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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招办)具体实施。 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负责协调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县残联)协助当地市县招办做好残疾考生残疾证核验及合理便利申请评估工作。 县级招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本地的相关材料于当地高考体检结束后一周内上报省考试院。 二、合理便利申请流程 1. 考生申报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即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残疾证号、申请便利类别等。 2. 考生所在中学初评估 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考生合理残疾便利申请的初评估。考生所在中学登录报名管理后台“残疾便利申请审核”模块,打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在表格相应位置填写考生残疾状况及对平时学习生活影响程度的写实性描述。内容必须包括考生残疾情况及其身体残疾对平时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所申请合理便利项目是否与其残疾状况相符。 《评估表》填写完毕,由考生及监护人签字,学校评估人签字并盖章后,与残疾证原件一并交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评估审核。 3. 综合评估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牵头组织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残疾情况及与普通高考《体检表》的一致性等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填写在《评估表》相应栏目内。 《评估表》评估意见栏应明确注明同意的项目和不同意的项目及原因。 《评估表》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相关部门盖章后,县级招办在报名管理后台“资料上传”模块拍照上传相关考生的《评估表》、残疾证和体检表。 4. 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督促所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考试院。 省考试院根据上报的评估意见,形成《告知书》,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5. 复核申请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复核意见后与复核申请一起报省考试院。 省考试院复核后下达复核结论,复核结论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三、其他事项 1. 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2. 市县招办及考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做好残疾考生的服务、检查、施考工作。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3.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各相关考区及考点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5. 在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 市县招办可依据本细则,针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制订更加周密便捷的考务操作流程。 7. 对于参加评估的专家,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的评审费用。 四、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做好残疾考生服务工作。 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当今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实施,在保证高考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的前提下,落实对残疾考生人性化关怀。 2. 加强评估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明确对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评估审核职责在考区一级的招生考试机构,该机构的负责人是评估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此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履职不力者将启动问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3. 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在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报及评估等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细则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