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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18年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与说明(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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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18年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与说明(地理)
2018年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与说明(地理)
[安徽] 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皖招考〔2018〕28号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加强管理、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服务考生的原则,现就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65号)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我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 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统一时段报名,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含优秀运动员保送)、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职教师资班、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应用型本科对口招生、退役士兵等所有类型考生。 普通高考网上报名时段为:2018年10月15至19日为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3至24日为非应届考生报名时间。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同时进行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报名、缴费。缴费时间截止2018年10月30日。缴费完成后方可取得艺术类专业课统考资格。艺术类专业课统考实行银行缴费,缴费方法见省考试院网站相关说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含创新班)于2018年10月29日至30日履行报名手续。东南大学少年班、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办理报名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完成高考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二)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花名册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或在原高中阶段学籍学校报名,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各报名点须严格审查考生届别并分应、历届逐一登记造册备查(表样见附件2)。 经省教育厅批准跨市招收的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和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跨市招收并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学籍的民办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就读中学向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市范围内县(市、区)与县之间借读考生的报名办法,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三)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要求,各地要加强高考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考生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 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户口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须提供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情况证明,历届高中毕业生还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还须提供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安徽省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证明》。 考生报名时须仔细阅读并签署《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交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留存,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等。 (四)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考试报名办法与文理科相同,体育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报名时间另文通知。选报艺术、体育类考生可参加文化课考试和相应专业课考试,填报志愿时可以兼报文史或理工类;选报文史或理工类考生不能参加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课考试,填报志愿时也不能兼报艺术或体育类。 中职毕业学生既可以选报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课考试和相应专业课考试,也可以参加应用型本科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相关考试。对口招生的有关要求,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五)报名参加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课校考的考生,须先参加我省对应艺术类模块统考并达到省统考专业合格线,否则,其校考合格不能作为录取投档的依据。 (六)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申请合理便利,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办〔2018〕6号)执行。 (七)省考试院制定的《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网上报名操作规范》另行公布。 四、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申报 2019年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申报与报名信息网上填报同时进行。申报高考政策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报名点,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高考政策加分的考生还须签订《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一)高考政策加分项目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以下简称《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5分)。 (二)优先录取项目 按照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优先录取范围如下: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优先录取项目以户籍中的“民族”信息为准,考生个人无须申报。 2019年优先录取项目等如有变化,将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项目为准。 (三)资格审查 高考政策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并进行公示。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报名信息采集 (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取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考生照片和户籍等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报名点应指派专人指导考生按规定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考生应对本人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录入信息后现场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并签字。考生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自身失误或不签字确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报名点统一上交当地招办留存。 (三)考生报名信息网上填报结束后,省考试院根据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上报信息统一编排考生号。报考艺术类但未缴费的考生根据考生选择的艺术(文)或艺术(理)生成对应的普通文、理类考生号,不得参加任何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四)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导入报名信息系统。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采集,采集的考生信息要做到客观、全面、准确、规范,原始证明材料应完整并存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六、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严格按照省招委有关文件精神,主动联系各级公安机关,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及户籍审查,把好报名关。严禁高一、高二在校就读学生弄虚作假报名;严禁伪造材料报名;严禁历届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份报名。各市要特别加强对持外省身份证报考的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我省将继续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随迁子女学籍与全省中小学学籍数据库的审查与比对工作,对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在我省的高考报名资格。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负领导责任,各报名点负责人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第一责任人,审查人为直接责任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完毕后审查人须在《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中签名。 各报名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市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结束后应根据省考试院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所有报考的考生资格进行自查、复核、审定并公示。 各报名点于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结果,各县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20日前完成复查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于12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上报结果。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须将审查情况汇总,于2019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考试院,书面报告须包含本地报名情况、报名组织情况、资格审查办法及结果、问题建议等内容。省考试院将根据各地复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各报名点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完成资格审查后须按规定公示取得高考报考资格考生名单。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报名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高考报名政策和规程,认真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针对往年在考生基本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岗到人,确保报名无疏漏,信息无差误。 (二)为准确采集考生身份信息,各报名点须配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报名点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必须配备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且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要从维护高考信誉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出发,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工作差错,努力提高高考信息采集的准确率。同时,要确保考生信息的绝对安全,杜绝任何信息泄漏隐患。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准确掌握高考政策,通过多种形式与手段加强高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在报名各环节中要做好咨询与服务工作,使考生清楚了解高考报名流程,方便、准确、按时完成高考报名各项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审查考生各类资格,杜绝弄虚作假现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六)省考试院将对各地高考的报名组织、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报名流程图 2.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 3.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 4.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 诚信承诺书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8年9月25日 附件1: 报名流程图 附件3: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考政策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 招生办: 本人 ,身份证号: ,高考考生号: , 届高中毕业生,是“ ”,符合文件规定的加分条件,特此申报。 我承诺对所有政策加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规,自愿接受以下处理: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况记录 备注 1 2 3 4 5 审核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招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证件、证明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违规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我承诺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诚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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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方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招生政策和各校招生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合理填报志愿,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会同46个研招单位集中举行网上咨询,解答考生提问。咨询时间:2018年9月22日(周六)9:00--15:00届时,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东方网(www.eastday.com)进行咨询。
[安徽] 2019年度海军招收飞行学员简章
海军作为战略性、综合性、国际性军种,正在加速由近海防御向远海防卫转型。随着航母和舰载机部队的快速发展,海军航空兵从陆基迈向舰载、从近海走向远洋,需要更多的高素质飞行人才。我们真诚欢迎热爱海空、适合飞行、素质全面的青年学子加入海军蓝色方阵,成为搏击长空、逐梦海天的新一代“海空骄子”,成为飞行员队伍精英中的精英、尖刀中的刀尖,在万里海疆实现人生价值,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海军、实现中华民族向海图强百年夙愿贡献力量!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在教育部、公安部、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由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简称海军招飞办)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招生、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纳入国家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是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招飞对象自荐条件 (一)自然条件 1.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男性,具有海军开招地区学籍、户籍,文理科均可。 2.年龄16-19周岁(出生日期在1999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之间)。 (二)政治条件 1.本人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历史清白、现实表现好;志愿献身军队飞行事业。 2.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3.报考态度:本人参加海军招飞意愿强烈,自愿报考且态度坚定,家长(监护人)支持。 (三)身体条件 1.身高165—185厘米之间,体型匀称;体重在52公斤以上(未满18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身体质量指数符合标准。 2.静息血压值不超过138/88mmHg,不低于100/60mmHg,脉压差不小于30mmHg,脉搏56—100次/分。 3.用C字视力表检查,双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8(相当于E字表1.0),无色盲、色弱、斜视,未做过视力矫正术(如准分子手术、角膜塑形镜矫治等)。 4.无口吃,无文身,听力、嗅觉正常。 (四)心理品质条件 1.意志品质:遵守纪律,自制力强,办事果断,独立完成任务能力强。 2.学习能力:求知欲强,学习刻苦,自学能力、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强。 3.性格特点:性格开朗,乐观向上,情绪稳定,团队意识强。 4.动作反应:反应敏捷,动作灵活,身体协调,模仿能力强。 (五)文化条件 预估高考成绩能够达到一本线;外语限英语,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不能过低。 二、报考程序 (一)报名方式 符合自荐条件学生,从所在学校领取《海军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高中生)》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初检预选体格检查表》(也可在“海军招飞网”下载,正反同页打印),按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由学校把关推荐报名。 (二)选拔流程 1.初检预选(2018年9~11月) 考生携报名表、体检表、身份证、本人及父母(监护人)户口簿,按规定时间到海军招飞初检站,进行身体基本条件筛查(无需空腹)和文化测试,时间约1天。 海军招飞初检预选时间、地点可向所在学校、教育招生部门问询或“海军招飞网”查询。 2.全面检测(2018年12月~2019年4月) 初检预选合格考生如实填写《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初检预选合格对象登记表》,并在“海军招飞网”按时填报有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到海军设立的招飞全面检测站,参加政治、身体、心理品质等方面综合考核,时间约3天。在站检测合格考生,由海军招飞办组织政治考核走访调查。 3.定选录取 (2019年6~7月) 高考结束后,考生按通知分批次到北京海军招飞检测中心参加定选复查,合格的按高考成绩和检测结果投档录取。本省上线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的,跨省调剂录取。 海军飞行学员录取通知书于7月中旬发放,录取院校为海军航空大学。高考成绩优异者可推荐至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双学籍”军地联合培养。 (三)注意事项 1.海军未设初检站的地区,符合自荐条件的考生登录“海军招飞网”报名,下载填写《海军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高中生)》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初检预选体格检查表》(正反同页打印),到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2018年11月30日前将报名表、体检表及检测结果上传“海军招飞网”或邮寄至海军招飞办,审核通过的方可参加全面检测。 2.考生须将海军航空大学飞行技术(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作为高考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未录取考生不影响报考其他院校。 3.考生、带队老师全面检测、定选复查往返交通费按规定由海军招飞办核销,在站食宿由海军招飞办保障。 三、培养模式和相关待遇 (一)培养模式 海军飞行学员在海军航空大学接受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入校3个月考察期满后取得学籍和军籍,主要进行本科基础教育(“双学籍”飞行学员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培养)和教练机飞行训练。第4学年结束后,合格学员取得本科学历及工科学士学位,定为副连职军官,授予海军中尉军衔。继续完成高教机训练取得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的,授予第二学位(军事学学士),职务等级可提前晋升为正连职。期间,因身体或技术等原因不适合继续飞行的,转入其他本科专业学习。 (二)相关待遇 海军飞行学员在校期间费用全免,实行供给制,并享受飞行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父母享受军属待遇。 四、海军航空大学简介 海军航空大学是军队一类本科院校,在辽宁、山西、河北、河南等省份设飞行训练基地,横跨6省10地办学,现有教职员工和部队官兵1万余人,是海军培训规模最大、编制员额最多、地域分布最广的院校。大学学科门类齐全、海军航空特色鲜明。现有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军事、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教学实验示范中心、11个全军重点建设学科专业领域,7个山东省重点建设学科,8个全军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3人,军队高层次人才42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7人,教授、副教授450人,博士研究生导师67人,硕士研究生导师257人,院士兼职导师4人,先后走出了近百名将军。大学位于“联合国人居奖”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山东省烟台市,是全军唯一拥有海湾、海军唯一拥有机场的院校,校本部依山傍海而建,座落于烟台市区最核心、最标志性的风景胜地滨海路地段,地理位置优越。 五、海军飞行部队简介 海军航空兵部队大多地处沿海一线,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优越,能够为个人发展和家庭生活提供良好保障。海军飞行员享受飞行等级津贴、飞行专业岗位津贴、任务津贴和飞行小时补助,每年安排带薪休假和疗养,有较多机会参加海外出访、远洋护航、联合军演,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中国海军的良好形象。婚后,配偶即可随军,并优先安排工作和分配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特招入伍;子女报考海军院校,符合招生条件的,可优先录取。 六、海军招飞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5号;邮编:100071 电话:010-66959261、66959262 电子邮箱:hjzfb@sohu.com 海军招飞网:www.hjzf.mil.cn 阳光高考网:https://gaokao.chsi.com.cn/gkzt/hjzf
[上海] 2019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不分报考院校所在地区,一律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一、报名1.报名时间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时间(不含推免生)为 2018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2.报名网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相关要求(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2)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二、现场确认1.时间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请于2018年11月7日至10日(具体时间见各校公告)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打印考生信息表等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2.所需证明材料(1)现场确认时,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2)非上海市应届本科毕业生:本市户籍考生还需提供本人上海市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考生还需提供本人最近六个月的上海社保记录,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相关要求(1)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先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办理资格审核、缴纳报考费(办理时间详见招生单位公告),并于2018年11月7日至10日间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指定报考点进行本人图像信息采集,并支付图像采集费。三、注意事项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3.凡选择在上海报考点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加盖印章的《2019“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留存,复印件考生自行留底)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接待处(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地铁8号线嫩江路站2号口出),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根据自己报考学校选择相应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校验码发放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周二13:30—16:00。4.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本市招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委托的广州、北京、香港和澳门等研究生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5.以同等学力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请在报名前咨询有关招生单位。6.报考点的地址、交通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请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shmeea.edu.cn)7.有关报考事宜请向招生单位咨询或查阅该单位的网页,报考政策及动态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 相关链接:2019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区域范围
[上海] 2019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区域范围
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1)。2.报考复旦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复旦大学报考点(代码3102)。3.报考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指定报考点为同济大学报考点(代码3103)。4.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04)。5.报考上海交通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5)。6.报考外省市(北京市、重庆市、江苏省、四川省除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6)。7.报考华东理工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7)。8.报考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3108)。9.报考上海财经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财经大学报考点(代码3109)。10.报考东华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东华大学报考点(代码3110)。11.报考华东师范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11)。12.报考上海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大学报考点(代码3112)。13.报考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杉达学院报考点(代码3113)。14.报考江苏省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考点(代码3114)。15.报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考点(代码3115)。16.报考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重庆市招生单位、四川省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建桥学院考点(代码3116)。
[上海] 2018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新举措成效显著
2018年下半年(第73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报名于9月9日顺利结束。本次自考报名仍然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并在完善考生信息网上登记、确认流程的同时,取消了延续数十年的新考生现场信息确认环节。本次自考报名总体平稳顺利,报名信息安全性与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考生效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了考生“足不出户”便可完成报名缴费,改革创新举措成效显著。本次自考报名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是对市委市政府“一网通办”精神的具体落实,也是继2017年下半年起全面实施网上报名后,又一次从服务理念、服务效能、工作流程到新技术运用的全方位突破。本次自考报名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本市自考持续“升温”,报考人数增长势头强劲2018年下半年本市自考报名报考人数近9万人,与2018年上半年环比增长约14%,与2017年下半年同比增长约25%。其中,新考生人数达到近3万人,约占总人数的33%。对比近五次自考报名及考试数据,可以明显看出近三年本市自考报名人数、参加考试人数以及新考生人数一直处于增长态势,尤其本次自考报名人数增长势头强劲,充分说明自考在新时期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是受到社会普遍欢迎的,也充分说明市民终身学习需求正在不断增长。2.自考考生女性居多,青年考生人数占绝对优势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下半年本市自考中,男女比例约为3:5,女性考生居多。考前学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的考生占比约5.5%,初高中(中职校)及以下的考生占比约25.5%,而大专(专科)考生是主力军,约占总考生数的69%,考前学历较往年明显有所提高。从年龄分布来看,青年考生仍占绝对优势,18-35周岁的考生约占总考生数的77%,60岁以上的考生约有31人,年龄最大的考生今年74周岁,18周岁以下的考生近600人,年龄最小的考生今年只有9周岁,充分体现了自考的终身教育理念和上海市作为学习型社会的特点。3.专业分类深入人心,报考心态更趋理性自2016年下半年起,本市自考根据专业发展的现状,将本市各高校开考的自考专业分为优势专业、常规专业、预警专业和停考过渡专业四种类型,一方面鼓励考生积极报考以主考学校的优势学科为基础、师资力量雄厚、有较好的社会声誉的优势专业,另一方面不建议考生报考连续多次考生报考人数较少、近期有可能停考的预警专业。从本次自考报名情况来看,报考优势专业的新考生占新考生总数近30%,而报考预警专业的新考生仅占新考生总数的3%。说明经过两年来的宣传与引导,专业分类已深入人心,考生选择报考专业时除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职业发展外,也会更加关注专业类型,报考心态更趋理性。4.依托新技术运用,公平与效率得以兼顾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为顺应本市智慧政务建设要求,自考网上报名、考试组织等工作始终坚持创新新技术运用与融合,尽量方便考生。本次报名在完善考生信息网上登记、确认流程的同时,取消了延续数十年的新考生现场信息确认环节,真正做到方便考生,实现网上一站式服务。从目前报名情况来看,近3万新考生中,仅一千余人由于专业要求和特殊原因需要到现场进行报名信息人工审核,基本实现了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预期效果。与此同时,本次报名通过将报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与身份证信息比对,输入手机动态确认码绑定手机等技术手段,使得考生报名信息认证更加准确高效,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一致性与唯一性,报名考试更加公平公正。5.拓宽自考宣传渠道,确保考生及时获取正确信息本次自考报名开始前,市教育考试院先后在官网“上海招考热线”、官方微博“上海国子监”、微信公众号“上海招考”等渠道发布了《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关于调整“经济学”等59个专业代码和名称的通知》(沪自考委办〔2018〕2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就本市下半年自考报名答记者问》、《2018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实施办法》等关于自考专业调整、改革举措、报名办法等一系列文章,通过“上海发布”、“上观新闻”“文汇报”、“上海教育”等多家本市主流媒体宣传本次自考报名办法,并在自考改革新政出台后再度与东方网合作举办“2018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咨询”活动,确保考生能够及时获取正确、准确的信息。2018年下半年(第73次)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0日、21日和27日、28日举行。报考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8日起登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官网(www.shmeea.edu.cn),点击首页“考试报名”栏目进入“上海市2018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进行准考证与座位号信息打印。《考生须知》《考生答题注意事项》等考试相关信息,将陆续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官网(www.shmeea.edu.cn)公布,请考生持续关注。
[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8〕37号)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报考点:现将《上海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 上海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2.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报考点情况一览表3. 2019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表4.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代码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上海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进程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19年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 (一)报考资格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4.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6.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7.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8.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除符合以上7条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须为非法学专业[即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法学类专业[仅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方可报考]。9.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除符合1、2、3条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以下资格中的一种: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10.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报名方式1.凡在本市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考试的考生,不分报考院校所在地区,一律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含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2.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8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3.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4.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三)报考要求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四)现场确认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请于2018年11月7日至10日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打印考生信息表等手续,逾期不予补办。2.现场确认时,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非上海市应届本科毕业生:本市户籍考生还需提供本人上海市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考生还需提供本人最近六个月的上海社保记录,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具体安排见附1)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先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办理资格审核、缴纳报考费(办理时间详见招生单位公告),并于2018年11月7日至10日间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指定报考点进行本人图像信息采集,并支付图像采集费。5.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参加2019年统考初试的硕士研究生报考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3〕6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推免生报名1.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2. 推免生推荐办法应公开,推免生的名单必须上传“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推荐院校应鼓励推荐免试生报考国家需要而生源紧缺的学科专业、外校和科研单位。招生单位应及时安排考生复试。招生单位对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单位接收推荐生人数不得大于本单位计划50%。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三、单独考试报名1.单独考试主要面向国家急需人才的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招收优秀在职人员。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2.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四、其他事项1.本市分别在上海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建桥学院共16所高校设立报考点。各考点负责受理考生报考本市各招生单位和非本市招生单位的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考生信息表打印、安排考场、组织考试等相关考务工作。各招生单位应将“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具体“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2)2.各报考点须按网报工作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同时要配齐必要的设备并保证设备运转良好,按时下载、回传网上报名数据,及时发布网报公告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于2018年9月19日前通过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平台上传报考点网报公告。3.招生单位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库及学历(学籍)信息核对库,认真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并核对其考试等相关信息,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符合资格的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并通知考点和考生本人。4.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本市招生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可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委托的广州、北京、香港和澳门等研究生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5.考生编号是贯穿考生从报名到录取全过程的唯一号码,必须为15位数字码,前5位为招生单位代码,第6位为考试年份尾数。招生单位编号时,不得省略其中的部分数字码。 附:1. 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信息表安排 2.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 附1 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信息表安排 日 期报名点代码与名称受理范围2018年11月7日至10日(每天8:30—16:00)3101上海理工大学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2复旦大学办理报考复旦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3同济大学办理报考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的考生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4上海师范大学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5上海交通大学办理报考上海交通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办理报考外省市招生单位(除北京市、重庆市、江苏省、四川省)招生单位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7华东理工大学办理报考华东理工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8华东政法大学办理报考华东政法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09上海财经大学办理报考上海财经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0东华大学办理报考东华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1华东师范大学办理报考华东师范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2上海大学办理报考上海大学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3上海杉达学院办理报考北京市招生单位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办理报考江苏省招生单位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办理报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116上海建桥学院办理报考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重庆市招生单位、四川省招生单位考生的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注:1.统考生到指定报考点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2.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报考院校办理资格审查,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网报信息确认、采集图像信息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3.报考外省市单位的考生:报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到上海杉达学院,报江苏省招生单位的考生到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重庆市、四川省招生单位的考生到上海建桥学院,报其余省市招生单位的考生一律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办理网报信息确认、缴费、图像信息采集和打印考生信息表手续。 附2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区域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在上海市报名参加考试的报考点报名区域范围1.报考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院、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1)。2.报考复旦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复旦大学报考点(代码3102)。3.报考同济大学、海军军医大学指定报考点为同济大学报考点(代码3103)。4.报考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委所属在沪部分研究院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属部分研究院所(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04)。5.报考上海交通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交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5)。6.报考外省市(北京市、重庆市、江苏省、四川省除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报考点(代码3106)。7.报考华东理工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3107)。8.报考华东政法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政法大学报考点(代码3108)。9.报考上海财经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财经大学报考点(代码3109)。10.报考东华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东华大学报考点(代码3110)。11.报考华东师范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华东师范大学报考点(代码3111)。12.报考上海大学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大学报考点(代码3112)。13.报考北京市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杉达学院报考点(代码3113)。14.报考江苏省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报考点(代码3114)。15.报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考点(代码3115)。16.报考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机学院、重庆市招生单位、四川省招生单位的考生,指定报考点为上海建桥学院考点(代码3116)。二、注意事项1.凡选择在上海报考点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须凭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加盖印章的《2019“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原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留存,复印件考生自行留底)和本人身份证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接待处(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地铁8号线嫩江路站2号口出),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并根据自己报考学校选择相应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校验码发放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周二13:30—16:00。2.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报考单位所在省市指定报考点报考。3.以同等学力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请在报名前咨询有关招生单位。4.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5.报考点的地址、交通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请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询,网址: www.shmeea.edu.cn。6.有关报考事宜请向招生单位咨询或查阅该单位相关网站,报考政策问题及动态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查询。 附件2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报考点情况一览表 报考点联系部门地址邮编电话交 通上海理工大学(军工路校区)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军工路516号200093552725216、22、33、59、124、1238、874路公交车复旦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邯郸路220号200433656426736564399159、118、128、133、559、102、大桥五线、139、866路公交车同济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四平路1239号20009265982944轨道交通10号线(同济大学站)、55、61、115、142、147、817、843、874、937、960路公交车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研究生院桂林路100号2002346432231443、166、131、224、703B、712、732、763、725、830、909、946路公交车、上青线、上嘉线、地铁12号线桂林路站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闵行区东川路800号20024034206123轨道交通1号线转5号线等(详情查询交大研招网)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梅陇路130号20023764252453 50、111、157、720、729、957路公交车轨道交通1、3号线至上海南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部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2012095021700750216996轨道交通12号线金海路站,991、993、790、施崂线、蔡陆专线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万航渡路1575号2000426207188513、20、67路公交车、2、3、4号轨道交通线至中山公园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国定路777号2004336590379565903941537、559、758、100、966路、轨道交通3、4号线至江湾镇站东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延安西路1882号200051623733556779243057、71路公交车,轨道交通3、4号线至延安西路站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闵行区东川路500号2002415434500562230051958、729、上奉专线、180路(详情请查询华东师大研招网)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宝山上大路99号2004446613402066135175185、58、110、轨道交通7号上海杉达学院教务处浦东新区金海路2727号20120920262651 20262654991、993、790、630、金祝专线、轨道交通9号线至顾唐路站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漕宝路120号2002336494280664941314地铁12号线桂林公园站4号口,公交92、43、830、224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松江区龙腾路333号20162067791223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大学城站,松江13路、15路公交车上海建桥学院招生办公室浦东新区沪城环路1111号20130658137880轨道交通16号线滴水湖站2号口出,转1009路或1096路至建桥学院 附件3 2019年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日程安排表 日 期工 作 内 容负 责 单 位9月22日举办本市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咨询活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9月24日—27日(每天9:00—22:00)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网上报名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单位、报考点11月7日—10日各报考点办理考生资格审查、缴费和图像信息采集手续,打印考生信息表报考点11月21日—23日报考点下载准考考生数据,招生单位上传屏蔽《准考证》打印考生数据市教育考试院、报考点12月1日-2日市高招办检查考点上传的考场安排库并报教育部市教育考试院12月14日-24日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招生单位随时了解《准考证》下载打印情况,对没有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给予必要提醒学信中心、招生单位12月22日-24日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市教育考试院、报考点 附件4 上海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代码 3101上海理工大学3102复旦大学3103同济大学3104上海师范大学3105上海交通大学310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3107华东理工大学3108华东政法大学3109上海财经大学3110东华大学3111华东师范大学3112上海大学3113上海杉达学院311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311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3116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 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地区报名即将开始
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笔试和口试将分别于12月15日(星期六)和11月17日(星期六)至18日(星期日)举行。上海地区报名工作将于9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科目与时间(一)笔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12月15日)考试种类和级别考试时间上午英语四级笔试9:00—11:20下午英语六级笔试15:00—17:25 (二)口试科目考试考试日期考试种类和级别考试时间11月17日英语四级口试8:30-17:45,每场30分钟11月18日英语六级口试8:30-17:45,每场30分钟 注: 1. 口试科目考试具体地点、场次时间以准考证为准。2. 口语考试各级别试题构成和样题可以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网站(网址:www.cet.edu.cn)查看。二、报名资格(一)笔试报名资格: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2.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3.在籍研究生;4.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方可报考CET4;5.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或2005年6月以前已获得大学四级证书的在校生,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方可报考CET6。(二)口试报名资格:1.口试为选报科目;2.考生在报考口试科目前须完成对应级别笔试科目的网络报名及缴费,即:报考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笔试网络报名及缴费;报考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口试的考生须完成2018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笔试网络报名及缴费;3.考试采用机考方式进行。因考点机位有限,额满即止。三、报名办法(一)报名采用全国集中网上报名方式。考生须在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etest.net.cn)完成报名,其中包括注册用户、检查确认学籍信息与报考资格、选择报考语言级别及网上缴费等操作。逾期不接受补报名。考生报名前和报名过程中须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网站首页的考生须知、报名流程、常见问题、特别提示、最新动态及省通告、学校通告等信息。(二)考生应按需报考,避免浪费考试资源。四、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语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126号),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科目报名考试费为每人每次25元。口试科目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报名考试费为每人每次50元。五、准考证打印(一)口试科目准考证打印:11月12日9:00起,考生可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etest.net.cn)首页,通过“快速打印准考证”,完成口试科目准考证的打印。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均以准考证上所示为准,不得更改。(二)笔试科目准考证打印:12月3日9:00起,考生可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etest.net.cn)首页,通过“快速打印准考证”,完成笔试科目准考证的打印。六、成绩发布考试成绩发布时间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公告为准。
[广西] 广西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
广西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9年,我区共有14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面向全国招生: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科技大学、桂林医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钦州学院。 二、报考点及报考安排 2019年,我区共设10个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科技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右江民族医学院、钦州学院。 (一)我区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我区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具体报考安排如下: 1.广西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2.广西师范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医学院、贺州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3.广西医科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医科大学、广西艺术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4.广西民族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民族大学、玉林师范学院、梧州学院、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5.桂林理工大学报考点:接受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博文学院、桂林旅游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6.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报考点:接受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7.广西科技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科技大学、河池学院、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广西科技师范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8.广西中医药大学报考点:接受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广西外国语学院、南宁学院、广西警察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9.右江民族医学院报考点:接受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10.钦州学院报考点:接受钦州学院、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二)报考专业所考科目中含5XX科目(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以上六小时以下考试科目)的考生请就近到广西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科技大学报考点报考。 (三)2017年后毕业且未就业的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我区应届毕业生选择报考点。 (四)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等专业且工作单位或户口在我区的非应届考生就近到广西医科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科技大学、钦州学院报考点报考。 (五)工作单位或户口在我区的其他非应届考生可选择我区任意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请考生注意,我区各报考点所能容纳的考生有限,一旦达到考点上限,该考点将不再接受非应届考生报考,请考生尽量提前完成网上报名报考和缴费手续,不要集中在最后一两天,以免因剩余考位有限而无法选择就近的报考点。 (六)其他事宜请考生查看各报考点的报考公告和招生单位的招生章程。 三、考生报名流程 (一)报名前的准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阅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了解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做好网上报名的准备工作。 (二)网上报名。报名和交费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31日(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网站(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http://yz.chsi.cn),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报本人报名信息并交费。 注意事项: 1. 网上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为避免多占考位,影响其他考生报考,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请考生在完成网上缴费前,先确定本人填报的报名信息,特别是招生单位、报考点、考试方式等重要信息不再修改。考生一旦重新填报报名信息,原报名信息全部失效。请考生注意,只有完成网上交费,网上报名才算成功,未在规定时间(10月10日至31日)内完成网上交费的,逾期不能补交,也不能参加现场确认。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9〕212 号)文件规定,考生须交纳报名费每人 40 元,考试费每人每科 40 元。 2.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三)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至10日。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报考点进行信息确认和照相。考生现场确认所需证明、证件材料如下: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外省户籍考生(不含我区高校应届毕业生和2017年后毕业且未就业的我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本人的房产产权证或商品房备案证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的《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四、其它事项 (一)请考生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二)考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网报有关信息,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对于考生的有效报名信息,已支付的报考费不退。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需凭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校验码上网报名。 (五)考生报名时不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解决。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和军队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 201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即将举行
201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将于9月15日(星期六)举行。考试级别及时间安排如下: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级别考试形式9月15日9:00—11:00二级、三级笔试9:00—11:25四级笔试14:00开始二级、三级、四级口试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此次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至三级笔试全面实施“多题多卷”的考试模式,即在同一考场内使用多套试卷进行测试,这对防止考场作弊将起到显著作用。重要提醒:1.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考点提示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上午8:45(下午14:00)以后禁止考生进入。考生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身份验证进入考点后,直到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2.参加PETS-2级、PETS-3级笔试的考生在确认试题册与答题卡无印刷问题后,除填(涂)相关个人信息外,还需将试题册封面上的条形码粘贴条粘贴至答题卡上规定位置,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粘贴条等将导致成绩无效。3.参加笔试和口试的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如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禁带物品,考生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诚信应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生产、销售的各类作弊器材,切勿相信网上出售的虚假试题和答案,以免上当受骗。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严格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河北] 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考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变化
近日,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了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的报名条件。 通知指出,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并于6月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81号)。其中,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明确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院提醒:有意愿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自学考试考生一定要注意报名条件的变化,以免影响报名。考生如有问题可向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部门咨询。
[安徽] 2018年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应于每科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的必要检查,并于每科考试前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3、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并按照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福建]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8年8月10日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考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审题、制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一条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选用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命题。 医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按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2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3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3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月24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独考试须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九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六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相关调剂工作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须报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六十二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领域等相对应的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十)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二)自划线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各院、系、所)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政策区别。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七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五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制、学习方式、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 2019年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简章
比陆地宽广的是海洋,比海洋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飞行员的情怀和理想!欢迎广大有志青年参加空军招飞选拔,选择飞行、励志蓝天,投身军营、成就梦想,用青春与热血书写无悔人生! 空军招飞简介 空军飞行人员是国家的特殊人才和宝贵资源,其招收培养属国家行为。招收飞行学员(简称招飞)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领导下,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系,是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空军设立招飞局,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招飞中心。1987年空军自主招飞以来,承担了空军和陆航部队全部招飞任务,除为国家培养选拔航天员外,还为海军航空兵输送了大批飞行骨干人才,累计招收飞行学员3.8万余名,较好地满足了国防建设飞行人才补充需要。 空军招飞对象 2019年,空军面向两类学生招收选拔飞行学员: 1.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男性,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1999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出生)。 2.军队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高中生招飞基本条件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报名参加招飞,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 2.身高在164-185cm之间,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0%、不高于标准体重的130%,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双眼裸眼视力C字表均在0.8以上,未做过视力矫治手术,无色盲、色弱、斜视等。 3.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强,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敢为精神。 4.符合招飞政治考核标准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支持。 5.品学兼优,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招一本线。 空军招飞选拔程序 空军招收高中生飞行学员一般要经过初选、复选、定选三级选拔,综合择优录取: (一)招飞检测 1.初选。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由招飞中心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身体基本条件筛查。 2.复选。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由招飞中心根据考生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和学校评价,遴选确定预估高考成绩达一本线的考生,组织进行体格检查、心理选拔和政治考核。 3.定选。2019年6月,由空军招飞局组织对符合推荐条件的考生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选拔,确定合格考生人员名单。 (二)投档录取。2019年7月,经招飞定选,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心理选拔全部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统招一本线的考生方可投档,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招飞计划,依据高考成绩、体格检查结果、心理选拔评定等级等情况,按照空军明确的录取原则组织录取。本省上线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的,跨省调剂录取。 培养模式和相关待遇 高中生飞行学员。招收的高中生飞行学员入空军航空大学后,实行3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具体采取两种培养模式: 1.军事高等教育模式。在空军航空大学和飞行学院培养4年,主要进行本科基础教育和教练机飞行训练。期间除享受军校学员的待遇外,还享受飞行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达到培训要求的,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定为副连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如因身体或技术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飞行的,转入其它军队院校学习航空管制、航空兵参谋等地面本科专业,总学制4年。2.“3+1”军地联合培养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3年,在空军航空大学学习1年。①选拔程序。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联合培养计划,空军从招收的理科类高中生飞行学员中遴选确定预选对象,组织到空军航空大学进行军政训练和体验飞行,综合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9月上旬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培养。②相关待遇。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注册空军航空大学和地方高校“双学籍”,学历本科。在地方高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院校飞行学员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颁发空军航空大学和地方高校同时具印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按规定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大学生飞行学员。先后在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学院各学习1年,入校即享受军官待遇,毕业后获得军事学学士学位,定为正连职飞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 空军航空大学简介 空军航空大学主校区坐落在“北国春城”吉林长春,是军队“2110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是我军飞行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前身是1946年3月创办的东北民主联军航空学校。70余年来,先后培养14万余名军事航空人才,其中飞行学员近8万名,涌现出战斗英雄王海、张积慧,“八一勋章”获得者李中华,航天英雄杨利伟,女航天员刘洋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300余名毕业学员成长为共和国将军。大学被誉为“飞行员的摇篮”“英雄的摇篮”“航天员的摇篮”和“将军的摇篮”。大学拥有优秀的师资队伍,教授、副教授近300人,特级飞行员8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近100人;拥有完备的学科专业体系,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3个军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构建了与空军主体战斗力建设相配套的学科专业体系;拥有良好的硬件保障条件,一流的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体能训练馆和各类实验室、专业教室,信息网络覆盖面广,藏书总量60余万册;拥有丰富的开放办学资源,先后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知名高校联合培养飞行学员,与空军军医大学等单位合作交流,为16个国家培养1500余名军事航空人才,参与援建10多个国家的空军。 南京选拔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大影壁16号 电话:025-80875437/83676823 邮箱:nkzfjhk@163.com 空军招飞局联系电话:010-66921803/66983435 空军招飞网网址:http://www.kjzfw.mil.cn 东部战区空军招飞微信公众号 ★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政策规定,由空军招飞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或登录空军招飞网查询。 附件: 2019年度安徽省空军招飞进校宣传、初选检测安排.docx
[河北]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论课补报考公告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定于9月10日-12日进行2018年10月理论课网上补报考和网上支付工作,具体时间为每天8:30-17:30。 重要提示:本次补报考仅接受已注册考生的理论课报考,不进行新生报考和在籍考生的信息修改工作。
[广西] 关于关闭2018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南宁市五合考区报名通道的公告
2018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笔试9月4日起接受报名。截止9月5日8时,全区报考人数64856人,其中,南宁市五合考区报名人数为3498人,已达到考区标准化考场容量人数上限。 根据《2018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笔试公告》第六条第九款:南宁市、桂林市设有两个考区,其中南宁市五合大学城、桂林市雁山区考区因标准化考场有限,我区将对这两个考区设置报名人数上限,当考区报名人数达到上限值后,不再接受报名,考生可选择其他考区报名。因此,我院将关闭南宁市五合考区报名通道。关闭报名通道后,新注册报名的考生将不能报考该考区,已经报考该考区但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在重新报名时也不能选择该考区,以上考生可就近选择我区其他考区报名;已经在南宁市五合考区报名且审核通过的考生将不受影响,仍然安排在该考区参加考试。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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