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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车辆工程等五个专业主考学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相关主考学校:近期,我们收到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三所高校来函,反映由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业调整等原因,根据《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精神,将会影响高校担任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主考专业的学位授予,提出不再担任部分专业的主考学校。经研究,决定调整《关于我省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学等十七个专业的通知》(粤考委〔2023〕4号)中车辆工程等5个专业的主考学校,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做好主考学校调整的告知、解释等宣传工作,确保我省自学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实施。附件: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主考学校调整汇总表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
[福建] 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常规志愿4月29日起填报
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生(含普通考生、脱贫户家庭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应于4月29日8:00至5月1日18:00填报常规志愿。请相关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点击“数字服务大厅—专升本招考—专升本报名及信息管理系统”图标,凭本人账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填报志愿。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4月28日
[上海]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即将举行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将于5月5日至6日举行。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5月5日(星期日)9:00—10:00化学13:00—14:00思想政治15:30—16:30物理5月6日(星期一)9:00—10:00历史13:00—14:00地理15:30—16:30生物学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1.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严格按照本人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考点参加考试,提前45分钟到达考点。(1) 5月5日上午化学科目考试,8:15考生开始入场,9:15禁止考生入场,9:3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2) 5月5日下午思想政治科目考试,12:15考生开始入场,13:15禁止考生入场,13:3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3) 5月5日下午物理科目考试,14:45考生开始入场, 15:45禁止考生入场,16:0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4) 5月6日上午历史科目考试,8:15考生开始入场,9:15禁止考生入场,9:3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5) 5月6日下午地理科目考试,12:15考生开始入场,13:15禁止考生入场,13:3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6) 5月6日下午生物学科目考试,14:45考生开始入场,15:45禁止考生入场,16:00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场。2.请考生仔细阅读《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1)和《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注意事项》(见附件2),严格按照考场规则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若有违规、违法行为,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见附件3)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见附件4)严肃处理。3.请考生事先准备透明文具袋、透明资料袋,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等考试用品。本次考试实行考点和考场“二次安检”: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禁止携带进入考点(或考点内封闭区),考生须听从考点管理,将手机等暂存在考点指定区域,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考生也可提前将手机转交送考家长或老师保管。进入考场时,考生须再次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除《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考场规则》规定的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包括涂改液、修正带)不准带入考场。请考生听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共同维护考点工作秩序和安全。4.5月5日为“五一”假期的最后一天,5月6日又为假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请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考虑交通、天气等因素,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尽量提前出门,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进入考场。5.请考生密切关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就读学校和区招考机构(各区招考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5)发布的相关信息。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考场规则2.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注意事项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5.各区招考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
[福建]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考试招生网上填报志愿样表下载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普通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样表下载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样表下载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脱贫户家庭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样表下载
[福建]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省属高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稳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安全体系 (一)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二)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各地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全面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按照《福建省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方案》要求,促进考点关键场所布局更加科学合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认真开展考试业务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全面排查梳理高考组织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台风、雷电、洪涝、高温等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要加强风险防控,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各级招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高考期间实行联合值班、集中办公,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 (四)强化考风考纪建设。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涉考法律条款。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严防考生将手机带入考点考场。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仪和无线电信号(含5G)屏蔽设备全配备;加强监考巡考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健全网信、工信、公安、保密等联合督导检查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招考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推动招考机构在人员编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高。要严格选用标准,严格落实岗前全覆盖考务培训制度,压紧压实分级培训工作责任,坚决杜绝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考试工作事故,全面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落实考务人员的待遇和激励保障,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工作。 (六)强化考试监督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逐级开展高考安全督促检查,加强考前、考中、考后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落实好属地和部门责任,落细学校主体责任。要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究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招生环境。 二、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一)持续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强改革协同,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促进教学、评价、考试、招生各环节有机衔接,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要指导中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高二年级起根据学生选考科目开展选课走班,严禁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备考。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选择选考科目。推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并加强在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中的参考使用。 (二)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各地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全面分析学生成绩、兴趣志向、天赋能力等因素,主动与相关高校对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强基计划、少年班、英才班、保送生等各类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政策。动员指导真正对基础学科研究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优秀学生精准报考,帮助学生进行针对性复习和备考,巩固提升我省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招生录取的成效。 (三)继续实施专项计划。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四)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要优化招生院校专业结构,紧密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要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内容、形式、招生录取机制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职教高考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对高职院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平公正。 三、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少数探索大类招生的高校要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不能注册学籍的“入学通知书”,或以所谓“预科生”“贯通班”等名义违规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二)切实规范高考成绩发布管理。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避免唯分数论、唯升学论,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鼓励学生成长为不同类型的人才,实现学以致用。要加强高考成绩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三)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强化考生志愿填报等环节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四)加强考试招生培训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一)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健全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不得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不得以虚假就业、对口升学承诺或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等形式,误导考生和家长。民办高校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二)加强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建设完善志愿填报辅助系统,推进志愿填报参考信息数字化,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地各校要充分运行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多渠道公共服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加强对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为考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稳妥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地要围绕考试组织、安全保障、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考生关切,聚合各方力量深入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等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着力解决考生“急难愁盼”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附件: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九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具体按《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3〕13号)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1”为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2”为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考试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语文 (9:00-11:30) 数学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历史 (9:00-10:15) 外语(含听力测试) (15:00-17:00) 6月9日 化学(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学(17:00-18:15) 注: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第十三条 考生高考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成绩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赋分办法》转换后计入,只公布转换后的赋分成绩,不公布原始成绩。如有政策性加分,则一并计入高考总成绩。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相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23〕30号)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3〕16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3〕17号)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须于6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若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领本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6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并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十七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本地招委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考务实施细则执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会批准。标准化考点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答卷的评阅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区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内容。 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复核,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试院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办法及其程序。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七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生章程应通过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核定和发布等有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住宿条件和住宿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高考有关规定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第八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根据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每类招生计划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分列编制。 第二十八条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本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第三十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九章 考生志愿填报 第三十一条 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和各科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包括各批次征求志愿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填报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填报志愿,逾期不予补报。各批次常规志愿录取过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及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志愿。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志愿填报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规定以及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注意事项,参考高校的招生计划,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选考物理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物理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选考历史科目的考生只能填报历史科目组合的院校和专业。考生应认真选择、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因考生本人志愿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第十章 录 取 第三十四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省招委会组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经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高校招生录取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第三十六条 省招委会根据教育部规定要求和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师范类专业、部属高校师范类专业和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不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三十七条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照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按类(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确定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作为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校专项计划等部分特殊类型和军队院校招生录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划定。体育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体育类专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具体录取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八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高校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由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我省本科批次招生原则上实施“院校+专业组”(以下简称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高职(专科)批次招生实施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一条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按时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我省生源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我省生源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在全国统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录取。 第四十三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四十四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四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各级招委会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四十八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十九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仅面向福建省属高校(不含厦门大学、华侨大学)投档时计入总成绩使用,不用于艺术、体育类综合分相同时的同分排序。 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高考加分。 第五十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五十二条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子女优待政策参照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三条 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五十五条 符合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多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24〕3号)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及规范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普通类本科批和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最低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等。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网上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第五十七条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第五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五十九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于7月20日后到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地点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考生领取“考生报考材料袋”后因故未去录取高校报到入学就读的,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考生报考材料袋”原封不动交回报名确认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为加强新生录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照顾录取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新生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第十四章 招生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防疫、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应急预案。 4.负责本地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照顾和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等工作。 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7.负责本地区试(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考员、巡考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 8.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9.对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 11.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并处理有关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调查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教育考试院。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省级招委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五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另文制定。
[福建] 福建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
福建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
[上海] 香港浸会大学将举行《2024本科入学线上咨询日》
香港浸会大学(以下简称“浸大”)创立于1956年,是一所由香港特区政府全面资助的公立大学,强调文理互通,教研并重,以英语授课。浸大获政府授权颁发博士、硕士、学士、以及副学士学位。毕业生取得的学位资格获国家及国际认可。2024年度本科生专业现已接受网上申请,至6月12日截止报名。有关报名及招生详情,欢迎浏览以下网页:https://admissions.hkbu.edu.hk/ug/mainland为让有意来港升学的高考生了解香港浸会大学在内地的招生政策,我校现定于5月3日(星期五) 举行线上资讯日,详情如下:日期: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时间:10:00—18:00讲者:各学院招生代表及学生大使节目详情:10:00 - 11:00 文学院 (贺晓雪博士)11:00 - 12:00 传理学院 (张引博士)12:00 - 13:00 创意艺术学院 (陈毅民先生)13:00 - 14:00 中医药学院 (陈虎彪教授)14:00 - 15:00 跨学科专业 (张引博士)15:00 - 16:00 理学院 (林其锋博士)16:00 - 17:00 社会科学院 (郝璞博士﹑黄雅君博士)17:00 - 18:00 工商管理学院 (文国梁先生) 内容:提供最新入学信息,包括由各学院招生代表介绍专业设置﹑入学要求﹑学生代表分享校园生活及实时解答报读疑难对象:欢迎高三学生及家长、中学老师、并有兴趣了解到香港升学的公众人士出席。有意参加本次活动的同学及家长,请关注香港浸会大学官方微信及微博平台,直播详情将于近日发布。 查询电话:852-3411 2220电邮:mainland@hkbu.edu.hk 附件:香港浸会大学《2024本科入学线上咨询日》海报
[福建] 党纪学习教育 | 省教育考试院举办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辅导讲座
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全体党员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4月24日下午,省教育考试院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邀请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林香教授来院作《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专题辅导讲座。院党委书记林清泉主持会议并讲话,院领导班子及全院党员参加讲座。 杨林香教授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及意义,《条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贯彻《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3个方面,对《条例》作了系统梳理和深入讲解。 林清泉强调,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体党员要继续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时刻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福建] 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复核公告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7号)规定,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请成绩复核,但不查卷。现将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复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复核程序 对本人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4年4月26日前(正常上班时间,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如丢失的,请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到报考所在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填写并提交《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应于2024年4月27日上午前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 二、复核结果反馈 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程序复核后,复核结果将于4月29日左右反馈给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由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知考生本人。 三、其他事项 考生在申请成绩复核时,应认真填写申请表(点击下载),对填写内容(包括姓名、准考号、考生号、联系电话、考试科类、考试所在考点、考场、复核科目等)的准确性负责,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福建]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各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
一、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普通考生、脱贫户家庭考生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如下: 考生类型 类别名称 分数线 普通考生 文史哲法类 414 教育类 417 理工类1 262 理工类2 322 农林生物医药类 362 医学类 429 经管类 342 艺术类 315 脱贫户家庭考生 文史哲法类 397 教育类 383 理工类1 252 理工类2 294 农林生物医药类 339 医学类 363 经管类 314 艺术类 297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各类别职业技能综合考查要求:34分。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4月24日
[福建]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考试成绩公布通告
福建省2024年专升本成绩已公布。请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专升本招考”栏目中的“专升本报名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招生计划预计于4月26日前公布。
[河北] 2024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目录
本次公布的教材目录将作为2024年下半年理论课程考试命题用书和教材供应的依据,原各文件中规定的教材及现用教材与本目录不一致的,均以本目录为准。实践性环节课程的使用教材由主考学校公布。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政策、法律、法规将会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截至考试之日的前6个月由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或修改的法规列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详情点击:2024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目录
[福建] 2024年福建省高职分类招考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录取结果公布通告
2024年高职分类招考高职(专科)批征求志愿录取结果已公布,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分类招考----高职分类招考录取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4年4月23日
[]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考试征集计划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考试征集计划已经公布,其中医学营养专业征集24人,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专业征集20人。 序号 专业名称 征集人数 1 康复治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38人 2 医学营养 24人 3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 20人 4 化妆品经营与管理 23人 5 视觉训练与康复 4人 6 眼视光仪器技术 1人 合计 110人
[江西]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单招录取分数线公示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单招录取分数线公示,其中普通类专业:总分261分,艺术类专业:总分168.8分,来具体看下吧。 普通类专业:总分261分 艺术类专业:总分168.8分 遵循我院官网前期公布《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简章》中的录取原则: 1.严格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如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的考生)。 2.职业技能测试(普通类职业技能测试、艺术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低于100分(不含100分),视为该科目不合格,不予录取。3.普通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与艺术类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不得互相通用。
[河南]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单招录取线2024年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单招录取线2024年已经公布,其中社会考生拟录取分数线:423分,拟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249分,来看下吧。 一、社会考生拟录取分数线:423分,拟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249分。 二、中职生拟录取分数线:407分,拟录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252分。 三、高中生(文科)拟录取分数线:468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语文C,数学C。 四、高中生(理科)拟录取分数线:508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语文C,数学B,外语B,政治C,历史C,地理C,物理B。 五、退役士兵拟录取分数线:226分。
[河北] 2024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简章包括报考有关规定和专业课程考试安排。为方便考生查询和报考,我省将专业课程考试安排分为理论和实践性环节两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为开考和停考两类专业,每类专业按主考学校、开考方式、学历层次、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排序,课程名称前加注“*”的为受限课程。 二、为维护和保障停考专业考生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更多考试机会,我省在停考过渡期内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本科)、监所管理(本科)、教育管理(本科)、汉语言文学(专科)、英语(专科)、药学(本科)、护理学(本科)、工程管理(本科)8个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含实践课程)。 三、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2026年起,我省将对现开考的44个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各专业课程变动较大。为减少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对考生的影响,增加考生参加调整前课程的考试机会,2024年下半年我省在以往课程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加了44个调整专业和后续调整专业的课程考试安排(含实践课程)。 四、对既设有理论又有对应实践性环节的课程,考生一般应在理论考试合格后,再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考核。 请有关考生按照我省专业停考和专业调整的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合理规划、科学制定自身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计划,尽快完成所学专业的课程考试,并及时办理毕业手续。 详情点击:2024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福建] 2024年5月福建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报考通告
为更好地满足招聘季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经统筹考虑,我省拟在3月和9月考试为主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开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点工作,增设1次考试。根据实际情况,本次考试将于5月25-26日举行,仅在福州地区试点设置2个考点,考生如非必要,建议不要跨省跨地区参加考试。 为确保报名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时间为5月6日9:00至5月12日17:00,请有需要的考生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管理系统(https://ncre-bm.neea.cn/)进行报名。 二、开考科目及考点设置 (一)开考科目 (二)考点设置 1、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服务中心考点(代码350001,地点:福州大学国家科技园旗山园区),咨询电话:0591-87668915。 2、福建教育学院考点(代码351130,地点:福州鼓楼区梦山路),咨询电话:18960802560。 三、报名须知 1、报名者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等背景的限制,均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和实际能力选考相应的级别和科目。同次考试同一考生只能在一个省级承办机构的一个考点报名,最多可报三个科目,且不允许重复报考同一个科目。 2、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本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现用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护照)信息,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网名、绰号等其他信息,并提供本人常用手机号码、EMAIL信息,以确保接收考试最新通告。考生姓名中如有生僻字无法输入,请用汉语拼音全拼代替生僻字。 3、考生在进行缴费前务必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级别科目、考点等报考信息。考生核对填报信息无误后,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视为考生已确认报考信息准确,完成本次考试报名,考生无权再行修改个人信息、调整级别科目、变更考点以及取消考试。 4、考生因准考证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或者其他非考点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四、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等第共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将在考后30个工作日内以等第形式公布考试结果,并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www.neea.edu.cn/)开通成绩和证书查询及电子合格证书下载服务。
[吉林] 2024年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本科计划征集志愿考生须知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为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本科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本次征集为对口招生本科批最后一轮征集。 二、本次征集志愿时间为4月23日8:00—10:00.截至4月22日18:00尚未被录取且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考生须直接登录https://gk.jleea.com.cn(“吉林省普通高考考生服务平台”),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本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本次征集志愿投档期间,考生原所报对口招生本科志愿无效。 四、计划备注中如无特殊说明,招生政策及办法不变。考生要严格按有关院校、专业备注中的要求填报征集志愿。 附件:2024年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本科批次征集计划信息
[山西]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录取分数线公布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预录取公告已经发布,成绩查询时间为4月21日--4月23日,来一起具体看下吧。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预录取工作已结束,现予以公布。根据《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章程》相关规定,依照“志愿优先、按分排序”的原则,根据考生考核总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预录取。 一、查询时间 2024年4月21日--4月23日 二、查询方式 请考生关注微信公众号“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点击“微服务”,选择“单招报名确认”登录进入系统,在“报名查看”中查询预录取结果。 三、各专业预录取分数线 序号 专业名称 一志愿分数线 二志愿分数线 调剂志愿分数线 1 林业技术 62.9 2 林业信息技术应用 69 3 无人机应用技术 47.8 4 环境监测技术 65.9 59.9 69.9 5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64.3 70.9 6 森林生态旅游与康养 58.2 7 森林草原防火技术 59.2 73.3 8 森林草原防火技术(专项计划) 71.9 9 园艺技术 65.4 10 园艺技术(专项计划) 73.6 11 花卉生产与花艺 72.7 12 花卉生产与花艺(专项计划) 73 63 13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63.4 14 畜牧兽医 74.6 15 园林技术 41.5 16 园林工程技术 66.7 62.1 17 风景园林设计 64.3 57.70 71 18 大数据与会计 64.1 19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59 71.5 20 市场营销 53.5 58.1 73.5 21 农村电子商务 53.6 62.9 72.5 22 全媒体广告策划与营销 53.9 23 财税大数据应用 67.3 65.4 69.9 24 计算机网络技术 71.4 25 物联网应用技术 69 57.6 70.5 26 大数据技术 55.2 52.1 27 软件技术 61.7 28 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 64.3 64.8 70.33 29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68.7 30 产品艺术设计 64.2 69.2 31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63.1 59.8 68.2 32 环境艺术设计 63.6 33 家具艺术设计 61.6 34 包装策划与设计 65.6 备注: 1、已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西省2024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 2、学院预录取名单经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如因考生未完成普通高考体检而造成不能录取,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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