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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即将举行
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将于2017年12月9日、10日、23日、24日举行,全市有近2.6万名考生参加考试。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内容12月9日(星期六)8:30起(每场10分钟)英语口试(等级性考试)12月10日(星期日)8:00起(每场90分钟)信息技术基础(合格性考试)12月23日(星期六)9:00—10:00语文(合格性考试)10:05—10:45语文(等级性考试)13:00—14:00数学(合格性考试)14:05—14:45数学(等级性考试)12月24日(星期日)9:00—10:00英语(合格性考试)10:05—10:45英语(等级性考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1.考生必须凭考试通知单和学生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笔试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考试。英语考试含听力测试,考生在8:30进场,8:45后不得进入考点。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3.考生进入考场可以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笔试考试可携带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电子储存记忆功能和图像功能。4.严禁考生随身携带进入考场的物品:(1)手机。一旦带进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不论是否使用均做作弊处理,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2)具有无线接收、传输功能的各种通讯工具及录放设备,包括智能手表和手环;(3)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如果携带上述物品,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5.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纸后,应认真核验条形码纸上的姓名、考生报名号和座位号,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考生报名号和座位号,并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填写字迹不清,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使用黑色字迹的水笔、钢笔书写。2B铅笔仅用于作图、画图。不准在答题纸上做有个人信息的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或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8.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前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考生应立即停笔,安坐原位,待监考教师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离开考场。10.希望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警惕网上虚假信息,保护自身利益,勿存侥幸心理,替考代考已入刑,投机取巧不可取。如果有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上海] 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笔试)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凭考试通知单和学生证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考前30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英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允许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圆珠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计算器(附带无线通信功能、电子存储记忆功能、具有图像功能除外)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学生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右(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验。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纸后,应认真核验试卷和答题纸的科目及条形码纸上的姓名、报名号和座位号,在试卷和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报名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并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遇试卷或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或启示。六、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使用2B铅笔。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七、除英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九、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处置,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十、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时须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十一、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安坐原位,等监考教师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上海] 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英语口语测试)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二、每场测试的考生提前40分钟到考点报到,提前30分钟进入准备室。进入准备室的考生,需将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录放设备、教材和复习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严禁使用。考生在准备室应保持安静,在考试过程中不能喧哗,有问题请举手报告监考教师。 三、考试从考生进入准备室开始。考生凭学生证和测试通知单,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当场考生进入准备室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次考试,可由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参加本考点其他场次的测试。四、考生可携带钢笔或水笔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学生证、测试通知单放在电脑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核验。五、英语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每人一桌,独立答题。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传抄试题并带出考场。测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六、当监考教师宣布测试开始后,按提示要求进行下列操作:1.按屏幕提示,在报名号输入框中输入英语口语测试通知单上所列的报名号,用鼠标左键单击“确认”,并再一次输入报名号后确认。2.此时出现设备测试界面,目的是测试耳机和话筒并熟悉口试环境,请考生点击“开始测试”按钮根据语音提示完成设备测试,在设备测试过程中,系统会要求考生朗读一段文字,文字中会包含考生本人的姓名。如系统提示当前的声音过大或过小,请考生调整话筒位置,在提示音播放完毕后,点击“开始测试”按钮重新进行设备测试。在整个设备测试阶段,如发现设备有问题请立即举手报告监考教师。3.设备测试结束后,屏幕上出现“请等待监考老师下达开考指令”界面,此时请考生耐心等待,等本考场所有考生的设备测试结束,方可开始答题。4.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答题后,请按屏幕提示进行答题。屏幕显示“开始录音”且录音进度条显示为红色时考生进行答题。5.所有答题完成后,屏幕将显示“考试结束!请考生不要离开等待数据上传!”。6.回收试卷结束后,屏幕将返回登录界面,此时请考生保持安静,将耳机放回原处,将有关考试证件收好,由考试工作人员引导离场。七、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机器设备有问题,及时向监考教师反映。考试全过程中不准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如随意启动或关闭计算机、随意插拔电源、随意插拔耳麦、随意修改计算机设置等操作,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八、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九、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上海] 2017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网上评卷科目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一、答题前注意事项1.考生领到答题纸后,须仔细核对答题纸是否有错印、漏印、纸张破损、印刷不清、字迹模糊、行列歪斜等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须立即向监考教师反映,在开考前更换答题纸。2.考生领到条形码纸后,须仔细核对条形码纸上考生姓名、报名号和考试科目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如有问题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考生须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条形码须在条码框内横向粘贴。考生不得对条形码进行裁剪、涂改。3.考生答题前须仔细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填涂方法查看填涂样例。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橡皮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记清楚;作图使用2B铅笔。4.答题前,考生先将自己的姓名、报名号、考场号、座位号填写清楚。二、答题时注意事项1.保持答题纸面清洁,答题纸不折叠,不破损。2.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修改答案。3.请考生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无效。擅自修改题号作答,答案无效。4.答题时如需修改答案,可先将原书写内容划去,然后在该题答题区域内重新作答,超出该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5.考生不得在答题纸非指定地方书写姓名、报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记信息,一旦发现,将作违纪处理。
[安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9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狠抓考试安全管理,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考试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 考试安全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生命线,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是招生系统的重大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工作面临十分复杂、严峻的形势,认真吸取湖南湘潭泄题案的深刻教训,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2013年研招考试安全平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把研究生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体系,要加强系统内部治理和监管,全面梳理排查研究生考试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考试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考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和业务管理培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对照《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另行下发)制订本省安全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要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场电子挂钟和指纹识别仪等,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的地区要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检查考生携带的文具。 二、以提高人才选拔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 研究生招生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水平的根本标准。要不断改革创新人才选拔模式,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增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潜质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充分发挥导师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 鼓励招生单位办出特色,允许招生单位自选部分统考试卷。在教育学、历史学、农学等门类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将专业基础考试科目由原来的必须选用全国统考试卷调整为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全国统考试卷或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 三、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适应和服务国家发展需求 研究生教育要积极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有效调节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招生规模,进一步提升研究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原则上2013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要将存量部分中的学术学位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各招生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个专业招生计划,对计划安排过于集中的专业要适当进行调减。 各招生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四、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要进行及时、充分、规范的公开;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有对本地所有招生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对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监督,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和时间,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工作管理规定 教 育 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推免生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五)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六)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七)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九)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八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录取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三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突出基本理论的考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三十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试 第三十三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硕士、应用统计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保险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初试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三十七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八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九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形式、难度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一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三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三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四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查,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招生单位以国家基本分数要求为基础,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网上报名结束前一周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五十四条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五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十七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 剂 第五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九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六十三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六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须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十六条 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六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六十八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六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十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一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三条 招生单位要在校园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天。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七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七十六条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严重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政治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9月7日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在特定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联合(或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组织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组织实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公布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及其年度推免名额,并对全国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2016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该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六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学术学位各学科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 第十九条 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考和联考。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和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一)网上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3.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在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 8.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招生单位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9.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招生单位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二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生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及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招生单位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六章 初试 第三十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七条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八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独考试须由招生单位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四十九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十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招生规模。 第五十三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第五十五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六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七条 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九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六十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剂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考生(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六十三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九)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符合调剂条件的国防生考生,可在允许招收国防生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间相互调剂。 (十一)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六十四条 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单位应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六十八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名额。 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七十一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七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七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七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八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做为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九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八十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一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第八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六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八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65号)
各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2号)精神以及我院《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2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17年12月4日 附件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 2017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2017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成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组员,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2月5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二、录取体制和原则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三、招生计划的控制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及层次。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考生。普通高校不得招收脱产班考生,成人高校招收脱产班考生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院校增减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招生院校从外省市调回或从本市调出招生计划,必须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同意,且统一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四、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本市确定的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是投档资格线,录取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椐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下:1.专科起点升本科(专升本)文史、中医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94分;艺术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65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24分;经济管理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17分;法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5分;教育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40分;农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31分;医学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6分。2.高中起点升本科(高起本)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70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50分。3.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起专)文史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12分;理工类:录取总成绩不得低于118分。4. 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须在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加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院校的加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调剂录取时,招生院校应认可考生第一志愿院校的专业加试成绩。5.招生院校若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征求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用“能力考试”的成绩计入总分。以“能力考试”成绩计入录取总分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不得低于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招生院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6.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7.招生院校招收的委培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给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分。委培生的招生计划以《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为准,招生院校必须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书。8.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9.录取时,如招生院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办理。五、录取方法和程序1.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网上录取。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做好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设备检查等网上录取的准备工作,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下载和上传招生信息,确保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按时、顺利进行。2.本科各专业(含专升本)先投档录取,本科录取结束后,再进行专科投档录取。报考高起本未被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成绩达到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考生所填的专科志愿进行投档(未填报专科志愿的不能投档)。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如专业成绩不合格的,文化统考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按非艺术类专业和考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3.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征求志愿期限内,可选择尚有计划缺额的招生院校,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网站进行征求志愿的填报,每位考生最多可填报3个院校志愿。4.各招生院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和旁听生。5.录取时,由招生院校提出录取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院校按经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6.录取名单是新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录取名册经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方能生效。7.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成人高校要将录取通知书统一寄送至考生本人,不得由他人转交。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使用网上录取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核查报到新生的相片、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杜绝冒名顶替上学现象。同时,各成人高校要认真核对专升本报到新生第一学历的真实性,对于不能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或所提供毕业证书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者,应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市教育考试院。8.各教学点和委托培养单位一律不得参与录取工作。9.招生院校要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考生咨询和申诉机制,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六、免试条件及政策照顾加分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获得市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7)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8)少数民族考生。(9)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5.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决定。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七、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各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擅自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各招生院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明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大局为重,以考生为本,重视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查处。招生录取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妥善处理。八、录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设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咨询电话:35367070投诉举报:35367210 附件22017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主 要 工 作12月11日—12月20日本科(含专升本)网上录取12月11日10:00起招生院校网上接收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并在网上调整本科(含专升本)专业计划12月15日 12:00公布本科(含专升本)录取结果。缺额计划表在“上海招考热线”和院校网站公布。12月16日上午本科资格线上未录取考生可从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网站或“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了解院校计划缺额情况12月16日13:00—12月17日13:00本科(含专升本)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12月20日10:00公布本科征求志愿录取结果,招生院校发本科录取通知书。本科录取工作结束12月20日—12月29日专科网上录取12月20日12:00起招生院校网上接收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并在网上调整专科专业计划12月24日12:00公布专科录取结果。专科缺额计划表在“上海招考热线”和院校网站公布12月25日上午专科资格线上未录取考生可从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网站或“上海招考热线”网站了解院校计划缺额情况12月25日13:00—12月26日13:00专科线上未录取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12月29日未完成招生计划院校,录取参加“能力考试”考生。12月29日 15:00公布专科征求志愿录取结果,招生院校发专科录取通知书。12月29日成人录取结束 注: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工作将同步进行。
[福建] 2017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启动
12月4日,2017年全省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动员培训会在省考试院视频指挥中心召开,陈明庆院长对今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作了动员部署,强调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严格录取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要求全体录取工作人员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录取工作规范有序。会后进行了录取工作人员岗前培训。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成人高招录取工作分常规志愿录取和征求志愿录取两个阶段,12月4日至8日为专升本院校录取;12月4日为高起本院校录取;12月5日至8日为高起专院校录取。12月9日9:00-10日18:00为考生网上填报征求志愿,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成考成招”-“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征求志愿,12月11日至17日为征求志愿录取。全部录取工作将于12月17日结束。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遗留问题学校处理”的录取工作机制。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统考成绩达到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认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招生政策,对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进行纠正。录取工作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开通纪检监督电话:0591-86215628。
[上海]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1. 考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准考证和身份证(二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2. 考生只能携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等文具,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移动电话、照相机、摄像机、寻呼机等影像通讯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带入考场者一律按违规论处。3. 考生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卷,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能使用涂改液、修正带。4. 2018年编导类统考科目全部采用网上阅卷,请考生在答题时,务必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规定的边框区域内。超过边框区域或书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视作无效。具体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上海市普通高校编导类专业统考网上评卷考生作答注意事项”。5. 考试当天,为了保证考场秩序和安静,考生家长在开考后方可进入上海大学校内。6. 前往考点(上海大学宝山校区)的主要交通有:地铁七号线(上海大学站)、767路、185路、110路、58路等。
[上海]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即将举行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2017年12月10日(星期日)在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行健职业学院5个考点举行。考生务必带好本人统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准时到准考证上打印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将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注意事项: 1.考生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严格按《考场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 2.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考生应尽早做好准备,避免因天气、交通等原因影响考试当天出行。 附: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1.考生必须凭本人统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按规定时间在指定考场参加考试。2.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修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用任何照相设备拍摄试卷。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带入考场或违规使用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3.考生进入考场后,凭统考准考证到监考教师处进行座位抽签,按照抽签号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不得变动考试位置,不得随意走动和离开教室,否则按违规论处。4.考生可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素描、色彩科目考生在开考1小时后可交卷;速写科目不得提前交卷。5.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非作画面指定位置用水笔或圆珠笔分别填写考生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将条形码准确无误地贴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带数字的条形码①贴在非作画面左上方指定方框内,不带数字的条形码②贴在非作画面右上方指定方框内)。6.试卷任何位置不得用线条、明暗、色彩做任何与考试要求无关的记号;不得在试卷上打格子;除指定位置外,考生不得在其他任何位置签名或书写文字,否则作废卷论处。7.考生不得将各类定画液、画架、小板凳、九宫格、放大尺、拷贝纸(包括草稿纸)、电吹风、专业参考资料(如画册、图片、专业书籍、报纸等)带入考场,已带来的一律交监考教师统一保管。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使用的,一律按违规论处。8.考试期间考场内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帮他人绘画,更不得调换、抄袭他人试卷,违者按作弊论处。9.考生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并核对准考证号、姓名后,方可离开考场。
[上海]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考网上评卷考生作答注意事项
为确保上海市普通高校编导类专业统考评卷质量,使评分更加公平公正,2018年编导类专业统考科目全部采用网上阅卷的方式。考生作答时须注意以下事项:1. 考生在作答前,请认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印刷的作答注意事项,并按规定认真填涂、书写。2. 请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3. 考生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准考证号填涂和客观题作答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填涂要规范。填涂时须将选中项涂满涂黑,深度以盖住框内字母或数字为准。修改时用橡皮擦除干净,保持答题卡整洁,不折叠,不破损。4. 考生作答时应尽量减少答案的涂改,做到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注意答题顺序,避免答错位。5. 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纸等工具擦除修改答题内容。
[上海]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即将举行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2017年12月9日(星期六)在上海大学(上大路99号)举行,请考生务必带好编导类专业统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准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的考生将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上海] 2017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上海考区(四)考生准考证领取通知
2017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考试将于12月16日(星期六)举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海考区(四)所属各科研院所在校研究生的报名与考试工作。现将准考证领取事宜通知如下:一、准考证领取时间:2017年12月1日 至12月15日,9:30—11:30,12:30—17:00 (双休日照常办理)二、准考证领取地点:徐汇区漕宝路120号34号楼101室(继续教育学院报名大厅)三、咨询电话:64942359、64942806 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相关说明和考生须知,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安徽]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8年4月考试教材版本目录
2018年四月自考教材版本目录 以下表格中红字为版本变动请考生注意! 专业 代码 教材名称 版本作者 出版社 版本日期 备注 金融(020105) 00073 银行信贷管理学 陈颖 中国财经 2010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072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马丽娟 中国财经 20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074 中央银行概论 潘金生 中国人大 2007 00020 高等数学(一) 扈志明 高等教育 2013 00060 财政学 梅阳 外研社 2012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工商企业管理(020201) 00058 市场营销学 毕克贵 中国人民 2015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146 中国税制 梁俊娇 中国人大 2014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周筱莲 外研社 20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张仁侠 中国财经 2007 00020 高等数学(一) 扈志明 高等教育 2013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会计(020203) 00157 管理会计(一)《管理会计》 余恕莲 中国财经 2009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146 中国税制 梁俊娇 中国人大 20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杨金观 中国财经 2007 00020 高等数学(一) 扈志明 高等教育 2013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市场营销(020207) 00058 市场营销学 毕克贵 中国人民 2015 00179 谈判与推销技巧 王洪耘\李先国 中国人民 2007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178 市场调查与预测 周筱莲 外研社 20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177 消费心理学 李丁 中国人民 2000 00020 高等数学(一) 扈志明 高等教育 2013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旅游管理(020209) 06011 旅游学概论第2版 马勇、周霄 旅游教育 2008 06123 导游学概论《导游概论》第五版 徐?夜 旅游教育 2013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196 (旅游)专业英语《饭店情境英语》 赵晓芳 旅游教育 201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10897 现代饭店管理《饭店管理》 孙笑荔 旅游教育 2004 10898 旅游统计学《新编旅游统计学》(第六版) 席唤民 旅游教育 2012 00192 旅游市场学(3版) 林南枝 南开大学 2010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电子商务(020215) 00893 市场信息学 杨小平 中国财经 200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892 商务交流(二)《商务交流》 王秀村 高等教育 1999 00898 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杨云 外研社 20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900 网页设计与制作 于淼 中国人民 2006 00889 经济学(二)《经济学》 刘凤良 高等教育 2000 00902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赵守香 外研社 2012 会计电算化(020242)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146 中国税制 梁俊娇 中国人大 20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杨金观 中国财经 2007 00020 高等数学(一) 扈志明 高等教育 2013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法律(030112) 00247 国际法 黄瑶 北京大学 2007 05679 宪法学 胡锦光 北京大学 2012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245 刑法学 张明楷 北京大学 2014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汪建成 北京大学 2014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05677 法理学 周旺生 北京大学 2007 行政管理(030301) 00292 市政学 孙亚忠 高等教育 2010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0107 现代管理学 刘熙瑞 高等教育 200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277 行政管理学 胡象明 高等教育 2005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40 法学概论 吴祖谋 武汉大学 2005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学前教育(040101) 12340 学前儿童发展 洪秀梅 高等教育 2013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30002 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组织 虞永平 高等教育 2014 30005 学前儿童艺术教育 许卓娅 华东师大 2015 09277 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 范先佐 东北师范 2010 30004 学前儿童健康教育第二版 李君 科学出版 2012 30006 学前儿童社会教育第二版 张岩莉 复旦大学 2016 小学教育(040103) 00405 教育原理 柳海民 高等教育 2016 00448 学校管理学《学校管理学+大纲》 葛金国 中国科大 199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406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杨小微 高等教育 1999 00413 现代教育技术 乌美娜 辽宁大学 199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31 心理学 张厚粲 高等教育 2015 00415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温儒敏 外研社 2012 00417 高等数学基础 王德谋 北京师大 1999 00416 汉语基础 陈绂 中国人大 1999 00418 数论初步 周春荔 北京师大 2000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心理健康教育(040109) 00429 教育学(一) 劳凯声 高教社 2001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伍新春 北大医学 200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2111 教育心理学(第三版) 李伯黍 华东师大 201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5618 青少年心理卫生 许百华 北大医学 2007 00031 心理学 张厚粲 高等教育 2015 02110 心理统计《教育统计学》 王孝玲 华东师大 第五版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秘书(050102) 00854 现代汉语基础 陆俭明 辽宁教育 2000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包玉娥 高等教育 2007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510 秘书实务 董继超 辽宁教育 2005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34 社会学概论 刘豪兴 外研社 2012 00040 法学概论 吴祖谋 武汉大学 2005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汉语言文学(050114) 00024 普通逻辑 杜国平 高等教育 2010 00535 现代汉语 齐沪扬 外研社 2013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陈思和 外研社 20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506 写作(一) 徐行言 北京大学 2013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方智范 外研社 2013 英语(050207) 00595 英语阅读(一) 俞洪亮 高等教育 200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794 综合英语(一)(上、下册) 徐克容 外研社 2000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522 英语国家概况 余志远 外研社 2015 00795 综合英语(二)(上、下册) 徐克容 外研社 2000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日语(050208) 00608 日本国概况 姜春枝 北京大学 2001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843 日语阅读(一)《新编日语阅读文选1》 季林根 上海外教 20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607 日语语法《新编日语语法教程》 皮细庚 上海外教 2011 00605 基础日语(一)《新编日语1》 周平、陈小芬 上海外教 2016 启用新版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机电一体化工程(080306) 02183 机械制图(一) 许睦旬 机械工业 2012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2234 电子技术基础(一) 沈任元 机械工业 20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2185 机械设计基础 张鄂 机械工业 2010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02205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徐骏善 机械工业 2014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计算机及其应用(080701)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张琼声 机械工业 2016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袁春风 高等教育 201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2198 线性代数《工程数学》 申亚男 外研社 20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4730 电子技术基础(三) 温希东 经济科学 2006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张海霞 机械工业 2016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张琼声 机械工业 2017 启用新版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房屋建筑工程(080801) 02391 工程力学(二)《工程力学》 周广春、王秋生 机械工业 2011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2393 结构力学(一)《结构力学》 张金生 机械工业 20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2386 土木工程制图 丁建梅 武汉大学 2014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02389 建筑材料 赵亚丁 武汉大学 2014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汽车维修与检测(081725) 02183 机械制图(一) 许睦旬 机械工业 2012 06898 汽车运用工程《汽车运用工程基础》 徐中明 重庆大学 2013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2185 机械设计基础 张鄂 机械工业 2010 06903 汽车车身电控技术第3版 毛峰 机械工业 2017 启用新版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计算机信息管理(082207) 0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张琼声 机械工业 2016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2384 计算机原理 倪继烈 外研社 201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0041 基础会计学 徐泓 中国人大 2014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张海霞 机械工业 2016 00012 英语(一)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杨一平 机械工业 2017 启用新版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工程造价管理(082214) 06958 建筑工程识图与构造《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第二版 许光 重庆大学 2014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赵守香 机械工业 2015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6966 土建工程施工与计划《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部分) 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 中国计划 2017 启用新版 06959 工程经济概论《工程经济学》 刘晓君 中国建筑 第三版 09415 工程计量与计价《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赵勤贤 中国建筑 2011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吴纪桃、漆毅 北京大学 2006 06960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 成虎 中国建筑 2011 护理学(100701) 00488 健康教育学 吕姿之 北大医学 2007 02997 护理学基础 绳宇 北大医学 2008 12656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钱淦荣、罗正楷 北京大学 2015 03000 营养学 郭红卫 北大医学 2008 03179 生物化学(三)《生物化学》 查锡良 北大医学 20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刘瑞复、李毅红 高等教育 2015 02864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安云庆 北大医学 2007 02899 生理学 朱大年 北大医学 2013 03003 儿科护理学(一)《儿科护理学》 陈京立 北大医学 2008 04729 大学语文 徐中玉 华东师大 2006 本科 金融(020106)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058 市场营销学 毕克贵 中国人民 2015 00079 保险学原理 张栓林 中国财经 2004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054 管理学原理 白瑷峥 中国人大 2014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贾玉革 中国财经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0078 银行会计学 张超英 中财经 2012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经济学(020115)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139 西方经济学 刘凤良 中国财经 20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政治经济学原理》 张雷声 中国人民 2016 00141 发展经济学 于同申 中国财经 200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40 国际经济学 佟家栋 中国财经 2000 工商企业管理(020202)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151 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战略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054 管理学原理 白瑷峥 中国人大 2014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贾玉革 中国财经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0153 质量管理(一)《质量管理学》 焦叔斌、陈运涛 武汉大学 2004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52 组织行为学 高树军 中国人民 2016 会计(020204)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058 市场营销学 毕克贵 中国人民 2015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贾玉革 中国财经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0160 审计学 丁瑞玲 中国财经 2009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58 资产评估 刘玉平 中国财经 2006 市场营销(020208)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185 商品流通概论 贺名仑 中国财经 2004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贾玉革 中国财经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0184 市场营销策划 杨岳全 中国人民 2006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83 消费经济学 伊志宏 中国人民 2000 旅游管理(020210) 00139 西方经济学 刘凤良 中国财经 2002 00197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第三版 刘代泉 旅游教育 2008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3525 旅游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版) 查良松 高等教育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10880 旅游企业财务管理 师萍 旅游教育 2017 启用新版 00144 企业管理概论 刘仲康 武汉大学 2005 00152 组织行为学 高树军 中国人民 2016 企业财务 管理(020213)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058 市场营销学 毕克贵 中国人民 2015 00157 管理会计(一)《管理会计》 余恕莲 中国财经 2009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146 中国税制 梁俊娇 中国人大 2014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贾玉革 中国财经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 2006 00160 审计学 丁瑞玲 中国财经 2009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柳金甫 武汉大学 2006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58 资产评估 刘玉平 中国财经 2006 电子商务(020216) 00911 互联网数据库 周志忠 中国财经 2006 00996 电子商务法概论 周庆山 辽宁教育 2005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908 网络营销与策划 褚福灵 经济科学 2007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994 数量方法(二)《数量方法》 钱小军 高等教育 2000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913 电子商务与金融 林政 中国人民 2015 人力资源管理(020218)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054 管理学原理 白瑷峥 中国人大 201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6093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概论》第四版 董克用 人民大学 2015 05963 绩效管理《战略性绩效管理第4版》 方振邦 中国人民 2014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152 组织行为学 高树军 中国人民 2016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第4版 唐宁玉 东北财经 2016 启用新版 建筑经济管理(020221) 00139 西方经济学 刘凤良 中国财经 20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6087 工程项目管理(第五版) 丛培经 中国建筑 2017 启用新版 02198 线性代数《工程数学》 申亚男 外研社 201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建设法规》第二版 黄安永 东南大学 2010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工程数学) 孙洪祥、柳金甫 辽宁大学 2006 06289 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武育秦 中国建筑 2011 06393 土木工程概论第三版 叶志明 高等教育 2009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杨一平 机械工业 2017 启用新版 法律(030106) 00249 国际私法 李双元 北京大学 2005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余劲松 北京大学 2015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马宏俊 北京大学 201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167 劳动法 郭捷 北京大学 2011 00258 保险法 徐卫东 北京大学 2010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226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北京大学 2010 00233 税法 徐孟洲 北京大学 2008 行政管理学(030302) 00024 普通逻辑 杜国平 高等教育 2010 00318 公共政策 宁骚 高等教育 2010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包玉娥 高等教育 2007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510 秘书实务 董继超 辽宁教育 2005 01848 公务员制度 李如海 高等教育 2007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34 社会学概论 刘豪兴 外研社 2012 学前教育(040102) 00394 幼儿园课程 虞永平 高等教育 2014 00398 学前教育原理 韩映虹 高等教育 2014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385 学前卫生学 王练 高等教育 2014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12351 低幼儿童文学名著导读第三版 祝士媛 北师大 2015 00402 学前教育史 何晓夏 高等教育 2014 00882 学前教育心理学 曹中平 高等教育 2013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12353 学前儿童心理健康与辅导 张劲松 复旦大学 2013 教育学(040108)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漆书青 辽宁大学 1999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何艳茹 辽宁大学 1999 00471 认知心理 高玉祥 辽宁大学 200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468 德育原理 胡厚福 辽宁大学 2000 00472 比较教育 马建生 高等教育 2017 启用新版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453 教育法学 劳凯声 辽宁大学 2000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钟启泉、张华 辽宁大学 2007 心理健康教育(040110)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5626 变态心理学(一) 王建平 北大医学 2006 00471 认知心理 高玉祥 辽宁大学 2000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5622 临床心理学 梁宝勇 北大医学 2007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6056 心理学史〈西方近现代心理学史〉 高觉敷 人民教育 2001 小学教育(04011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6231 现代教育测量与评价学 《教育测量与评价》第二版 黄光杨 华东师大 2017 启用新版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何艳茹 辽宁大学 1999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468 德育原理 胡厚福 辽宁大学 2000 00472 比较教育 马建生 高等教育 2017 启用新版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钟启泉、张华 辽宁大学 2007 政治教育(040203)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8160 中国哲学史(一) 丁祯彦 华东师大 1989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10860 西方哲学史 杜志清 高等教育 2001 00277 行政管理学 胡象明 高等教育 2005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034 社会学概论 刘豪兴 外研社 2012 00040 法学概论 吴祖谋 武汉大学 2005 体育教育(04030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10873 体育概论(第二版) 杨文轩 高等教育 2013 00484 学校体育学(第二版) 潘绍伟 高等教育 2008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495 体育保健学(第四版) 姚鸿恩 高等教育 2006 00497 运动训练学 田麦久 人民体育 2000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487 体育心理学(第二版) 季浏 高等教育 2010 00501 体育史 谭华 高等教育 2009 秘书学(050104)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周山芙 外研社 2012 00523 中国秘书史 杨剑宇 武汉大学 2000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0107 现代管理学 刘熙瑞 高等教育 2007 00524 文书学 王健 中国人大 2007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00527 中外秘书比较 方国雄 外研社 2000 00015 英语(二) 张敬源 外研社 2012 00525 公文选读 王铭 辽宁大学 2000 汉语言文学(050105) 00037 美学 朱立元 华东师大 2007 00821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第四版) 陆俭明 北京大学 2013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李捷、王顺生 高等教育 2015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卫兴华 北京大学 2015 10856 莎士比亚研究 王维昌 安徽大学 1999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陈洪 北京大学 2011
[上海] 2017年成人高考院校志愿网上二次确认须知
一、成人高考网上志愿二次确认系统(以下简称“志愿确认系统”)开放时间2017年12月1日14:00至12月2日14:00二、填报考生范围凡文化课成绩达到本次考试相应资格线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本次志愿修改确认。三、系统登录办法2017年12月1日14:00至12月2日14:00,考生登录“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点击首页左下方的“考试报名”,进入“志愿填报”栏目。可以使用首次网报时填写的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及考生设定的首次网报登录密码登录系统。首次成功登录志愿确认系统,须重新设定登录密码。四、密码遗忘或丢失的找回办法1.使用志愿确认系统“密码找回”功能;2.见准考证“网报登录码”。五、志愿修改确认原则1.原报考高起本考生,文化课成绩未达到高起本最低文化考试统考资格线但已达到高起专相应文理最低文化考试统考资格线的,可重新修改或填报专科层次专业志愿,原填报的高起本志愿将相应被取消;2.除情况1之外,其他考生可修改的专业层次必须与首次网报专业层次一致,不得跨层次修改志愿;3.原报考高中起点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达到相应非艺术类专业文化考试资格线,可改报相应的非艺术类专业;其他考生可修改的专业科类必须与首次网报专业科类一致;4.在志愿确认系统开放期间,考生可以对已填报的志愿做修改,志愿确认系统一旦关闭,考生已修改确认的志愿则将成为正式志愿,不再进行现场确认;5.凡未在确认期间登录本系统且修改志愿信息的考生,在本次志愿确认关闭后,考生原填报的意向志愿自动成为正式志愿。
[上海] 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二次志愿确认专业目录(含计划)
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本)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高起专)2017年成招专业目录(专升本)
[安徽] 安徽省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将于2017年12月1-10日进行
安徽省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 将于2017年12月1-10日进行 安徽省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17年12月1日09:00-10日18:00进行。新生、老生均在此期间报名。 一、考试时间及课程 2018年4月考试时间为4月14-15日。开考科目、专业计划、教材版本及自考政策等信息可登录我院门户网站(网址:www.ahzsks.cn)相关栏目进行查询。 二、报名网址 报名网址为http://zk.ahzsks.cn/。系统限定每位考生在整个报名期间只能报考一次(最多能报四门课程),考生如报考多个专业也必须一次性完成。报名缴费成功后,考生无法再进行补报、改报。报名网站不提供教材征订,考生如有需要,可登录http://zikao.shop.eol.cn/订购教材。 三、支付方式 报名平台引进了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网上缴费,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的网银和信用卡。 四、新生照片上传 第一次参加自考的新生可通过网上直接上传照片(已有照片的老考生无须上传照片),具体方法是:新生登录报名首页注册后,获取准考证号,用准考证号登录系统,完成支付报名成功后,点击左侧菜单栏的“照片上传”,按要求上传规定格式的照片。数码照片格式如下: 144宽×192高像素,分辨率300dpi以上,大小在15kb,文件格式为jpg,照片为免冠、露双耳、露双眉正面单色背景的标准像。 上传后次日再次登录查询“照片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可再次上传直至审核通过。反复多次审核不通过的可联系报考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或按照其公告要求进行补摄像。未成功上传电子相片或照片审核不通过且没有进行补摄像的考生,将无法参加考试。该照片也将用于毕业证书,请考生务必按规定格式上传。 五、特定考生报名 无二代身份证的军人、武警、港澳台或境外人员,使用军官证件或护照首次报考时,须携带证件到报考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注册,用注册后获得的准考证号到网上报名。有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的,请直接在网上自行注册报名。 公安管理专业本专科为公安行业内委托开考的专业,对考生资格有严格要求,新生报考该专业时,须先到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成教办进行资格审核,注册信息。成教办在审核、注册时会将准考证号和公安管理专业进行绑定,已绑定专业的老考生和新考生即可以登录系统进行报考。 更多信息请咨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成教办。电话:0551-65381298;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59号。 监狱服刑人员第一次报考前,需由监狱管理人员到所在市考试机构集体注册,取得准考证号后再通过报名网站报名;已有准考证号的监狱服刑人员可以直接报名。 六、其他 如有重复性扣款或报名未成功但钱已划走的情况,我院会在报名结束一个月左右集中处理退款。 附件: 自考网上报名操作示例图.pdf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7年11月24日
[上海] 香港理工大学将在沪举行2018年本科招生公开宣讲会
香港理工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内地自行接受考生报名、招生的香港高校之一。学校将于2017年12月9日(星期六)上午10:00-11:30在同济大学逸夫楼一楼报告厅(地址: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举行“香港理工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公开宣讲会”。届时理大招办主任将在现场介绍香港理工大学的办学特色、教育理念及本科招生计划等。详细资讯请查看网页:https://www.polyu.edu.hk/cpa/80anniversary/zh-hans/
[上海] 香港中文大学将在沪举行2018年本科招生说明会
香港中文大学是首批经教育部批准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内地招生计划的两所香港院校之一。为让本市考生、家长及传媒详细了解学校特色及2018年的本科生招生详情,香港中文大学将于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下午4:00在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音乐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555号)举行本科招生说明会。届时,香港中文大学将在说明会上播放学校介绍短片、介绍本科招生政策、派发宣传品及个别咨询。详情请查看网页:www.cuhk.edu.hk/adm/mainland
[上海]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即将举行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学类专业统一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日至3日在上海音乐学院(汾阳路20号)举行,考试当天请考生务必带好音乐学类专业统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准时参加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详见上海音乐学院下发的考试日程表。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天气原因影响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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