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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即将开考
201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将于3月12日(星期六)开考。 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学段 上 午 下 午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机考) 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 (机考)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小学)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 中职文化课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考试注意事项: 1.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考试; 2. 纸笔考试请带黑色签字笔和2B铅笔; 3. 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按监考老师指令顺序入场,入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 4.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入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5. 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 6. 参加纸笔考试科目的考生,请在该科目答题卡上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卡黑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7. 考生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作弊处理; 8.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如有问题可举手示意。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切勿轻信网上各种涉考谣言及诈骗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并希望广大考生诚信考试,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切勿作弊。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附件1: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场规则 1. 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 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时,需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报名所用证件号,并与屏幕显示的考生信息进行核对。如屏幕显示信息与本人情况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 5. 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提交作答信息离开考场。 6. 考生所有答题操作均在计算机上进行。 7. 考试时间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停止考生作答,并提交作答信息。考生须在考试时间结束前完成提交操作。 8.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无法正常作答的,应立即举手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0. 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离场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答题;离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11.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 1. 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签字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移动电话、手提电脑等物品。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 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类别、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5. 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6. 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 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8. 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签字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9. 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1.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考试诚信档案系统中。 附件2: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海] 香港理工大学将在沪举行2016年本科招生说明会
香港理工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高校之一。学校将于2016年3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00-12:00在同济大学逸夫楼一楼报告厅(地址: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举行“香港理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说明会”。届时理大招办主任将在现场介绍香港理工大学的办学特色、教育理念及本科招生计划等,详细资讯请查看香港理工大学招生网页:www.polyu.edu.hk/study 。考生和家长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香港理工大学招生信息平台”(微信号:HongKongPolyUzs)获取更多招生信息。 “香港理工大学招生信息平台”二维码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即将举行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3月5日在上海体育学院(清源环路650号)举行。 已于2月28日现场确认的考生,请于3月5日上午7∶00持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到上海体育学院报到,参加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 特别提醒考生: 7:30正式开考,迟到15分钟将取消本次体育项目的考试资格。
[上海] 2016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内地新疆中职班)专业计划汇总表
学校代码 院校 名称 专业志愿代码 招生专业名称 学制 学历层次 科类 学费标准(元/年) 新疆内职班招生计划 走读情况 备注 A59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现场确认地点:宝山区锦秋路299号) 01 物流管理(货代、跨境电子商务)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2000 6 住读 05 物业管理(物业管家、物业经营与管理)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2000 4 住读 须面试,详见学校网站 06 旅游管理(邮轮旅游、主题公园、旅游电子商务)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2000 5 住读 须面试,详见学校网站 14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软件设计与应用)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2000 6 住读 15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维修、汽车电子及新能源)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2000 5 住读 17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加工) 3 高职(专科) 艺术类 15000 5 住读 18 人物形象设计 3 高职(专科) 艺术类 15000 5 住读 22 戏剧影视表演 3 高职(专科) 艺术类 16000 4 住读 须面试,详见学校网站 招生计划合计: 40 人 40 A4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现场确认地点: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 01 会计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共计招收80名 住读 02 会计信息管理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3 报关与国际货运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4 物流管理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5 国际经济与贸易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6 市场营销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7 电子商务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8 国际金融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09 金融管理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10 机电一体化技术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11 数控技术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12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13 护理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须面试,详见学校网站 15 民航运输(民航商务)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3 高职(专科) 普通类 13000 住读 招生计划合计: 80 人 80
[上海] 2016年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现就上海报考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 考生须于3月1日至3月15日登录联招办网站(http://www.ecogd.edu.cn),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等)进行预报名。具体要求参阅网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现场确认 预报名成功后,考生本人须于3月28日至31日(9:00-11:00,13:30-15:30,)携带以下材料前往上海报考点(地址:徐汇区钦州南路500号)进行现场确认并拍摄照片,同时缴纳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 港澳地区考生: 1. 香港/澳门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 往届高中毕业考生提交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提交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应届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1份; 4. 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高中各学年成绩证明原件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入学时补缴最后一学期成绩单); 5. 网上报名表打印件1份。 台湾省考生: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 往届高中毕业考生提交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提交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原件1份; 3. 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高中各学年成绩证明原件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入学时补缴最后一学期成绩单); 4. 网上报名表打印件1份。 华侨考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含基本资料页、签证页及出入境章),提供近四年出入境时间简历1份(含出入境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时间); 2.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原件1份; 3. 往届高中毕业考生提交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提交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原件1份; 4. 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高中各学年成绩证明原件1份(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入学时补缴最后一学期成绩单); 5. 网上报名表打印件1份。 三、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5月21日(星期六)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英语 5月22日(星期日)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物理、历史 16:00—18:00 化学、地理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20日(9:00—16:30) 领取地点:上海报考点(地址:徐汇区钦州南路500号) 四、注意事项 1. 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报名中若发现证件或递交材料有疑,将提请公安部门或相关签发部门进行认定,对涉嫌伪造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持外国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成绩单的考生,须将证书(证明)和成绩单翻译成中文并作公证。 2. 根据联合招生简章规定,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2012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纪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3. 上海报考点只接受现场确认,不接受邮寄及代办报名确认,考生本人须到报考点现场照相,并办理报考资格确认的有关手续。 4. 报名一经确认,所有数据(包括选报学校、学科)不予修改,所交报名费及报名资料不予退还。 五、友情提示 1. 考试地点:上海市第四中学(地址:徐汇区天钥桥路100号,近徐家汇)。 2. 附近宾馆:天平宾馆(天平路185号,联系电话:021-54569999);建国宾馆(漕溪北路439号,联系电话:021-64399299);宛平宾馆(宛平路315号,联系电话:021-54679888)。 3. 上海报考点咨询电话:021-64513403,64946010。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现场确认将于2月28日举行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包括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统一考试现场确认将于2月28日在上海体育学院举行。 已在网上报名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于2月28日9:00—15:00持14位高考报名号、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艺体加试全市统考现场确认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本人近期1寸报名照片2张(备用)到上海体育学院(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或长海路399号)现场确认个人信息、缴纳报名费,并领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考试准考证》。 考生所选的体育专项项目在2月28日一经确认不得更改。逾期未确认视为放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复核即将开始
凡参加艺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若需申请成绩复核,可于2月25日上午10:00至2月26日上午10:00凭考生报名号(或艺术类专业统考准考证号)和秋季高考网上报名密码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www.shmeea.com.cn)提交成绩复核申请。成绩复核仅限复核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登分错情况,不重新评分,考生不能查阅试卷。复核结果将于3月1日上午10:00公布,届时考生可再次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上海] 2016年本市中招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将于2月24日开始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43号)文件规定,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信息确认将于2月24日开始。 从2016年2月24日10:00起至3月11日16:00止,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在校应届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com.cn/www.shm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请考生和家长们按照报名日程表(详见附1)上的时间段,在就读学校及所在区(县)招生部门的安排下,分批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在就读学校进行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若在规定时间内由于网络等原因未能上网报名,请及时与就读学校联系,由学校协助完成报名。 从3月4日10:00起至3月11日16:00止,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往届生和返沪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应届生以及往届生、返沪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13日至14日到报考区(县)考试招生机构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确认时须带好报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2,确认地点和时间详见附3)。 符合本市中招报名条件的补报名学生,第一次补报名时间为4月11日,第二次补报名时间为5月13日。 符合中职校自主招收随迁子女报名条件的在校应届随迁子女,参照本市中招应届生安排进行报名信息确认。中职校招收随迁子女的补报名学生,第一次补报名时间为4月11日,第二次补报名时间为5月13日(具体要求详见附4)。 附:1.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3.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各区县信息确认安排一览表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 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各区(县)信息确认安排一览表
区 县 地 址 咨询电话 交 通 工作时间 上午 下午 黄浦 凤阳路186号(近黄河路) 63271614 地铁1、2、8号线,公交21、15、18、802、930、46、518、20等 8:30-11:00 13:00-15:30 徐汇 百色支路28号 54361041、54361441 720、820、824、973路 8:30-11:00 13:30-16:00 长宁 茅台路472号 62787558 836、88、127、519路等 8:30-11:00 13:30-16:00 静安 新丰路558号 62882414 24、36、76路等 9:00-11:00 13:30-16:00 静安 (原闸北) 共和新路710弄32号 56727968 46、95、210、912、916路 9:00-11:30 13:30-16:00 普陀 中山北路3489弄24号 62221299 地铁3、4、13号线,公交67、69、224、909、947路(金沙江路 华师大站) 8:30-11:00 13:30-16:00 虹囗 大连西路203号 63061213 地铁8号线,公交70、79、222、853、937、975路、 9:00-11:00 13:30-16:00 杨浦 延吉东路55号 55833009 103、220、115、863、868、874路 9:00-11:00 13:30-16:00 闵行 沪光路120号(君莲学校内) 64921788 闵行25路、闵行13路、闵行14路、156路 9:00-11:00 13:00-16:00 宝山 宝山七村88号 66593210 711、952路、宝山7路、10、11路 8:30-11:00 13:00-16:00 嘉定 嘉定镇城中路171弄4号 59528633 嘉定2路、嘉定13路等 9:00-11:00 13:30-16:00 浦东 潍坊七村702号 58307991、58308120、58303406、 68004487、68004482、50816736 119路、787、792、沪合线、隧道四线 9:00-11:00 13:30-16:00 金山 石化二村249号 57931325 57952056 朱卫线、石梅线 9:00-11:00 13:00-16:00 松江 中山二路590号 57815945 松江3路、5路、6路、9路 9:00-11:00 13:30-16:00 青浦 北淀浦河路1000号2楼 69220499 青浦环线3路、6路 8:30-11:00 13:00-16:00 奉贤 南桥镇南桥路446号 57410586 南桥3、4、5线 9:00-11:00 13:00-16:00 崇明 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 59622778 县城内各线均可到达(八一路中津桥路交界处) 9:00-11:00 13:00-16:00
[上海] 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地 备注 本市常住户籍考生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本市户籍证明等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考生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证》和身份证、积分通知单,考生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户籍证明(必要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等。考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 今后参加高考报名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等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2年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5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 考生父母一方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必要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须在2014年8月31日之前办出)等 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考生户籍证明等 学籍(原毕业)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等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考生本人台胞证、考生本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以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等 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的本市华侨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证明等 考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考生本人具有效签证的护照和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考生属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职工子女 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后方基地往届初中毕业生 锁定的名单 大屯、梅山、鲁矿 考生属经市教委锁定名单的部分冶金单位职工子女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 锁定的名单 指定区 考生属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锁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本条政策2017年起停止执行)。 市教委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锁定的名单等 学籍学校所在区县 外籍 考生 考生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 具有效签证的护照、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等 学籍(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说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须至2016年5月13日仍有效。
[上海] 201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日 期 内 容 对 象 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 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报名材料核对 区县中招办 2月24日至3月3日 黄浦、徐汇、长宁、静安(含原闸北)、普陀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初中学校、考生 2月29日至3月8日 虹口、杨浦、浦东、金山、松江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初中学校、考生 3月3日至3月11日 闵行、宝山、嘉定、青浦、奉贤、崇明、后方基地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 初中学校、考生 3月4日至3月11日 往届生、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区县中招办、考生 3月13日至3月14日 回户籍地(居住地等)报考考生信息确认;往届生和外省市初中毕业生报名材料核对、信息确认 区县中招办、考生 4月1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第一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考生 5月13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第二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考生
[上海] 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即将公布
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即将公布,考生可于2月15日起根据各招生单位事先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成绩。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成绩复核。全国统考科目(含单考英语,共24科)成绩复核可于2月22日9:00至2月23日16:00期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www.shmeea.com.cn)进行网上登记(不接受现场登记),具体登记流程见“操作步骤”。2月24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原登记网站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在各招生单位进行,复核的具体时间、地点请咨询各招生单位或查看相关单位研究生招生主页。 根据有关规定,成绩复核只核查考生答卷是否有漏评、加分错、登分错,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成绩总分,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 网上申请成绩复核操作步骤 1.考生使用考生编号(15位)作为用户名登录成绩复核系统,初始密码为网上报名使用的证件号码后六位数字(不含英文字母),登录后可以修改密码。 2.登录后需根据系统提示填写部分科目的成绩以验证身份。 3.身份验证通过后,在申请页面中勾选需复核的科目后点击“提交申请”,看到红色字体提示“提交成功”字样表示申请完毕,点击“退出系统”按钮退出。 4.考生如需增减复核的科目,可在开通网上申请的时间段内再次登录系统修改科目,以最后一次“提交成功”为准。
[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 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16〕1号)
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5〕2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5〕24号)精神,结合本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现状,现将2016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成人中职”)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公布如下。 一、招生学校 1.本市百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2.连续招生两年以上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一般不再纳入招生学校 范围。 二、招生对象 1.具有初、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以上的本市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复员军人。 2.具有初、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以上的在沪工作的外省市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 子女。 3.各招生学校不得招收以下人员: (1)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 (2)本市初中在校生; (3)本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结业、肄业); (4)在外省市工作或待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办学形式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成人中职班学习形式,一般以业余学习为主,也可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学习形式。成人中职教育教学应单独组织教学班,单独编制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不能委托其他学校承办。 招生学校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将成人中职教学实施方案(计划)于2016年1月22日前报市教委教研室,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凡履行过备案手续,并且2016年招生专业、年限、办学形式没有变化的学校,无需再向市教委教研室备案。 四、招生计划 成人中职招生工作分春、秋两季进行,2016年春秋两季《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附1)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和2016年6月30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未经市教委教研室备案的招生专业不得列入学校当年招生计划。 五、报名工作 1.成人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招生学校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确定招生办法。 2.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毕业证书,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表样张见附2)。 3.报名时间为:春季班,2016年1月至3月底。秋季班,2016年7月至8月底。 六、录取工作 1.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按照市教育部门有关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自主录取,录取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网上审核批准。 2.招生学校根据网上审核通过的名单,按照新生录取名册样式(附3),打印书面新生录取名册并加盖公章后,到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审核手续。 3.新生报名号由11位构成,其中学校代码(3位)、年度码(2位)、招生季节码(1位)、招生类别码(1位)和流水号(4 位)。招生学校应按要求为每位新生生成报名号,一人一号。 七、其他工作 为确保本市成人中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招生工作日程安排(附4)和学校招生人员培训要求,做好各项招生工作。 成人中职教育收费标准应按照市物价局和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0号)规定执行。 附: 1.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 2.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报名表 3.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名册 4.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日程表 附1: 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 招生学校(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年度: 招生专业 名称 6位专业 代码 年限 学习形式 计划数 办班地点 春季/ 秋季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2016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办公室电话: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办公室电话: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 说明: 1.招生专业名称和专业目录代码请严格按2010新版招生专业目录填写,如:电气技术应用053100。 2.学习形式指“业余”、“全日制”、“学分制”。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一份由学校留存。 4. 本表所列专业、年限和办学形式等必须经市教委教研室批准。 附2: 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报名表 公民身份 号码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省市 (照片) 工作 单位 手机 在沪居住地址 电话 邮编 报考学校全称 专业名称 学习 形式 □全日制 □业余制 □学分制 就业状况 □就业 □待业 本人 最后 学历 年 月 毕业(或肆业)于 本人 工作 简历 及奖励 本人学习培训简历 招生 学校 意见 招生学校盖章 2016年 月 日 备 注 备注:本报名表由招生学校印制、存档。 附3: 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新生录取名册 班级类别:(成人中专/阳光展翅/共享阳光) 年度:(春季/秋季) 学习形式:全日/业余/学分 序号 报名号 姓 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省 录取专业代码 年限 录取学校(盖章)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盖章) 经办人签名: 成人中专录取专用章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备注: 1.新生名册用Excel表格生成,并用A4纸张打印,每页25人。 2.班级类别、年度和学习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3. 录取专业必须按照2010版专业目录填写6位代码。 4.必须根据网上审核通过的名单,打印新生名册。新生名册打印一式二份。新生名册经审核盖章后,一份存招生学校,一份存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附4: 2016年上海市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日程表 时 间 内 容 地 点 2016年1月22日前 招生学校上报本校成人中职教学实施方案(计划) 市教委教研室 学校上报2016年春季招生计划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2016年3月底前 招生学校通过招生注册系统上报春季新生名单 招生学校 2016年4月8日前 1.春季新生网上审核 2.现场办理春季新生盖章手续,学校携带新生录取名册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3.办理春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招生学校 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6年6月30日前 学校上报2016年秋季招生计划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2016年9月底前 招生学校通过招生注册系统 上报秋季新生名单 招生学校 2016年10月14日前 1.秋季新生网上审核 2.现场办理秋季新生盖章手续,学校携带新生录取名册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3.办理秋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招生学校 市学生事务中心 以上日程请各校遵照执行,招生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微调,将另行通知。
[上海] 关于2016年上半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安排的通知 (沪教考院自考〔2016〕2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现将2016年上半年本市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考试安排和教材考纲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试安排 日期 时间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5月13日(星期五) 9:00-11:30 12324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14:30-17:00 12325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5月14日(星期六) 9:00-11:30 10096 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 14:30-17:00 10097 工伤与失业保险 5月15日(星期日) 9:00-11:30 03316 养老保险 14:30-17:00 10098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 二、教材考纲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及考纲名称 编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12324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王晓初、 信长星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2月 《就业与培训》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10096 劳动关系与争议 处理 《劳动关系》 杨志明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1月 《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10097 工伤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1月 《失业保险》 信长星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2月 《工伤与失业保险》(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03316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1月 《养老保险》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12325 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1月 《医疗与生育》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10098 劳动标准与劳动 监察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月18日
[上海] 关于2016年上半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安排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16〕2号)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现将2016年上半年本市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考试安排和教材考纲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试安排 日期 时间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5月13日(星期五) 9:00-11:30 12324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14:30-17:00 12325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5月14日(星期六) 9:00-11:30 10096 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 14:30-17:00 10097 工伤与失业保险 5月15日(星期日) 9:00-11:30 03316 养老保险 14:30-17:00 10098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 二、教材考纲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及考纲名称 编者 出版社 出版时间 12324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 王晓初、 信长星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2月 《就业与培训》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10096 劳动关系与争议 处理 《劳动关系》 杨志明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1月 《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10097 工伤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2年1月 《失业保险》 信长星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2月 《工伤与失业保险》(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版 03316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1月 《养老保险》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12325 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胡晓义主编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1年11月 《医疗与生育》 (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10098 劳动标准与劳动 监察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含大纲) 汪 泓主编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写 2010年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月18日
[上海] 香港城市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双联学士学位咨询会将在上海举行
香港城市大学是首批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内地招生计划的两所香港院校之一。香港城市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双联学士学位咨询会将于2016年1月29日(星期五)18:30-20:30在JW万豪酒店(地址: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 上海明天广场)举行,咨询会将介绍双联课程以及香港城市大学本科招生情况。详情可浏览网址: gs.columbia.edu/cityu-hk 或电邮至:cityuhk-jointba@columbia.edu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公布
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5〕41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考生成绩单将于1月9日起寄出,请各位考生注意查收。 附: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线确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5〕41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3门科目和单科成绩的分布情况,经审定,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为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238.00分,单科每门不低于51.00分。报考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考生的市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3门科目总成绩不低于270.00分,且其中2门科目各不低于90.00分)。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通知单将于1月9日起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给考生,考生在接到专业统考成绩通知单后,如确实对成绩有疑问,可于2月25日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仅限复核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登分错情况,不重新评分,考生不能查阅试卷。 达到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合格线要求的考生在收到统考成绩单的同时将收到专业统考合格证。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可报考统考涉及的普通高校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其中报考统考涉及的普通高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的合格考生,除了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省级专业统考的最低合格要求外,还需关注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是否再需组织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的校考,或者这些院校是否在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合格要求基础上直接再划定该校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专业报考资格线。 附: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布表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公布
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5〕41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考生成绩单将于1月9日起寄出,请各位考生注意查收。 附: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合格名单
[上海]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合格线确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5〕41号)的文件要求,经审定,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合格线为: 专业统考四门成绩:总分不低于184.00分,视唱练耳不低于20.00分,声乐、器乐和乐理单科成绩不低于30.00分; 专业统考三门成绩:总分不低于161.00分,视唱练耳不低于20.00分,声乐或器乐和乐理单科成绩不低于30.00分; 音乐学类专业统考成绩通知单将于1月9日起通过邮政寄送给考生,考生接到本成绩通知单后,如确实对成绩有疑问,可于2月25日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仅限复核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登分错情况,不重新评分,考生不能查阅试卷。 达到合格线要求的考生将在收到统考成绩单的同时收到专业统考合格证。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可报考统考涉及的普通高校音乐学类本科或高职(专科)专业;如需报考统考涉及的普通高校音乐学类本科专业的合格考生,还需关注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是否组织音乐学类专业校考,或者这些院校是否直接划定该校音乐学类专业本科报考资格线。 附: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音乐学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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