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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学〔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5日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所有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5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须提前公布,同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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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转发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教育考试机构,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点: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报名时间
我省下半年CET考试仍采用网上报名的形式,网上报名时间定于9月15日9:00至9月30日17:00,11月13日开始打印口试准考证,12月1日开始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网址:cet.etest.edu.cn。请各考点按照考务管理系统内的日程安排,按时做好相关考务工作,并组织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及时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确保报名工作平稳开展。
二、明确口语考点
本次考试,我省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原有考点基础上,新增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蚌埠医学院、阜阳师范学院等六个口语考试考点。各新增考点要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本次考试规模,并报省考试院备案通过后方可在系统中设定,同时在本校相关网站公布。请各口语考点于9月12日上午下班前,将口语考试规模计划正式报我院非学历处。各考点要将新增口语考点及时通知到考生,考生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在同一网站同时进行口语考试与笔试的报名和缴费程序。
三、其他要求
1.各考点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好相关设备,选派责任心强、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并认真做好网上报名系统的培训,确保网上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各考点要切实做好网上报名的宣传工作,通过系部、班级通知到每位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并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广泛宣传,帮助考生顺利报考。
3.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所属考点做好考务工作,共同确保考试平安顺利有序。
附件:《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9月11日
关于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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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地区报名陆续开始
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笔试和口试将分别于12月16日(星期六)和11月18日(星期六)至19日(星期日)举行,具体事宜安排如下:一、开考科目与时间1.笔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12月16日)考试种类和级别考试时间上午英语四级考试9:00—11:20下午英语六级考试15:00—17:252.口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考试级别考试时间11月18日英语四级口试8:30-17:00,每场30分钟11月19日英语六级口试8:30-17:00,每场30分钟口试科目考试具体场次时间请按照准考证上安排时间为准。二、报名资格1.笔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方可报考英语四级(CET4),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的学生方可报考英语六级(CET6)。2.口试科目考试报名资格:考生在报考口试科目前须完成对应笔试科目的报名,即:报考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四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四级笔试报名;报考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六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7年下半年度大学英语六级笔试报名。三、报名方式1.笔试科目考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在校生的报名工作。学生根据本校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完成报名,不得跨校报名。逾期不接受补报名。2.上海考区(四)下属各科研院所的考生须于9月12日9:00至9月17日18:00止,登录网站:www.yubaoming.org 进行网上报名信息输入,并于9月23日(周六)9:00-16:00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四级成绩单(报考六级的考生)前往延安东路205号完成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等报名手续。凡没有进行现场拍照、交费和信息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接受补报名。咨询电话:64942806。3.口试科目考试:采用全国集中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10月25日9:00至11月2日17:00,考生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网址:www.cet.edu.cn),点击<CET口试报名>栏目进行报名,完成信息填报、选择考点、网上缴费等报名手续。考生也可以下载、安装“CET”手机APP,完成报名及缴费。考试采用机考方式进行,因考点机位有限,满额即止。具体考点信息将于10月中旬在本网站公布。4.口试科目考试准考证打印:11月13日9:00开始,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完成口试科目准考证的打印。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均以准考证上所示为准,不得更改。5. 口语考试各级别试题构成和样题可以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网址:www.cet.edu.cn)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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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图解说明
一、登录界面说明:1. “注册”:考生首次使用本系统时请先“注册”;2. 网报系统注册采用“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注册时考生在“手机号码”栏填写手机号(每一个手机号仅能注册一次),点击“发送验证码”获取验证码通知短信。3. 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仅限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170、171等虚拟号段暂不开放。4. 验证码是6位随机数。每一手机号对应生成的验证码在网报期间是唯一的,考生一旦获得验证码无需再次申请,并请妥善保管,勿随意授予其他人。5. 已获得验证码未提交信息的考生,可以直接输入注册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点击“注册”进入系统。6. 考生如果之前登录系统时未正常退出本系统,将需“注销”后方能重新再次登录。7. “登录”:当考生已完成“注册”需再次登录本系统时,请输入此前已注册的证件号及考生之前设定的六位密码,即可再次“登录”网报系统,对信息再次修改确认。 二、忘记密码说明:1. 方式一:如考生遗忘设置的密码,可以进入首页中“忘记密码”页面,只需完整填写考生注册手机号,及网报唯一6位验证码(验证码可以再次短信收取)及新的密码,提交后就完成了登录密码重置。2. 方式二:使用“邮箱找回密码”,输入此前填报的身份证号及邮箱地址可以直接获得原设置的密码。如下图: 三、考生须知四、网上报名协议及考生承诺书1. 网上报名协议条款:说明:考生首次注册时,需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选择“我已阅读”方可进入下一报名步骤。2.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说明:考生首次注册时,需仔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选择“我同意”方可进入下一报名步骤。 五、考生基本信息考生基本信息包括两部分内容:(一)考生信息输入与修改 说明:1. 带“*”的项必须填写。2. “姓名”:不能为空,超出计算机字库的汉字以拼音表示。3. “出生日期”:长度8位,如:19900602表示1990年6月2日。4.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必须完整填写18位半角字符,身份证号必须遵循公安部规定的身份证编写方式,字母必须使用大写。对不符合编写方式的证件号,本系统将予以提示并不予注册或修改确认。其他证件号(包括军人证、港澳台胞证;华侨填写护照号)与身份证两者只能选填一个。5. “证件类型”:考生自行选定,普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一般为身份证号。6. “联系电话”:不能为空,电话分机输入方式如右:87654321-6001。7. “何时参加工作”:选填项,要求同“出生日期”。8. “毕业日期”:必填项,要求同“出生日期”。9. “考生类型”:必选项,符合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收成人本科教育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请按个人情况选择对应项目。上述考生仅能填报专升本志愿。其他考生请选择“普通考生”。10. “报考层次”:分为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三类,只有“文化程度”项在大专及以上的考生才能报考专升本层次的专业。不同的报考层次对应不同的志愿输入填报方式。11. 意向考区:考生选择相应的考区,作为考生编排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志愿信息输入、修改(样张)说明:1. 上图是以“专升本”专业层次为示范,其他专业层次在志愿数量和类型上略有不同。2. 专业填报请参照《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各专业志愿必须一致或兼容。3. 同一批次志愿(如本科志愿)中同一院校志愿不能重复填报。4. 同一院校志愿,相同专业不能重复填报。 考生信息浏览及确认说明:1. 考生务必仔细阅读本页有关内容,核对填报的个人信息和志愿信息确保无误。2. 考生需记录自己设定的邮件地址、网上报名流水号,登录密码并了解考试科目。 六、友情提示(图例):说明:考生可以再次了解本次考试报名的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修改志愿信息”选项重新修改包括志愿。“完成注册退出”:完成此次报考过程,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可以无需“注销”再次登录本系统,修改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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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本)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专)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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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市报名将于9月5日开始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23号),以及《关于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37号)的要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上海市的考务组织工作。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11月4日(星期六)。所有考试科目全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每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安排见下表: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日程安排表时 间 类 别11月4日(星期六)上 午下 午9:00-11:0013:00-15:0016:00-18:00幼 儿 园综合素质(幼儿园)保教知识与能力(幼儿园)小 学综合素质(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小学)初级中学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中)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中职文化课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中)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初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详细考试科目代码见附件1。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设置,加强中小学音、体、美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音体美专业考生公共科目单独编码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34号)从2017年下半年笔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 201A、202A、301A、302A),考试大纲、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报考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的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已通过该类别“科目一”和“科目二”,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上述科目可替代使用,面试报名不受影响。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下半年起上海市小学面试新增“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学科;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新增“ 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通过这些学科的“科目一”和 “科目二”的考生,面试报名时可以直接报考。上述新增学科的面试暂由各省(区、市)和部属师范大学自行命题和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统一命题。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二、考试大纲及考试标准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免费查阅、下载有关考试大纲和考试标准。三、考试对象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上海市内(具体要求见下文中“现场确认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说明”),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四、报考条件(一)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二)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三)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四)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五)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户籍在上海的外地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以上考生(含三年级),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六)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http://www.shehr.cn/home/cn/index.php?akm=main&aka=display&class2=%E6%94%BF%E7%AD%96%E6%B3%95%E8%A7%84&id=1012025)。五、报名及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一)2017年下半年笔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信息输入、报名信息确认、网上缴费的办法。其中,考生网上信息输入时间为9月5日(星期二)8:00-- 9月8日(星期五)16:00,现场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每天9:00—11:00,13:00—16:00。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2。各区级考区仍实行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的方式。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和临港高校考区实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二)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www.ntce.cn),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因此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三)所有考生(含以前参加过本笔试的考生)报名前均需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成绩。(四)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六、报名方式及操作步骤报名分为考生网上信息输入、报名信息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3。(一)网上信息输入第一步:登录考生在9月5日—9月8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大小不大于200K、格式为jpg/jpeg;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得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第三步:选择考区、考试科目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考生选取的考区并非考生参加考试的地点,只作为报名信息确认用,具体考试地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各高校、各区具体报名情况及考点设置情况随机安排,考生参加考试时以下载的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为准。(重要提示:凡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和上海体育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取本校为考区,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建桥学院四所高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取临港高校考区,同时上述考区不接受其他高校及社会考生报名。)(二)报名信息确认现场确认:已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考生(高校考区除外)需在规定时限内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完成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和签字提交等事宜。不得跨考区确认,不得代确认,逾期不予受理。未经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交报名信息表的人员,将无法进行网上缴费,本次报名无效。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间为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每天9:00-11:00、13:00-16:00,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2。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提交的身份与户籍信息(以下所有规定材料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缺一不可)。1.上海市户籍社会考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的复印件或集体户口人员可提供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外省市户籍但人事关系在上海的社会考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非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生证原件;(3)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4)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4.上海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复印件、有考生信息页复印件;(3)学生证原件;(4)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5)全日制在校研一和博一新生可以用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代替学生证原件、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网上审核:各高校考区在2017年9月8日(星期五)—9月9日(星期六)期间完成对本考区所有报名考生的网上资料进行审核(含照片)。各高校考区只接受本校普通全日制三年级(含)(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专升本考生四年级)以上考生和本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报名,不得接受其他高校考生及社会考生的报名,对照片和报名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本高校考区的考生给予审核不通过,并注明原因。(三)网上缴费1.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审核通过后,须于9月15日前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完成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即为报名成功。(注:考生通过审核后即可缴费,逾期未在网上缴费者报名无效。)2.网上在线支付报名费和考试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4。3.网上可在线支付的银行列表见附件5。七、考试收费(一)考试收费全部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不再接受现场缴费。按每人每科目考试费40元,每人每次报名费10元收取。(二)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若需要发票可于9月18日(星期一)-9月19日(星期二)(每天09:00-11:00,13:00-16:00)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报名考区发票领取点领取发票(详见附件6),不得跨考区领取。八、准考证获取与打印(一)报名结束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高校、各区的考试报名和考点设置情况随机完成考场编排,生成考生准考证。(二)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打印准考证开放日期: 10月30日-11月4日,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九、其他说明(一)各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见附件7。(二)笔试成绩查询开放日期为12月12日,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本人成绩。(三)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考生寄出邮戳为准)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成绩复核书面申请,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见附件8(申请表中所有信息缺一不可,信息不全将无法查询),邮寄至: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收(信封上还须标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字样),邮政编码:200433,工作人员收到笔试成绩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回复成绩复核结果。(四)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五)有关面试、教师资格认定等事宜请咨询: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021-62523036,网址: www.shehr.cn。(六)2017年下半年面试报名时间预计12月12日-12月15日开始,具体请关注上海教育人才网面试公告。面试具体公告信息请于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及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www.shehr.cn)查询。(七)有关网上报名的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考试中心,邮箱:ntce@mail.neea.edu.cn ,电话010-82345677。(八)本考试的违纪、违规、作弊行为都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2.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信息确认点一览表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报名流程图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支付流程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6.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发票领取点一览表7.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8.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序号科目名称科目代码备注(一)幼儿园1 综合素质(幼儿园)1012 保教知识与能力102(二)小学1 综合素质(小学)2012 综合素质(小学)(音体美专业)201A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024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202A2017年下半年新增(三)初中1 综合素质(中学)301初中、高中相同2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301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初中、高中相同4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302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5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36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47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58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69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710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811 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912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013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114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215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316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417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518 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619 科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17(四)高中1 综合素质(中学)301初中、高中相同2 综合素质(中学)(音体美专业)301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3 教育知识与能力302初中、高中相同4 教育知识与能力(音体美专业)302A初中、高中相同2017年下半年新增5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36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47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58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69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710 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811 思想政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0912 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013 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114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215 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316 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417 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518 通用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418 附件2: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信息确认点一览表16个区级考区现场确认点信息一览表序号考区名称现场确认点名称地址电话1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凤阳路152号632716142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静安区新丰路558号一楼628824143徐汇区徐汇区业余大学大木桥路434号641686084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号627875585普陀区普陀区人才交流中心礼泉路301号301室622212986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大连西路203号630630797杨浦区杨浦区教育局信息中心长岭路50号558330098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永乐路宝山七村88号66593165665932109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沪光路120号(君莲学校内)6492178810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潍坊七村702号5830340611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嘉定区嘉定镇启良路82号5952498812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高招、学业考试办公室69202913 5920505213松江区松江区教育学院松江区方塔北路318号5783234714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4室5793167515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46号5741817216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59624534凡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和上海体育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本校为考区,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和上海建桥学院四所高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选临港高校考区。下列高校考区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办法,不接受其他高校及社会考生报名及现场确认。高校考区网上审核点信息一览表1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543429542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60252188645153433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399662095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661151786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512531597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58139417备注:1、报名信息确认时间为9月8日(周五)--9月9日(周六),每天9:00-11:00, 13:00-16:00。2、未经现场确认或现场确认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交报名信息表的区级考区考生,将无法进行网上缴费,本次报名无效。报名信息确认不得跨考区确认,不得代确认,逾期不予受理。3、高校考区报名信息网上审核截止时间到9月9日下午16:00; 附件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报名流程图附件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支付流程附件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支付银行列表序号名称银行卡列表1招商银行一卡通;信用卡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龙卡储蓄卡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牡丹储蓄卡;工行活期存折;4平安银行信用卡/一账通卡信用账户; 借记卡/活期存折/一账通卡存款账户5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民生信用卡6兴业银行兴业储蓄卡;兴业信用卡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金穗储蓄卡8广东发展银行广发信用卡;广发借记卡9北京银行借记卡;信用卡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信用卡11华夏银行华夏储蓄卡12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13浦发银行浦发借记卡;浦发信用卡14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凤凰借记卡16渤海银行渤海银行借记卡17中信银行中信借记卡;中信信用卡18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中银人民币信用卡19上海银行借记卡、信用卡20银联支付各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支付方式:使用首信易支付平台进行网上支付。考生需要持有首信易支付平台接受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目前,首信易支付平台接受24家银行卡的网上支付业务。考生在支付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首信易支付平台客服。首信易支付平台客服电话:(010)4008182626或82652626转分机6644,6829,6576(9:00-17:30)(010)82652963,82652961 (9:00-17:30)(010)59321108(24小时) 附件6: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发票领取点一览表序号考区名称发票领取点名称地址电话1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凤阳路152号632716142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静安区新丰路558号一楼628824143徐汇区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百色支路28号543610404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茅台路472号627875585普陀区普陀区人才交流中心礼泉路301号301室622212986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大连西路203号630630797杨浦区杨浦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延吉东路55号558330098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永乐路宝山七村88号66593165665932109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沪光路120号(君莲学校内)6492178810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潍坊七村702号5830340611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嘉定区嘉定镇启良路82号5952498812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青浦区北淀浦河路1000号高招、学业考试办公室69202913 5920505213松江区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松江区方塔北路195号5783709214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4室5793167515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446号5741817216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116号5962453417高校考区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东川路500号(第一教学楼415)5434295418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桂林路64号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号楼408室602521886451534319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20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嘉定区胜辛北路1661号 399662092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原平路55号6611517822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长海路399号5125315923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111号上海建桥学院学生事务中心206室58139417备注:考生网上在线支付成功后,若需要发票可于9月18日-9月19日(每天09:00-11:00,13:00-16:00)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所选考区对应的发票领取点领取发票,不得跨考区领取。 附件7: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咨询电话一览表序号区(校)名称笔试政策咨询部门咨询电话1上海市上海市教育考试院35367857353670702黄浦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632716143静安区静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28824144徐汇区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546658725长宁区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27875586普陀区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622212987虹口区虹口区教育考试中心630630798杨浦区杨浦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558330099宝山区宝山区教育考试中心665931656659321010闵行区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6492178811浦东新区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5830340612嘉定区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5952498813青浦区青浦区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人才中心692029135971023114松江区松江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5783709215金山区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793167516奉贤区奉贤区招生办公室5741817217崇明区崇明区教育考试中心5962453418华东师范大学(在校生)5434295419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在校生)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在校生)60252188转24320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在校生)3996620921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在校生)6611517822上海体育学院(在校生)5125315923临港高校(四校在校生)58139417 附件8: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样张) 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核查科目代码网站查询分数电话申请日期电子邮箱 备注:1、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考生寄出邮戳为准)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中所有信息缺一不可,信息不全将无法查询)。2、表格填妥后邮寄至: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社会考试办公室收(信封上还须标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字样),邮政编码:200433,工作人员收到成绩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回复成绩复核结果。 申请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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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2017年10月(第71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开始
上海市2017年10月(第71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考生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登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预报名,并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1:30,13:30-16:30)凭预报名确认信息表及有效身份证件至主考学校办理报名信息确认,逾期不再受理。10月14日、15日和21日、22日四天考试,每场考试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天9:00、14:30。各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请查阅 “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或博益网(www.boee.cn)。一、各主考学校开考专业及现场确认地点如下:1.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1楼) 电话:62234011汉语言文学专业(p基础科段、ê本科段)、公共关系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务方向)(专科)(停考过渡)、电子商务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学前教育专业(ê独立本科段)、心理健康教育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文化产业专业(独立本科段)2.上海外国语大学(大连西路550号三号楼)电话:35372511 网址:http://zk.sce.shisu.edu.cn/英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日语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3.上海财经大学(昆山路146号)电话:63564124 网址:http://zikao.sufe.edu.cn(财大继续教育学院)会计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专业(独立本科段)、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4.华东政法大学(万航渡路1575号) 电话:62071668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金融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本科段)5.上海公安学院(崇景路100号行政楼301室) 电话:28957159*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6.上海电机学院(杨浦区内江路462号4楼) 电话:65503234数控技术应用专业(专科)7.复旦大学(四平路1931号) 电话:65643410行政管理专业(p专科)、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新闻学专业(基础科段(停考过渡)、本科段)、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业(专科)(停考过渡)、计算机网络专业(p独立本科段)、计算机软件专业(p独立本科段)、*护理学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8.上海交通大学(法华镇路535号) 电话:64481738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工业自动化专业(p独立本科段)、计算机及应用专业(p专科、独立本科段)、饭店管理专业(专科)(与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联合主考)(停考过渡)9.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杨浦区邯郸路100号54甲2号楼1楼) 电话:61431935投资理财专业(ê独立本科段)1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350号教学楼214室) 电话:62701411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汽车运用技术专业(专科)、物流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11.上海大学(广延路123号) 电话:56331942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金融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项目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动画专业(独立本科段)、*能源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独立本科段(停考过渡))1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古北路620号)电话:52067221 网址:http://ices.suibe.edu.cn/DefaultZK.aspx国际贸易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商务英语专业(独立本科段)13.上海中医药大学(徐汇区零陵路530号) 电话:54232254中药学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14.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64号) 电话: 64321247 64324386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专科)、旅游管理专业(导游方向)(p专科)、旅游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广告专业(p专科)、广告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科、ê独立本科段)、小学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艺术设计专业(独立本科段)15.上海开放大学(国顺路288号综合楼303) 电话:25653222市场营销专业(专科)、会计专业(专科)(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主考)、行政管理专业(p专科)(与复旦大学联合主考)16.同济大学(真南路500号帘青楼330室) 电话:66694666-1122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建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专科)(停考过渡)、工程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17.华东理工大学(梅陇路138号) 电话:64253133,64253575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p专科)、商务管理专业(中英合作)(基础科段、ê本科段)1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漕宝路120号大礼堂) 电话:64941408室内设计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专科)、会展管理专业(ê独立本科段)19.上海商学院(中山西路2271号1302办公室) 电话:54591302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专科)二、报考说明(1)新考生现场确认时须带好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预报名确认信息表。新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完成后再次登录系统,进行网上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2)老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老考生登录的默认密码为报名时的证件号码后6位。(3)新、老考生付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7:00。(4)停考过渡阶段的专业,将不再接纳新考生报名。(5)带“*”为系统委托开考或系统合作开考专业。(6)带“ê”为优势专业,是主考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带“p”为预警专业,是连续多次考生报考人数少、近期有可能停考的专业。请新考生慎重选择报考专业。(7)报考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1日起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下载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考生入场参加考试,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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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即将开始
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将于8月25日(星期五)至9月4日(星期一)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具体报名办法详见附件)。考试将于9月23日(星期六)、9月24日(星期日)进行。报名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报名平台上注明的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地填报有关信息(特别是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照片。一旦缴费成功,报名信息将无法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2.报名所使用的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火狐或IE浏览器,尽量不使用360浏览器。如果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上传照片或缴费有困难,可以在工作时间电话咨询所报考点。3.如果网上报名时遇到困难,可在9月3日(星期日)、9月4日(星期一)前往所要报考的考点现场咨询解决办法。附件:2017年9月份(第49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上海考区网上报名将于8月25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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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咨询将于8月26日举行
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东方网协办的“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网上咨询”将于8月26日(星期六)举行。为方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招生政策,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了解网上报名方式及考试相关事宜、合理填报志愿,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组织59所成人高校集中举行网上咨询,解答考生的提问。咨询时间:8月26日9:00~15:00。届时,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或东方网(www.eastday.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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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9月1日开始
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办法: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日(星期五)—— 9月4日(星期一)(每天开放时间9:00-21:00),届时考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9月8日(星期五)9:00 —— 9月11日(星期一)13:00(各校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附件2),考生须带好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证明(含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证书进行确认。为方便广大考生,切实做好各项报考服务工作,现将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咨询及监督电话,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电话、地址和时间一览表,上海市成人高校考生按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和上海市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证明刊登如下,供报考考生查阅及下载。 附件:1.2017年上海市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咨询及监督电话 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电话、地址和时间安排一览表 3.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考生按政策照顾加分申请表 4.上海市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2017年成人高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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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关于做好江西省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7〕137号)精神,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1月4日举行。为做好我省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17年9月5日9:00—8日17:00;
2.网上审核:2017年9月6—9日;
3.网上缴费:2017年9月6日9:00—12日24:00;
4.网上打印准考证:2017年10月30日—11月4日;
5.笔试考试:2017年11月4日;
6.成绩公布查询:2017年12月12日。
二、报考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1.江西省户籍且取得《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2.江西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不论其学历培养层次和培养年限,均从三年级开始可以报考;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师范类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从四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三年制师范类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从二年级开始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3.江西省内2015年以前(含2015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3年内(毕业当年至第3年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间期限内),可按照师范生首次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政策,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果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科目与时间
时 间 类 别
11月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
下午16:00-18:00
幼儿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
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 学
综合素质(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中职专业课
中职实习指导
1.从2017年下半年考试开始,对音、体、美专业考生的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代码:201、202、301、302)实行单独编码(相应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 考试内容暂与原科目相同。实行单独编码后,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已获得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考生已获得科目201A、202A、301A、302A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合格成绩。(具体科目代码详见附件1)
2.初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3.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4.申请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各科考试。
5.申请中职专业课教师资格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科,纳入面试环节进行考查。
6.笔试考试科目全部采用纸笔考试方式。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五、报名、缴费
笔试报名、资格审核和缴费三个阶段均在网上完成。
1.报名流程:
(1)登录。考生在2017年9月5日9:00—8日17:00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考生要认真仔细阅读网页提示和报名注意事项。
(2)注册。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后需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白色背景为佳(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及考试合格证明,如考生未按要求上传照片导致照片不合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3)报名。考生按本人户籍所在地选择考区、报考类别和考试科目。在校生按就读学校所在地选择考区。
2.资格审核: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生须本人按照网上报名系统指引进行网上信息填报,考生应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等团体代为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填报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笔试报名资格审核由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网上审核主要审核考生照片及考生信息的完整性。如因“照片不合格”或户籍不符等原因而未通过审核,考生在重新上传照片或修改个人资料的同时,还需重新选报省份、类别、科目。否则,本次报名无效。
3.信息修改。网上报名期间,如发现信息有误,在规定时间内考生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更改,审核成功后不得更改考生信息。未经考区网上审核确认、未缴纳报名费的,本次报名无效。
4.缴费:根据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文件精神,报名考试费按每生70元/科的标准收取。
七、考场编排及试卷申报
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负责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编排本考区考场。试卷(含备用卷)包装规格为每袋30份,试卷申报以考区为单位,考务系统提供辅助申报功能,实际申报数量,以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为准。各考区在考生报名结束后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试卷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成社处,传真电话:0791-86765370。
八、其他事项
1.准考证格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准考证号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由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生在考前一周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2.笔试成绩将于12月12日公布,考生可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笔试成绩。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笔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所在考区提出复核申请。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在外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考笔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期内可跨省保留成绩。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报名。
3.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
4.请考生及时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或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www.jxeea.cn)了解相关考试信息。
5.江西省内2015年以后(不含2015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年限要求参照报考对象第2条规定。
6.省教育考试院成社处咨询电话:0791-86765571、86765370。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
2.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各考区咨询电话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试卷申报表(略)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8月16日
附件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代码列表附件附件2: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各考区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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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2017年下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公告
我省2017年下半年申请免考业务即将开始,具体业务详情如下:
一、申请免考流程及业务办理时间节点
第一步:考生本人现场注册。(已注册考生可直接登录http://zk.hebeea.edu.cn网站申请免考。未注册考生,须本人到报考点现场注册,获取初始密码后到网上申请。)。
办理时间:9月1日至6日(8:30--11:30,14:00--17:30)。
第二步:考生网上申请(登录http://zk.hebeea.edu.cn网站)。
办理时间:9月1日至6日(8:00--22:00)。
第三步:考生本人到报考点现场确认并提交材料。
办理时间:9月1日至6日(8:30--11:30,14:00--17:30)和9月7日(8:30--11:30)。
第四步:考生网上支付。(未支付成功的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办理时间:9月1日至7日(8:00--22:00)。
第五步:查看免考审批结果。
(登录http://zk.hebeea.edu.cn网站“免考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
公布时间:10月15日17:00。
二、申请免考业务注意事项
1.免考申请业务务必考生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考生本人现场确认、提交材料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信息确认单”上的内容并签字。
3.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及网上缴费(每科次20元)的均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4.凡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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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31号】
各有关成人高校:为做好今年本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加试工作,特制定《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办法 3.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试区安排表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7年8月14日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一、报名凡符合成人高校报考条件并具有一定艺术基础的考生,均可报考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需在网上报名,然后到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院校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时间9月1日-4日期间每天9:00-21:00,现场确认时间9月8日—11日,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向报考院校办理艺术类专业加试报名手续。凡报考艺术类专业,必须为第一志愿,否则该志愿无效。二、考试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部分。(一)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科目的命题、考试、评卷实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的试区负责制,具体办法见附件2。全市艺术类专业科目考试在10月26日前完成,招生院校在10月26日前将艺术类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数据库与成绩册交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二)文化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本科参加四门文化课的全国统考,文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史地;理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化。专科参加三门文化课的全国统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报考文科的考生,数学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文化课考试时间为10月28日、29日两天。三、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组织进行,招生院校具体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文科扣除数学成绩)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本专科均不低于本市相同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史论和编导专业的本科和专科均不低于本市相同层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四、报考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办法 成人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中,专业考试是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考试的成绩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之一。成人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的试区院校负责制。为保障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新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试科目成人高校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科目一般为两门,具体科目详见学校招生章程。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各校专业考试必须在10月26日前完成。专业考试的要求须写入学校招生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布。二、试题审定成人高校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试题,由试区领导小组指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业教师命题,各科目至少命制两套试题,试题由试区领导小组审定。试题要指定专人印制、密封、保管,确保试题的保密安全。命题教师不得参加培训班的辅导、教学及监考工作。三、考场管理(一)试场试场由试区负责院校安排。(二)监考每个考场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试区负责院校指派和培训。专业辅导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自始至终严格执行《上海市各类高等院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场规则》。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岗位;未经同意不私自调换岗位;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逐个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等是否相符;发现考生有违反试场规则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警告;若发现作弊行为,应及时向主考汇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须当场启封试卷,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须立即收卷,核对后,交试区院校招生办公室。(三)考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试场,对号就坐,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监考人员验证检查。考生应按规定携带考试工具及用品,其他书刊、纸张等一律不得带入试场。如已带入应交监考老师保管。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等清晰无误地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标记栏内,试卷的其他地方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即以作弊处理。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试场,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应独立答卷,不得相互交谈,擅自走动,不准吸烟,听从监考老师指挥,有事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方可发问。考试结束铃声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四、评卷专业考试严格实施封号统一评卷,由试区负责院校领导小组聘请办事公道、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工作。专业考试成绩数据库与成绩册于10月26日前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附件3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艺术类考试试区安排表 试区负责学校参加考试学校招生专业加试科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升本)产品设计(专升本)艺术设计(高起专)装潢艺术设计艺术设计(高起本)艺术设计(专升本)室内艺术设计(高起专)艺术设计(少儿艺术)(高起专)艺术设计(高起专)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高起专)艺术设计(高起专)素描、色彩 业余大学联合办公室徐汇区业余大学 美术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聋人)动漫设计(聋人)摄影与摄像艺术(聋人)展示艺术设计素描、色彩 静安区业余大学 美术长宁区业余大学 广告设计与制作黄浦区业余大学广告设计与制作虹口区业余大学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素描、色彩 普陀区业余大学艺术设计素描、色彩业余大学联合办公室长宁区业余大学静安区业余大学人物形象设计人物形象设计色彩学、美学原理色彩学、美学原理业余大学联合办公室长宁区业余大学摄影摄像技术美学原理、色彩学上海纺织职工大学上海纺织职工大学服装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素描、色彩(笔试)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各专业按学校要求同济大学同济大学各专业按学校要求东华大学东华大学各专业设计素描、设计色彩上海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见招生简章按学校要求上海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各专业按学校要求上海大学上海大学各专业按学校要求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各专业素描、色彩上海商学院上海商学院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学校要求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视觉传达设计素描、色彩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影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按学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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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30号】
各有关招生院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的精神,结合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实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是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兵役和“下基层”的一项举措,对提高军队素质和改善基层干部结构具有重大意义。各招生院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招生院校上海市具有成人本科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都应参与此项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招生工作。三、招生方式此项招生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办法。录取的新生于2018年春季入学,学习方式为业余,学费自理。四、招生计划各招生院校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2017年在沪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规模20%,参考本校2017年专升本招生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所招生的专业须经上海市教委审核并已列入《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五、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3.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4.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5.符合3、4报名条件,非本市常住户口但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凭工作单位证明报名)。 六、报名方式“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 招生,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办法。1.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9月1日—9月4日期间每天9:00-21:00。考生登录报名网站“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按系统要求输入基本信息,填报志愿。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如需修改,可在网上直接修改。网上报名结束后,考生不得再要求修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现场确认:已在网上报名的考生,2017年9月10日(9:00-16:00)到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考生须认真核对网上报名时输入的基本信息和填报的志愿,核对无误后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拍摄数码照片,办理报名费缴费手续。招生院校核验考生相关的证书及证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办理确认手续。现场确认须由考生本人凭本人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含复印件)、士兵退役证(含复印件)、“下基层”考核合格证书或证明(含复印件)办理。非本市户口的考生办理现场确认时还须带好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8号的规定,报名费为每生14元。2.志愿填报考生可以填报两个专业科类相同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可以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信息。七、录取方式1.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对已确认考生的相关材料进行阅档录取,按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确定拟录取名单,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并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和院校网站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合格考生将予免试入学,招生院校向被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3.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招生院校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考核,经综合评价后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调剂录取到其他院校。八、监督机制1.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文件精神,严肃招生纪律,严防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对招生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2.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手段取得免试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以供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查询。附件: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17年8月10日 附件2017年上海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工 作 安 排8月上旬招生院校制定招生简章并在本校网站公布。8月下旬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公布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专业目录。9月1日-9月4日(每天9:00-21:00)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进行报名,按系统要求输入基本信息、填报志愿、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9月10日(9:00-16:00)已报名的考生到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进行现场确认。考生校对网上输入的基本信息、拍摄数码照片、缴费,招生院校核验学历证书及相关的证书及证明12月上旬院校进行录取12月下旬在“上海招考热线”和招生院校网站公示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期满,合格考生免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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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29号】
各成人高校、各有关区考试招生机构:2017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特制定《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以提升国民职业和文化素养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和措施,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人高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招生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成人高校和各区招考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替考以及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等违规行为。完善成人高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广泛开展“诚信光荣、作弊可耻”的考前宣传与教育,促进良好考风考纪环境的形成。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的重大突发事件。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考生资格的审核力度各成人高校要高度重视异地报考给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带来的潜在威胁和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各成人高校应将遏制考生异地报考作为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第一、重点实施考生报名管理,在确认时,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身份进行多“证”审核,严格把关,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杜绝考生持假身份证报考的现象。要严格审核考生学历信息。要现场采集考生电子照片,统一打印带有考生电子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的准考证;第二、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三、加强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工作秩序强化质量意识,促进内涵发展。各成人高校要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树立为地方经济服务、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的观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和培养方案,注重应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充分发挥成人高校的办学特色,进一步强化生源质量意识,确保新生的质量。各成人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于考生应予知晓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则等信息,应全面、准确、及时向考生公布。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应在报名阶段向考生书面告知,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告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生诚信档案的记录和使用,被录取的“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等。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3.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7年8月10日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市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普通高校不得设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招生形式。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本市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简章,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和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简章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凡经教育部和市教委审核批准,纳入2017年本市成人高校统一招生的院校和专业,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批准公布的院校和专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生。 二、招生计划 各成人高校应按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人数编制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可根据各专业线上生源数量、考生成绩等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招生院校调入或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和招生院校所在省市高招办同意,并全部实行网上调整。 三、报名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4. 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5.2017年春季本市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6.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凭工作单位证明报名);7.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区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名。(三)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方式本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办法。(一)报名时间1.网上报名:9月1日-9月4日期间每天9:00-21:00,考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址: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按要求在网上输入基本信息、填报“意向志愿”和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需要修改的可在网上直接修改,网上报名结束,考生院校志愿信息不得更改。2.现场确认:已在网上报名的考生,9月8日—9月11日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间9月8日—9月10日8:30-16:30,9月11日8:30—13:00 (具体时间以招生高校公布的为准)。考生直接到报考的第一志愿高校进行现场确认,第一志愿报考外省市成人高校的考生到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认真核对网上报名时输入的基本信息和填报的志愿,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拍摄数码照片,办理缴费手续等。招生院校核验考生学历证书及有关证明证书。逾期不再办理。现场确认须带证件:(1)本人身份证;(2)学历证书或证明(含复印件);(3)符合政策加分的有关证明或证书;(4)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须带好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期间,各招生院校和有关区招考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网上报名时,招生院校要设立网上报名服务点,指导考生做好报名工作。 (二)资格审核 报考资格审核由第一志愿招生院校负责,第一志愿为外省市院校的,其报考资格审核由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在现场确认时,要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条件,核验原始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证明、非本市常住户口考生工作单位证明、政策加分的证明或证书等。资格审核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办理确认手续。(三)报考数据汇总现场确认结束后,各招生院校将第一志愿考生报考人数按要求汇总后,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五、志愿填报 (一)志愿分两次填报,均为网上填报。 (二)首次填报志愿与网上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意向志愿”。 报考高起专:考生可以填报三个专业科类相同的高职高专院校志愿。 报考高起本:考生在填报三个专业科类相同的本科院校志愿后,还可以填报三个科类相同或兼容的高职高专院校志愿。 报考专升本:考生可以填报三个专业科类相同的本科院校志愿。 凡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 (三)第二次填报志愿在考试结束、公布考生成绩及全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进行,考生须再次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正式志愿”。“正式志愿”与“意向志愿”的学习层次、科类必须相同,所报院校或专业可以不同。未在指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六、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统考科目:理科类:语文、数学(理科)、外语、理化(物理、化学综合)。 文科类:语文、数学(文科)、外语、史地(历史、地理综合)。 (二)高起专统考科目: 理科类:语文、数学(理科)、外语。 文科类:语文、数学(文科)、外语。外语设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考生可根据招生院校对语种的要求选择一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进行专业加试,招生院校专业加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高起本、高起专统一考试科目每科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三)专升本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共分为八个科类,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如下:哲学、文学、历史学及中医、中药学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工学、理学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经济学、管理学及药学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教育学:政治、外语、教育理论。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除统考科目外,是否再加试专业科目,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如需加试专业科目,由招生院校向社会公布并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专升本统一考试科目每科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四)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29日。(五)能力考试根据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改革精神和市教委沪教委学〔2003〕1号文件精神,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将能力考试作为招生院校的一门选考科目。能力考试实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的试区院校负责制。上海商学院负责本市普通成人高校的能力考试报名、考试、阅卷等工作;上海市长宁区业余大学负责本市区办业余大学的能力考试报名、考试和阅卷等工作。根据沪价费(2003)69号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能力考试费为40元/人。(六)统考科目阅卷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通知考生。如果考生对统考科目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日期内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只查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输录错,不重新评卷,考生不得查卷。 七、录取原则(一)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12月初开始,12月底结束。(二)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录取原则,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招生院校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三)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是根据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本市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科类划定。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四)录取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科目加试的学校,根据专业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方案为准。 (五)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六)考生填报的志愿录取结束后,若招生院校还有计划余额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进行网上补填志愿。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不一定全部被录取。(七)用“能力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不得低于同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用能力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在高起专补填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三)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7.少数民族考生。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六)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政策加分办理程序: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现场确认时将原始证件或证明交报考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核验,并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由招生院校进行审核。10月15日前,招生院校将免试入学和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册、有关表格和电子版本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九、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十、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2〕8号的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报考高起本的考生,统考4科;报考高起专的考生,统考3科;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统考3科。十一、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时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这是从严治招、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招生院校要在考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使每位考生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规考生信息将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发布,以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是为了倡导和促进 “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十二、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各招生院校、有关区招考机构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严格、周密、具体的办法,确保招生考试安全,防范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对招生考试中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努力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平、公正、放心、满意的招生考试环境。 十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成绩处理、录取等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各招生院校也要成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招生院校、有关区招考机构要高度重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克服任何麻痹大意的思想,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确保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附件2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10月28日10月29日9:00-11:00语文外语14:30-16:30数学(文科)数学(理科)史地(高起本文科)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时间10月28日10月29日9:00-11:30政治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考生根据报考专业选择一门14:30-17:00外语 附件3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日 期主 要 工 作8月26日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网上咨询活动9月1日—9月4日网上报名及填报“意向志愿”(每天开放时间9:00—21:00),考生在网上输入基本信息、填报志愿、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9月8日—9月11日现场确认,考生校对网上输入的基本信息、数码照相、缴费,招生院校核验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件。同时进行网上补报名。9月8日-10日8:30-16:30,9月11日8:30-13:00。10月24日前各招生院校发放考生准考证10月27日前相关招生院校组织“能力考试”10月28日—10月29日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11月下旬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复核11月下旬确定上海市成人高校各科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2月上旬网上第二次报名确认,放弃者视为以“意向志愿”为准12月中旬专升本、高起本录取12月下旬开始高起专录取12月底录取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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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报名公告
安徽省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报名公告
应部分考生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10月自学考试进行一次补报名,补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09:00-14日24:00。补报名网站为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网址:http://zk.ahzsks.cn/)。请广大考生相互转告,切勿再次错过报名时间。补报名具体操作事项参照我院之前发布的2017年10月份自考报名公告(http://www.ahzsks.cn/Examination1/article.jsp?articleId=358490636)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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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考告知书
各位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的考生请注意,最近互联网上有个别网站借上海招考热线自考报考平台刚刚上线、很多考生未了解之机,假冒上海招考热线官网,诱导新考生到其网站注册并获取考生信息。为避免给广大自考考生造成不必要损失,特告知上海自考考生: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主办的“上海招考热线”(http://www.shmeea.edu.cn或http://www.shmeea.com.cn)是上海市自考报考平台的唯一官方网站,请不要在其他网站报考。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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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2017年10月(第71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启用新系统实施网上报名
今年下半年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已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启动,首次采用网上统一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或www.shmeea.com.cn),通过“首页-考试报名-2017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进行报名,并完成网上支付。新系统为上海市2017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唯一报名系统,其他单位不再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工作。新系统统一采用银联支付,具备“银联”功能的借记卡、贷记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均可完成网上支付。未参加过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考生(以下简称新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在系统中进行预报名,并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1:30,13:30-16:30)至主考学校进行现场确认(各主考学校现场确认具体地址另行通知)。新考生需在现场确认完成后再次登录系统,进行网上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已参加过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老考生(以下简称老考生),可于2017年8月1日至9月3日(每天8:30-16:30)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报考与费用支付。老考生登录的默认密码为报名时的证件号码后6位。新、老考生付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7:00。由于首次启用新系统实施网上报名,考生如果在预报名、课程报考、费用支付等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咨询电话:021-35367070。请考生认真阅读报名登录页面上链接的“系统操作手册:自考报名系统操作手册”,谨慎报考,如需咨询报考专业或课程信息,请查询主考学校网页或拨打主考学校咨询电话。(见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17年8月3日附件:部分主考学校所提供的咨询电话及时间安排主考学校地址咨询电话咨询接待时间网址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1楼622340118月5日、9日、19日、23日9:00-11:30http://www.cce.ecnu.edu.cn/jjy-index.html上海财经大学昆山路146号63564124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http://zikao.sufe.edu.cn上海电机学院杨浦区内江路462号4楼65503234周一至周六:9:00-15:00http://chengjiao.sdju.edu.cn/复旦大学四平路1931号65643410周二、周四:8:30-11:30,13:30-16:30http://www.cce.fudan.edu.cn/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杨浦区邯郸路100号54甲2号楼1楼614319358月5日、11日、18日、25日9:00-11:30http://jxjy.lixin.edu.cn/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仙霞路350号62701411周二、周五:8:30-11:30http://cj.sues.edu.cn/self-study.htm上海大学广延路123号56331942周一至周五:8:30-16:30http://www.cce.shu.edu.cn/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古北路620号52067221周一至周日:8:30-16:30http://ices.suibe.edu.cn/DefaultZK.aspx上海中医药大学徐汇区零陵路530号54232254周一至周五:9:00-16:00http://www.shutcm.com/shutcm/jxjyxy/上海师范大学桂林路64号64321247周一至周五8:30-11:00,13:30-16:30http://cec.shnu.edu.cn/上海开放大学国顺路288号综合楼30825653222周一至周五9:00-16:00无同济大学真南路500号帘青楼330室66694666-1122周一至周日9:00-16:00http://zikao.tjee.cn/华东理工大学梅陇路138号6425276164253575周一至周日9:00-17:30http://jxjy.ecust.edu.cn/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漕宝路120号34号楼101室64941408周一至周五9:00-16:00http://sce.s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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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7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招考〔2017〕34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7年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直管县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中专和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录取的形式和工作要求
2017年包括五年制在内的各类职业学校将继续全面实行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案、志愿填报办法和工作要求等事项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17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和中职网上招生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7〕31号)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招考〔2017〕32号)文件精神执行。对五年制高职分市录取填报志愿阶段,考生未按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按时签字确认的,一律视为无效志愿,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2017年全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为:师范类330分,卫生类280分,普通类230分,艺体类138分(230*60%)。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原始分和政策照顾分,不含理化实验和体育加试成绩。
今年师范艺体类录取仍与普(幼)师同一批次,在普(幼)师录取结束后录取。师范艺体类文化课最低分数线,按照招生学校在当地普(幼)师实际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原始分,不含政策照顾分、理化实验和体育加试成绩。专业课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即60分以上。招生学校在面试合格并达到文化课最低分数线的建档考生中,根据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关师范艺体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中师艺体专业班招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秘〔2002〕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要严格执行省厅统一确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的志愿和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凡考生成绩低于规定的分数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录取审批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和有关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要严格执行省厅下达的分校招生计划,2017年起,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一次性下达,在录取过程中,如合格生源充足,学校可在此次下达计划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录取合格生源。招生学校需录取上浮不超过总数20%的合格生源,在分市网上录取阶段,由招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向各地招生考试机构书面申请同意后执行;在网上缺额补录阶段,由招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自行设置并执行。凡上浮超过20%录取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录取审批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和有关市(省直管试点县)招生部门负责解释和处理。
在五年制高职录取的过程中,如遇生源不足,应允许学校将计划余额调剂到生源好、考生成绩高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应予支持。生源计划的调整,由学校报告,经调入、调出两市(省直管试点县)同意,可先行办理录取手续。学校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时,凭两市(省直管试点县)同意后的计划调整意见办理新生录取审批手续。各校五年制高职的缺额应在总计划内和公布的专业目录内进行补录。缺额补录时各类五年制高职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不变。
三、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录取工作
今年五年制高职录取继续增设提前批次,用来完成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录取工作。有关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安徽省2017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公告》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现要求如下:
1.对于在非户籍所在地参加全省中考,现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招考的跨市考生,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健全提前批录取制度,开发与之相匹配的招生录取平台或者采用人工填报志愿、人工录取的方式,妥善做好这部分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这部分考生的录取结果由各市教育局(省直管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共同审核确定,并由招生学校负责报送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报送方式和要求另文通知。
2.提前批(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录取时,应依据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按照文化课成绩总分加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总分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和化学)原始分之和,不含理化实验和体育加试成绩。
四、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中专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4〕58号)要求,我省普通中专教育(不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职能由省一级下放到设区市属地管理。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应依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各自的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并对外公布。
2017年普通中专将继续全面实行网上招生,进入并通过安徽省中职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中职学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通过安徽省中职网上招生录取平台进行网上录取审核备案工作。具体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另文下达。
为保证普通中专师范类专业和卫生类专业的生源质量,允许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生源情况设定最低分数线;如生源不足计划未完成时,允许学校招收未参加当年中考的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
五、省外普通中专(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来皖招生工作要求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中专学校来皖招生计划审核职能的通知》(皖教秘发〔2013〕35号)要求,省外中专学校来我省招生计划(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由生源所在设区市审核并公布。为便于考生报考和省教育厅对各市中职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招生工作公平、规范、有序,中招数据的完整统一,防止一生多录。现要求如下:
1.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应依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各自的省外普通中专(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当地的招生计划并对外公布。
2.省外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须通过安徽省中职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3.省外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办理并完成录取手续。
4.省外中专学校(包括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在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须按照我省的招生政策执行,录取结果须上报安徽省中职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并统一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具体要求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另文下达。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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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皖招考〔2017〕33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直管县教育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的2017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在学校提出的分市生源计划的基础上,我院根据各市生源情况,按照下述原则和办法整理汇总了招生来源计划(见附件),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考生报考和网上录取工作的实施,2017年的计划分解模式为:
1.师范类、师范艺体类、卫生类和普通类的学校公布分市、分专业生源计划。
2.艺体类的学校由学校根据专业加试要求和单考单招的预录取情况,自主决定计划分解模式。
二、各校五年制高职招生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皖教发〔2017〕11号)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招生学校需录取上浮不超过总数20%的合格生源,在分市网上录取阶段,由招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向各地招生考试机构书面申请同意后执行;在网上缺额补录阶段,由招生学校根据生源情况自行设置并执行。各校五年制高职分市计划因生源情况确需进行跨市调整的,在不突破总计划的前提下,允许各市之间进行适当调剂,需经调出、调入两市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在本计划公布的学校外,对新增加的学校及新增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成处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提前批计划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招生计划,有关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面试及招生录取等工作按照《安徽省2017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公告》精神执行。
五、师范类专业的面试以及师范艺体类专业的专业加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进行,考生报考前请务必咨询各招生学校。
请各地据此来源计划(含招生院校、招生专业代码),完整准确向社会公布,既不得扣减隐瞒,也不得超出计划范围增列。同时,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千方百计组织生源,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努力完成下达的各项招生任务。
2017年安徽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来源计划.pdf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