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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以来的一件新生事物,PE的诞生和发展得益于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得益于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取消对外转投资的限制,《合伙企业法》引进了富人和能人共舞的私密型的资本俱乐部,就是有限合伙,并且允许包括公司公民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都可以称为合伙人。
探讨PE的重大现实意义,是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为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准,孵化优质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资本市场创新,具有积极的战略促进作用。大力发展PE也是贯彻2012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特别提出来要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这项工作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与完善,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友好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又好又快地永续发展,就紧密围绕我国PE实践中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层面上对相关重大热点难点和争点法律问题,法苑在线邀请刘俊海教授推出《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课程。
课程目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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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发展状况及重要意义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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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法律逻辑与神奇魅力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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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内部法律关系剖析1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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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内部法律关系剖析2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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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内部法律关系剖析3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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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外部法律关系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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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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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问题 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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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的监管模式与立法改革问题 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