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通好课
小鹅通精品课程合作平台
课程分类
个人提升
通用技能
沟通表达
时间管理
职业教育
职场创业
求职加薪
职业规划
办公技能
营销推广
互联网科技
人力资源
团队管理
跨境电商
快消零售
在线教育
语言培训
学历提升
考研留学
职称技能
公务求职
儿童兴趣
亲子教育
家庭教育
母婴育儿
儿童护理
素质教育
女性时尚
瑜伽
时尚穿搭
护肤美容
礼仪气质
健身塑形
孕产
情感心理
恋爱技巧
两性关系
婚姻经营
心理成长
读书文化
读书听书
传统文化
人文历史
出版传媒
文学
健康养生
中医护理
养生康复
医疗科普
食疗养生
生活文艺
摄影文艺
美食
绘画
音乐
茶艺
舞蹈
旅游
花艺
萌宠
兴趣特长
体育
游戏
乐器
书法
电影
财经楼市
理财投资
房地产
法律服务
财务税务
K12课程
课程专题
试卷下载
深圳高中
搜索
热门搜索
AI
书法
英语
单词
瑜伽
记忆
速记
登录
最近访问
首页
招考资讯
招考资讯
重置
[福建] 2011成考专升本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哲学 010102逻辑学 010103宗教学 010104伦理学 050101汉语言文学 050102汉语言 050103对外汉语 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古典文献 050106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 050202俄语 050203德语 050204法语 050205西班牙语 050206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 050208波斯语 050209朝鲜语 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 050212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印地语 050214柬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 050216缅甸语 050217马来语 050218蒙古语 050219僧加罗语 050220泰语 050221乌尔都语 050222希伯莱语 050223越南语 050225斯瓦希里语 050226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保加利亚语 050228波兰语 050229捷克语 050230罗马尼亚语 050231葡萄牙语 050232瑞典语 050233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土耳其语 050235希腊语 050236匈牙利语 050237意大利语 050238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泰米尔语 050240普什图语 050241世界语 050242孟加拉语 050243尼泊尔语 050244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荷兰语 050246芬兰语 050247乌克兰语 050248韩国语 050250塞尔维亚语 050251克罗地亚语 050252挪威语 050253丹麦语 050254冰岛语 050255翻译 050301新闻学 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编辑出版学 050305传播学 060101历史学 060102世界历史 060103考古学 060104博物馆学 060105民族学 060106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中医学 100502针灸推拿学 100503蒙医学 100504藏医学 100506维医学 100802中药学 100804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5藏药学 100806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11蒙药学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福建] 2011年成人高考考试科目及答卷方式一览表
层次 汉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朝文答卷科目 主观卷 答题卡 高 中 起 点 本 、 专 科 语文 有 有 朝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英语(专科)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日语(专科) 有 地 日语 有 无 朝文科数学 有 有 俄语 有 无 朝理科数学 有 有 文科数学 有 有 朝史地综合 有 有 理科数学 有 有 朝理化综合 有 有 史地综合 有 有 理化综合 有 有 专 升 本 科 政治 有 有 朝文政治 有 有 英语 有 有 朝文英语 有 有 日语 有 无 朝文日语 有 无 教育理论 有 无 现代朝鲜语 有 无 艺术概论 有 无 高等数学(一) 有 无 高等数学(二) 有 无 大学语文 有 无 民法 有 有 生态学基础 有 有 医学综合 有 有 蒙文政治 有 无 大学蒙古语文 有 无 汉语文 有 无 现代汉语 有 无
[福建] 全国各地成人高考报名费收费标准汇总
说明:由于各地成考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以下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当地考试院最新信息为准。 最后更新:2011年9月2日 地区 考试费用 北 京 考生交报名考务费:交费方式为网上交费。根据北京市(京价[收字(2003)]第88号)和(京财综[2004]1729号)文件的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8元,专升本代收试卷费标准每人每科1.50元。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4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报名考务费112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报名考务费88.50元。 上 海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104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3〕069号)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报考高起本的考生,统考4科;报考高起专的考生,统考3科;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统考3科。 广东 每科37元 河 南 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号)规定,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应支付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27元。参加文化课统考的考生还需交纳考务费,报考高起专应缴36元,报考高起本应缴48元,报考专升本应缴75元。在网上预报名后,未进行信息确认的考生和不符合专升本报考资格的考生只退考务费,不退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 江 苏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文件,成人高考报名费为20元,考试费:高起专、高起本每门20元,专升本每门24元。高起专(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80元;高起本(考四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专升本(考三门)考生共需缴纳报名、考试费92元。 安 徽 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广 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 [2009]212 号)文件规定,考生须交纳报名费每人 40 元,考试费每人每科 20 元。高起本共计交费 120 元,高起专、专升本共计交费 100 元 辽 宁 云 南 报考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缴纳报名考试费100元,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 重 庆 每位应试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每位免试生缴纳报名费50元(含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 福 建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06〕539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考生应交纳报名考务费每生110元。 陕 西 四 川 天 津 江 西 报名考试费95元 浙 江 考生在报名现场信息确认时,缴纳成人高校报考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22号文件规定执行,每考生报考费110元 福 建 黑龙江 报名考务费150元。 吉 林 考生报名及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报考专升本的考生180元,报考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130元。专升本免试生报名费180元 湖 北 宁 夏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10]42号)文件规定,考生每人须交纳报名考试费145元 西 藏 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交纳报名费45元,考务费每科20元。
[福建] 全国调整自考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试卷结构通知
为进一步实现全国统考课程《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4754)的考核目标,结合近年来各地对该课程考试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考试起,对《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试卷结构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后的试卷结构如下: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课程代码:04745)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 题型 题量 每小题分值 大题总分值 一 单项选择题 20 1 20 二 多项选择题 5 2 10 三 名词解释 5 4 20 四 简答题 5 6 30 五 论述题 2 10 20 合计 37 100
[福建] 成考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摘录)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分为四类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第一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第二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一年。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第三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第四类违规:考生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同时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5.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招生办公室)分别按第二、三、四类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其他考试可将第三类、第四类合并为第二类进行认定和处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处理的考生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福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新变化 1、2012年起对全国统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2、对考生身份和报考条件的审查更加严格,对各招生环节监控更加严厉: (1)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3)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若对其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3、2012年经管类硕士初试科目有变化: 管理类六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和审计硕士设外语和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校经济类专业学位实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联考。
[福建] 考生须知:成人高考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三类考生可加分投档 同时,有三大类考生可以加分投档,对于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不得累计。 第一类,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1)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7)年满25岁以上人员(1985年12月31日前出生)。 第三类,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福建] 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文 英语 14:30-16:30 数学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英语
[福建] 2011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报考须知
报 考 须 知 一、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招生层次及学习形式 (一)招生层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层次有三种:1、专科起点升本科;2、高中起点升本科;3、高中起点升专科。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根据自己的需要,点击相应的招生层次。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1、脱产;2、业余;3、函授(业余指以业余时间学习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夜大学以周六、周日或晚上授课为主)。考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填报志愿时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选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三、报名方式 今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分为网上信息输入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生通过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网站,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招生的有关情况,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实事求是、准确录入个人报考信息,并自行选择好考试地点、信息确认点和信息确认时间。第二阶段:考生按选定的时间,到自己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县、市区招办设置),办理现场信息确认手续,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交纳报名考务费、进行电子摄像、确认报名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流程 1、报名时间 网上信息输入时间:8月10日-8月30日 现场信息确认时间:9月1日-9月7日 2、网上信息输入流程: (1)考生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www.fjeduzs.cn),登录网页,仔细阅读2008年有关招生文件、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 (3)选择考试地点、信息确认点(一般应在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和信息确认时间。 (4)核对所输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流水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此密码还将用于查询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及补报志愿)。 3、现场信息确认流程: (1)考生按自己选择的时间到信息确认点现场,凭本人的网上报名号进行信息确认。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及复印件。 (3)交纳报名考务费。 (4)进行电子摄像。 (5)核对信息校对单(报考层次、科类、考试科目、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时间、通讯地址等)信息无误后,签字并交确认点保存备查。 四、现场信息确认交验材料 (一)信息确认手续必须由考生本人办理。 (二)考生须带身份证或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凭附有照片及身份证号码的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役军人需由政治部出具介绍信)。 (三)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免试和录取时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需交验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免试入学的优秀运动员还需交验本人申请书和省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申请加分投档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还需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交验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填报志愿及注意事项 (一)专升本、高起本和高起专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三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二)高起本的考生可兼报相同科类的专科。在现场信息确认之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志愿进行修改,现场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升本考生是否需要加试专业课,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招生计划备注栏内的招生范围注明限招“系统职工”、“委培单位人员”的属限招条件;“面向××地区招生”是指面向在该地区生活和工作的人员,但没有户口限制。没有注明的即面向全省招生。大部分院校学习形式中的业余主要是指夜大,请务必了解清楚,避免误报。 (五)录取结束后,省招办将在网上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和专业,未录取的考生及时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www.fjeduzs.cn),在规定时间内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查询密码及校验码在网上补报志愿信息,不再进行现场信息确认。 (六)考生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110元。 六、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一)免试入学条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5、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 (二)照顾加分投档条件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居住在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级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岁(1986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加10分。 符合上述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免试、照顾加分条件一览表 项目 免试、照顾加分类别和分值 免试、照顾加分条件 免 试 注:专升本免试生须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分 值 50分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30分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20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级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 10分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七、考试时间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00 语 文 外 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5日 10月16日 9:00-11:30 政 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外 语 八、各招生层次的统一考试科目设置 (一)高起本: 理科(含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 文科(含艺术):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 (二)高起专: 理科(含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 文科(含艺术):语文、数学(文)、外语。 (三)专升本:(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哲学、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政治、英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英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英语、医学综合。 附: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升本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对照表 报考学科门类以及一级学科 统考科目 公共课 专业基础课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政治 英语 大学语文 艺术类(一级学科) 艺术概论 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高等数学(一) 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 高等数学(二) 法学 民法 教育学(职业教育类一级学科除外) 教育理论 农学 生态学基础 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 医学综合 高起本、专科外语考试科目分为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可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一种。高起本、专科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数学考试,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间供院校参考。 所有统考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每门课考试时间:高起本、专科为120分钟,专升本为150分钟。 九、考生报考时要签订“网上报名协议”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树立“诚信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认真阅读“网上报名协议”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签订“网上报名协议”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十、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部队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考生不得着制服进入考点。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擦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试科目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网上评卷的考试科目还须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卷(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垫板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起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机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数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违纪处理。 (二)因网上阅卷要求,高起本、专科考生在语文、英语科考试中,卷Ⅰ、卷Ⅱ的试题全部答在答题纸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答题,必须用0.5毫米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按答题顺序,在每道题限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的答案无效。 (三)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10月14日下午4时后)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
[福建] 教育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
教育部网站近日公布了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要引导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011年,教育部将调整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大幅增加专业学位招生比例;博士生招生向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领域或重大科技专项倾斜。 要点中提出,要引导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完成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目标的分年度招生任务,招生计划增量重点用于紧缺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人才,以及中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继续扩大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加大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的工作力度。启动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要点中强调,调整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大幅增加专业学位招生比例,新增硕士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全部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招生。博士生招生向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领域或重大科技专项倾斜。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实验计划,扩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范围,启动实施卓越医生与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和农科教合作培养农林人才。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启动实施新建本科院校合格评估工作。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加强重点专业和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试点,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长效机制。办好清华大学100周年校庆,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抓好新一轮“985工程”建设与改革,建设优势学科创新平台。深入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要点还提出,加强高校重点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高校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加快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推动高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大力开展有组织科研,积极推进高校基础研究改革试点,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启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进行新一轮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工作。加强国防科研,组织实施“十二五”装备预研教育部支撑计划项目。加强战略研究,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实施新一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着力提高咨政育人和文化传播水平。 今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稳步实施国家教育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建设。
[福建] 辉煌自考30年:生源主体三大变迁
北京自考30年,生源主体经历三次变迁。从最初的返城知青、城市在职职工为补偿学历而参加自考,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青年学子为圆大学梦选择自考,再到如今更多人希望在安稳的生活之外寻求一份充实而青睐自考,自考生源经历的三阶段变化留下了时代的印记。 第一阶段:返城知青为补偿学历选自考 高考制度的恢复敞开了高等教育的大门,但当时的大学只能让很少人实现大学梦。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白介夫回忆: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国家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建大学,致使高考的录取率只有5%.青年们上学的愿望可以用如饥似渴来形容。他当时主管教育,经常有大批人等着要见他,有高中毕业生,也有下乡回来没学上的青年。 青年要上学,干部要文凭,国家要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率先吹响自学考试的号角,其震撼力不亚于恢复高考。不知有多少人因为重新找回了上大学的希望而彻夜难眠。 自考生张汉延回忆起当初的情景就情不自禁地流下眼泪。“自考让一个穷苦的孩子圆了大学梦。”他从初二退学开始,就一直不停地寻找学习机会,最终在1980年开创的自学考试中得以实现。 原北京市国资委书记张凤朝是老三届高中生,1968年下到王平村煤矿成为一名矿工。1977年恢复高考时,他虽然梦想着上大学,但因对离开煤矿一线深深愧疚,思考再三没走进高考考场。1980年,张凤朝在报纸上看到了自考的消息,既能坚持工作又能在业余时间学习,藏在心底的大学梦被彻底唤醒。“考!一次不合格,下次再考。不管三年五载,一定坚持下来。” 三百六十行的求学者带着憧憬起航,一路行来,是一条漫长而充满艰辛的新航道。没有老师,没有辅导班,只有一本教材,一支笔;不知要点,太多难点,没有捷径,只能一字一句抠明白,理解后才得要领。有人离别校园十几年,再捧书本宛若天书。上班工作,下班理家,夜深人静之后再独自挑灯夜战…… 这就是第一阶段自考人的学习环境。时代赋予他们坚韧不拔、不服输的精神。他们把这种精神带到自学考试中来,形成了自考生的一种传统。 韩志跃曾在京郊插队,回城后在首汽工作。他参加自考时,女儿已经两岁。他在单位也担任了团委书记。那时候,一周只休息一天,能用来学习的大块时间只有周六的晚上和周日一天。“单位工作忙,回到家还上有老下有小,得闲的时候就看书,真怕自己撑不住睡着了。”为此,他跟另外4个好朋友组成了自考学习小组,晚上相约在办公室一起挑灯夜战。大家相互督促,还能讨论要点,困了就趴下眯一会,还要叮嘱学友别忘叫醒自己。 当时,考生报考最多的是党政干部基础科,开考当年就有2.3万人踊跃报考。它成为当时各级干部以及在职职工获取学历、提高知识修养、管理水平的“及时雨”。不到10年间,北京有近10万名干部参加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学习。当时密云县有120多名处级以上干部通过党政干部基础科的学习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 时代发展、经济进步突显了知识的重要性,学习逐渐成为时代主题词,早期毕业的自考生得到了英雄般的赞誉。 今年53岁的徐逸飞听说谁考过了自考,总是竖起大拇指:“这些人太了不起了!我当时也找来两本书看,开始也想报名,但是后来觉得太难了,没有坚持下来。 第二阶段:高考落榜生为补充学历择自考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返城知青基本完成学业或退出了自考,接过接力棒的是众多因为高考落榜而无缘大学的适龄青年。如果说八十年代的自考是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一种补偿,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自考又承担起高等教育学历补充的重任。 张玲玲来自黑龙江,1992年高考只考了300多分。高中时学习不太用功的她接受了这个现实。别人去上大学,她去了海南打工,在游戏厅一干4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她逐渐意识到学习的重要,人要在社会立足,没有知识不行。为了改变命运,她再次求学。这次,她选择了北京。北京是全国教育文化中心,一流大学和老师多,学习氛围浓厚。为了节省房租,她住在北五环外的城乡结合部。为了在辅导班占到第一排的位置,她总是第一个到教室。后来,老师把钥匙交给了她。晚上下课九十点钟,她摸黑骑自行车经常摔跤。课余时间,她经常到人大上自习,坚持不下去的时候,就对自己说,一定要跟人大毕业生一样。两年过后,她拿着专科毕业证找工作时,老板说了一句:“真不容易。”她知道,命运的转折点已经到来。“自考给了我自信。人有了自信,就有了一切。”凭着自考的积累,她很快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现在已经是事务所的会计师了。 那时,民办助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众多未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来到北京上民办高校。他们成为北京自考的主力军。这阶段,70%的考生年龄在25岁以下,他们没有经历上一代考生那么大的波折,但同样是不甘心消沉的寻梦人。 自考第二个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速道,新兴行业人才及其匮乏。而高校人才培养数量有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在一些新兴领域,由于高校专业设置周期较长,一定时期内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自考专业灵活的特点正好弥补了高校专业的空白点。北京自考适时地接受行业委托,办起了护理学、中医学、统计学、公安管理、小学教育、通信工程等新专业。新兴专业使得自考生源大幅增加。 据北京邮电大学自考办主任张本卿介绍,当时通信行业处在迅速发展期,系统内的职工需要提升学历,而全国只有几所邮电大学有通信专业毕业生。自考有了通信专业后,考生报考非常踊跃,北邮还在各省设置了办事处,为外地考生提供服务。 同样火爆的还有小学教育和护理专业。全市有万余人通过参加小学教育专业取得了专科学历,占5万教师总数的近四分之一。全市数万名在职护士中,有8000多人通过自考取得护理专科学历,400多人取得了护理本科学历。人民医院、北大医院、友谊医院、宣武医院等医院都有三分之一的护士参加了自考。 第三阶段:各行各业好学者为终身学习迷自考 进入新世纪后,历史又赋予了北京自考新的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学习型城市服务。参加自考成为众多考生终身学习的方式。虽然不再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考生那样迫切需要通过学习提高文化水平,但迷恋自考,完善自己,掌握人生主动权,仍然是众多考生的真实想法。 孟昭华是一位妈妈考生,她在大学学的是艺术设计专业,毕业后在一家设计公司收入不菲。但是组建家庭并有了可爱的女儿后,她却觉得安逸的生活中少了点什么。那是一种学习的冲动、不懈追求的愿望在催促她。她报考了自考心理学专业。这是北京大学主考的一个专业,与她所学的艺术专业毫不搭边。每天晚上,孩子睡着之后她翻开厚厚的书本,慢慢探究心理学的奥秘。周末,她牺牲了原本应该陪孩子玩的时间用来学习。渐渐地,孩子也像爸爸一样支持妈妈学习。孟昭华说,其实,孩子是她参加自考的最大受益者。在女儿成长过程中,她遇到很多亲子问题,因为掌握了心理学知识,她能从女儿心理成长的角度解决这些问题。 据北京市自考办统计,高中毕业生和民办高校学生参加自考的人数有所下降后,高职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和专升本的考生增加了,在职考生的比例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在2009年下半年新增自考生中,具有本科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14%,具有专科学历的占到了52.52%。 虽然自考生源一直在变化,但是从生源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今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不仅仅是未能进入普通高校的广大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它也成为构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进程中越来越受社会欢迎的重要学习方式。
共 452 条/23页
19
20
21
22
23
地区搜索
全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