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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自考委〔2011〕1号)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终身教育处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对2014年新申报上海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项目的本市部分高等学校以及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核。现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考办审核通过新增的2家自考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向社会集中公示15天(自公布即日起)。2家办学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如公示后无异议,市自考办将按规定为其办理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注册登记手续。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办学机构不得开展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活动。 监督电话:021-64946602 接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4∶00 |