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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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7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编排工作顺利结束
2017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已于9月14日顺利结束。全省共确认考生50734人,比去年增加5779人,其中专升本30442人、高起本491人、高起专19801人。
9月27日,省教育考试院召开2017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统一编排及考务培训会议,在考试院领导、纪检人员、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共同见证下,今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统一编排顺利结束,全省共设置10个考区、52个考点、1666个考场。会议还对今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布置并开展考务培训。
目前,各考区的考试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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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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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公示时间:6月21日-7月5日
联系电话:0591-86215635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电子邮箱:ksypzc@mail.eeafj.cn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6月21日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中学
测试项目
测试小项
招生院校
录取优惠分值
备注
17351121151596
张睿宇
男
福建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北京理工大学
1
20
17350781150020
熊逸伦
男
邵武市第一中学
1
民乐团
华中农业大学
1
20分;分项划定合格标准:舞蹈团86,合唱团81.67,话剧团86.33,民乐团84.33,交响乐团80
17351181130025
陈明薇
女
福清第一中学
1
钢琴、竖琴
河海大学
2
17350428150006
陈林赫
男
将乐县第一中学
1
钢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17350721150305
丁忻涛
男
南平市顺昌县第一中学
1
钢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一中
2
无
华东师范大学
1
录取优惠政策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681170001
王珏
女
龙海第一中学
2
无
华东师范大学
1
录取优惠政策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3121151620
邓谦一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长笛
上海交通大学
1
专业成绩最低达标线为80分,专业成绩达标后按专业试成绩(70%)与文化成绩(30%)加权排队认定名单。X值为20分。
17351503150442
陈心钰
女
泉州第五中学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民族唱法
17353203151520
韩叶青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美声唱法
17353208150423
吴宜牧
男
厦门外国语学校
2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美声唱法
17350784130001
吕溪勇
男
建阳第一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206151211
林泽欣
女
厦门市第六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0481150214
高乐
女
永安市第一中学
3
无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
17353203151773
徐慧多
女
厦门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2
优惠分值为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小提琴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大附属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大提琴
17350203151270
孙憾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中提琴
17350481150031
潘才旭
男
永安市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长笛
17353503150493
郑哲明
男
泉州第五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0503150504
林怡婧
女
泉州第五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3121151324
叶文宇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萨克斯
17350681110662
张立柔
女
江西省吉水中学
1
西洋管弦乐
厦门大学
1
优惠分值为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小提琴
17350102170249
邱昱伟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钢琴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0802170003
罗越
男
龙岩第一中学
5
节目主持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一中
1
民族乐器
华南理工大学
1
20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美声唱法
中国政法大学
1
考生2017年高考实际考分(不含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最终模拟提档线以下20分以内且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以上,我校将予以录取。
17351121151596
张睿宇
男
福州市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2
0
17353203151773
徐慧多
女
厦门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1
20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南京大学
1
20
17350203151792
林崝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
上海财经大学
1
20
17353203151520
韩叶青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女)
东南大学
1
20
17353121151559
包彦琨
男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东南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建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中南大学
1
20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大提琴
中南大学
1
20
17350802170003
罗越
男
福建龙岩第一中学
5
话剧
中南大学
1
20
17353206151279
曾梓敖
男
厦门第六中学
1
西洋乐类
湖南大学
1
20
17353206151279
曾梓敖
男
福建厦门第六中学
1
单簧管(含英国管)
华中科技大学
1
X=20
17353208150688
杨逸竹
男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单簧管(含英国管)
华中科技大学
1
X=20
17350104170022
王戈
男
福建师大附中
1
西洋弦乐(大提琴)
天津大学
1
20分
17350102170249
邱昱伟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键盘(钢琴)
天津大学
1
20分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西安交通大学
1
17353104150662
林炎峰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声乐
西安交通大学
1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中山大学
1
20
17353104150662
林炎峰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男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0203151368
吕聿迪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0681170001
王珏
女
龙海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中山大学
1
20
17353121151131
吴慧雪
女
福州第一中学
1
古筝
中山大学
1
20
17350208150018
陆妤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小提琴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3121151559
包彦琨
男
福州一中
1
小提琴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3121151620
邓谦一
男
福州一中
1
长笛
清华大学
5
录取优惠为清华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6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加权算法为专业测试成绩和文化测试成绩归一化处理后再进行加权。
17350203151368
吕聿迪
女
厦门第一中学
2
声乐-女高音
东华大学
1
X=20
17353206151420
汪宸宾
男
厦门第六中学
2
声乐-男高音
东华大学
2
17353121151369
林宸
女
福州市第一中学
2
女高音
浙江大学
1
10
17350182130019
林逸婧
女
福州市长乐市第一中学
3
舞蹈(女)
浙江大学
1
10
17353121110448
薛琬荷
女
福州市第一中学
1
古筝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20
17350208150018
陆妤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1
小提琴
北京大学
1
17353121110421
林冰慧
女
福州市福州第一中学
1
小提琴
武汉大学
1
备注:
测试项目:1:器乐;2:声乐;3:舞蹈;5:其他。
录取优惠分值:1: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X分(20分以内)且不低于一本线;2:一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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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公示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来信来电反映。
公示时间:6月21日-7月5日
联系电话:0591-86215635
通讯地址: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电子邮箱:ksypzc@mail.eeafj.cn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6月21日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福建省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中学
证书等级
证书项目
院校名称
考试类型代码
测试项目
录取优惠分值
17350203151050
沈国政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2
游泳
浙江工商大学
1
游泳
1
17352503180014
杜家宝
男
泉州市剑影实验学校
1
武术套路
华东交通大学
2
武术
3
17350203140039
王嘉祺
男
厦门市松柏中学
1
国际象棋
上海财经大学
2
棋牌
3
17350206140040
李鑫阳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1
足球
2
17350104150638
林胤龙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篮球
华东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402150426
潘长禹
男
三明市第二中学
2
羽毛球
华南农业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0602180004
郭飞扬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华南农业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3206151503
杨杰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网球
南京农业大学
1
网球
2
17350602140024
吴彬彬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南华大学
2
排球
3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厦门市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北京理工大学
1
武术
2
17350305110213
黄伟鹏
男
北京市理工大学附属中学南校区
1
武术套路
北京理工大学
1
武术
1
17350124110011
游皓钧
男
闽清县第一中学
2
篮球
安徽工业大学
1
篮球
1
17350625140003
刘尧渝
男
长泰县第一中学
1
排球
湖南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302140019
程曦
男
莆田市第一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0181110046
林圣豪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0102151932
陈明璐
女
福州市格致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2
篮球
3
17353212110654
李博韬
男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0602110187
殷锐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州大学
2
游泳
3
17353304140012
李鹏宇
男
莆田市第二中学
1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2
17350104151378
冒戎威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2
17350128150728
林君凯
男
平潭县城关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2140012
林晨
男
莆田市第一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13
俞晓航
男
莆田市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州大学
1
篮球
1
17350102152669
池哲轩
男
福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203110314
公思逸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51972
林泽汉
男
漳州市芗城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市第六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3151140
吴斯桓
男
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10242
林雨琨
男
永安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10184
郑鸿哲
男
永安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132
林铮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81151147
郑海冰
男
永安市第十二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032
郭铭煜
男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80011
谢晓沫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80057
郑雨萱
女
沙县金沙高级中学
1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3206151332
林佳欣
女
厦门市第六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582111136
洪海媚
女
泉州市侨声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10083
颜杨麒
女
漳州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102111050
卢冰
女
福州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8110402
陈芷欣
女
厦门市外国语学校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403150349
林瀚文
女
三明市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州大学
1
游泳
2
17350181180002
翁辉煌
男
北京市翔宇中学
2
田径
华中农业大学
1
田径
2
17350203180027
吴稷
女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游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游泳
1
17353212110654
李博韬
男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游泳
1
17350627180012
黄晨凯
男
南靖县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1
羽毛球
2
17353302140009
佘超宇
男
莆田一中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篮球
3
17353302140001
陈哲镜
男
莆田五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302140017
陈章泽
男
莆田第一中学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09
游庶东
男
莆田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40038
陈康欣
男
翰英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104180017
叶沛宇
男
福建师大附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4140007
陈伟强
男
莆田第二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104110304
黄为钊
男
福建师大附中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10575
陈海斌
男
翰英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582110254
姜舒容
女
晋江紫峰中学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篮球
3
17350305110206
唐清萍
女
莆田二十五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2
17350102140002
邱锦凤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3305110207
姚晨婷
女
莆田二十五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213140002
李敏敏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8151131
游文惠
女
平潭城东中学
2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124110324
刘华鑫
女
闽清一中
1
篮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篮球
1
17350602180001
许智
男
漳州一中
2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2
17350625140009
陈鸿杰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583180033
俞佳锭
男
南安侨光中学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625180002
林炜健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583151997
温少威
男
侨光中学
2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304110096
林宏
男
莆田哲理中学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625140004
林志斌
男
长泰一中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0104151310
王诗怡
女
福州外国语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4140063
黄琳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2
17353104140032
姚紫琪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3104140061
郑浛鑫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福建师范大学
1
排球
1
17353702140047
李雯瑶
女
武夷山二中
2
田径
福建师范大学
1
田径
2
17350124110308
黄煌
男
闽清第二中学
2
田径
福建师范大学
1
田径
1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2
17350104140064
翁康杰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3503140040
许世湘
男
北京师范大学泉州附属中学
1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福建师范大学
1
游泳
1
17350582111772
苏雪婷
女
晋江市第二中学
1
田径
扬州大学
2
田径
3
17350524110126
许珍珍
女
安溪第一中学
1
乒乓球
河海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乒乓球
河海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602180002
吴丰照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排球
海南大学
1
排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海南大学
1
足球
1
17350104140009
刘立滢
女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篮球
南昌大学
2
篮球
3
17353104140011
欧阳泽琳
女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
篮球
南昌大学
2
篮球
3
17350602140020
杨黄诗绮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南昌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3180001
伊宇翔
男
福州第八中学三江口校区
1
篮球
湖南大学
1
篮球
2
17352206140030
屠旭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湖南大学
1
足球
2
17350602180004
郭飞扬
男
漳州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同济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2503180013
雷富凯
男
泉州市丰泽区剑影实验学校
1
武术套路
华中科技大学
2
武术
3
17351582111398
林益杭
男
晋江市子江中学
2
武术套路
华中科技大学
1
武术
1
17350102110784
陈雨佳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羽毛球
中国政法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0203140010
钟煜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1
足球
2
17350124110308
黄煌
男
闽清县第二中学
2
田径
集美大学
1
田径
1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3111150135
李逸俊
男
福州第七中学
1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30007
孟浩然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30191
周宇炫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10332
杨境泽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524111289
王武将
男
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2
17350603140006
黄屹杰
男
漳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211150779
林艺翔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3681140006
张少艺
男
龙海五中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603140007
林鹏辉
男
漳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2
武术套路
集美大学
1
武术
1
17350602140007
许文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集美大学
2
游泳
3
17353104140066
董胤荣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游泳
集美大学
2
游泳
3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2
17350481151147
郑海冰
男
永安市第十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2
17350427150659
杨思成
男
沙县第一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40008
黄文佳
女
漳州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40006
陈鑫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0402110035
陈晓栗
女
三明市实验中学
2
游泳
集美大学
1
游泳
1
17353211110428
陆盛芊
女
厦门集美中学
2
网球
西南石油大学
1
网球
1
17353211110428
陆盛芊
女
厦门集美中学
2
网球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1
网球
1
17353502140030
董雯雯
女
泉州体育运动学校
1
击剑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
击剑
3
17350203110314
公思逸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80005
魏玮浩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2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1
游泳
天津大学
1
游泳
1
17350212140089
叶婕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赛艇
天津科技大学
1
龙舟
2
17352212140118
尚雨航
女
厦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2
赛艇
天津科技大学
1
龙舟
1
17350602180011
谢晓沫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50285
陈昊威
男
漳州第一中学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288
黄逸昆
男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1
游泳
东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627180012
黄晨凯
男
南靖县第一中学
2
羽毛球
南昌航空大学
1
羽毛球
2
17350402150426
潘长禹
男
三明第二中学
2
羽毛球
南昌航空大学
1
羽毛球
1
17353104150728
郑鑫烁
男
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2
篮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篮球
1
17351206140035
江煜超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足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邮电大学
1
足球
1
17350181150314
叶志坤
男
福清第一中学
2
田径
太原理工大学
1
田径
1
17350602140021
吴荻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北京师范大学
2
排球
3
17350302140015
彭凌
男
莆田第一中学
1
篮球
华侨大学
2
篮球
3
17351502151861
许明旭
男
泉州市第七中学
2
篮球
华侨大学
1
篮球
2
17350602110187
殷锐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华侨大学
2
游泳
3
17350481110242
林雨琨
男
永安市第三中学
2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3502140063
王思思
女
泉州科技中学
1
游泳
华侨大学
1
游泳
1
17353104140025
陈天源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羽毛球
华侨大学
2
羽毛球
3
17353206140044
吴樾
男
厦门第二中学
1
足球
华侨大学
2
足球
3
17353203180035
林晓健
男
厦门市科技中学
2
足球
华侨大学
1
足球
1
17353212110158
何宸源
男
厦门市五显中学
2
网球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1
网球
1
17350627140001
陈杰伟
男
南靖县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1
跆拳道
吉林农业大学
2
跆拳道
3
17353203151733
林正泽
男
厦门第一中学
2
武术套路
兰州大学
1
武术
2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032
郭铭煜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80039
卢亨智
男
福州格致中学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8110402
陈芷欣
女
厦门外国语学校
2
游泳
西南大学
1
游泳
1
17350213140032
朱芷敬
男
内厝中学
2
跆拳道
北京科技大学
1
跆拳道
1
17353504140020
罗雅丽
女
泉州南少林国际学校
2
跆拳道
北京科技大学
1
跆拳道
1
17350206151830
黄子回
男
厦门第二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0102152669
池哲轩
男
福州第三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3602151972
林泽汉
男
漳州市芗城中学
1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3206151332
林佳欣
女
厦门第六中学高中部
2
游泳
四川大学
1
游泳
1
17350602140019
陈可青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21
吴荻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16
吴韵婷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2
17353602140023
蔡舒宇
女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1
17350602140017
周泽朋
男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中南大学
1
排球
2
17353104140063
黄琳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
排球
3
17353104140061
郑浛鑫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1
排球
2
17353504140012
陈小艺
女
泉州南少林武术学校
1
跆拳道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
跆拳道
1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格致中学
1
乒乓球
华南师范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602180005
魏玮浩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电子科技大学
1
游泳
2
17350602140018
方瀚辉
男
漳州市第三中学
1
排球
西南交通大学
2
排球
3
17350602140007
许文杰
男
漳州市第二中学
1
游泳
广西大学
1
游泳
2
17350102110743
陈珂柔
女
福州市格致中学
2
乒乓球
贵州大学
1
乒乓球
1
17350802180004
王镜泰
男
福建龙岩第一中学
2
田径
上海大学
1
田径
2
17350124110302
林春峰
女
闽清县第二中学
1
田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田径
3
17350206140040
李鑫阳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足球
1
17353206140026
苑璟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40034
李庆斌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2203140038
夏伟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40033
李庆祥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2203140037
潘志诚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203180026
李境铭
男
厦门市湖滨中学
2
足球
广西师范大学
1
足球
1
17350628180040
陈思超
男
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
1
足球
东华大学
2
足球
3
17350102140005
郑锦锟
男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排球
北京交通大学
2
排球
3
17350104140049
黄悦
女
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1
羽毛球
北京交通大学
2
羽毛球
3
17353102140046
李昊
男
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1
乒乓球
湖北工业大学
2
乒乓球
3
17352521110640
孙力晨
男
惠安县嘉惠中学
1
篮球
厦门大学
2
篮球
3
17353213110102
李谞杰
男
厦门市翔安区第一中学
2
棒球
厦门大学
1
棒球
1
17350802180004
王镜泰
男
龙岩第一中学
2
田径
厦门大学
1
田径
1
17350603140008
黄金平
男
漳州第一职业中专学校
1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2
武术
3
17352211170053
谢国荣
男
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2
17350211110332
杨境泽
男
厦门市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0211130007
孟浩然
男
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0782110351
张子玄
女
武夷山市第二中学
2
武术套路
厦门大学
1
武术
1
17353206140025
吴江建
男
厦门第二中学
2
足球
重庆大学
1
足球
1
备注:
证书等级: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2:二级运动员。
考试类型代码:1:高考;2:单独招生文化课统考。
录取优惠分值:1:不低于二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2:不低于二本线(或相应控制分数线)的65%;3:不低于高校划定的文化单考合格线。
-
[福建] 澳门城市大学2017年内地本科招生资讯
境外独立招生、教育部认证学历,不占用高考志愿名额
国际化师资团队,开放互动式教学
澳门城市大学地处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澳门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学府;其创立于1981年,经国家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其性质等同于海外留学,学生毕业后获大学颁发之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之学历学位认证书,其学历学位,为中国教育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国际社会所承认。学生回内地后享受国家给予留学生的各项优待,同时也为将来想留学海外的学生提供一个优良的平台。
一、招生专业如下:
专业名称/名额
学制
授课
语言
专业范畴/方向
申请资格
录取原则
设计艺术学士
招生名额105
四年
中文
环境艺术设计
产品造型设计
会展策划设计
艺术品与文物复造
持有中国内地户籍;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及艺术生)
普通文/理生:参考各省市划的本科第一,二批次分数线,择优录取;
艺术生:专业成绩过各省市联考的本科线,文化成绩(高考成绩)达艺术类本科线,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工商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150
四年
中文
市场学
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
国际企业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
根据学生高考成绩
来择优录取(参考各省市划的本科第一,二批次分数线)
应用经济学学士
招生名额60
四年
中文
城市经济学
文化经济学
创意经济学
国际款待与
旅游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288
四年
中文
酒店管理
休闲和水疗管理
餐饮管理
会展管理
博彩和俱乐部管理
智慧旅游管理
国际款待与
旅游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182
四年
英文
服务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96
四年
中文
豪华旅游服务管理
资讯技术项目服务管理
物流服务管理
公共服务管理
航空及邮轮服务管理
服务业管理学士
招生名额38
四年
英文
社会工作学士
招生名额30
四年
中文
大学先修班
(预科班)
招生名额120
一年
中文
参加2017年高考的应届生和复读生(文科生、理科生及艺术生)
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及招生名额来择优录取
二、入学奖学金
种类
获奖资格
奖助方式
大学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50分,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和住宿费
二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20分,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和50%住宿费
三等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择优颁发。
豁免首年之学费
澳门基金会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且为我校注册新生之前4名。
资助澳门币3万元,
其后学年在学成绩绩点达3.0或以上可继续享有。
中国银行奖学金
2017年高考成绩达考试所在省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且为我校注册新生之前10名。
资助澳门币3万元
三、精英班—国际商务领袖实验班(工商管理学士)
报名资格及对象:报工商管理学士专业且高考成绩达一本线及以上的内地生,择优选拔。
名额:20名(全免学费)
精英班特色:
全英教学
小班教学
导师制:学院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商界精英担任学生的个人导师。
实习计划:学院组织学生参观各大工商企业和机构,认识企业的管理实质。此外,还安排学生在香港、内地或海外企业或城市大学在各企业设立的实习基地进行暑期实习。
跨文化体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第一个暑期将统一安排赴北美、第二个暑期组织赴欧洲和葡萄牙、第三个暑期安排赴亚洲,通过对上述地区的高校和企业的学习交流和考察,亲身感受跨文化体验,拓展国际视野。
四、重点班—国际旅游专才精英班(国际款待与旅游业管理学士)
相关信息稍后公布
五、申请方式及招生咨询
直接登入大学官网http://www.cityu.edu.mo 首页点击最上面的【网上报名】
申请时间:2017年5月1日开始网上申请
澳门城市大学招生事务处:周老师 15363556357/00853-85902710;庄老师 15338164655/00853-859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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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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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将于本周末举行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将于5月20日-21日举行,我省考试地点统一安排在福州市第十五中学(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44号),共有468名学生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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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预申请毕业工作的通知
闽考院自〔2017〕11号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为考生提供服务。经研究,从2017年开始,我省实行自学考试考生网络预申请毕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毕业生网络申请
1. 自学考试毕业生预申请系统
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可登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自学考试”——“毕业预申请”,登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个人管理平台――选择“毕业生预申请”系统申请预毕业(具体操作详见“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预申请毕业操作手册”)。
2.考生毕业预申请时间
考生毕业预申请时间与当次考试统考成绩公布时间同步,上半年5月份中下旬,下半年11月份中下旬,预申请系统关闭时间为现场确认截止日。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公布。
二、预毕业生现场确认
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入系统进行预申请毕业后,在毕业生现场确认期间(当次考试统考成绩公布时间延后3-5天)到所属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和衔接专业到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提交毕业生材料(需提交的材料详见《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进行现场确认。
三、各级申请点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技术保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做好技术调试、业务改进等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做好预毕业生现场确认及材料初审工作。
从2017年开始所有预毕业生必须使用该系统申请毕业,其他申请方式不予接收受理。为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各级自考办应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相关政策宣传。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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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香港浸会大学在闽招生咨询会
香港浸大现定于2017年4月9日于厦门市举行招生说明会,详请如下:
日期:2017年4月9日(周日)
时间:上午 9:30–11:30
地点:厦门第一中学一楼四号学术报告厅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文园路75号(高中部)
讲者:教务长、招生办主任、教授代表及家长代表
内容:录象播放、大学及专业简介、招生计划及答问咨询
对象:欢迎高三学生及家长、中学老师、传播媒体,以及有兴趣了解到香港升学的公众人士出席。
网上报名: http://ar.hkbu.edu.hk/pros/admiss_schemes/mainland/news/
参加费用:全免
查询电话:852-3411 2220
电 邮:mainland@hkbu.ed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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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结束
2016年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于12月14日顺利结束。据统计,共录取新生28483人,完成计划78.54%。其中,专升本录取15967人,完成计划74.9%;高起本录取159人,完成计划66.5%;高起专录取12357人,完成计划84.02%。考生可凭账号、密码登陆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进入“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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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启动
12月5日,2016年全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动员培训会在省考试院会议室召开,部署招生录取相关工作,并开展录取工作人员岗前培训,标志着今年我省成人高招录取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成人高招录取工作分常规志愿录取和征求志愿录取两个阶段,12月5日至9日为专升本院校录取;12月5日至6日为高起本院校录取;12月7日至9日为高起专院校录取。12月10日9:00-11日18:00为考生网上征求志愿,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征求志愿,12月12日至18日为征求志愿录取。全部录取工作将于12月18日结束。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遗留问题学校处理”的录取工作机制。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统考成绩达到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认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招生政策,对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进行纠正。录取工作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开通纪检监督电话:0591-8621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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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顺利进行
我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10月29日-30日顺利举行,全省共有考生44955人,其中:专升本 26109人、高起本 314 人、高起专 18532 人,共设置15个考区、46个考点、1493个考场。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次考试总体顺利平稳,全省各考点考试秩序井然,没有发生试卷失、泄密和群体舞弊事件,平均每万科次发生违纪舞弊行为2.15例,创近年新低,实现了“平安成考”的工作目标。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院长陈明庆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通过视频指挥系统检查、指导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
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周密部署,组织召开全省考务培训会和巡视人员培训会,贯彻落实教育部成考安全保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对全省各地进一步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考务管理和巡视员应履行的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协调省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成立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考安全保卫小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试卷保管期间,每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抽查;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全省所有考场都安排在与省级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标准化考点,各考点均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防控高科技作弊的设备,把好考生身份确认和入场安检关,考试期间全部考场都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和录像;加大网上舆情与有害信息监控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切实维护考试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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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规范管理,推进“平安成考”
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将于10月29日、30日举行。全省共确认考生44955人,其中专升本 26109人,高起本 314 人,高起专 18532 人;包含免试生56人。共设置15个考区,46个考点,1493个考场。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要求,我院强化工作部署,以考试安全为核心,规范管理,推进“平安成考”。
一、抓好考生身份验证、资格审核,做好报名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成招报名环节中考生身份的验证,遏制社会助考培训机构对招生秩序的干扰,今年我院在成考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考生身份验证功能。将考生手机号码与本人绑定,手机号码设为唯一性,通过向考生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验证是否考生本人进行报名操作,达到良好效果。
今年成招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委会文件精神,规范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继续实行二次专业志愿确认,考生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待11月下旬各院校实际招生计划数下达后,再次确认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可根据个人专业发展需要,对报名时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调整)。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席会议作用
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以考试安全为核心,以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为抓手,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形成联络通畅、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措施有力、不留死角的良好工作机制。考试期间会同招委会有关部门成立成考安全保卫小组,实时搜索、监测、研判涉考有害信息,及时处置涉及本省以及服务器在本省的有害信息。加大对各种危及成考安全与秩序、侵害考生利益行为的治理和打击力度,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 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整顿涉考培训机构和助考中介”,“清理打击大规模组织异地考试、替考”等专项行动。
三、强化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一是加强考务培训。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区、考点负责人进行考务培训,并要求考点对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重点进行职业道德、警示案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培训。
二是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考试管理部门逐级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切实增强考试管理人员及考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考务工作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宣传周活动。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考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组织考生学习考试规则、考试纪律、违规处理办法,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在每位考生领取准考证同时发放“致全省考生一封信”,做好刑九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要求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完善考试安全工作预案,在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地考前对本地区考试安全保密、环境综合治理和标准化考点网上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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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省教育考试院部署高中会考和高职招考考务工作
1月13日下午,省教育考试院召开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和高职招考考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考试安全和考务管理工作,并开展考务培训。省教育考试院院长陈明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院长陈峰主持会议。主会场设在省教育招生考试指挥中心,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有关县(市、区)设分会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考务人员,各考点负责人与考务人员参加会议。
陈明庆强调,当前教育考试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考试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高中会考和高职招考即将举行,各地各考点一定要强化考试安全意识、危机意识,克服经验主义和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考试安全和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平安考试”目标。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把考试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执行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密任务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同时,要认真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二是人防技防并重,强化考务规范管理。要强化试(答)卷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无缝对接、操作规范。要实行人防和技防相结合,防范、打击替考、高科技手段作弊、群体性舞弊等严重舞弊行为。要严格按照考务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考试,加强监考和考试巡视、督查工作。特别要加强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禁物品检查工作,严防将手机带入考场。要按规定做好网络涉考有害信息监控工作,落实好考试值班和报告制度。三是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培训实效。要切实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坚持选派思想好、素质高、信得过、靠得住的人员承担安全保密工作。要认真组织全员岗前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考试工作人员考务管理能力和防范高科技作弊的能力。四是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要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加强对考生的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和违规处罚案例警示教育,营造诚信考试、守法考试的良好氛围。要制订完善的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提前做好相关条件准备,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陈明庆要求各地各考点坚持以考生为本,努力提供细致的考试服务。特别是对残疾、伤病等有特殊需要的考生,要主动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高职招考未设立考区的县(市、区),要做好考生到邻近县(市、区)参加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带队,确保考生集中食宿和路途交通安全。
会上,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和会成处有关同志分别就高中会考、高职招考的考务工作开展培训。
根据安排,2016年1月份高中会考和2016年高职招考将分别于1月16日-18日、23日-24日举行。全省高中会考报名人数共22.02万人,报考总科次59.41万;共设置83个考区,267个考点,108个上机考试考点。全省高职招考报名人数共6.08万人,其中普通高中生4.29万人、中职生1.79万人,共设置73个考区、84个考点、2402个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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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已取得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2016年始省际间转考实行电子转考,既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电子转考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的。省级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交换转考考生考籍档案。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要求
一、考生办理省际转考的,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须本人到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办理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成(继)院自考办(以下简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手续。
二、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三、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4、已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可以转出。其他实践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停考或者推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6、考生因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有误的,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更正考生信息后,才能办理转出。
7、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8、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出手续,当次不予补办。
四、转入要求
1、凡考籍转入本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2、转入考生应当在本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3、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省际转考时间
一、 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上半年1月15日——2月14日,下半年7月15日——8月14日。
2、现场确认: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不含双休日)
二、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上半年3月11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1日——9月25日
2、现场办理:上半年3月15日——3月25日,下半年9月15日——9月25日。(不含双休日)
第七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考生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考籍转出预申请,并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
2、现场确认: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待转入省(市)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出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点规定。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出模块),提取考生本省准考证号,补充完善考生转考考籍档案信息,删除不符合规定转出合格成绩课程,查看试卷笔迹图像是否完整等。(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式两份(转考申请点签字、盖章,考生确认签字),一份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另一份上报省考试院存档备查(上半年3月3日前,下半年9月3日上报)。
三、考生在考籍转出预申请现场确认后,在转入省未办理转入手续前,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将保持在籍(转出)状态,既不能再申请本省自考其他业务(如:报考、免考、省内转考、毕业申请等)。
第八条 转入手续
一、考生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确认省外考籍档案是否已到达我省。
2、现场办理: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入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手续。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入模块),提取考生准考证号,审核考生转考电子档案,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是否正确,考生照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是否有笔迹图像(2016年以后通过的理论课程考试都要求提供)等。如发现不符有关规定的,应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审核无误后,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要求考生确认签字,并由申请点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予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将转入考生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等),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 考生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将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并入省内准考证号。
四、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已送达我省的考籍档案,2016年后仍可以按原政策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 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2(1).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2).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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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关于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的通知
各主考院校,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经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具体时限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平稳过渡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104个)情况表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9月25日
附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104个)情况表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停考时间
不颁发证书
时间
020101
会计与统计核算(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82205
工业工程(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82220
工业工程(基础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100301
临床医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100504
中医学(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A07
统计(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3
党政干部基础科(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5
统计(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8
农村金融(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9
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09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1
农业经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4
教育(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6
价格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7
人口学(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18
公安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0
政治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1
税收(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2
海关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3
中医(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24
物资经济(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3
导游(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4
饭店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B38
办公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现已不颁发
020107
保险(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08
保险(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11
证券投资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113
土地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12
企业财务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55
连锁经营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76
环境保护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103
监所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305
乡镇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30307
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40302
体育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50407
音乐教育(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50408
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60102
历史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60201
档案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70202
物理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70302
化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304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309
机电系统智能控制(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604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4
电子技术(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6
通信技术(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08
计算机通信工程(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710
计算机网络(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0802
道路与桥梁工程(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101
环境工程与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102
环境工程(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201
化工工艺(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401
农产品储运与加工(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1403
农村机电(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82217
电子政务(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102
农学(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104
园艺(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401
畜牧(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90701
农业推广(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100201
预防医学(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5年下半年
020219
电力市场营销(专科)
现已停考
2017年
090608
林业生态环境管理(专科)
现已停考
2017年
090609
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独立本科段)
现已停考
2017年
020103
财税(专科)(原财政)
2015年
2016年
020121
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
2016年
2016年
020166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20242
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专科)
2015年
2016年
030304
市政管理(专科)
2015年
2016年
050103
涉外秘书(专科)
2015年
2016年
050112
涉外秘书(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70102
数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80705
电子工程(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80722
应用电子技术(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1301
印刷包装技术(专科)
2015年
2016年
082218
电子政务(独立本科段)
2015年
2016年
020115
经济学(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20116
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
2016年
2017年
020214
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专科)
2016年
2017年
030108
律师(基础科段)
2015年
2017年
031008
律师(本科段)
2015年
2017年
040104
财税(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1
管理工程(原工业管理工程)(专科)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
2016年下半年
2017年
050102
秘书(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134
英语翻译(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202
日语(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215
经贸英语(应用本科)
2017年
2018年
050310
播音与主持(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314
播音与主持(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410
美术教育(独立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416
建筑设计(本科段)
2017年
2018年
050420
数字媒体艺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50422
建筑设计(基础科段)
2017年
2018年
071601
信息管理与服务(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0766
数字多媒体技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0832
路桥施工技术与管理(专科)
2017年
2018年
081733
轮机工程技术(专科)
2017年
2018年
090305
中国茶艺(专科)
2017年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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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考对象:已取得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第三条 转考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省内转考和省际转考。
第二章 省内转考
第四条 省内转考采用网络转考方式。考生在省内跨市或跨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取得转入地准考证号半年后,可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自学考试→网上转考”申请办理网络转考。网络转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15日。网络转考考生无需到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第五条 考生在办理网络转考时,因转出与转入准考证信息不符无法办理的,必须到准考证号所属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信息后,再重新办理网上转考手续。
第六条 考生通过网络转考申请成功后,即时打印“省内转考申请结果”,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省际转考
第七条 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未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的转考手续(如:考生自带考籍档案)不予承认。
第八条 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其中毕业考核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必须参加转入地组织的考核,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第九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1门以上(含1门)课程合格成绩,因工作需要或调动须转往省外的,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合格成绩单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二、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步骤
1.接受考生申请考籍转出,查验考生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转出省外”模块。根据考生准考证号提取考籍信息,认真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合格课程及成绩。如发现考籍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确认、修改,再办理转出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到有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五、因未能及时送交《福建省自学考试转出名单汇总表》,导致考生转籍延误,其责任与解释工作由经办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条 转入手续
一、 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当在转入地报名报考,得我省的准考证号(简称:现准考证号),并登陆“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福建省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名单”查看,确认省外考籍档案已到达我省,并记录下自己的“档案号”。
二、考生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现准考证原件、复印件,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凭证(单科合格证或成绩证明)原件、复印件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到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三、地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步骤
1.接收考生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或《转考介绍信》)原件,并在现准考证复印件上注明考生“档案号”。
2.运行“毕业审核”系统,进入“省外转入”模块。根据考生提供的“档案号”提取考生转入考籍档案信息,认真审验考生提供的材料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等信息是否与提取的考籍档案信息一致。如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报省教育考试院联系确认、修改后,再办理转入手续。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系统录入考生现准考证号,执行“省外转入”程序。(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帮助)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省转入登记表》,签名、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在每次考籍归档(1年3次:2月15日、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福建省自学考试省外转入考生对照表》,并按表格顺序附上考生现准考证复印件(注明“档案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四、凡考籍转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五、省教育教育院负责在每次考籍归档前,处理省外转入考生合格课程成绩和电子图像信息并在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官网“历史成绩”中查到省外转入合格课程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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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进一步完善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毕业申请
第二条 毕业申请条件
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申请本科专业毕业证书的还应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申请时间及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的4、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双休日)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和衔接考试专业考生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毕业申请。
3.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毕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转考凭证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鉴定表》。其中,《毕业生申请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大厅→自学考试”下载,《毕业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下载,并按表格说明填写相关内容。
4. 本科毕业生除了提供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如果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前置学历证书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与现身份证信息不符的,还应到原发证单位提交更正申请。
第三章 受理毕业申请
第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毕业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本科专业要求查验专科原学历证书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四章 毕业注册
第六条 各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在受理毕业申请的同时进行毕业注册。毕业注册时,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须与考生信息总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审核”系统内“毕业注册”模块打印《单个注册核对单》,经考生当场校对有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 如果考生姓名中含生僻字而电脑无法显示的或确须更正姓名的,受理自考办应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如果考生身份证号从15位升至18位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并通过“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修改后,导出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 如果考生为军人,应取军人证数字前6位加8位出生年月日再加4个“0”(如:******198205010000)。
第五章 毕业审核
第十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 各审核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
1.审核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必考课程是否合格、完整。
2.审核选考课程的门数及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3.审核顶替英语课程的学分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是否一致。
4.审核合格课程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及笔迹是否一致。
5.审核考生是否存在违纪记录,是否须推迟毕业。
6.查验本科毕业生的原专科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4款对每一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录入预毕业生数据。根据系统内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课程添加或删除,确保预毕业生课程库完整、准确(本科专业要求在系统“免公证录入”模块中录入原专科学历系我省自考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毕业材料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毕业材料包括:“毕业审核”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毕业生简表》、《毕业生统计简表》和《毕业生姓名更正情况登记表》;本科专业毕业生原专科学历证明材料(按《毕业生简表》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1-5款要求,在“毕业审核”系统中复审其所属毕业生。复审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毕业审核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有条款要求对所有毕业生进行终审。终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打印《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未通过终审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由当地自考办或所属主考院校自考办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毕业证书验印与颁发
第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依据《毕业生名册》,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验印。
第十七条 验印后由各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向考生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袋》(档案袋内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发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鉴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毕业证明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办。
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持报纸、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真伪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验。毕业生电子注册未上网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进行学历认证,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具学历认证书。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毕业审核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负 责、对自学考试质量和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注册、审核、验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
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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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教考试[1996]3号
(1996年3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
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应考者按照实验考核大纲进行实验,记录实验内容和心得体会,实验结束时写出实验报告。
接受实验的单位要根据实验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定实验和考核任务。对应考者在实验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者学校根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实验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
(3)设计内容;
(4)必要的数据和要求;
(5)计算要求;
(6)具体实施意见;
(7)完成的时间;
(8)参考资料;
(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订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内容、方法。
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院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评审,对确定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询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应考者的成绩档案由省考办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有关单位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二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向应考者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省考委及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委托开考专业,由委托考核部门向省考委交纳实践性环节考核补助费。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省考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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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