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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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管理与库存控制”(07802)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采购管理与库存控制 程代码:07802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 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6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采购管理与库存控制》(第4版),主编王槐林、刘昌华,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年第4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 一、三、四、六、七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 二、五、九、十 章;次要考核章节包括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 。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4312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11212六案例分析题11616合计36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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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规划”(07725)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 物流规划 课程代码:07725一、考试原则 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物流管理 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6 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物流系统规划与设计 ,主编 张丽、郝勇、黄建伟 , 清华大学 出版社, 2014 年第 2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____1、2、4、5、6、9____________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________3、7、8 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题339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2816六案例分析题11515合计36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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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系统工程”(07724)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 物流系统工程 课程代码: 07724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物流管理 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6 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物流系统工程》(第3版),主编 王长琼, 中国财富 出版社, 2014 年第 3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 1、2、3、4、5、6、9 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 7、8 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题236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2816六计算题2918合计36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考试用计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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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技术与物流管理”(07037)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信息技术与物流管理 课程代码:07037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专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6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主编夏火松 ,科学 出版社,2012 年第2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___1.4.5.6.8.9_____________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___2.3.7________________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填空题8每空1分10四名词解释4416五简答题5630六论述题11414合计43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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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供应链与企业物流管理”(07006)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供应链与企业物流管理 课程代码:07006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流管理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6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供应链管理(第二版),主编施丽华 黄新祥 汤世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___1.2.3.4.5.6.7.8_____________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___9.10.11.12_____________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30:20:20:3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20:30。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判断改错题5210四名词解释3515五简答题3515六案例分析题21530合计38 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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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05732)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 课程代码:05732 一、考试原则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业 专科 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7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采购与供应业务流程 》,主编 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 , 机械工业 出版社, 2014 年 6 月第 1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1、2、3、4、5、6、7、8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9、10、11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10110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填空题10110四名词解释4312五简答题4624六计算题3824七应用分析题11010合计37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考试用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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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05730)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采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 课程代码: 05730 一、考试原则1.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7 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 采购与供应环境 》,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CIPS)著, 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组织 翻译, 机械工业 出版社, 2014 年 7 月第 1 版。考试大纲版次: 2017 年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一章(1、2、4、5、6节);第二章(1、5节);第三章(1、2、3、5、6、7节);第四章(1、2、3节);第五章(1、3节);第六章(1、3、4、5节);第十章(1、4、5节);第十一章(4节)。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七章(1、3、5节);第八章(2、4节);第九章(1、2、5节)。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40:30:1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40:30:10。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15115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5315四简答题6636五论述题21224合计33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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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原理与战略”(05727)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采购原理与战略 课程代码:05727 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7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采购与供应关系》,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CIPS)著,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组织翻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一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 二、命题说明 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16116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5420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21224合计33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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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绩效管理”(03615)命题说明
课 程 名 称: 采购绩效管理 课程代码:03615 一、考试原则1、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7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采购与供应策略 ,主编 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 ; 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翻译 , 机械工业 出版社, 2015 年第 1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_一章(1、2、3、4、5节);二章(1、2、3、4、5节);三章(1节);四章(1、2、3节);五章(1、2、5、6节);六章(2、4节);_七章(1、2、3);_八章(3节);九章(1节);十章(2节)。一般考核章节包括_三章(2、3、4、5节);四章(4、5节);五章(3、4节);第六章(1、3、5节);七章(4、5、6节);八章(1、2、4、5节);九章(2、3、4、5节);十章(1、3、4、5节)。 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5125二多项选择题5210三名词解释5315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21020合计42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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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03613)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 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 课程代码:03613 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17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采购与供应中的合同与关系管理,主编北京中交协物流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7月第1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___1.2.3.4.5.6.8.9. _____________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___7.10.11________________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20:30:30:20。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10110二多项选择题10220三名词解释5420四简答题6530五论述题11010六案例分析题11010合计33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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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谈判”(03611)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 采购与供应谈判 课程代码: 03611 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采购与供应管理 专业 本 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7 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供应源搜寻》 ,主编 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学会 , 机械工业 出版社, 2015 年第 1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_ 1、4、5、6、7、8___________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__2、3、9、10、11、12、13____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名词解释题326二单项选择题10110三多项选择题5210四简答题6530五论述题21020六案例题1(4、10)14七计算题1(5、5)10合计28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需草稿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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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供应链物流学”(03364)命题说明
课程名称: 供应链物流学 课程代码: 03364一、考试原则1. 命题标准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物流管理 专业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程,属于上海市统考课程。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保证刚达标群体(及格水平的考生)能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回答完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2.考试依据试卷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6 年颁布的本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下述指定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答案要点按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教材名称 供应链物流管理 ,主编 郑称德 ,出版社 南京大学出版社 , 2014 年第 1 版。3.重点难点试卷考核知识点覆盖面广,涵盖80%以上的章节,重点突出。重点考核章节包括第 4、6、9、10、11、12、13 章;一般考核章节包括第 1、2、3、5、7、8 章。试卷能力考核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各能力层次的试题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试卷试题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20:30:30:20 。 二、命题说明1.考试形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用时15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2. 试卷结构 大题序号题型题量小题分大题总分一单项选择题20120二填空题10110三名词解释题339四简答题5630五论述题2816六案例分析题11515合计4134100 3.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用具):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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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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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转发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教育考试机构,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点: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报名时间
我省下半年CET考试仍采用网上报名的形式,网上报名时间定于9月15日9:00至9月30日17:00,11月13日开始打印口试准考证,12月1日开始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网址:cet.etest.edu.cn。请各考点按照考务管理系统内的日程安排,按时做好相关考务工作,并组织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及时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确保报名工作平稳开展。
二、明确口语考点
本次考试,我省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原有考点基础上,新增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蚌埠医学院、阜阳师范学院等六个口语考试考点。各新增考点要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本次考试规模,并报省考试院备案通过后方可在系统中设定,同时在本校相关网站公布。请各口语考点于9月12日上午下班前,将口语考试规模计划正式报我院非学历处。各考点要将新增口语考点及时通知到考生,考生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在同一网站同时进行口语考试与笔试的报名和缴费程序。
三、其他要求
1.各考点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好相关设备,选派责任心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并认真做好网上报名系统的培训,确保网上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各考点要切实做好网上报名的宣传工作,通过系部、班级通知到每位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并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广泛宣传,帮助考生顺利报考。
3.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所属考点做好考务工作,共同确保考试平安顺利有序。
附件:《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9月11日
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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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地区报名陆续开始
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笔试和口试将分别于12月16日(星期六)和11月18日(星期六)至19日(星期日)举行,具体事宜安排如下:一、开考科目与时间1.笔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12月16日)考试种类和级别考试时间上午英语四级考试9:00—11:20下午英语六级考试15:00—17:252.口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考试级别考试时间11月18日英语四级口试8:30-17:00,每场30分钟11月19日英语六级口试8:30-17:00,每场30分钟口试科目考试具体场次时间请按照准考证上安排时间为准。二、报名资格1.笔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方可报考英语四级(CET4),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的学生方可报考英语六级(CET6)。2.口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考生在报考口试科目前须完成对应笔试科目的报名,即:报考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四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四级笔试报名;报考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六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六级笔试报名。三、报名方式1.笔试科目考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在校生的报名工作。学生根据本校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完成报名,不得跨校报名。逾期不接受补报名。2.上海考区(四)下属各科研院所的考生须于9月12日9:00至9月17日18:00止,登录网站:www.yubaoming.org 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并于9月23日(周六)9:00-16:00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四级成绩单(报考六级的考生)前往延安东路205号完成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等报名手续。凡没有进行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接受补报名。咨询电话:64942806。3.口试科目考试:采用全国集中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10月25日9:00至11月2日17:00,考生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网址:www.cet.edu.cn),点击<CET口试报名>栏目进行报名,完成信息填报、选择考点、网上缴费等报名手续。考生也可以下载、安装“CET”手机APP,完成报名及缴费。考试采用机考方式进行,因考点机位有限,满额即止。具体考点信息将于10月中旬在本网站公布。4.口试科目考试准考证打印:11月13日9:00开始,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完成口试科目准考证的打印。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均以准考证上所示为准,不得更改。5. 口语考试各级别试题构成和样题可以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网址:www.cet.edu.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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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图解说明
一、登录界面说明:1. “注册”:考生首次使用本系统时请先“注册”;2. 网报系统注册采用“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注册时考生在“手机号码”栏填写手机号(每一个手机号仅能注册一次),点击“发送验证码”获取验证码通知短信。3. 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仅限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170、171等虚拟号段暂不开放。4. 验证码是6位随机数。每一手机号对应生成的验证码在网报期间是唯一的,考生一旦获得验证码无需再次申请,并请妥善保管,勿随意授予其他人。5. 已获得验证码未提交信息的考生,可以直接输入注册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点击“注册”进入系统。6. 考生如果之前登录系统时未正常退出本系统,将需“注销”后方能重新再次登录。7. “登录”:当考生已完成“注册”需再次登录本系统时,请输入此前已注册的证件号及考生之前设定的六位密码,即可再次“登录”网报系统,对信息再次修改确认。 二、忘记密码说明:1. 方式一:如考生遗忘设置的密码,可以进入首页中“忘记密码”页面,只需完整填写考生注册手机号,及网报唯一6位验证码(验证码可以再次短信收取)及新的密码,提交后就完成了登录密码重置。2. 方式二:使用“邮箱找回密码”,输入此前填报的身份证号及邮箱地址可以直接获得原设置的密码。如下图: 三、考生须知四、网上报名协议及考生承诺书1. 网上报名协议条款:说明:考生首次注册时,需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选择“我已阅读”方可进入下一报名步骤。2.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说明:考生首次注册时,需仔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选择“我同意”方可进入下一报名步骤。 五、考生基本信息考生基本信息包括两部分内容:(一)考生信息输入与修改 说明:1. 带“*”的项必须填写。2. “姓名”:不能为空,超出计算机字库的汉字以拼音表示。3. “出生日期”:长度8位,如:19900602表示1990年6月2日。4.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必须完整填写18位半角字符,身份证号必须遵循公安部规定的身份证编写方式,字母必须使用大写。对不符合编写方式的证件号,本系统将予以提示并不予注册或修改确认。其他证件号(包括军人证、港澳台胞证;华侨填写护照号)与身份证两者只能选填一个。5. “证件类型”:考生自行选定,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一般为身份证号。6. “联系电话”:不能为空,电话分机输入方式如右:87654321-6001。7. “何时参加工作”:选填项,要求同“出生日期”。8. “毕业日期”:必填项,要求同“出生日期”。9. “考生类型”:必选项,符合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收成人本科教育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请按个人情况选择对应项目。上述考生仅能填报专升本志愿。其他考生请选择“普通考生”。10. “报考层次”:分为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三类,只有“文化程度”项在大专及以上的考生才能报考专升本层次的专业。不同的报考层次对应不同的志愿输入填报方式。11. 意向考区:考生选择相应的考区,作为考生编排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志愿信息输入、修改(样张)说明:1. 上图是以“专升本”专业层次为示范,其他专业层次在志愿数量和类型上略有不同。2. 专业填报请参照《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志愿必须一致或兼容。3. 同一批次志愿(如本科志愿)中同一院校志愿不能重复填报。4. 同一院校志愿,相同专业不能重复填报。 考生信息浏览及确认说明:1. 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本页有关内容,核对填报的个人信息和志愿信息确保无误。2. 考生需记录自己设定的邮件地址、网上报名流水号,登录密码并了解考试科目。 六、友情提示(图例):说明:考生可以再次了解本次考试报名的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修改志愿信息”选项重新修改包括志愿。“完成注册退出”:完成此次报考过程,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可以无需“注销”再次登录本系统,修改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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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本)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专)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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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市报名将于9月5日开始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23号),以及《关于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37号)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市的考务组织工作。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11月4日(星期六)。所有考试科目全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每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安排见下表: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日程安排表时 间 类 别11月4日(星期六)上 午下 午9:00-11:0013:00-15:0016:00-18:00幼 儿 园综合素质(幼儿园)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小 学综合素质(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小学)初级中学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中职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初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详细考试科目代码见附件1。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设置,加强中小学音、体、美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34号)从2017年下半年笔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 201A、202A、301A、302A),考试大纲、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报考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的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已通过该类别“科目一”和“科目二”,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上述科目可替代使用,面试报名不受影响。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下半年起上海市小学面试新增“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学科;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新增“ 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通过这些学科的“科目一”和 “科目二”的考生,面试报名时可以直接报考。上述新增学科的面试暂由各省(区、市)和部属师范大学自行命题和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统一命题。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二、考试大纲及考试标准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免费查阅、下载有关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三、考试对象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上海市内(具体要求见下文中“现场确认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说明”),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四、报考条件(一)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二)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三)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四)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五)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户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考生(含三年级),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六)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http://www.shehr.cn/home/cn/index.php?akm=main&aka=display&class2=%E6%94%BF%E7%AD%96%E6%B3%95%E8%A7%84&id=1012025)。五、报名及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一)2017年下半年笔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信息输入、报名信息确认、网上缴费的办法。其中,考生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9月5日(星期二)8:00-- 9月8日(星期五)16:00,现场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每天9:00—11:00,13:00—16:00。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2。各区级考区仍实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和临港高校考区实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二)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www.ntce.cn),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因此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三)所有考生(含以前参加过本笔试的考生)报名前均需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成绩。(四)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六、报名方式及操作步骤报名分为考生网上信息输入、报名信息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3。(一)网上信息输入第一步:登录考生在9月5日—9月8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大小不大于200K、格式为jpg/jpeg;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得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第三步:选择考区、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考生选取的考区并非考生参加考试的地点,只作为报名信息确认用,具体考试地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各高校、各区具体报名情况及考点设置情况随机安排,考生参加考试时以下载的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为准。(重要提示:凡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和上海体育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取本校为考区,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建桥学院四所高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取临港高校考区,同时上述考区不接受其他高校及社会考生报名。)(二)报名信息确认现场确认:已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考生(高校考区除外)需在规定时限内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完成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和签字提交等事宜。不得跨考区确认,不得代确认,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交报名信息表的人员,将无法进行网上缴费,本次报名无效。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间为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每天9:00-11:00、13:00-16:00,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2。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以下所有规定材料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缺一不可)。1.上海市户籍社会考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的复印件或集体户口人员可提供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外省市户籍但人事关系在上海的社会考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非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生证原件;(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4)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4.上海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复印件;(3)学生证原件;(4)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5)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网上审核:各高校考区在2017年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期间完成对本考区所有报名考生的网上资料进行审核(含照片)。各高校考区只接受本校普通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和本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报名,不得接受其他高校考生及社会考生的报名,对照片和报名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本高校考区的考生给予审核不通过,并注明原因。(三)网上缴费1.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审核通过后,须于9月15日前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完成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即为报名成功。(注:考生通过审核后即可缴费,逾期未在网上缴费者报名无效。)2.网上在线支付报名费和考试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4。3.网上可在线支付的银行列表见附件5。七、考试收费(一)考试收费全部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不再接受现场缴费。按每人每科目考试费40元,每人每次报名费10元收取。(二)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若需要发票可于9月18日(星期一)-9月19日(星期二)(每天09:00-11:00,13:00-16:00)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报名考区发票领取点领取发票(详见附件6),不得跨考区领取。八、准考证获取与打印(一)报名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各区的考试报名和考点设置情况随机完成考场编排,生成考生准考证。(二)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打印准考证开放日期: 10月30日-11月4日,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九、其他说明(一)各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见附件7。(二)笔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为12月12日,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本人成绩。(三)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考生寄出邮戳为准)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成绩复核书面申请,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见附件8(申请表中所有信息缺一不可,信息不全将无法查询),邮寄至: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收(信封上还须标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字样),邮政编码:200433,工作人员收到笔试成绩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回复成绩复核结果。(四)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五)有关面试、教师资格认定等事宜请咨询: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021-62523036,网址: www.shehr.cn。(六)2017年下半年面试报名时间预计12月12日-12月15日开始,具体请关注上海教育人才网面试公告。面试具体公告信息请于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及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shehr.cn)查询。(七)有关网上报名的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考试中心,邮箱:ntce@mail.neea.edu.cn ,电话010-82345677。(八)本考试的违纪、违规、作弊行为都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2.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信息确认点一览表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报名流程图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支付流程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6.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发票领取点一览表7.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8.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序号科目名称科目代码备注(一)幼儿园1 综合素质(幼儿园)1012 保教知识与能力102(二)小学1 综合素质(小学)2012 综合素质(小学)(音体美专业)201A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024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202A2017年下半年新增(三)初中1 综合素质(中学)301初中、高中相同2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301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初中、高中相同4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302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5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36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47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58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69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710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811 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912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013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114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215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316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417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518 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619 科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7(四)高中1 综合素质(中学)301初中、高中相同2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301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初中、高中相同4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302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5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36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47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58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69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710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811 思想政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912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013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114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215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316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417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518 通用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8 附件2: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信息确认点一览表16个区级考区现场确认点信息一览表序号考区名称现场确认点名称地址电话1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凤阳路152号632716142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静安区新丰路558号一楼628824143徐汇区徐汇区业余大学大木桥路434号641686084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号627875585普陀区普陀区人才交流中心礼泉路301号301室622212986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大连西路203号630630797杨浦区杨浦区教育局信息中心长岭路50号558330098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永乐路宝山七村88号66593165665932109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沪光路120号(君莲学校内)6492178810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潍坊七村702号5830340611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嘉定区嘉定镇启良路82号5952498812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高招、学业考试办公室69202913 5920505213松江区松江区教育学院松江区方塔北路318号5783234714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4室5793167515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46号5741817216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59624534凡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和上海体育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本校为考区,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建桥学院四所高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临港高校考区。下列高校考区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办法,不接受其他高校及社会考生报名及现场确认。高校考区网上审核点信息一览表1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543429542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60252188645153433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399662095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661151786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512531597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58139417备注:1、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9月8日(周五)--9月9日(周六),每天9:00-11:00, 13:00-16:00。2、未经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交报名信息表的区级考区考生,将无法进行网上缴费,本次报名无效。报名信息确认不得跨考区确认,不得代确认,逾期不予受理。3、高校考区报名信息网上审核截止时间到9月9日下午16:00; 附件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报名流程图附件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支付流程附件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序号名称银行卡列表1招商银行一卡通;信用卡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龙卡储蓄卡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牡丹储蓄卡;工行活期存折;4平安银行信用卡/一账通卡信用账户; 借记卡/活期存折/一账通卡存款账户5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民生信用卡6兴业银行兴业储蓄卡;兴业信用卡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金穗储蓄卡8广东发展银行广发信用卡;广发借记卡9北京银行借记卡;信用卡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信用卡11华夏银行华夏储蓄卡12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13浦发银行浦发借记卡;浦发信用卡14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凤凰借记卡16渤海银行渤海银行借记卡17中信银行中信借记卡;中信信用卡18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中银人民币信用卡19上海银行借记卡、信用卡20银联支付各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支付方式:使用首信易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考生需要持有首信易支付平台接受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目前,首信易支付平台接受24家银行卡的网上支付业务。考生在支付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首信易支付平台客服。首信易支付平台客服电话:(010)4008182626或82652626转分机6644,6829,6576(9:00-17:30)(010)82652963,82652961 (9:00-17:30)(010)59321108(24小时) 附件6: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发票领取点一览表序号考区名称发票领取点名称地址电话1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凤阳路152号632716142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静安区新丰路558号一楼628824143徐汇区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百色支路28号543610404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号627875585普陀区普陀区人才交流中心礼泉路301号301室622212986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大连西路203号630630797杨浦区杨浦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延吉东路55号558330098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永乐路宝山七村88号66593165665932109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沪光路120号(君莲学校内)6492178810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潍坊七村702号5830340611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嘉定区嘉定镇启良路82号5952498812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高招、学业考试办公室69202913 5920505213松江区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松江区方塔北路195号5783709214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4室5793167515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46号5741817216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5962453417高校考区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东川路500号(第一教学楼415)5434295418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桂林路64号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号楼408室602521886451534319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20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 399662092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原平路55号6611517822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长海路399号5125315923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111号上海建桥学院学生事务中心206室58139417备注:考生网上在线支付成功后,若需要发票可于9月18日-9月19日(每天09:00-11:00,13:00-16:00)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所选考区对应的发票领取点领取发票,不得跨考区领取。 附件7: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序号区(校)名称笔试政策咨询部门咨询电话1上海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35367857353670702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632716143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28824144徐汇区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546658725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27875586普陀区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622212987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630630798杨浦区杨浦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558330099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665931656659321010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6492178811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5830340612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5952498813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人才中心692029135971023114松江区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5783709215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793167516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5741817217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5962453418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5434295419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60252188转24320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399662092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6611517822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5125315923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58139417 附件8: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 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核查科目代码网站查询分数电话申请日期电子邮箱 备注:1、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考生寄出邮戳为准)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中所有信息缺一不可,信息不全将无法查询)。2、表格填妥后邮寄至: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收(信封上还须标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字样),邮政编码:200433,工作人员收到成绩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回复成绩复核结果。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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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2017年10月(第71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开始
上海市2017年10月(第71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考生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登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预报名,并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1:30,13:30-16:30)凭预报名确认信息表及有效身份证件至主考学校办理报名信息确认,逾期不再受理。10月14日、15日和21日、22日四天考试,每场考试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天9:00、14:30。各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请查阅 “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或博益网(www.boee.cn)。一、各主考学校开考专业及现场确认地点如下:1.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1楼) 电话:62234011汉语言文学专业(p基础科段、ê本科段)、公共关系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务方向)(专科)(停考过渡)、电子商务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学前教育专业(ê独立本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文化产业专业(独立本科段)2.上海外国语大学(大连西路550号三号楼)电话:35372511 网址:http://zk.sce.shisu.edu.cn/英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日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3.上海财经大学(昆山路146号)电话:63564124 网址:http://zikao.sufe.edu.cn(财大继续教育学院)会计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4.华东政法大学(万航渡路1575号) 电话:62071668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金融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本科段)5.上海公安学院(崇景路100号行政楼301室) 电话:28957159*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6.上海电机学院(杨浦区内江路462号4楼) 电话:65503234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专科)7.复旦大学(四平路1931号) 电话:65643410行政管理专业(p专科)、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新闻学专业(基础科段(停考过渡)、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业(专科)(停考过渡)、计算机网络专业(p独立本科段)、计算机软件专业(p独立本科段)、*护理学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8.上海交通大学(法华镇路535号) 电话:64481738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工业自动化专业(p独立本科段)、计算机及应用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饭店管理专业(专科)(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联合主考)(停考过渡)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杨浦区邯郸路100号54甲2号楼1楼) 电话:61431935投资理财专业(ê独立本科段)1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350号教学楼214室) 电话:62701411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专科)、物流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11.上海大学(广延路123号) 电话:56331942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金融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项目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动画专业(独立本科段)、*能源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独立本科段(停考过渡))1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古北路620号)电话:52067221 网址:http://ices.suibe.edu.cn/DefaultZK.aspx国际贸易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商务英语专业(独立本科段)13.上海中医药大学(徐汇区零陵路530号) 电话:54232254中药学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14.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64号) 电话: 64321247 64324386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专科)、旅游管理专业(导游方向)(p专科)、旅游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广告专业(p专科)、广告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小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艺术设计专业(独立本科段)15.上海开放大学(国顺路288号综合楼303) 电话:25653222市场营销专业(专科)、会计专业(专科)(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考)、行政管理专业(p专科)(与复旦大学联合主考)16.同济大学(真南路500号帘青楼330室) 电话:66694666-1122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工程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17.华东理工大学(梅陇路138号) 电话:64253133,64253575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p专科)、商务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ê本科段)1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漕宝路120号大礼堂) 电话:64941408室内设计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专科)、会展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19.上海商学院(中山西路2271号1302办公室) 电话:54591302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专科)二、报考说明(1)新考生现场确认时须带好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预报名确认信息表。新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完成后再次登录系统,进行网上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2)老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老考生登录的默认密码为报名时的证件号码后6位。(3)新、老考生付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7:00。(4)停考过渡阶段的专业,将不再接纳新考生报名。(5)带“*”为系统委托开考或系统合作开考专业。(6)带“ê”为优势专业,是主考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带“p”为预警专业,是连续多次考生报考人数少、近期有可能停考的专业。请新考生慎重选择报考专业。(7)报考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1日起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下载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考生入场参加考试,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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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即将开始
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将于8月25日(星期五)至9月4日(星期一)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具体报名办法详见附件)。考试将于9月23日(星期六)、9月24日(星期日)进行。报名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报名平台上注明的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地填报有关信息(特别是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照片。一旦缴费成功,报名信息将无法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2.报名所使用的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火狐或IE浏览器,尽量不使用360浏览器。如果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上传照片或缴费有困难,可以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所报考点。3.如果网上报名时遇到困难,可在9月3日(星期日)、9月4日(星期一)前往所要报考的考点现场咨询解决办法。附件: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将于8月25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