)课程调整为“矫正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12561,5学分),调整后的新课程继续享有原计划课程的相应政策,2014年10月18日上午开考《矫正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12561)。 三、《矫正原理与实务》(2014年版)的大纲与教材由高莹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预计于2014年4月公开出版发行。 四、从2014年起,《狱内侦查学》(课程代码:00932)的考试时间由10月调整至4月,2014年4月19日上午增加该门课程考试安排,2014年下半年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因该课程是国家统一命题考试,我省无权调整)。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将通知精神告知考生,确保考生权益,做好调整工作。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
[河北] 关于金融(专科)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金融(专科)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有关委托部门: 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停考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考委自[2011]18号)精神,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已于2011年12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2013—2015年)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省自考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停考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按照“课程相近、难度适当、服务考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3年上半年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 2.过渡期(2013—2015年)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 3.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所属现开考专业详见附件1);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顶替课程考试。 4.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 5.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5年底。 附件 1.停考专业与现开考专业相同课程一览表 2.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