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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
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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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进一步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录取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创新研究生招生体制机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教育发展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按照“提高质量、突出创新、优化结构、理顺体制”的总体目标,推进研究生招生考试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和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评价方式改革,把对考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考查作为改革的重点。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优化考试内容,提高选拔的有效性,使优秀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要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各个专业学位专业特色,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方法和内容体系的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与生源特点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评价体系。2012年管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实行综合能力考试的试点将扩大至7个相关专业学位,同时部分高校将进行经济类专业学位综合能力考试的改革试点。
二、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
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2012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存量部分要将学术型的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防止出现个别专业计划过于集中的现象,过去几年个别学校安排MBA等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过多的要进行调减。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三、强化考试安全责任,防范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
考试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务,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战线的重大责任。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团伙舞弊的技术特征、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律,按照“人防技防结合,防范打击并重,教育法制齐抓,联席会议部门共管”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构筑防范和打击高科技团伙舞弊的体系。要积极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配足配齐能够有效防范高科技舞弊的设备。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相关考务改革带来的工作调整、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反作弊的识别能力。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考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考试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考试法规建设,加大对作弊考生处罚力度。
四、改进录取办法,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复试比例,促进生源合理流动,发挥招生单位在人才选拔中的主导作用,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线区域进行调整。除原三区(西部)不变外,原一、二区(东、中部)的21个省份合并做统一要求。各招生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考生复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招生录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作风建设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单位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要改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和中介机构勾结参与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纯洁招生队伍,净化招生考试环境,杜绝不良之风对招生工作的干扰,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六)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型硕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三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一般为四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科目设三个单元,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科目设两个单元,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增设经济类综合能力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九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四十条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初试统考的英语、思想政治理论等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第四十二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各地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二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五十五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六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录 取
第五十七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2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2012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
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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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印发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司〔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2011〕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司制定了《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分别简称《细则》和《简章》),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1:
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按照《关于编制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5号)执行。
二 报名
(一)准备工作
1.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须按照《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1)要求,做好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保密室不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以下简称《保密工作规定》)标准的单位,不能设为报考点、不能存放试题(卷)。报考点设置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报名工作要求,组织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技术培训。
2.报考点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及时发布招生、考务信息,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和考务工作的宣传,认真解答有关招生、考务咨询。
4.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须按报名工作要求配齐必要的设备。
(二)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报名。
2.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
(2)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
(3)网上报名编号。
3.现场确认
报考点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的证件进行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可疑学历证书时,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4.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补充规定
(1)推荐免试生按毕业院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各有关单位必须于10月25日前完成推荐、复试及接收工作。
(2)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3)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必须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4)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报名数据审核及传送
1.现场确认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信息库、考生照片数据、考场安排库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网上检查确认。
2.招生单位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库及学历(学籍)信息核对库,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并核对其考试科目等相关信息。
招生单位为准考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准考的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三个汉字;填写招生单位说明(主要填写考试注意事项,如自命题科目答题时需要的特殊文具以及第五单元考试截止时间等)。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3.招生单位及时将审查后的考生(含不准考考生)报名数据回传至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网上检查确认。
4.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编制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2)一式两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一份随试题寄送接收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考生编号栏填上“不准考”三个汉字。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2012年继续试行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
为确保考生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顺利进行,各招生单位要随时了解《准考证》下载打印情况,对没有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给予必要提醒。
(五)接收试题清样及试卷统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试题清样人的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各报考点应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三 命题
全国统考科目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统一组织,招生单位自命题包括初试试题和复试试题。
(一)组织工作
1.招生单位自命题或联合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2.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3.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为英、日、俄语种的试题,招生单位可自行命题,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4.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5.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具体要求
1.初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相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4.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应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
5.初试科目中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试题卷面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试题卷面满分均为300分;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部分专业以及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专业学位硕士第三单元自命题卷面满分均为300分。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试题卷面满分为200分。其他业务课试题卷面的满分均为150分。
6.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7.初试中每科考试时间一般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个小时,在考试第三天进行,于8:30开考,最迟于14:30结束;招生单位负责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通知考生自备答题纸及绘图工具)。超过6个小时的考试科目一律在复试中进行。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核后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
9.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10.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四 试题印制、运(寄)送及保密、保管
(一)试题印制、运(寄)送
1.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印制、运(寄)送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执行。
2.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印制、运(寄)送
(1)试题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只印试题(答题纸由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2)试题袋(以下简称“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样式见附3),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等内容;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招生单位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3)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4)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
(5)招生单位之间的联合命制的试题寄送办法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二)试题保密和保管
1.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报考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3.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4.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必须分开存放在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保密工作规定》的标准,在报名及启用前必须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使用期间要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5.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处,追究责任。
错寄试卷数量较大时,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或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卷的招生单位负责。
五 初试
(一)考试准备及要求
1.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考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点考试。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否则考试无效。
2.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聘任或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
3.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2人专门负责试题保密保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考务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考务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考点必须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考务人员须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主动报告考点负责人并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的工作。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考务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失职、渎职、违规、违法等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5.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6.试题、答题纸、答卷的收发和保管
(1)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答题纸、答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答卷要存放在试卷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2)考点收到招生单位的试题邮包后,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严禁启封),按照邮包中所附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一进行核对,认真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与附表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与招生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招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考点要及时催要。
(3)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印制以下项目及内容: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组织考点打印并粘贴带有考生编号条形码的标签(具体标准及生成程序可在研招网下载)。
(4)考点要在考前按考场、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名称、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7.考场的安排布置
(1)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2)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3)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8.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严格按教育部统一提供的规格(见附4)印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同时还要准备统一规格的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自命题科目答题纸及草稿纸由考点统一提供(招生单位不得提供)。
9.考点须打印《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门上,供考生之间相互监督,一份供监考人员与考生《准考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10.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11.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准时到位工作。每个考场的两名监考员到指定地点共同领取试卷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于开考前20分钟同行直入考场,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对号分放到考生座位上。
全国统考、联考科目不发答题纸;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答题纸和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
2.各科开考前10-20分钟(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经监考人员对照《考场考生信息核对表》上照片、《准考证》上照片、有效身份证件上照片和考生本人相符后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各科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信息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并告知考生除统考、联考科目外,均须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袋,进行答题。
4.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监考员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对缺考考生应在考生情况汇总表和缺考考生试卷小信封正面明显处注明“缺考”字样,并记录缺考考生编号。任何人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题袋。所有缺考考生的试题袋均须寄回招生单位。
缺考考生的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袋寄回其报考单位后,未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拆封。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监考人员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6.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逐个检查验收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将试卷袋送交试卷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待考试全部结束3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7.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有漏收的试题、答卷应及时送交试题保管员按规定处理。
8.考试期间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突发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上级和下级招生部门。
9.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三)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须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试题(含缺考考生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然后将试题及答卷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起以机要方式寄送招生单位。
对缺考、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并将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违规记录寄考生报考单位。
(四)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安排补考程序为:
1.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
2.报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由招生单位自行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并通知考生。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六 答卷整理
(一)答卷整理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体进行。招生单位要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室要求的场所进行答卷整理,整理时至少三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答卷整理工作应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二)各招生单位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招生单位在收到答卷机要邮件后,应及时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三)答卷接收与清点:招生单位要安排专人(至少二人以上)核对答卷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考生答卷袋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有二人以上书面记录差错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四)答卷整理工作程序:考生答卷袋清点无误后,按缺考、实考、违规分类。登记缺考、违规考生编号(有条件的招生单位可使用条形码扫描)。统计缺考、违规、实考答卷份数及各考试单元的实考答卷数。将实考答卷按考试时间单元分类。同一时间单元,按考试科目分类。同一科目答卷按考生编号排序,与实考考生编号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拆封答卷袋,整理答卷。
(五)答卷整理注意事项: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检查答卷纸和答题卡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题卡、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二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答题卡用2B铅笔)补上或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缺考试题袋不得拆封,并须检查缺考试题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
(六)答卷整理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包括答题卡)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七)寄送答卷:招生单位应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封装答卷(答题卡),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指定评卷点。部分专业学位联考答卷应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和封装,在规定的时间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到指定评卷点。
七 评卷
(一)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题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至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联合命题科目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命题机构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至评卷单位。
全国统一命题、联合命题科目评卷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相关命题机构制定。有条件的省(区、市)对统考的英语、思想政治理论等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二)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的评卷规则
1.招生单位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评阅。
2.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3.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等信息,另外编写密号。
4.必须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5.应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6.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招生单位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7.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答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不得将答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
8.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9.评卷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三)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答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逾期招生单位不再受理。)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招生单位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系(所)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招生单位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八 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报考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四)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五)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六)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招生单位应于4月中旬前通知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七)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九 调剂
(一)各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在研招网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招生工作网站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二)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当年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三)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或未达到教育部公布的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统考、联考考生材料。调剂手续均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十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形式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招生单位直接对考生进行考核。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十一 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规定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拟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应进行复核,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四)教育部组织召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联合办公会议后,须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经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签章之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五)录取考生的《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由招生单位打印盖章,并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答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
附:1.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2.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标准样式
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样式
附1:
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负 责 单 位
完 成 日 期
准备
下达年度硕士生招生工作通知
教育部
8月31日
检查各报考点试题(卷)保密室准备情况
省级招办
8月31日
将报考点库(**BMD.DBF)上报学生司
省级招办
8月31日
对社会公布专业目录
教育部 招生单位
9月15日前
开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咨询活动
教育部、省级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
9月15日-17日
向社会公布网上报名有关要求,制定内部演练方案
9月22日前
组织报考点、招生单位进行网上报名内部演练
9月23日-24日
报名
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
教育部、省级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
9月25日-29日
9:00-22:00
网上报名,省级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填写试卷邮寄地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月10日-31日 9:00-22:00
省级招办和报考点下载考生网报数据,准备现场确认工作
省级招办、报考点
11月3日-7日
现场缴费、照相,确认考生网报信息
报考点
11月10日-14日
报考点将确认后的考生报名库(SBM.DBF)和考生照片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
省级招办检查报考点回传数据并上报教育部
报考点、省级招办
11月15日-18日
各招生单位①下载本单位考生报名库、学历(学籍)信息核对库,审查考生学历(学籍)及相关报名信息,编制考生编号;②将含有招生单位说明的准考考生库(SBK.dbf)回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
省级招办检查招生单位回传数据并上报教育部
招生单位、省级招办
11月19日-26日
将本省(区、市)接收统考试题清样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省级招办
考试中心另行要求
报考点下载准考考生数据,招生单位上传屏蔽《准考证》打印考生数据
报考点、招生单位
11月27日-31日
报考点上传本考点考场安排库(KCAP.DBF )
报考点
12月1日-12日
检查报考点上传的考场安排库(KCAP.DBF)并上报教育部
省级招办
12月12日-13日
培训招生考务工作人员
省级招办
12月上旬
报名
开通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系统,考生可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招生单位随时了解《准考证》下载打印情况,对没有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给予必要提醒。
招生单位
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
关闭报名网站准考证打印功能
教育部
1月9日24:00
命题 考试 评卷
机要寄送统考试题清样到各省级招办
考试中心
另定
分省印制统考、联考试卷
省级招办、考试中心
自行确定
印制自命题试题并密封,机要寄送各试题接收地点
招生单位
12月18日-20日
根据SBK.DBF库和《初试考生情况表》清点试卷
报考点
1月2日前
考试
报考点
1月7日-8日
考试(考试时间为3-6小时的科目)
报考点
1月9日
将试卷和《初试考生情况表》及《违规处理意见书》寄报考单位及相关单位
报考点
1月10日-11日
补考
报考点或招生单位
2月8日前
评卷
省级招办、招生单位
2月15日前
汇总本省(区、市)各招生单位所有考生的成绩库(SCJ.DBF,含统考、联考、单考),并报教育部
省级招办
3月1日
将自行划定的复试最低要求(分数线)报教育部备案,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自行划线试点学校
3月8日
录取
全国录取工作会议
教育部
3月下旬
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生源缺额信息
招生单位
录取工作会后5天内
对考生进行复试、组织考生体检,通知一志愿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招生单位
4月中旬前
安排调剂生复试,给出复试结果,并通知考生是否拟录取,在调剂系统中上传拟录取名单
调剂招生单位
4月底前
确定拟录取名单及拟录取库(NLQ.DBF)并报所在省(区、市)招办
招生单位
5月9日
录取工作联合检查办公会
教育部学生司、省级招办
5月中旬
发出录取通知书
招生单位
5月底
将录取考生信息库返回考生报名所在省(区、市)招办
教育部学生司
6月15日
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复查
招生单位
9月
附2:
附3:
单位:厘米
注:本样式供各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使用。
附4:
附件2:
201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四)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2011年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且不得再参加统考。到2011年 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
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及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其它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2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1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1年9月25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3)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1)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招生单位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
五、初试
(一)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月9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2年1月7日至1月8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9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9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1月7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7日下午 外国语
1月8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8日下午 业务课二
1月9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六)报考单独考试及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其他考生到本人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七)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六、复试
(一)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三)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除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四)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五)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六)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自划线高校(名单见附2)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体检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九、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1.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2.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附1: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区市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
临夏回族自治州
甘肃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黎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县(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
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麻阳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龙胜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省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马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县
贵州省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贵州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宁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省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东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甘肃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甘肃省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肃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注:如有变化,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附2:
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34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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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2012年内地(祖国大陆)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继续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精心做好各项工作。现将《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件1、2、3)等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统筹做好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建立、完善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加强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考务管理。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命题工作,提高命题质量,试题内容要考虑生源特点,试题难度要和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难度大致相当;要进一步加强考务及安全保密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内地(祖国大陆)招收研究生考务有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复试和录取工作,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各招生单位除制定考试大纲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进行考研辅导活动。
三、加强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宣传、咨询,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在招生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要满腔热情、积极主动地为考生提供服务和帮助,让港澳台地区考生时时处处都能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及时公布本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并开展招生宣传。招生专业目录要力求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内容丰富,特色突出,以方便考生报考。
附件:1.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2.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3.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一)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港澳台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招生单位一律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相关工作。
(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有对本省(区、市)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单位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相关招生工作的督促落实。
(三)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资格者不允许报考,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放宽报考资格。
二、招生类别
(一)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
(二)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奖学金及学费政策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一样可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
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公费)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根据考生报名和考试成绩情况,一般不少于3-5名,国家将于次年根据实际录取名单追加国家计划名额,其他招生单位照此适当安排。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本校所设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及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四、考生报考资格
(一)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保密专业)可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要严格按照内地(祖国大陆)2012年招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要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及时公布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专业目录以及宣传材料,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寄到各报考点。
六、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伍荣基
地址:澳门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城大厦
电话:(00853)28345403, 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七、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单位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同时上传至“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336088-202)。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面向港澳台招生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便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制定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径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4个招生报考点( 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报考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证书复印件、 《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按照《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附2)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考顺序号,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2的数据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资格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准考”字样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准考的考生,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单位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要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考生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综合能力);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但不得超过6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每科满分各为100分。
命题难度要和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难度大致相当,命题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相关要求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单位应对命题及制卷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考题不应涉及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无效。
2.各招生单位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1)写明报名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报名编号。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一份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于2012年3月15日前寄到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秦彦超。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于2012年3月15日前寄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试题接收人:曹刚。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和评卷。
初试时间为2012年4月14日至15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5日)举行。
初试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专业的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评卷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参照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
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五)复试。
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
生单位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考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招生单位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等对招生单位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由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
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报送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录取数据库(结构见附2)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
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或因管理工作不力、失职导致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考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复试走过场的招生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发生问题,影响招生工作声誉的,将给予暂停或停止招生处理。
九、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和其他港澳台人士,凡符合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报名条件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组织的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均不设政治理论,并由招生单位按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录取,报考及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按规定报送。
附:1.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标准样式
2.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
附1:
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标准样式 (单位:厘米)
*注:为便于考点分发试卷,特在信封左上方印刷单元标识�� ,印刷信封时由①、②、③、④分别代替。考试第一天上午使用的试题信封��由①代替;第一天下午使用的试题信封��由②代替;第二天上午使用的试题信封��由③代替;第二天下午使用的试题信封��由④代替。
附2:
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注 释
1
BMBH
字符型
15
报名编号,第一位为报名点缩写,2-5位年度,6-10位为报考院校代码,11-13位为自然序号。该编号一般由系统自动生成。如H199910001001,即香港报名点1999年报考北京大学的001号考生。
(第一位:M→澳门;B→北京;G→广州;H→香港;X→招生单位)
2
XM
字符型
20
考生姓名
3
CSDD
字符型
8
出生地点(香港、澳门、台湾等)
4
CSRQ
字符型
8
出生日期(年4位/月2位/日2位)如:19990101
5
NL
字符型
2
年龄(系统自动换算)
6
ZJHM
字符型
18
考生有效证件号码
7
KSDW
字符型
30
服务机构(考生工作单位)
8
ZW
字符型
10
考生职位(职务、职称)
9
TXDZ
字符型
40
考生通讯地址
10
BGDH
字符型
15
考生办公电话
11
ZZDH
字符型
15
考生住宅电话
12
TWCZ
字符型
15
考生图文传真
13
DWDM
字符型
5
报考院校代码(单位代码)
14
DWMC
字符型
34
报考院校名称(单位名称)
15
ZYDM
字符型
6
报考专业代码(专业代码)
16
ZYMC
字符型
30
报考专业(专业名称)
17
XBM
字符型
1
性别码(⒈男 ⒉女)
18
XB
字符型
2
性别(系统自动替换)
19
SFZFM
字符型
1
身份证发放地代码(香港→1;澳门→2;台湾→3;其他→4)
20
SFZFD
字符型
4
身份证所在地(系统自动替换)
21
KSLYM
字符型
1
考生职业情况码(1-技术人员;2-大学教师;3-中学教师;
4-公务员;6-其他人员)
22
KSLY
字符型
8
考生职业情况(系统自动替换)
23
XLM
字符型
1
学历码(前置学历代码,1-研究生;2-本科;3-本科以下)
24
XL
字符型
8
学历(系统自动替换)
25
GDXWM
字符型
1
拟攻读学位码(1-硕士学位,5-博士学位)
26
GDXW
字符型
8
攻读学位
27
BKLBM
字符型
1
报考类别码(0-公费全日制;1-自费全日制;2-自费兼读制)
28
BKLB
字符型
10
报考类别(系统自动替换)
29
SQJXJM
字符型
1
申请教育部奖学金码 0.不申请 1.申请
30
SQJXJ
字符型
6
不申请;申请
31
WGYM
字符型
3
外国语码(101-英语;102-俄语;103—日语;104-德语;
105-法语;106-葡语)
32
WGY
字符型
4
外国语
33
WGYCJ
数值型
3
外国语成绩(取整)
34
YWK1
字符型
20
业务课1名称
35
YWK1CJ
数值型
3
业务课1成绩(取整)
36
YWK2
字符型
20
业务课2名称
37
YWK2CJ
数值型
3
业务课2成绩(取整)
38
YWK3
字符型
20
业务课3名称
39
YWK3CJ
数值型
3
业务课3成绩(取整)
40
YWK4
字符型
20
业务课4名称
41
YWK4CJ
数值型
3
业务课4成绩(取整)
42
ZF
数值型
3
总成绩(取整)
43
KSDDM
字符型
1
考试地点码(1-北京;2-广州;3-香港;4-澳门;5-招生单
位)
44
KDDD
字符型
34
考试地点(KSDDM是“5”时,直接输入招生单位名单)
45
SFZK
逻辑型
1
是否准考
46
ZKZH
字符型
10
准考证号(按招生单位的准考证号输入)
47
SFSK
逻辑型
1
是否实考
48
SFLQ
逻辑型
1
T-录取
注:各省级招办将本数据数库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后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在录取考生的第48个字段输入“T”。
附件2:
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 报名
(一)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制(在职)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交纳学费。
(三)报名时间。
2011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2.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号联合出版大厦14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地址:澳门罗利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号龙城大厦
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6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报考地点,并在该报考地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副本(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海外教育机构学历的,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有要求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退还报考费。
考生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地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所报考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到招生单位参加考试。
报考地点不接受中介机构代理报名。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2.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关于为港澳台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具体情况,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查询。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
报考硕士生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报考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报考博士生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时间:2012年4月14日至15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4月15日9:00-15:00进行。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单位确定。
时间:2012年6月5日之前。
三、 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2012年6月中旬由招生单位寄发考生本人。
四、 入学
新生于2012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 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制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 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附件3:
2012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负责单位
完成期限
准备
印刷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材料,寄各报名点
招生单位
2011年11月15日
宣传报道招生消息
各报考点
11月18日
报名
组织报名
各报考点
11月20日-12月19日
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12月31日
将考生报名材料、准考考生情况表寄有关招生院校
各报考点
2012年1月15日
将审核后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寄回有关报考点
招生单位
1月31日
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各报考点
2月10日
命题
考试
评卷
命题、印刷试题并密封,用机要寄试题给有关招考点(香港、澳门考点试题寄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不得直接寄到香港、澳门考点)
招生单位
3月15日
组织初试
各报考点
4月14日-15日
密封答卷用机要寄给招生院校(香港、澳门考点的试卷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寄)
北京广州
报考点
4月18日
将考试情况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港澳台办
各报考点
5月14日
评卷
招生单位
5月19日
将复试的地点、时间电告考生及其报考点
招生单位
5月24日
组织考生复试
招生单位
6月5日
录取
招生单位报送录取名单至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教育部。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
招生单位、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6月15日
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招生单位
6月20日
组织新生入学
招生单位
9月中旬
-
[福建]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闽教学29号)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闽教学〔2011〕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 生 规 定》 的 通 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高招办,省属各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成(继)教院(函授站),省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成人高校 招生 规定 通知
抄 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招生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省招生监察组,各市招生监察组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有关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在我省下达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经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学校和专业,可在我省招生。
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的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招生计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由于我省今年增列为报名和分省计划编制办法改革试点省份,省高招办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报名方式
今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分为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考生通过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个人报考信息,并自行选择好考试地点。
第二阶段:考生按选定的时间,到已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办理现场信息确认手续: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交纳报名考务费、进行电子摄像、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名。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三)报名时间
1、网上信息输入时间:8月10日-8月30日
2、现场信息确认时间:9月1日-9月7日
(四)报名流程
1、网上信息输入:
(1)考生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下面简称成招网)网址:(http://www.fjeduzs.cn),认真阅读《2011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考生须知》院校招生计划和有关说明。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考生签订网上报名协议,准确输入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信息。
(3)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报名信息确认点和考试地点。
(4) 考生个人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核对自己输入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号ID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本人设定的密码(此密码还将适用于考生成绩、录取信息查询及补报志愿)。
2、现场信息确认:
(1)考生按自己选择的时间到信息确认点现场,凭本人的网上预报名个人信息单进行报名现场信息核对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
(3)交纳报名考务费。
(4)进行电子摄像。
(5)核对填报信息校对单,核对无误并签字后交现场确认点存档。
3、现场信息确认交验材料及有关要求:
(1)现场信息确认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
(2)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含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凭附有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的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役军人须持部队政治部介绍信,外省籍户口的考生还须持工作单位介绍信)。
(3)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成人应届专科毕业生须持所在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2011年福建省成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网上报名资格审核表》。
(4)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免试和录取加分投档的考生,需交验原始证件和复印件;申请免试入学的优秀运动员还需交验本人申请书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推荐表》;申请加分投档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还需出具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免试接受成人本科教育的考生,需交验毕业证书和义务兵役退役证书;“下基层”服务期满证书和单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名信息采集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六)报名考务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06〕539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应交纳报名考务费每生110元。
四、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专升本、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三个院校,每个院校填报二个专业志愿。其中报考高起本的考生,也可兼报相同科类的专科
(二) 在现场信息确认之前,考生可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对已填报的志愿信息进行修改。但对经考生本人现场确认的报考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
(三)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专升本的考生是否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招生计划备注栏内的招生范围注明限招“系统职工”、“委培单位人员”的属限招条件;“面向××地区招生”是指面向在该地区生活和工作的人员,户口不限制;没有注明的即面向全省招生。院校学习形式为业余的主要是指夜大学。
(五)报名组织
现场信息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区)高招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本地区的网报现场信息确认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高招办备案。
考生报考志愿信息确认工作要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要认真做好考生确认信息数据的编辑、校验、归档工作。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设区市高招办应从成招网下载《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花名册》并审核,将符合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名册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高招办复核。
五、考试
2011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和标准化分卷考试。
(一)考试日期
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日期为10月15日、16日(见附件1)。
(二)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对外语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对照表见附件2。
以上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省高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高招办备案。
(三)统考科目范围及时间
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四)试卷形式
今年我省高起本、高起专以及专升本的统考科目继续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试卷分为Ⅰ、Ⅱ两种。试卷Ⅰ为选择题部分,采用填涂答题卡形式;试卷Ⅱ为非选择题部分,采用笔答形式(其中高起本、专科语文、英语科进行网上阅卷评分,答题将全部采用答题卡作答形式)。
(五)专业加试
1.报考高起本、高起专艺术、体育类的考生持艺术(体育)专业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报考第一志愿学校的专业加试。
2.加试科目:美术专业《素描》、《色彩》;音乐专业:《声乐》、《器乐》;体育专业:《100米跑》、《铅球》、《立定跳远》。
3.省内成人高校的专业加试工作由省高招办统一组织在有关院校设点进行,省外及部委属高校的专业加试工作,由有关高校自行组织考试。
4.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录取时必须规定合格标准。
(六)考试组织
1.成人高考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高招办组织实施。考区设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点设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准考证号由省高招办组织全省统一随机编排生成。
2.考试期间,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入场,考生应遵守《考生须知》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违纪舞弊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等)在开启之前及试卷在使用过程中属国家绝密材料。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4.各级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考生遵纪守法和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从事监考工作和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工作;要严格执行选聘和回避制度,严防徇私舞弊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任何成人高校、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考生跨省参加成人高考。
(七)阅卷工作
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阅卷工作由省招委会组织统一进行,实行评卷院校负责制的管理体制。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六、录取
(一)录取形式
2011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分集中录取和补录取两个阶段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从12月5日正式开始,12月23日全部结束。
招生录取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12月5日至12月15日为集中录取工作时间,其中12月5日至9日为专升本、高起本院校录取;12月12日至12月15日为专科理工、文史、体育、艺术院校录取。
2、12月17日至19日为网上补报志愿时间,凡未录取的上线考生可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www.fjeduzs.cn)进行网上补报志愿。
3、12月20日至23日为补录取工作时间。
(二)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省高招办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各招生院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录取分数线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委会按招生计划数分考试科类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文考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投档审录
录取时,省高招办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上线的考生电子档案材料向招生学校全部投档,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审录。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录取照顾政策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本人申请,经省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1、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2、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3、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上述运动员报名时必须出具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四)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岁以上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出生)。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必须于现场报名信息确认时出具相应的有效证件。
八、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2012年春季。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高招办备案。
九、其它
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结业生具有报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资格。
2.对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2004年5月发布的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附件:1.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2.教育部教学[2007]6号《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附件1: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 文
外 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 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英 语
附件2: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1、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10104 伦理学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 050106 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 应用语言学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韩国语
050250 塞尔维亚语 050251 克罗地亚语
050252 挪威语 050253 丹麦语
050254 冰岛语 050255 翻译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 编辑出版学 050305 传播学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历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博物馆学
060105 民族学 060106 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招 生 专 业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统考科目
100503 蒙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6 维医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4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11 蒙药学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二、艺术类(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50303 广告学 050306 媒体创意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 音乐表演 050404 绘画
050405 雕塑 050406 美术学
050407 艺术设计学 050408 艺术设计
050409 舞蹈学 050410 舞蹈编导
050411 戏剧学 050412 表演
050413 导演 050414 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 摄影
050417 录音艺术 050418 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 广播电视编导
050422 艺术学 050423 影视学
050424 广播影视编导 050425 书法学
050426 照明艺术 050427 会展艺术与技术
050428 音乐科技与艺术
政治
英语
艺术概论
三、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103 数理基础科学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声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生物学 070304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501 天文学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地球化学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地球与空间科学
070803 空间科学与技术 070901 大气科学
070902 应用气象学 071001 海洋科学
071002 海洋技术 071003 海洋管理
071004 军事海洋学 071005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202 微电子学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政治
英语
高数(一)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1204 科技防卫 071205 信息安全
071206 信息科学技术 071207 光电子技术科学
071301 材料物理 071302 材料化学
071601 统计学
071701 系统理论 071702 系统科学与工程
080101 采矿工程 080102 石油工程
080103 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 资源勘查工程 080106 地质工程
080107 矿物资源工程 080108 煤及煤层气工程
080109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080201 冶金工程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207 焊接技术与工程
080208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080209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10 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080211 稀土工程
080212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 080213 生物功能材料
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 工业设计 080304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305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080306 车辆工程
080307 机械电子工程 0803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09 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 080310 微机电系统工程
080311 制造工程 080312 体育装备工程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02 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
080501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503 工程物理 080504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080505 能源工程及自动化 080506 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
080507 风能与动力工程 080508 核技术
080509 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 自动化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8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080609 信息工程
080611 软件工程 080612 影视艺术技术
080613 网络工程 080614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80615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80616 光电信息工程
080617 广播电视工程 080618 电气信息工程
080619 计算机软件 08062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80621 微电子制造工程 080622 假肢矫形工程
080623 数字媒体艺术 080624 医学信息工程
080625 信息物理工程 080626 医疗器械工程
080627 智能科学与技术 080628 数字媒体技术
080629 医学影像工程 080630 真空电子技术
080631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080632 电信工程及管理
080634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0701 建筑学
080702 城市规划 080703 土木工程
08070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080706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0707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0708 景观建筑设计 080709 水务工程
080710 建筑设施智能技术 080711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07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0713 景观学
080714 风景园林 080724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80801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0804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80805 水资源与海洋工程 080901 测绘工程
0809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0903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81001 环境工程 081002 安全工程
081003 水质科学与技术 081004 灾害防治工程
081005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1006 环境监察
081007 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 化工与制药
081104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5 资源科学与工程
081201 交通运输 081202 交通工程
081203 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 飞行技术
081205 航海技术 081206 轮机工程
081207 物流工程 081208 海事管理
081209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081210 交通建设与装备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01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402 轻化工程 081403 包装工程
081404 印刷工程 081405 纺织工程
081406 服装设计与工程 081407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1408 酿酒工程 081409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081410 轻工生物技术 081411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081412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081413 数字印刷
081414 植物资源工程 081415 粮食工程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505 航空航天工程 081506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081507 航天运输与控制 081508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081601 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 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 信息对抗技术
081701 工程力学 081702 工程结构分析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1904 农业水利工程 081905 农业工程
081906 生物系统工程 082001 森林工程
0820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 林产化工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 消防工程
082103 安全防范工程 082104 交通管理工程
082105 核生化消防 082106 公安视听技术
政治
英语
高数(一)
政治
英语
高数(一)
政治
英语
高数(一)
四、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
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 贸易经济
020107 保险 020108 环境经济
020109 金融工程 020110 税务
020111 信用管理 020112 网络经济学
020113 体育经济 020114 投资学
020115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 海洋经济学
020117 国际文化贸易
040301 农艺教育 040302 园艺教育
040303 特用作物教育 040304 林木生产教育
040305 特用动物教育 040306 畜禽生产教育
040307 水产养殖教育 040308 应用生物教育
040310 农业建筑与环境控制教育
040312 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040313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
040314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
040315 机电技术教育 040316 电气技术教育
040317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040318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040319 制浆造纸工艺教育 040320 印刷工艺教育
040321 橡塑制品成型工艺教育
040322 食品工艺教育 040323 纺织工艺教育
040324 染整工艺教育 040325 化工工艺教育
040326 化工分析与检测技术教育
040327 建筑材料工程教育 040328 建筑工程教育
040329 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0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1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040332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040333 烹饪与营养教育 040334 财务会计教育
040335 文秘教育 040336 市场营销教育
040337 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3 生物信息学 070404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5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0406 动植物检疫
070407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08 医学信息学
070409 植物生物技术 070410 动物生物技术
070411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 生物安全
070701 地理科学 070702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 地理信息系统 070704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401 环境科学 071402 生态学
071403 资源环境科学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100801 药学 100803 药物制剂
100806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7 应用药学
100809 海洋药学 100810 药事管理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 工业工程 110104 工程管理
110105 工程造价 110106 房地产经营管理
110107 产品质量工程 110108 项目管理
110109 管理科学与工程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207 商品学 110208 审计学
110209 电子商务 110210 物流管理
110211 国际商务 110212 物业管理
110213 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 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 资产评估 110216 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 商务策划管理
110301 行政管理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110303 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 土地资源管理
110305 公共关系学 110306 高等教育管理
110307 公共政策学 110308 城市管理
110309 公共管理 110310 文化产业管理
110311 会展经济与管理 110312 国防教育与管理
110313 航运管理 110314 劳动关系
110315 公共安全管理 110316 体育产业管理
110401 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 农村区域发展
110501 图书馆学 110502 档案学
110503 信息资源管理
政治
英语
高数(二)
政治
英语
高数(二)
五、法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30101 法学 030102 知识产权法
030103 知识产权 030120 监狱学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303 家政学 030304 人类学
030305 女性学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402 国际政治 030403 外交学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30405 国际文化交流
030406 国际政治经济学 030407 国际事务
030408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030409 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
030501 治安学 030502 侦查学
030503 边防管理 030504 火灾勘查
030505 禁毒学 030506 警犬技术
030507 经济犯罪侦查 030508 边防指挥
030509 消防指挥 030510 警卫学
030511 公安情报学 030512 犯罪学
030513 公安管理学
政治
英语
民法
六、教育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学前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
040105 小学教育 040106 艺术教育
040107 人文教育 040108 科学教育
040109 言语听觉科学 040110 华文教育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 040204 运动人体科学
040205 民族传统体育 040206 运动康复与健康
政治
英语
教育理论
七、农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茶学
090105 烟草 090106 植物科学与技术
090107 种子科学与工程 090108 应用生物科学
090109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 090201 草业科学
090301 林学 090302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090303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401 园林 090402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4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501 动物科学
090502 蚕学 090503 蜂学
090601 动物医学 090602 动物药学
090701 水产养殖学 0907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90703 水族科学与技术
政治
英语
生态学基础
八、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202 卫生检验 100203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4 营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麻醉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304 医学检验 100305 放射医学
100306 眼视光学 100307 康复治疗学
100308 精神医学 100309 医学技术
100310 听力学 100311 医学实验学
100312 医学美容技术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02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0505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0701 护理学
政治
英语
医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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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申请转考的通知
闽教考办[2007]124号
各主考院校成(继)教院自考办、各设区市自考办、各县、市(区)自考办、省考办助学指导中心: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广大考生办理省内转考手续,简化办理程序。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七年下半年开始,对省内转考试行网上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本系统只适用于参加福建省自学考试的考生申请省内转考(含试点专业)。其余类型的转考尚未开通网上申请,仍按原办法人工办理。考生一律在福建自考网()考籍系统中申请转考。
2、考生在网上办理转考手续前,必须:
(1)先到转入地市的县、区自考办(试点专业的先到主考院校)以新生报名,取得12位准考证号;
(2)所持的转入地、转出地的准考证号都必须是12位数,持旧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先到当地自考办(试点专业的到主考院校)办理换证手续。
3、系统要求考生网上转考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将“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单连同所有合格证书上交当地自考办。
4、如果考生在网上申请时遇到转入地、转出地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等不一致的情况,请尽快到办理准考证地更改,或者按照原转考办法到当地自考办(试点专业的到主考院校)申请办理。
5、省内转考网上申请系统每年开通两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转考时间过后系统暂时关闭,至下一次转考时间再开通。
以上请各地通知有关考生!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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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盘点:2011年研究生教育改革突显7大亮点
2011年,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逐步深化,突显7大亮点。这一年,研招院校区域划分进行调整,新编制的学科目录开始启用。这一年,在大力发展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大背景下,新增了审计硕士,7类专硕初试科目调整。这一年,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呼声中,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招资格。这一年,为了贯彻终身学习理念,更有利于在职人员提升知识和能力,同等学力申硕不再统一设置学习年限。通过这一系列改革,中国研究生教育必然会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复试分数线三区变两区
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区域进行调整,原来的全国复试分数线一、二、三区调整为两个区,原一、二区合并为一区,三区变为二区。从2012年起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新的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21省(直辖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
以往对于报考原二区、三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生,国家会在政策上有所倾斜,一般二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国家统一复试线要比一区低5分左右,三区则更低。新的政策出台将会影响考生的报考目标,从而促进生源合理流动。
清华大学(招生办)副教授袁朝龙认为,新政策的出台,对于想要报考原一区高校的考生较为有利,因为区域调整可能会使新的一区分数线适当下调,即介于原一区和原二区分数线之间。原二区的10个省份调至一区,意味着报考相关省份高校的复试要求较往年将有所提高。对于原三区高校来说,每年考生报考热情并非很高。从调剂角度来讲,考生第一选择也是调剂到原二区高校,最后才会选择原三区高校。招生区域调整后,一区热门高校越来越热,竞争更激烈,势必有部分考生要参加调剂,这时候考生的调剂选择只能选择原三区(现在的二区)高校。
新学科目录增加艺术学门类
全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按新目录进行。新目录中,一级学科由89个增加到110个,学科门类增设了“艺术学”,使得原先的12个增加到13个。艺术学首次从文学门类中独立出来,单列为一个学科门类,相应地,原先招生的部分专业方向也转变为独立的专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老师王二院认为,新学科目录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社会需求和就业状况,合理调整专业结构,优化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需求为导向培养国家急需人才,探讨科教结合、产教结合新模式。
招生单位可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从2011年3月开始,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这一政策的出台,是最新一次学科目录修订的重要变化,也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
过去高校如果要调整、设置二级学科,必须由国家审批,审批是两年一次,整个程序还需经过一系列论证,对于新兴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有很大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二级学科设置权力下放后,高校调整二级学科设置将成为常态,这样高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能更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当然,高校有了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权力,也意味着对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有了更大的责任。
近十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也是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快速发展的时期。学科目录是学科设置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说以前我国学科目录的设置体现刚性特点,那么现在就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国家计划与学校自主结合了。
专硕新增审计硕士
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文批准32家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的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纳入2012年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
北京地区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单位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微博)、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关专家指出,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在全面提高审计事务从业人员的学历学位水平和职业素养,完善审计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审计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审计人才培养质量,以及继续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审计事物活动等方面,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7类专硕思政考试调至复试
根据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章规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不再考查思想政治理论,思政考查将由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有关专家认为,7类专业学位硕士的思政考试调整到复试,对报考这些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来说,减少了初试的压力。报考上述7类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适当调整复习计划,前期复习可以减少一些用在政治学科上的时间,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准备外语和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
民办高校首获研招资格
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名单,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等5所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招资格。
北京城市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微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和陕西西京学院5所民办高校获得批准招收研究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招生培养资格,也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国民办高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北京城市学院是本市唯一一所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的民办高校,2012年计划招收30名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拥有600小时社会工作经验或是已在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的考生可报考。
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认为,有了硕士点,民办高校关键要在形成个性、特色上真正做好准备。专业硕士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民办高校容易出彩的地方。
同等学力申硕不再统一学习年限
9月,国务院学位办下发通知,放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关课程考试及国家统考的年限,进一步明确申硕人员的资格范围。
政策调整后,申请学位人员通过相关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更加适应大部分人在职学习提高的特点和终身学习理念的要求,减少在职人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人员提供了更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
此次政策调整还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原来“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上,增加了“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前置学位是国(境)外学位,要经教育部留学 (微博) 服务中心认证。因此,此项调整为更多的有深造需求的人员提供了机会。
我国目前经批准开展同等学力申硕工作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453个。每年约有3万人通过此渠道获得硕士学位,约占硕士学位获得者总数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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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卫生部:全科医生硕士开启医学教育改革
12月6日,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全国医学教育改革工作会议,宣布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将着手进行全科医生的培养,从明年开始招收全科医生硕士研究生。
国家建立了全科医生制度,与此相适应的是要加强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步伐,这是当前医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教育部有关人员指出,一方面是加快培养高层次全科医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类别下增设全科医学领域,从明年起,将开展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工作,培养高水平的全科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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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2年自考商务管理专业和金融管理专业(专科)全国统考时间
时
间
专 业
一 月
星期五(1月6日)
星期六(1月7日)
星期日(1月8日)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商务管理
(020214)
经济学
(00800)
会计学
(00801)
财务管理
(00803)
数量方法
(00799)
人力资源管理(二)(00810)
国际贸易实务(二)(00811)
金融管理
(020116)
经济学
(00800)
会计学
(00801)
财务管理
(00803)
数量方法
(00799)
财务报表分析(二)(00806)
金融概论
(00807)
时
间
专 业
七 月
星期五(7月6日)
星期六(7月7日)
星期日(7月8日)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5:20)
上 午
(9:00-11:45)
下 午
(14:30-17:15)
商务管理
(020214)
商务交流
(00798)
企业组织与环境
(00797)
管理信息技术
(00802)
商务英语
(00796)
商法
(00808)
市场营销(二)
(00809)
金融管理
(020116)
商务交流
(00798)
企业组织与环境
(00797)
管理信息技术
(00802)
商务英语
(00796)
金融法(二)
(00804)
管理会计(二)
(00805)
备注:
1)从2012年开始,统考的考试时间调整为:上午9:00开始考试,下午14:30开始考试。
2)自2011年7月考试开始,《商务英语》课程考试时间调整为50分钟。其他课程考试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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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纪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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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1成考专升本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哲学
010102逻辑学
010103宗教学
010104伦理学
050101汉语言文学
050102汉语言
050103对外汉语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古典文献
050106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
050202俄语
050203德语
050204法语
050205西班牙语
050206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
050208波斯语
050209朝鲜语
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
050212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印地语
050214柬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
050216缅甸语
050217马来语
050218蒙古语
050219僧加罗语
050220泰语
050221乌尔都语
050222希伯莱语
050223越南语
050225斯瓦希里语
050226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保加利亚语
050228波兰语
050229捷克语
050230罗马尼亚语
050231葡萄牙语
050232瑞典语
050233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土耳其语
050235希腊语
050236匈牙利语
050237意大利语
050238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泰米尔语
050240普什图语
050241世界语
050242孟加拉语
050243尼泊尔语
050244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荷兰语
050246芬兰语
050247乌克兰语
050248韩国语
050250塞尔维亚语
050251克罗地亚语
050252挪威语
050253丹麦语
050254冰岛语
050255翻译
050301新闻学
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编辑出版学
050305传播学
060101历史学
060102世界历史
060103考古学
060104博物馆学
060105民族学
060106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中医学
100502针灸推拿学
100503蒙医学
100504藏医学
100506维医学
100802中药学
100804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5藏药学
100806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11蒙药学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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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1年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及答卷方式一览表
层次
汉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朝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高
中
起
点
本
、
专
科
语文
有
有
朝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英语(专科)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日语(专科)
有
地
日语
有
无
朝文科数学
有
有
俄语
有
无
朝理科数学
有
有
文科数学
有
有
朝史地综合
有
有
理科数学
有
有
朝理化综合
有
有
史地综合
有
有
理化综合
有
有
专
升
本
科
政治
有
有
朝文政治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朝文英语
有
有
日语
有
无
朝文日语
有
无
教育理论
有
无
现代朝鲜语
有
无
艺术概论
有
无
高等数学(一)
有
无
高等数学(二)
有
无
大学语文
有
无
民法
有
有
生态学基础
有
有
医学综合
有
有
蒙文政治
有
无
大学蒙古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现代汉语
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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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全国各地成人高考报名费收费标准汇总
说明:由于各地成考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以下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当地考试院最新信息为准。
最后更新:2011年9月2日
地区
考试费用
北 京
考生交报名考务费:交费方式为网上交费。根据北京市(京价[收字(2003)]第88号)和(京财综[2004]1729号)文件的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8元,专升本代收试卷费标准每人每科1.50元。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4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报名考务费112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8.50元。
上 海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104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3〕069号)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报考高起本的考生,统考4科;报考高起专的考生,统考3科;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统考3科。
广东
每科37元
河 南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规定,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应支付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27元。参加文化课统考的考生还需交纳考务费,报考高起专应缴36元,报考高起本应缴48元,报考专升本应缴75元。在网上预报名后,未进行信息确认的考生和不符合专升本报考资格的考生只退考务费,不退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
江 苏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文件,成人高考报名费为20元,考试费:高起专、高起本每门20元,专升本每门24元。高起专(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80元;高起本(考四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专升本(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92元。
安 徽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广 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 [2009]212 号)文件规定,考生须交纳报名费每人 40 元,考试费每人每科 20 元。高起本共计交费 120 元,高起专、专升本共计交费 100 元
辽 宁
云 南
报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
重 庆
每位应试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每位免试生缴纳报名费50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
福 建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06〕539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应交纳报名考务费每生110元。
陕 西
四 川
天 津
江 西
报名考试费95元
浙 江
考生在报名现场信息确认时,缴纳成人高校报考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2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考生报考费110元
福 建
黑龙江
报名考务费150元。
吉 林
考生报名及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报考专升本的考生180元,报考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130元。专升本免试生报名费180元
湖 北
宁 夏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10]42号)文件规定,考生每人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45元
西 藏
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费45元,考务费每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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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全国调整自考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试卷结构通知
为进一步实现全国统考课程《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4754)的考核目标,结合近年来各地对该课程考试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考试起,对《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试卷结构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试卷结构如下: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代码:04745)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
题型
题量
每小题分值
大题总分值
一
单项选择题
20
1
20
二
多项选择题
5
2
10
三
名词解释
5
4
20
四
简答题
5
6
30
五
论述题
2
10
20
合计
3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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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成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分为四类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第一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第二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一年。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第三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第四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招生办公室)分别按第二、三、四类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可将第三类、第四类合并为第二类进行认定和处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处理的考生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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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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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1、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2、对考生身份和报考条件的审查更加严格,对各招生环节监控更加严厉:
(1)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3)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若对其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3、2012年经管类硕士初试科目有变化:
管理类六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和审计硕士设外语和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校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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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考生须知:成人高考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同时,有三大类考生可以加分投档,对于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
第一类,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7)年满25岁以上人员(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
第三类,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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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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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1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报考须知
报 考 须 知
一、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招生层次及学习形式
(一)招生层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层次有三种:1、专科起点升本科;2、高中起点升本科;3、高中起点升专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点击相应的招生层次。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业余指以业余时间学习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夜大学以周六、周日或晚上授课为主)。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三、报名方式
今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分为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生通过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网站,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实事求是、准确录入个人报考信息,并自行选择好考试地点、信息确认点和信息确认时间。第二阶段:考生按选定的时间,到自己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县、市区招办设置),办理现场信息确认手续,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交纳报名考务费、进行电子摄像、确认报名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流程
1、报名时间
网上信息输入时间:8月10日-8月30日
现场信息确认时间:9月1日-9月7日
2、网上信息输入流程:
(1)考生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www.fjeduzs.cn),登录网页,仔细阅读2008年有关招生文件、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
(3)选择考试地点、信息确认点(一般应在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和信息确认时间。
(4)核对所输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流水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此密码还将用于查询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及补报志愿)。
3、现场信息确认流程:
(1)考生按自己选择的时间到信息确认点现场,凭本人的网上报名号进行信息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
(3)交纳报名考务费。
(4)进行电子摄像。
(5)核对信息校对单(报考层次、科类、考试科目、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时间、通讯地址等)信息无误后,签字并交确认点保存备查。
四、现场信息确认交验材料
(一)信息确认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
(二)考生须带身份证或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凭附有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的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役军人需由政治部出具介绍信)。
(三)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免试和录取时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需交验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免试入学的优秀运动员还需交验本人申请书和省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申请加分投档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还需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专升本、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三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二)高起本的考生可兼报相同科类的专科。在现场信息确认之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志愿进行修改,现场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招生计划备注栏内的招生范围注明限招“系统职工”、“委培单位人员”的属限招条件;“面向××地区招生”是指面向在该地区生活和工作的人员,但没有户口限制。没有注明的即面向全省招生。大部分院校学习形式中的业余主要是指夜大,请务必了解清楚,避免误报。
(五)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将在网上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和专业,未录取的考生及时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www.fjeduzs.cn),在规定时间内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查询密码及校验码在网上补报志愿信息,不再进行现场信息确认。
(六)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110元。
六、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一)免试入学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二)照顾加分投档条件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居住在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级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岁(1986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加10分。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免试、照顾加分条件一览表
项目
免试、照顾加分类别和分值
免试、照顾加分条件
免
试
注:专升本免试生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分
值
50分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30分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20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级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
10分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七、考试时间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 文
外 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 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外 语
八、各招生层次的统一考试科目设置
(一)高起本:
理科(含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
文科(含艺术):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
(二)高起专:
理科(含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
文科(含艺术):语文、数学(文)、外语。
(三)专升本:(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哲学、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政治、英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附: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对照表
报考学科门类以及一级学科
统考科目
公共课
专业基础课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艺术类(一级学科)
艺术概论
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高等数学(一)
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
高等数学(二)
法学
民法
教育学(职业教育类一级学科除外)
教育理论
农学
生态学基础
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
医学综合
高起本、专科外语考试科目分为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可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一种。高起本、专科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数学考试,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间供院校参考。
所有统考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每门课考试时间:高起本、专科为120分钟,专升本为150分钟。
九、考生报考时要签订“网上报名协议”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树立“诚信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协议”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签订“网上报名协议”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十、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部队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考生不得着制服进入考点。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试科目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还须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卷(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垫板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起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机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数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违纪处理。
(二)因网上阅卷要求,高起本、专科考生在语文、英语科考试中,卷Ⅰ、卷Ⅱ的试题全部答在答题纸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答题,必须用0.5毫米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按答题顺序,在每道题限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的答案无效。
(三)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10月14日下午4时后)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